“二十一条”不是洪水猛兽

“二十一条”不是洪水猛兽

革命火炬

先说观点:此次“二十一条”是男女仅仅在法律条文上的,形式上的平等的补充或者扩展,是近两年性别矛盾激化和女性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具有进步意义。

根据视频的解读,此次民法典二十一条明确和补充了男女在形式上(注意!!!是形!式!上!或字!面!上!或文!本!上!或仅仅是法!律!条!文!上!)的关于婚姻和同居关系以及无偿劳动的补偿上的平等,而相关条文规定在此前是欠!缺!的!

并非某些带节奏的男权主义者所言的是

“保护女性财产,没有男性的财产保护规定。离婚后补偿女性,不补偿男性,同居后补偿女性,不补偿男性”(选自疯传的贴吧截图,而没人认真研究具体条文!)

除开头作为统领性概述有提到“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力”以外,其余具体条目(如同居补偿,抚养补偿,生活补偿等)在文本上(还是要限定,它仅仅是在文本上!)均未!规!定!具!体!性!别!

男权主义者先入为主地默认补偿就一定是要补偿给女性,实际上是因为他们明知在许多情况下事实上的确是女性付出了更多赡养父母,照顾孩子,家务劳动等无偿劳动,他们明知道这些事实,但他们却仍要以受害者自居,污蔑这种此前欠缺而如今进行了补充但并没有具体规定性别的条文上的平等说是给了女性特!权!(没错,形式上的平等就是特权,男权主义者们就是这样说!)

这就意味着在带节奏的男权主义者眼里,法律不应该对男女关于同居后的财产分配或无偿劳动的补偿等问题上进行插手以要求形式上的平等的规定,而是要把这些回归于以往的不受法律规定不受法律约束的“纯粹私人”的决定范围内。而这种旧有的“纯粹私人”的决定权或协商绝非完全的平等或自愿。马克思指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人的一切看似自发的或简单协商的决定都是一定时期的社会关系的产物,都有社会生产关系作为基础。在旧有的家庭内,这种“自愿和协商”服务于长辈和宗族权力,在旧有的婚姻和恋爱关系内,这种“自愿和协商”服务于父权和男权。这并不难理解,父母打孩子限制孩子要求孩子的赡养被认为是“天经地义”,妻子为丈夫无偿劳动掌管家庭抚养和教育小孩以及赡养老人被认为是“理所当然”。在这“天经地义”和“理所当然”下的“自愿”和“协商”的背后隐藏着的是根深蒂固的压迫关系。

资产阶级将法律视为“理性”的正义力量,将法律作为强制支配力以形式上的平等介入原本属于封建的习惯势力支配范围的领域内,将受禁锢的人解放为自由劳动力。这种形式上的强制力并不能根本取消从前的一切压迫关系,因为资产阶级的利益也要求着压迫和剥削,它让从前的压迫关系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以服务于资本主义的压迫。在资本主义社会,家庭作为最小的经济单位承担了劳动力再生产的职能,旧有的家庭分工要求的职责成为压在无产阶级身上的“大山”,用养老、教育、住房等等把无产阶级禁锢在资产阶级的流水线上,而家庭内的无偿劳动也帮资产阶级承担了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资产阶级对待旧有的习惯势力和压迫关系是矛盾着的,大生产和自由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不仅本身正在冲击着旧有关系而且还预示着人类的彻底解放,而资产阶级作为压迫者也不可能同一切压迫关系彻底决裂。

妇女、无产阶级、农民等一切在一定关系下从属于被压迫者的群体就有机会通过斗争来争取自己权利的改善,同时达到团结。这种改善固然是有限度的,因而不能把解放的希望寄托在“改善”上面,但绝不能说它没有意义。

随着阶级矛盾的激化,其他各种矛盾——民族矛盾、种族矛盾、性别矛盾也都跟着激化了起来。对待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我们既要看到阶级矛盾是主要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依赖于阶级矛盾。也不能放弃或者忽略被压迫民族被歧视被隔离的种族和被禁锢的妇女经过斗争以争取权利的必要性,而是要支持他们,团结他们。

“二十一条”与国内近两年性别矛盾激化,青年女性权利意识增长,女性主义和妇女解放思想的传播紧密相关。它完善了男女在法律条文上的平等,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因条文和实际实行有很长的距离,最主要的是阶级差别这个一切不平等的根源没有被消灭,所以能起到的效果也十分有限。

by:墙内同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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