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狀態
Telebookstall自然狀態是一個道德及政治哲學的概念,廣泛用於宗教、社會契約論、及國際法。自然狀態是一個假想狀況,幻想人類在社會狀態存在以前的生活狀況。這種狀況必定曾經存在,而問題就在於「文明社會開始前的生活是怎麼樣的」?「政府是怎樣開始的」?
你认为什么样的是自然状态?

既然人们的能力是差不多的,于是自然也就产生了希望结果平等的愿望。因此,如果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样东西而又不能共同享用时,彼此就会相互仇视,并力图消灭或征服对方。这时,就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如果一个侵犯者面对的仅仅是一个孤立的个人,那么他侵犯起这一个孤立的人来就不会有太大的顾忌;如果一个侵犯者面对的是一个拥有强有力的地位、持有相当多的资源的人,那么侵犯者就可能会联合其他人来剥夺这个人的劳动成果、生命抑或自由。诚然,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于是,这种状态下的人们总是互相疑惧,人人自危。因而,在这种状态下保全自己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武力或权谋来掌控自己所能掌控的一切人,并直到没有危害自己的足够力量的存在为止。也有一些人所追求的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安全需要,他们喜欢沉醉于征服本身所带来的权力快感之中,而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也因此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于是,统治权的扩张便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
——霍布斯《利维坦•论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

首先,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且不需要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其次,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每个人的权力都是相等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其他人的权力。显而易见,相同种族和相同地位的人生来就享有同等的自然条件,拥有相同的身心能力,理应人人平等。人与人之间也不应该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大家共同的意志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愿意把某人置于其他人之上,明确地把无可置疑的统治权和主权交给这个人。
博学而明智的胡克尔是英国著名的神学家。他认为,人生来就是平等的,这一点显而易见且毋庸置疑。他还主张,平等是人类互爱的基础,而互爱是人类责任的基础,据此引申出正义和仁爱的重要准则。他说:“必须用相同的规则来理解平等的人,人类相同的欲望使人们明白,要像爱自己一样爱别人。如果我想从别人手中得到好处,那么,我必须能满足别人同样的要求,因为别人也肯定有同样的欲望。相反,如果我损害别人的利益,那么,我给别人造成的痛苦,不会亚于别人给我造成的痛苦。如果我伤害了别人,我得到的将是被伤害。所以,我要想尽可能多地得到生来就与我平等的人的爱,就有义务给他们同样多的爱。从生而平等的人们之间的关系上,自然理性引申出了指导人类生活的一些规则,任何人都不能忽视这些规则。”
最后,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虽然自然状态是完全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虽然每一个人都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却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为了一种更崇高的目的而需要将它们毁灭。自然法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所有的人都是全能的、智慧无限的造物主创造的,大家都是他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人间,为他做事,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每个人的命运都只能由他决定,而由不得人类自己。人们既然生来就拥有同样的能力,生活在同一个自然社会中,彼此之间就不能有从属关系,更没有彼此毁灭的权利,也不能像人类利用低级动物那样彼此利用。由于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除了惩处罪犯外,任何人不能夺去或损害他人的生命以及一切有助于保存他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事物。
——洛克《政府论•论自然状态》

一切社会之中最古老的而又唯一自然的社会,就是家庭。然而孩子也只有在需要父亲养育的时候,才依附于父亲。这种需要一旦停止,自然的联系也就解体。孩子解除了他们对于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他们对于孩子应有的照顾以后,双方就都同等地恢复了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结合在一起,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志愿的了;这时,家庭本身就只能靠约定来维系。
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而且,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
因而,我们不妨认为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影子,人民就是孩子的影子;并且,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他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会转让自己的自由。全部的区别就在于:在家庭里,父子之爱就足以报偿父亲对孩子的关怀了;但是在国家之中,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既没有这种爱,于是发号施令的乐趣就取而代之。
按格老秀斯的说法,究竟全人类是属于某一百个人的,抑或那一百个人是属于全人类的,仍然是个疑问;而且他在他的全书里似乎是倾向于前一种见解的;而这也正是霍布斯的看法。这样,人类便被分成一群群的牛羊,每一群都有它自己的首领,首领保护他们就是为了要吃掉他们。
正犹如牧羊人的品质高出于羊群的品质,作为人民首领的人类牧人,其品质也就同样地高出于人民的品质。据费龙的记载,卡里古拉皇帝便是这样推理的,他从这种类比竟然做出结论说:君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畜牲。
这位卡里古拉的推论又复活成为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推论。亚里士多德早在他们之前也曾说过,人根本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天生是作奴隶的,另一些人天生是来统治的。
亚里士多德是对的,然而他却倒果为因了。凡是生于奴隶制度之下的人,都是生来作奴隶的;这是再确凿不过的了。奴隶们在枷锁之下丧失了一切,甚至丧失了摆脱枷锁的愿望;他们爱他们自己的奴役状态,有如优里赛斯的同伴们爱他们自己的畜牲状态一样。因而假如真有什么天然的奴隶的话,那只是因为已经先有违反了天然的奴隶。强力造出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他们永远当奴隶。
——卢梭《社会契约论•论最初形态的社会》

章五 其次,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 。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身]或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的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无生命事物,例如一支乐曲,其中也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关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到他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我们绝对不可拿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丧失自然本性,身体就统治着灵魂。
无生命事物姑且置而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专制和共和(宪政)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掌握着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这是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制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 ,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显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又,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例如在专用体力的职务而且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那么,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被统治于一位主人,对于他实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品),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他动物,其他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依照各自的禀赋(本能)活动。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很小的;两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
[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言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的事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但这些例外不足为凭,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那么,大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做他的奴隶了 。虽然灵魂的优劣比身体的优劣难于辨识,这个原则如果已适用于身体方面的差异,则根据灵魂方面的差异来确定人们主奴的区别就更加合法了。这样,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
“双亲皆出于神裔,
谁得辱呼我为婢?”
这些措辞所含蓄的意思就在以品德的善恶为奴隶和自由人以及劣种和优种的判别 。照他们的想法,人生人,兽生兽,善人的后裔也应该是善人。这虽然确实是自然的本旨,但自然也不能常常如愿地维持这样的规律。
上述议论的分歧显然是有根据的,现在所有的奴隶或自由人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自然奴隶或自然自由人。同样,很明显,人类确实原来存在着自然奴隶和自然自由人的区别,前者为奴,后者为主,各随其天赋的本分而成为统治和从属,这就有益而合乎正义。谁要是滥用或误用主人的权威,那就必然损害主奴双方的利益。部分和全体,有如身体和灵魂,必然利害相同;奴隶和主人虽是两个不同的人身,但从主奴体系上说,奴隶就成为从属于主人的一个部分。在合乎自然的奴隶体系中,两者各尽自己的职分,这就存在着友爱 和共同利益。但凭借权力和法律所造成的强迫奴役,情况恰恰相反[那里将充塞着仇恨和利害的冲突]。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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