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部门发布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要求严惩财务造假

中国四部门发布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要求严惩财务造假

联合早报

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中国最高检等四部门发布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要求从严惩处。



综合中新网及澎湃新闻报道,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中国证监会星期五(9月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证券犯罪的五个典型案例,涉及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证券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指出,这批典型案例涵盖了资本市场常见多发犯罪和近年增多的新型犯罪,反映了当前证券犯罪的特点、趋势,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



其中,针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问题,最高检编写了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分别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两个典型案例。



在最高检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康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马某田伙同他人财务造假,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共计虚增货币资金886.81亿元(人民币,下同,约179.33亿新元)。



案情显示,马某田意图通过提升康某药业的公司市值,以维持其在中药行业“龙头企业”地位,进而在招投标、政府政策支持、贷款等方面获取优势。



2016年1月至2018年上半年,马某田下达康某药业每年业绩增长20%的指标,并伙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织、指挥公司相关财务人员进行财务造假,通过伪造发票和银行回单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和营业利润,通过伪造、变造大额银行存单、银行对账单等手段虚增货币资金。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马某田指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决策审批且未记账的情况下,累计向大股东康某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康某药业股票、偿还康某实业及关联方融资本息、垫付解除质押款及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马某田以市值管理、维持康某药业股价为名,将康某药业资金通过关联公司账户多重流转后,挪至自己和同伙实际控制的16个个人账户、2个大股东账户,以及37个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账户,互相配合,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及信息优势,连续买卖、自买自卖康某药业股票,影响康某药业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对康某药业罚款60万元、对马某田等人罚款1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某田等6人作出市场禁入的决定,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马某田等12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向揭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佛山市检察院2021年10月对马某田等12人提起公诉,佛山市中院将该案与此前提起公诉的康某药业、马某田单位行贿案并案审理。



佛山市中院2021年11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康某药业、马某田犯单位行贿罪,马某田等12人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马某田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康某药业判处罚金500万元,数罪并罚,对马某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20万元。一审宣判后,马某田曾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今年1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投资者提起康某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广州市中院去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康某药业向52037名投资者承担人民币24亿5900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部门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称,应严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



四部门指出,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近年屡禁不绝,部分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不佳,但为了获取政策支持、提高融资额度等利益,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向市场披露或隐瞒应当披露的财务信息不按规定披露,周期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削弱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