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CC827_2020_DA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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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是日審訊由14:30開始記錄。


📍【控方質疑被告的鼻敏感並不嚴重】

控方質疑被告在2019年後獲得多張體育教練證書,可見被告呼吸不會有特別困難;控方認為在餐廳工作要聞到嘢,從被告在餐廳正常工作(自2021年5月起在KFC兼職工作至今),足證被告即使有鼻敏感導致嗅覺受影響,情況亦不嚴重,指出被告當日在車上已經聞到刺鼻的天拿水味。


被告同意呼吸不會有特別困難,解釋平日工作只是「攞啲飯去微波爐叮之後上碟,只要確保食物加熱妥當即可,無需考慮食物的色香味」,即使「聞唔到嘢」亦不影響工作,重申案發當晚聞唔到天拿水味。陸偉雄大律師覆問時播放被告在警署的錄影會面記錄,澄清謄本中記錄的呻鼻聲由被告發出。回應控方上晝的質疑,被告解釋在庭上沒有鼻敏感發作只是因為用口唞氣。


📍【控方質疑被告有所隱瞞】

控方指出被告其實並不信任在電話另一端的人(A君),否則毋須對他掩飾自己真正地址並謊稱住柴灣興華邨。被告在盤問下承認當日有諗過3個鐘5000係好多,亦有懷疑點解用咁高人工請人,不過沒有深究,亦不認為涉及違法活動。控方質疑被告「你既然唔信任對方,當晚又第一次見面,但你又放電話係佢架車到,覺唔覺得唔可以自圓其説啊?」


控方質疑:「既然你知道示威活動有汽油彈,你又聽到玻璃樽聲,又有人叫你買毛巾,呢個人你又唔識嘅,咁你有無深深懷疑啊?」被告答「無呀」。控方指被告其實知道當晚帶汽油彈,但被告否認,控方追問「知唔知點解用咁高人工請人?」被告答:「咁你要問佢,我亦都有信息問佢」。


被告被截查時對警員講:

「我返工送酒,住柴灣區,放低就上返車,架車係嗰邊(大連排道),手機係嗰邊,唔係身。」


控方指出上述對答根本沒有發生,被告從來無講過畀任何人聽,係被告「宜家先諗」。控方質疑如此重要的對話,被告無理由到今日在法庭上才首次道出。控方認為實情是被告支吾以對,更一度嘗試逃走,所以警員才被制服、上手扣。被告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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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8 傳召DW2 辯方第二證人,劉琼美中醫師 (香港大學中醫全科畢業)

屈官認為在本案中沒有足夠基礎或證供證明劉女士具備耳鼻喉或鼻敏感方面的專家資格,故不接納劉女士以專家身份作供,但批准劉女士在庭上就著被告求診、劉女士作出診斷、治療被告等範疇以事實證人方式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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