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CC340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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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W3偵緝警員9465林皓濂繼續作供,他當時隸屬毒品調查科情報組1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B11小隊成員。


[主問] 林皓濂講述檢驗證物、處理被告的過程

林皓濂供稱搜查完就將物品放回背囊內、拉返埋拉鏈俾鄧孭返住,然後作出拘捕,罪名是非法集結、違反禁蒙面法、管有攻擊性武器。因為檢查身份證是發現鄧未滿18歲,而且鄧沒有家長陪同,所以當時沒有施行警誡。之後問鄧有無受傷,林皓濂觀察當時鄧沒有受傷,鄧亦無要求睇醫生,所以叫鄧坐係到警車。在23:10帶鄧上警方的旅遊巴士前往紅磡警署,林皓濂由拘捕至押被告上車一直看守鄧、其視線一直沒有離開鄧,當時亦有其他警員在旁,一行人約在23:25返抵紅磡警署。


返回紅磡警署後,23:48林皓濂帶鄧見值日官梁xx,並在鄧的見證下向梁展示證物(包括粉紅色防身噴劑)、交代鄧的罪名。之後女警27042為鄧搜身、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告知權利後就安排鄧打電話,但被捕人士太多,未輪到鄧打電話。最終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檢取有關證物(共16件)。

警:「佢媽咪話因為太夜所以唔去紅磡警署」

林皓濂在00:38收到報案室通知輪到鄧打電話,於是鄧致電母親,但係佢媽咪話因為太夜,佢唔會嚟紅磡警署。於是鄧在00:48打電話俾星火同盟的律師團隊,對方稱會派律師協助鄧錄取口供,鄧在00:51再致電母親,但已經無人聽😔。由於鄧會有律師為她錄口供,所以被送進紅磡警署臨時羈留所等律師。直至02:48鄧再打電話律師團隊,但得到的回覆是「無律師會嚟幫你錄取口供」。


之後林皓濂在03:05將鄧交俾報案室同事處理,03:16將證物P1至P16交予本案的證物警員9325處理。林皓濂重申沒有不法干擾證物,證物一直在背囊,因為鄧雙手挷住索帶無法脱下背囊,所以背囊一直由鄧孭住。直至返回紅磡警署安全情況許可,就剪鄧的索帶、除背囊、打開背囊向值日官展示證物P1至P16,之後將所有證物放在一個大透明證物袋內並打結,並在袋上寫上鄧的全名,歸還鄧的個人財物如銀包、錢、身份證。證物袋在交予9325前都是由林皓濂保管「一直親手揸住」。控方聞言感詫異:「嗰度都講緊先兩個鐘頭喎,你一直揸住啊?」林皓濂堅定地答:「無錯!一直由我揸住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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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盤問]


【辯方對林皓濂書面記錄的質疑】

林皓濂在盤問下指出最初搜到防身噴霧(證物P5)時已經是連住鎖匙。辯方有兩點質疑,首先是林皓濂就著「在現場撿獲物品的紀錄」,在記事冊及pol154上均沒有記錄在現場搜出防身噴霧是連住鎖匙。第二,林皓濂除記錄防身噴霧之外,就沒有記錄搜獲其餘P1至P16物品。所以,辯方質疑林皓濂今日在庭上的作供可能有錯。


林皓濂不同意並補充説:「當時我交證物已經係03:20而補錄的時間是03:40。之後隨即執勤參與其他行動有機會用到記事冊,所以要儘快用最快同最清楚嘅方法補錄一次,避免與其他行動混淆,所以有可能有手民之誤,係口供到漏寫咗條鎖匙,重要嘅係防身噴霧而唔係鎖匙,其他只係佐證,所以著眼係支防身噴霧到。」


【警:當晚情況唔許可,所以唔係由女警搜查鄧的背囊】

辯方的講法是林皓濂在現場根本沒有作出任何搜查,而且防身噴霧(證物P5)亦非在現場搜獲,惟林不同意,但承認其供詞中「背部孭住有黑色背囊套背囊」有錯,鄧的背囊其實沒有背囊套。辯方又指鄧作為未成年的異性,即使無明文規定隨身物品必須由女警搜查,不過為了公平避免嫌疑,亦應由女警搜查鄧的背囊。林表示「如果情況許可的話係絕對需要嘅,不過係呢次事件上警隊俾好多黑色戴住面罩嘅人襲擊,甚至乎我本人都俾人掟過汽油彈,所以覺得即時搜背囊解除危機係必需嘅。 」此外,辯方亦指出林皓濂應該現場記錄搜獲的物品,林表示:「如果情況許可我會咁做,但當晚情況唔許可,正如我所講街道係危險嘅」


【關於防身噴霧擺放位置的盤問】

林皓濂聲稱背囊打開後只有一格,防身噴霧放在背囊內上方頂部在所有物品之上,背囊內物品眾多幾近沒有空隙。辯方指背囊底部有另一格,而鄧的拖鞋、衣物都放在底部的拉鏈格,並非放在背囊上方的主間格。林皓濂不同意,他認為背囊底部的一格容不下拖鞋、衣物,記得拖鞋與衣物是放係上面嗰格。辯方質疑背囊內的防身噴霧在跑動後不可能仍在背囊內上方,


【關於搜查過程的盤問】

辯方質疑林皓濂搜查背囊時,背囊不是由鄧孭住而是放在地上。辯方指出「孭著背囊將肩帶放到最鬆,俾鄧側頭望住搜查過程」並無發生,因為當時鄧被反手鎖上索帶,即使肩帶放到最鬆亦不可能有足夠空間。


之後辯方要求鄧孭住肩帶放到最鬆的背囊,請林皓濂示範案發時如何檢驗背囊內的證物。香淑嫻裁判官形容是「第一被告雙手垂低放在身後模擬雙手被索帶扣住,背囊掛在第一被告的雙肩,證人示範將背囊的肩帶離開第一被告的雙肩,肩帶落到去反手的雙手位置,再將背囊的主體移到第一被告左邊身旁,背囊主體的背部中間貼著第一被告左臂外側。背囊袋口斜斜對住第一被告左邊胸前位置。」控辯雙方同意香官的描述,辯方亦同意在此情況下鄧可以見到背囊袋口。


辯方批評林皓濂從未有提及將背囊肩帶放到鄧的左腕位置,並質疑如果背囊塞滿物品,根本不可能實現剛才的示範。林皓濂補充:「當時嘅情況就係將肩帶較到最鬆、放到手腕位置、將被告將隻手稍為向左伸少少,令被告可以清楚望見背囊內嘅所有嘢。」辯方指林皓濂在庭上才首次提及「將被告的手臂左移」,當日根本無發生此事。

林皓濂:你第一次問我咪第一次講囉!

此外,辯方又指鄧的背囊上的白色污漬是放在地上造成。 [答:唔知,無擺過落地下]。


【辯:你又憑咩記得呢?警:咪就係因為我記得囉!】

林皓濂在主問時稱鄧戴住黑綠色手套(證物P14),辯方發現林的pol154口供從未提及鄧案發時戴著手套。林同意辯方的觀察,同意手套顏色顯而易見,亦同意「應該會記錄低嘅但我無記錄囉!」辯方質疑林皓濂在控方向他展示證物P14黑綠色手套,問林:「係邊到揾到?」林皓濂才指出是第一被告戴著。所以辯方質疑既然沒有書面記錄,你又憑咩記得被告有戴著呢對手套呢?

林皓濂的回應是:「咪就係因為我記得囉!」

辯方質問:「都2019年10月31嘅記憶嚟㗎喎?」因為都幾容易記得啦。辯方指出鄧被捕時沒有戴手套,林不同意。之後辯方播放兩段分別各十幾秒的片段,辯方指出特徵後林皓濂無法確認片中人是自己,亦無法確認被告,所以就不了了之。


辯方案情:

最後,辯方指出鄧被捕時她的背囊被放在地上,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的物品,所以林皓濂不能確認在任何時候,是否有其他人放其他物品入鄧的背囊,亦無辦法排除證物在其保管下受非法干擾,而且背囊並非由鄧孭住,噴漆無被搜出所以才沒有記錄在補錄口供及記事冊上,同時亦沒有在記事冊記錄如何存放證物。


林強調有搜出噴漆惟未有記錄,又表示自己通常會將被告人的物品用大袋裝住,然後寫名。 辯方批評林皓濂就當晚的細節沒有獨立記憶,證供只是基於慣常做法。林皓濂否認以上辯方説法,只同意鄧旁邊有其他被捕人士的物品。


【11:27】 控方沒有覆問,林皓濂作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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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警員 11767 劉啟昇 作供


【警方行動背景、警員的裝束】

PW4警員 11767 劉啟昇 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C隊,案發時屬3B隊,亦是總部應變大隊C1小隊成員,當日被指派到西九龍,進行針對嚴重示威或非法集會活動的掃蕩。劉啟昇與小隊(約有14人)乘坐一架沒有警察字樣的旅遊巴,由21:00開始一直在西九龍一帶,與其他載住機動部隊成員的車一齊巡邏。當時劉啟昇身穿便服、防暴頭盔、有警察標誌的戰術背心,沒有配備盾牌或盾牌。


【案發現場環境】

劉啟昇稱10時許巡邏到深水埗一帶,當時街上基本上所有店舖都關閉,不過街上仍然有好多人聚集、流連,他們大部分身穿黑衫黑褲,部分人手持雜物如雨傘、水樽,聚集人士有連群結黨的,亦有單獨人士。


📌【警員落車掃蕩,D2 蔡仔被捕】

在22:43當車隊駛至黃竹街與汝州街交界時,劉啟昇從通訊機得知要落車進行掃蕩,所以連同其他警員落車沿汝州街向南昌街方向掃蕩。一行人掃蕩至汝州街161號時,劉見到警員B制服一名男子於地上,劉遂上前協助。


此時警員B向劉交代案情,大意是該名男子在汝州街108號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進行非法集結,當時該名男子帶著藍色口罩、手持鐵通並去汝州街方向逃跑,當該名男子跑至汝州街130號時,就將手持的鐵通弄在地上之後繼續向南昌街方向逃跑,最後警員B在汝州街161號將他截停並制服在地上。


【警員撿取鐵通作為證物】

之後警員B帶劉返回汝州街130號,見馬路上有一支鐵通,相信就是被該名男子棄置的鐵通,之後警員B將鐵通撿取為證物,交由劉接手處理蔡仔,交接蔡仔前兩人交換警員編號確認其身份,劉與蔡仔一起離開現場坐警車去紅磡警署(警員B在交接後已離開)。 見相簿P28後確認鐵通在撿取時的狀態與照片脗合,只是鐵通末端的黑色布被解開送去指紋化驗。


📌【蔡仔被捕後.....】 

劉啟昇供稱當時蔡仔身穿黑色T恤、黑色長運動褲、黑色運動鞋、孭著一個黑色背囊(搜查時劉在此背囊搜出蔡仔的身份證)、頸上戴著黑色類似絲質的頸圍、面上有藍色口罩、右手戴住一隻黑色手套。肚向地背朝天瞓在行人路上,雙手被索帶反鎖於背後,身上沒有明顯傷痕(劉:無機會留意到)。


蔡仔被制服後一直瞓在地上,直至警車幾分鐘到場後,劉與警車上的同事合力將蔡仔抬起帶上警車,在警車上向蔡仔交代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除此之外在大約20分鐘的車程中雙方沒有其他交流。


【見值日官】

到達紅磡警署後,劉帶蔡仔見值日官,向值日官交代案發時間、地點、案情、拘捕罪名。值日官問蔡仔有無問題?有無嘢想講?蔡仔向值日官表示右腳痛,值日官遂問:需唔需要睇醫生?蔡仔:唔洗。除此之外蔡仔與值日官沒有其他對話。值日官向蔡仔發出搜查表格,告知蔡仔將會被搜身。


【搜身、撿取證物的過程】

之後劉啟昇在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區1號搜查室搜蔡仔身,並撿取蔡仔戴在面上的藍色口罩、戴在右手的黑色手套、背囊及在背囊內的鴨嘴帽、一件灰色短袖T恤、一副護目鏡、金灰色的右手手套、右邊褲袋的電話(連sim card)及八達通。劉將所有撿取的證物都放入一個透明證物大膠袋,之後將袋口打結並用箱頭筆在袋上寫蔡仔的全名。


【警:搜身後才發現有紅腫】

搜身後警員為蔡仔拍照,顯示蔡仔左眼有紅腫。劉供稱由看管蔡仔的一刻開始直至搜蔡仔身時都沒有留意他左眼有紅腫,直至搜身撿取證物後才發現(此前蔡仔一直戴住口罩)。劉啟昇自稱不知蔡仔的傷勢成因,亦無問蔡仔其傷痕如何造成。


[12:58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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