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omas Hobbes and his Leviathan

Thomas Hobbes and his Leviat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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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见天生爱好自由和统治他人的人类生活在国家之中,使自己受到束缚,他们的终极动机、目的或企图是预想要通过这样的方式保全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更为满意的生活;也就是说,要使自己脱离战争的悲惨状况。正象第八章中所说明的,没有有形的力量人们畏服、并以刑法之威约束他们履行信约和遵守第十四、十五章两章中所列举的自然法时,这种战争状况便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利维坦•论国家

出版说明

十七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辟了人类社会的新时代,把社会推向了近代史的阶段。那个风起云涌、革旧创新的大时代,在欧洲,特别是在英国,造就了一批向旧制度冲击、为新制度呐喊的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 年)就是其中最早、最重要的一个。霍布斯出生于英国南部威尔特郡( Wiltshire) 的马尔麦斯堡镇(Malmesburg)。他的父亲是一个乡村教区牧师,鲁钝不学;母亲是一个普通农妇。由于家境贫穷,霍布斯幼年在本镇读书之后,就依靠伯父抚育。但他生性聪颖,好学深思,十四岁时已经通晓希腊文和拉丁文;十五岁就进入了培养贵族子弟的牛津大学,攻读古典哲学和经院派逻辑。毕业后留校讲授逻辑学。从二十二岁起,经过大学校长的推荐,霍布斯担任了大贵族卡文迪希家的家庭教师。卡文迪希后来成了德芬郡的伯爵,是当时英国一个有权有势的家族。霍布斯从此同这个显贵家族建立了毕生的友谊和联系,并通过这一家族结识了当时英国一批具有学术地位、社会影响和抱有自由主义思想的名流。由此,他虽然出身卑微,却已跻身于上层社会。此外,作为家庭教师,他还曾先后两次伴随贵族子弟周游欧洲大陆许多国家,不仅大开眼界,意识到牛津大学眼下所授各课业已过时,世界正需要重新认识,而且他在意大利结识了著名科学家伽利略等人,深深受到新科学思想的影响,并同伽利略结成莫逆之交。在国内学者中,同他关系最亲密的是培根,他曾一度担任培根的秘书,而且是一个非常善于领会培根的思想,深得培根赏识的秘书。其后,在1640 年英国短期国会解散后,霍布斯曾流亡巴黎。在巴黎期间他一方面同英国王党的流亡者保持联系,另方面又同许多在巴黎的第一流数学家和科学家,包括笛卡尔等人,建立了联系。1646—48 年间,他还担任过当时流亡在巴黎的英国威尔士亲王,即后来复辟的英王查理二世的数学教师。所有这些纵横交错的社会联系,同国内国外的哲学家、科学家、自由主义者、王党分子乃至国王本人的关系,都不能不对他的政治态度和学术思想产生或深或浅的影响。

霍布斯在他的一本《自传》中说,他是他母亲生的一对孪生子之一,另一个叫做“恐惧”(fear)。论者认为这并非历史事实,毋宁是他行文的一种并不高明的修辞。但这是霍布斯的真情自述:他生性胆怯怕事。从他一生的许多行动中,确有一些事实可资印证。1640 年短期国会解散,长期国会尚未召开之前,王权与国会的冲突日趋激化,武装冲突的阴云密布,霍布斯害怕纷争和内战,写了一篇维护王权以求得和平的文章,引起国会派极大不满,霍布斯见势不妙,惧而出亡巴黎。1651 年他在巴黎写成《利维坦》一书,其中对君权神授和教会大加挞伐,遭到法国当局和流亡巴黎的英国王党分子的强烈反对,霍布斯又惧而悄悄逃回英国。当时英国正由克伦威尔任护国公,集政治、军事大权于一身,霍布斯则认为如此大权独揽、消弭战乱,是他理想的政治状态,于是他向克伦威尔表示了他的归顺之意。克伦威尔遂邀他出任行政部长,他却婉辞不就。1666—1667 年在复辟时期,伦敦流行瘟疫,又遭大火,教会扬言这是霍布斯的读神言论招致的灾祸,霍布斯于惊惧之中,将手边的文稿仓惶付之一炬。又如,他把人类进入社会,组成国家之前的时期设想为人人自危的普遍争斗的自然状态,因而主张不惜牺牲个人的自由和他认为自然状态的威胁随时存在,只要人们一旦脱离了国家,或国家主权一旦遭到破坏,就立即恢复到自然状态了。所以他声称即使最坏的君主制也比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为好。

显而易见,霍布斯的这些政治主张是很反动的。但是他在哲学上、神学上却是一名勇敢的斗士,在政治理论上也有杰出的贡献。他一身矛盾丛集,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唯心主义的社会观扭结在一起,资产阶级的社会经济要求又包容在封建专制制度的外壳之中,是一个颇有争议、不易理解的思想家。要对霍布斯作出比较合乎实际和全面的理解,必须结合他的时代来进行分析。假如说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儿,那么霍布斯则是资产阶级思想体系形成时期的代表。他思想上的种种矛盾,正是新时代的呼唤和旧时代的烙印的直接反映。十六世纪的欧洲已经开始了轰轰烈烈的文艺复兴运动,科学和技术的发展也促使人们用新的眼光来认识世界,统治了近千年之久的神权摇摇欲坠,“人”正萌发着代替“神”的强烈愿望。而新大陆的发现、新航线的开辟则推动了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资本主义因素已经在封建制度的腹腔内不可遏制地生长起来,而新生的市民阶级也在悄悄地啮蚀着封建制度的腑脏。尽管一些古老的专制君主国家仍然貌似强大,却已经败絮其中,色厉内在了。至于英国,它已经经历了残酷的圈地运动和血腥的原始积累阶段,“羊吃人”的风暴席卷农村,中小农民被消灭了,被迫沦为无地的游民无产者,大土地贵族通过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一变而为新土地贵族,工商业资产阶级也崛起为一支新的社会力量。看来,英国社会已为新时代的到来准备了更为充足的条件。

霍布斯以其思想家的敏锐感觉到了时代的气息,触摸到历史前进的脉搏,他以严谨的逻辑思维,精辟的论证,从思想上反映了英国新贵族和上层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要求,代表着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从中世纪向近代迈进的社会发展趋势。他同格老秀斯、斯宾诺莎一样,都是早期的启蒙思想家。他的著作颇多,早在1640 年以惧怕内战的忡忡忧心写的《保卫在国内维持和平必不可少的国王大权》曾引起国会派舆论哗然,他本人为之出走巴黎。在巴黎期间写了《论公民》(1647 年出版)、《论物体》(1655 年)以及《论人》(1658 年)。而体系最完备、内容最充实、论证最严密、学术价值最高、影响最大的要算这本《利维坦》(Leviathan),成书于1651 年。所谓“利维坦”,是《圣经》中述及的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霍布斯借用以命名本书,意在用以比喻一个强大的国家,这正说明《利维坦》主要是霍布斯的一本关于国家论的专著。此外,1668 年还在国外出版了一本关于英国长期国会史的名为《狴希莫司》(Behemoth 神话中的动物名)的书;1688 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了《霍布斯著作集》,晚年,到84 岁高龄时,他用拉丁文写了一部《自传》;87 岁时还把荷马的诗译成英文。他一直活到91岁。

《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徽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接着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象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象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见本书第十七章《国家的产生》)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指责教义之荒谬,坚决主张 教会心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他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连结婚要履行宗教仪式,也是他所反对的。远在三百多年以前就能提出这些意见,不能不说其具有远见卓炽,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

纵观霍布斯本书内容,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第一,霍布斯是近代唯物主义的杰出代表之一。就他的整个哲学体系论,他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机械唯物主义者。他占有继往开来、不可否认的重要地位。唯物主义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古代的朴素唯物主义,产生于古代东方各国和古希腊、古罗马;二是近代唯物主义,或是唯物主义的复兴,就是十七——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三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础上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这之后,才在人类历史上确立了真正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霍布斯是继培根之后,同属近代唯物主义的重要代表。培根是近代唯物主义的创始人,是霍布斯唯物主义的先驱。霍布斯继承了他并把他的唯物主义系统化了,同时也把培根唯物主义的机械论倾向发展到极点。而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论则是继承了十七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并发挥了它的战斗性的一面。霍布斯虽然把物质视为第一性的,但他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孤立的、互不联系的,他的机械论则突出地表现在他企图用普遍的机械运动来解释世界的一切现象,而且一切运动都是物体在空间的位置移动。在方法上他特别强调数学方法,尤其是几何学的应用,甚至他把数学方法生搬硬套应用于政治现象中,这就使他对世界的理解不仅陷入狭隘、片面,而且往往堕入迷误之中。在认识论上,霍布斯既属于英国的经验论者,重视感觉、经验作为知识的泉源,也对理性思维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从而避免了英国的经验主义者和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者各偏一面的缺陷。总起来看,十七、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乃是科学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衰微和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结果,是这些新的社会因素在思想上的反映,也是在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和经院哲学的斗争方面,在科学世界观的发展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二,根本否认神的存在,彻底揭示宗教的实质,摧毁以旧约和新约作为真理的信仰,从而摇撼了整个封建制度的一大精神支柱,这是霍布斯在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重大建树。霍布斯恢复并发展了古代的无神论思想而成为一个彻底的无神论者。他论证说,一切物质都是有形体的,而神或上帝既无形体,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也不能成为研究的对象。如果有人争辩说“神是无形体的实体”,则纯属胡言,同所谓灵魂不灭、地狱炼火之类说法一样荒谬绝伦。神或上帝不过是为了愚弄人们而由神学家捏造和臆想出来的。因此,上帝既然根本不存在,怎么可能是什么“最终原因”呢?同样,他认为宗教也毫无现实的基础,宗教的根源就在于人们的恐惧和愚昧无知,宗教的创导者也正是利用人们的这些缺陷来进行欺骗和控制人们。霍布斯在猛烈抨击教会的腐败堕落、假仁假义之后,斥责教皇和教士都无异于魔王和恶鬼。他指出,无论国家和教会,其权力都不是来源于上帝,教会决没有理由掌握独立于国家之外,甚至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反之,教会只能依附于国家。它同道德一样,只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只有国家容许和赞同的信仰才能成为宗教。在他看来,宗教是为了国家统治的利益,为向人们灌输对权力的畏惧和服从才有存在的价值。由此可以看出,霍布斯毫不留情地把神从天堂拉到了地上,把至尊变成了虚幻,把教会贬为国家的附庸,以人权反对神权,一举砸碎了禁锢人们思想千余年的精神枷锁,启迪新思想、新科学,迎接资本主义斩时代的到来。

第三,从政治理论上看,霍布斯更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的《利维坦》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遥相匹比。尽管在业里士多德之前有苏格拉底,在霍布斯之前有马基雅维利,但从理论的系统性以及深度和广泛上说,他们都比各自的前人更胜一筹。因此,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古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那么说霍市斯是近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他是当之无愧的。古代的政治学始终同伦理、道德糅合在一起,多数思想家都强调人们之所以要在国家中生活是为了求得善的、道德的生活,而且亚里士多德是作为奴隶主的思想家立论的。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则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以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代表早期新兴的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发言。

霍布斯同其他早期启蒙思想家一样,摆脱了神学观点之后,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并企图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社会事物。从理性和经验中提出了某些规律,建立了自己的思想体系。他的全部政治理论是从他的人性观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他认为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原始时代还没有社会和国家之前,人们是处在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自然状态受着自然法的支配。所谓自然法就是一种合乎理性的规律或法则,例如人人都是天生自由的,人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人人都有大自然赋予的理性和平等的权利等等。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所以,根据霍布斯的理论,国家不是根据神意创造的,而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创造的,君权不是神授的,而是人民转让的、托付的。换句话说,国家不过是一个人工模造的人,主权则是人工模拟的灵魂。创建国家的目的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这样一来,霍布斯就彻底推翻了君权神授之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从上文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理论上对于封建制度确实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抨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他的时代和他的阶级属性给予他的局限性,以及他的种种矛盾主张的实质。他的自然观虽然是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却是形而上学的。他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或数学运动,甚至用数学(几何学)方法解释一切,包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终于使他的社会观成为唯心主义的。作为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说、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是违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论断。对于神学、宗教与教会,虽然他采取了彻底的批判态度,否定了神的存在,揭露了宗教的实质,指控了教会的罪恶,但是出于维护国家统治利益的考虑,他仍然主张保留宗教和教职人员,使其成为国家从精神上统治人民的辅助工具。他也宣扬宗教自由,但强调必须在国家所赞同的宗教中去自由选择。

霍布斯的人性观和据以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尽管他自认为说的是野蛮人和原始时代,但实际上写的是近代人,而且恰恰就是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疯狂掠夺农民的“羊吃人”的时代,以及当时资产阶级之间相互争夺、损人利己、贪得无厌的丑恶行径,从而霍布斯把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当作了普遍的人性。他在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论证国家的起源时,虽然说明主权者的权力是人们同意授与的,但他转而着重说明,人们一旦授权后就不能反悔,否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道义上是不义之举,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同时,主权者一旦获得授权,其权力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不可转让的。人民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即使对于一个暴君,人民也没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在政治制度上,他虽然推翻了君权神授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但他又着力地论证了君主制的绝对权威,坚决拥护君主制。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呢?通观他以上各方面所表现出来的鲜明的资产阶级立场,结合他认为克伦威尔当权的政府是他所赞赏的理想政治形式,他并不眷恋于同英国旧王室的关系,不是保王派,而在经济上又主张发展工商业,促进对外贸易、劳动致富,政治上厌恶动乱,特别是当时英国的掘地派已掀起了轰轰烈烈的贫民运动等等各种客观形势来分析,霍布斯所主张的绝对君主制只不过是要以君主制的形式来实行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专政而已,形式虽然是旧的,但内容已是新的了。归结起来,霍布斯是英国新兴大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忠实代言人,他一方面向封建制度展开猛烈攻击,试图进一步巩固资产阶级所已经夺得的政治、经济权利,另方面又极其害怕被篡夺了革命果实的人民群众,不惜从多方面论证资产阶级应以绝对集中,强大的主权来周密防范、镇压群众运动,以至根本剥夺人民的革命权利。尽管这是资产阶级的本性,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如弥尔顿、哈林顿等人都充分表现了这种两面性,但霍布斯反人民的面目尤其凌厉和裸露,使他的进步的自然观同反动的政治观极不协调地集中于一身。

1985 年3 月

霍布斯的《利维坦》

一、自然法理论

在古典自然法学中,关于所谓人类的自然状态的描绘和论证,霍布斯的理论可算最为详尽和最为深入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论,是以他的人性论为基础的。因此,人性怎样,自然状态也就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霍布斯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自由的。因此,人类的自然状态就是完全平等、绝对自由状态,或者说就叫做享有充分的自然权利的状态。一方面,从每一个人都满意与他所得的一份这一现象看来,世界再没有比这现象更足以表示才智的平等分配,也就是讲,人人都有同等的篡夺财产的能力,都有单独地或联合地攻击另一个人的能力。另一方面,除了能力之外,人人也随时可以毫无限制地把这种能力付诸实践,即实现绝对的自由。

霍布斯相信人类的能力是平等的。他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至于有的时候,某人的体力虽然显然比另外一个人强,或者是一个人的脑力比另外一个人敏捷,但是,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个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在体力方面,弱者可用阴谋诡计或与他人联合来杀死强者。在智力方面,人们在相同时间从事相同工作而获得的经验大致相同。由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当两人欲得同一物而不能均分时,彼此便成仇敌。另外,霍布斯认为人性有恶的一面。这种恶表现为人是自私自利和贪得无厌的动物。能力的平等和性恶,使霍布斯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自然状态下,“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下”。

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导致战争的主要原因有三,这就是竞争、猜疑和荣誉。竞争为求利,猜疑为求安,荣誉为求名。人们为奴役他人,掠夺其财产,为保卫即得的利益,而求自身安全,为不被他人所藐视而战斗。

在人人相互为战的战斗时期,人的生存环境愈发恶劣。首先,战争的破坏性与不稳定性,使工业农业停滞甚至后退。科技、文化、艺术都将不存在。其次,在战争状态,将不会有是非对错之分,也无公正与否之别。不过,霍布斯认为,人的这种凶恶的本性和自然状态的这种恐怖,是不应当使我们感到惊奇的。他说,我们并不能谴责人类的本性。人类的欲求、情感及行动,都不是罪恶。即由这些情感而来的行动,不到法律禁止这些行为时,也不是罪恶。他又说,对在这种人人互相为敌的战争中,没有什么是不公道的。是和非、公道和不公道的概念,在这里没有存在的余地。因为,当时没有公共的权力,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就没有公道。武力和欺诈是在战争中的两种主要品德。公道和不公道实际是和人类在社会中,而不是在孤独中有关的性质。简言之,这种现象归于人类自身,而是取决于人类还没有发展到认识政治生活的重要意义的阶段,所以应当看成是客观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存在的东西。最后,该自然状态下,不存在财产的所有权,每一个人能得到手的东西,在他能保住的时期内便是他的。结果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和危险中。总的说来,人类在自然状态,虽然人是平等的、绝对自由的,享有一切权利,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统治,没有国家和法律,但并不是理想的境界。相反,霍布斯说,在这种状态下,是没有发展工业的余地的,因为他们的成果是不稳靠的缘故。因此,也没有土地的开辟,没有航海业,没有宽阔的建筑;没有推动搬迁需要极端力量的事物机器,没有地理知识,没有时间的计算,没有艺术,没有文学,也没有社会,最甚的是,人们都在不断的恐惧中,都有暴死的危险,而人类的生命是孤独的,是贫困的,是龌龊的,是凶残的,是短促的。

霍布斯指出这种状态是难以持久的,它需要人们来超越。这种超越一要靠人的激情,二要靠理性。他说,“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的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指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也称为自然律”。由此,霍布斯引申出了他的自然法系列原则。

关于自然法,霍布斯说:人类在自然状态下,都有自然权利和自由,人们在自然律的支配下生活。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物的自由。“自由”则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而“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物,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这一自然法的定义表明,霍布斯的自然法的理论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他不是以上帝的命令来解释的神学自然法,同时也不同于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其自然法的中心点是“自我保存”的个人主义。

具体而言,霍布斯首先提出了二条自然法的原则。

第一,寻求和平、信守和平。理性命令每个人,只要有希望获得和平的时候,应该尽量求得,当没有希望时,才去寻求和借助战争的帮助。
第二,对等地放弃自然权利。亦即为了和平的防卫自身,在别人也有同样愿望时,一个人便应该放弃自己的支配一切物的权利。这是一种对等的放弃。假如这种行为是单方面的。那就无异于将自己推入别人的虎口,也就不会有和平。

这里,霍布斯详细地论述了契约的有关理论。他说,按契约约定履行时间和顺序的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是约定双方同时履行的契约;二是约定一方首先履行的契约;三是立约后双方都不立即履行,而是互相信赖。订立契约是一种自愿行为,人们转让或放弃一种权利的目的都是为了某种对自己的好处。契约之所以具有约束力,得因契约本身,因为言语本身脆弱无力,而是因人们畏惧毁约后所产生的某种有害后果,如畏惧鬼神的惩罚或世俗权力的惩罚。契约的解除有两种途径:一为履行,即义务的自然终结;二为宽免,即通过对义务所依据的权利的再转让而恢复义务的自由。霍布斯还指出有些契约是无效的或不可能的。其中包括:人与兽之间不存在契约,因为人不能与野兽订立契约,人与野兽无法相互理解并沟通。人不能与上帝立约,因为人除了与上帝的代理人沟通之外,别无他法。对已知其不可能的事情允诺也不是契约,因为这就如人不能出让他没有的东西一样。强力的契约永远无效,因为它违反了人们立约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人们为自己的好处而立约,而不是以伤害自己为目的。同理,控告自己的契约同样无效。

霍布斯提出,这两条是保证人类摆脱自然的战争状态,进入社会的和平状态的根本条件。但仅仅这两条,远不足以维护和平并使之持久。于是,他进一步补充。第三,人类要履行他们的契约。没有这一条自然法,契约就会无用,图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一切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人们也就仍会处于在战争状态。从这一条出发,霍布斯还论述了正义问题。第四,人们要知道感恩,违反这条自然法就叫忘恩。第五,和顺。社会中的人们有天然的杂异性,和一堆石头一样。异样的石头加以规制可盖成一座房屋,人们之间只有互相和顺才能构成和谐的社会。和顺就是善于社交的品德,排除固执、刚愎和倔强。

第六,宽宥。对于犯有过失而又悔悟的人应当宽宥。第七,在对某人实行以怨报怨的报复中,不要注意旧恶,而要注意引导他向善。否则,就叫残忍。第八,不可用行动、语言、相貌或姿态来对他人表示仇视或藐视,违反的就叫侮辱。第九,承认别人在本性上同自己是平等的,违反的就叫自傲。第十,自然法要求人们对待别人应该谦慎,不应当骄纵。第十一,自然法要求人们应秉公办事。第十二,调和矛盾,应以调解手段达到和平之目的,调解的途径应有法律保障。第十三,凡发生争执者,其争执之权利应由公断人判定之。霍布斯最后把自然法的要求概括为一句话,作为自然法的总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另外,霍布斯对于自然法的性质,还作了几点说明:第一,自然法的效能,表现为个人的自我强制和其他人的自我强制相统一。第二,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第三,自然法是真正的道德哲学。第四,自然法或理性的命令通过国家而表现出来,那就是法律,即制定法。

应该说,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有如下特点:

第一,他的自然法摆脱宗教神学的影响,扩大了自然法理论范畴。

第二,其自然法原则是功利主义的,人们为了互利,为了避苦求乐,才遵循自然法原则行事。

第三,其自然法始终强调的基本点是让人们过和平而群居的生活,而反对战争,因而人们建立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也是为了和平与秩序。这一点不同于格老秀斯和洛克及卢梭。格老秀斯强调自然法保护所有权,洛克强调自然法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第四,自然法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仍起着法的作用,是人们必须遵守的最高道德原则。

第五,强调人们之间的自然平等,强调法律面前仍然平等的原则。

二、社会契约论

在西方思想史上,霍布斯是近代较全面较系统地论述国家问题的思想家。他的有关国家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洛克、卢梭甚至黑格尔的思想。

霍布斯用代理的理论来阐述国家起源的理论,这就是他的社会契约的理论。他说,所谓人如果不是言语或行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那便是其言语和行为被认为代表着别人或任何其他事物的言语和行为的个人。言行代表自身的人称之为自然人,代表他人言行的则称之为拟人或虚拟人。当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承认的时候,他便成了代理人,承认他的言行的人就是授权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与他人订立契约,就可以使授权者如同亲自订约一样受契约的约束。如果代理人逾越委托范围立约,则由自身承担责任。

他说,不能运用理智的儿童、白痴和癫狂者不能成为授权人,但是他可以由监护人或管理人来代表。无生命的物体如教堂、医院、桥梁也不能作为授权人,但它们可由其主人和管理人来代表。偶像与真神也可由人代表。一群人经本群中每一个人个别同意,由一个人代表时,就成了单一人格。这一被同意者便成了一群人的代表者。授权者分为两类:一类为单纯的授权者,即绝对承认另一个人的言行的授权者;另一类为有条件地承认另一个人的言行的授权者。

然后,霍布斯声称,人类在求取和平的激情的驱使和理性的引导下,发现并订立了自然法。但自然是一个道德规范,只能约束于人的内心。当自然法(诸如正义、公道、谦谨、慈爱)以及与驱使我们走向偏私、自傲、复仇等自然激情相冲突时,自然法便显得苍白无力了。在没有建立一个足够强大的权力来保障自然法的实施,来保障人们的安全的时候,仍旧无法脱离战争而求得和平。于是,人们相互约定建立一个拥有权力的国家。

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约定,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就不仅是同意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它根据国家中每一个人的授权,就能运用托付给他的权力和力量,通过其威慑,组织大家的意志,对内谋求和平,对外互相抗御外敌。承担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主权者具有主权,其余则均为臣民。

霍布斯指出,一群人达成协议,就意味着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了契约。当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给一个个人或由一群人所组成的集体的时候,每一个人,不管他是赞成还是反对,他都将以同一方式授权给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以此让自己过和平生活并抵御外人。这个人或者这个集体的行为和裁断,就如同他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这便形成了按契约而建立起来的国家,主权者的权力就是基于这种授权而来。

霍布斯接着论述了主权的来源、约束力以及稳定性。

第一,人们彼此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约定以和平为目的将各自的部分权利授予一个人或由一个集体组成的会议或者称为议会,这就是主权者。又因主权者不是订约一方,因此其置身契约之外而不必对等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所以主权者便由于授权者单方面的转让取得了主权。

第二,当多数人因订约将其权利授予主权者之后,主权者的权力就不仅及于那些同意的人,同时也及于那些持异议者。前者毋庸置疑,后者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当异议者没有脱离该群体,则其行为默示了其对主权者的认可;当异议者脱离该群体时,其便又回到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任何人都可杀死他而可免于受惩罚。

第三,霍布斯认为一旦订立契约,并将权利授予主权者后,在未经主权者允许时,立约者不能订立新契约,转移他们已转让的权力。若转移便违背了旧约,违约便成为不义;立约者也不能抛弃主权者,若抛弃便返回乌合之众的混乱状态。

第四,臣民不能控告主权者的不义。因为主权者多为臣民自身的授权而成立,因此控告主权者便如同控告他自己。

第五,由上述理由可以推出这种结论:处死或惩罚主权者即为不义。

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授权,其目的是保持和平与安全,具体表现为对内防止分歧,对外对付敌人。为此,主权者的主要权力有以下内容包括:主权者为国家利益,有权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主权者要重视意见与学说对国家的作用,防止纠纷与内战的发生。主权者有制定法律的权利。司法权也属主权的范围,主权者有听审并裁决一切有关世俗法与自然法以及有关事实的争议的权利。主权者有与其他国家和民族宣战、媾和的权利。各官吏的甄选权也属于主权范围。主权者有权对臣民颁赐荣衔爵禄之权和施行体罚、罚金的权利。主权者有权制定有关颁赐荣衔的法律,规定每一个人的品级与地位,以及公私应酬之礼仪等。霍布斯指出,以上均为构成主权的重要因素。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能分割。分割则国将不国,国将有陷入战争的危险。

霍布斯将按约建立的国家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君主国。在这种国家中,统治权操纵在一人手中。第二类为民主国家或平民国家。在这种国家中,统治权操纵在由全部人组成的议会手中。第三类为贵族国家。在这种国家中,统治权操纵在只有一部分人组成的议会手中。霍布斯补充说,某些著作家因为其主观偏见而依次将它们称为“僭主政体”、“无政府状态”和“寡头政体”。

霍布斯认为,在三类国家中,以君主国为优。其优点如下:第一,君主国中,君主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回事,所以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人既具有社会的属性,同时又具有自然的属性,前者使人服务于公共利益,后者使人顾及私人利益。一般来说,人的感情力量比理智更为强大。所以,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冲突时,人往往会忽视前者而追逐后者。所以只有公私利益结合愈紧密,公共利益的推动力才会愈大。第二,在君主国中,君主能使大家的建议统一于己身并得出一个最后的决断,从而减少意见的纷争。同时这也更利于决策的保密性。第三,相对于议会而言,君主的决断除人性本身朝三暮四的情形外,不会有其他前后不一的地方,而议会更易朝令夕改。第四,君主不会因嫉妒或利益而反对自己,但议会却会这样,甚至达到可以引起内战的程度。第五,君主即使有宠臣,其人数也不会多于有众多议员组成的议会。

关于三种国家的继承,霍布斯说,在君主国中,现任国王将是永远的指定继承者。在国家有明确的语言和遗嘱指定继承人时,按该语言或遗嘱确定继承人;当已故国王没有指定继承人时,则按习惯确定,如按男先女后,长先幼后的习惯;当事先既无习惯又无遗嘱的地方,应本着这样的原则:保持原君主政体和与国王血缘较近者优于较远者。

霍布斯还将这种契约论分析由征服或战争胜利所取得的管辖权。他称之为专制的管辖权。他认为,对于被征服者的管辖权并非由战胜而来,而是由于被征服者自己的契约而来。战败后,战败者往往沦为俘虏或奴隶。作为俘虏或奴隶,不受任何义务的约束。只要有可能,他们可以逃跑、反抗、甚至杀死其主人。这样做是合乎正义的。如果战败者向战胜者许诺不逃跑,也不对主人使用暴力,并将自己的权利授权于战胜者,并因此得到信赖而获得了自由的人,那么这也是一种契约。与按约建立取得管辖权不同的是,专制的管辖权是因为畏惧战胜者而立约,按约建立则因为人们相互间的畏惧而立约。

霍布斯认为,具有主权的人或者议会都具有双重的人格,即兼具政治的身份和自然的身份。一个君主既具自然人的人格,又具国家的人格。一个主权议会也兼具国家人格和会议的人格。所以,以自然身份充当臣仆的人便不是政务大臣,只有管理公共事物的人才是政务大臣。依其执掌政务不同政务大臣又有若干分类,其中,摄政大臣是幼主监护人或摄政王,他管理全国或某区域全面政务的大臣。财务大臣的工作是掌管税收、地租等任何公共收入的征收、发放与账目登记。军务大臣掌管兵器、堡垒、港口和指挥、征募士兵等军务。教育大臣有权教导或使他人教导人民。司法大臣代表主权者行使判决权。执法大臣的任务是执行司法判决,为主权者发布命令,镇压骚乱,逮捕并拘留歹徒。这里,霍布斯涉及了政府的问题,但是他还没有明确地把主权和政府区分开来。

三、法律理论

霍布斯的实在法理论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基础之上,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该符合自然法的原则,不过实在法更详细,更具体,因为它是国家主权者的意志的体现。

关于实在法的定义,霍布斯认为,法律普遍说来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而不是一种建议,而且这种命令不是任何人对任何人的命令,而是专对有服从义务人发布的命令。这里,霍布斯区分了“命令”、“建议”及“劝说”。当一个人说“得如何如何”或“不得如何如何”,如果除了说话者的意志之外别无其他理由,这便是“命令”。如果一个人这样说的理由是为了说话的对象的利益,那么这话便是“建议”。因此,命令是出自本人的意志,而且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建议虽然出于己口,却是为了征询者的利益。劝说、劝阻似乎与建议的含义相近,但是两者的动机却大不相同。建议的目的是使征询者得利,而劝说和劝阻则是提供者强烈表示希望,其言语得到遵从,也就是说强压给他人的建议。其目的是为了提供建议的人的利益,而非征询者的利益。一般而言,霍布斯将建议归结为大臣们的工作,而命令则是主权者的权力。他认为,一个良好的建议者应具备如下品质:建议者的目的与利益不能和征询者的目的与利益相矛盾。

提出的建议应该简洁和明了,建议者有很好的控制语言的能力。建议者必须博学,精于思考,善于分析。

与建议不同的命令则是国家的法律,或者称为“约法”或者“国法”。霍布斯说:“约法对于每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也就是用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合、哪些事情与法规相违的法规。”应该说,霍布斯对于实在法的理解,直接影响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霍布斯法的定义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命令;第二,法律的对象是普遍的,因为它是对全体人民颁布的;第三,法律必须以明显的方式表达出来,以便使人们知道,以便遵守;第四,法律是区分人们行为正义与否的标准,或称为规则。

就法律的形式来分,霍布斯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它来源于自然和人的本性,永恒不变,是关于正义、公平、和平与慈爱等道德规则,而成文法是根据具有主权管辖他人的人的意志制定的法律。

具体而言,实在法具有以下的特点:

(1)在立法权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立法者属于国家的主权者。主权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议会。立法权包括法律的制定权、废除权和修改权。他说,不论是君主还是民主与贵族国家,“唯有主权者能充当立法者”。同样道理,已订立的法律除主权者外便没有人能废除。

(2)主权者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不受国法的约束。理由是主权者是那种愿意不受约束就可以不受约束的人,因此他便是不受约束的。但是,主权者却要受自然法之约束。

(3)习惯只有得到主权者的承认或默示,才具有法律效力。习惯取得法律的权威,是由于主权者的缄默不言,“缄默有时就表示同意”。

(4)一主权者征服另一成文法下的人民,事后按原先法律施政时,这些法律成了战胜者的法律而不是被征服国的法律。

(5)所有法律包括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内,其的权威与效力都来自国家的意志或者君主的命令。只有主权者才能运用武力才能保证法律的施行。

(6)颁布法律的权力也属于主权者。霍布斯重视法律的解释。他认为法律的解释权也属于主权者或由他委托的官吏,其他机关或个人无权解释国法。他说,无论是自然法还是成文法,都需要精明能干的解释者。因为不这样的话,法律便可能由于解释者的奸诈,而带有与主权者原意相违背的意思。这样,解释者便成了立法者了。

(7)在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上,霍布斯认为自然法与实在法是互相包容的,而且范围是相同的,自然法所包含的公道、正义、感恩等道德品质通过主权者的法律规定,就成为实际的法律,故自然法就是法律和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反之,法律也是自然指令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律不能违背理性,同时它的实用权仅限于有理性的正常人。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区别在于有无文字载明。

(8)法律是一种命令、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宣布或表达。当法律制定以后要大家知道、了解,就必须以当权者的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公布。这就需要公家的文书、官吏、印章为证,以说明这是主权者的意志。比较而言,自然法无须作任何公布或宣布,使具有约束力,因为全世界都承认的这样一句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法律则还需一个要点,这就是主权当局要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向有义务服从的每一个人来说方为法律。对于缺乏理智的白痴、儿童或疯人而言,法律是不存在的。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其目的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或者自然的权利,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是互相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敌人。

在法律的分类与渊源问题上,霍布斯首先把法律分自然法和制定法,而后又把制定法分为人为法和神法,神法是某一个时代或者某一民族或对某一个人而发布的,由上帝的代理人去实施。《圣经》和寺院规章便属神定法。人定法的定义上面已经涉及。而人为法又分为分配法和惩戒法。分配法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公民财产的取得、保护公民的自由等,它主要对公民而言。惩戒法主要规定对犯法者进行的惩罚,这是对法官及陪审法官来说的。此外,霍布斯又把人为法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霍所谓基本法是建国的基础,没有它国家不成其为国家,近似于现代的宪法制度。所谓非基本法是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它们的存在与否,不会关系到国家的生存死亡。

在法律渊源问题上,霍布斯进行了比较的研究,他援引查士丁尼法典中的分类,把实在法分为七类:第一,是国王的(如罗马皇帝)谕旨、赦书、律令、英格兰国王的告谕属此类;第二,英格兰议会通过的议会法案,如罗马全体人民的命令或者元老院的命令;第三,英国下议院的法令,正如罗马保民官的命令或者平民院的命令;第四,英国枢密院的法案,类似罗马元老院的法令;第五,英国首席法官的布告,类似罗马执政官的布告;第六,英国的审判案例,类似于罗马法学家的答案。第七,经过皇帝或国王默认的习惯。

霍布斯接着论述了罪行、宥恕与减罪的问题。霍布斯认为,“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罪恶既包括行为上背离法律,还包括准备实行某种恶行。但是,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例如,有试图杀人、偷盗的意图,就已构成了罪恶,但是有了杀人或偷盗的事实,才是罪行。

霍布斯从罪恶与法律以及罪行与实在法的关系中得出以下推论:第一,没有法的地方便无罪恶。作为法律的自然法永恒存在,所以违反自然法则便是一种罪恶。第二,没有实在法的地方便没有罪行。因在只有自然法的地方,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只受自己良心的控诉,只要其意图正确,其行为便正确,否则他的行为是罪恶却不是罪行。第三,没有主权的地方就没有罪行,因为无主权的地方就不可能在法律上去规定罪行。

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起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或者推理上的某些错误,或者某种感情爆发。理解上的缺陷称之为无知。无知可以分为三种:一为不知法;二为不知主权者;三为不知刑律。推理上的缺陷则称之为谬见。使人丧失理智而凭感情办事从而导致犯罪的激情包括虚荣心、仇恨、野心、贪婪和淫欲等。

衡量罪行的轻重程度有许多尺度:第一,犯罪根源或原因所含有的恶意;第二,犯罪的影响;第三,后果的危险性;第四,时间、地点和人物等条件汇

造成的情形。就犯罪原因而言,同一种违法行为的罪恶可能程度不一样,出于恃强、恃富或依仗亲友来抵抗执法者等动机而犯下的罪行,不同于犯罪意图不被发现或畏罪潜逃所犯罪行。明知故犯的罪行,比误认其为合法而犯下的罪行更严重。由于听信得到公开承认的学者权威或法律解释者而犯下的错误,比之因独断专横地遵守自己的原则与推理而犯下的错误要轻。同一罪行如果原先旁人经常被惩罚,就比原先没有许多罪的先例时罪恶大。由于感情一时冲动而犯的罪行,比长期预谋的罪行轻。同犯罪行为,主观罪恶愈重,量刑愈重。

关于犯罪的影响,霍布斯说,得到正式承认的传教士主张违反国教的说法,其过错比一普通人这样做更为严重。同样道理,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主张任何趋向于削弱主权的论点或作出这类的行为时,其罪恶比其他人要重。以名哲著称因而言为世则、行为世表的人,其违法行为比旁人的同类行为严重。

根据犯罪后果的危害性,霍布斯认为同一时间行为损害的人多时比损害人少时罪恶较重。一种行为如果损害所及不止于当时,而且足以致后世效法,延及将来的话,就比仅仅限于当时的罪恶要重。

霍布斯还指出,与国家的现况相敌对的行为比针对私人的行为罪恶大,因为它所造成的损害延及了所有的人;同样的道理,劫夺和贪污公共财富或税收,其罪恶比抢劫或诈骗私人财物罪恶更大;因为劫夺公众就是同时劫夺许多人;冒充公共当局,伪造公章或公共货币比假冒私人或伪造私章罪恶更大,因为其损害人数更多。

至于对私人的违法行为,其损害在一般人的看法中反感最大时罪恶更大,即要以犯罪的情节、对象、手段、后果等因素为量刑标准。例如,杀人比伤害罪恶要大;虐杀比一般杀害要坏;残害肢体比劫夺财物罪恶大;强奸比诱奸罪恶大;奸污已婚妇女比奸污未婚妇女的罪恶大;同时,对私人犯下的罪行也会因人、因时、因地而大大加重。如杀父母比杀其他人罪恶大;抢劫贫民比抢劫富人罪恶大,因它对穷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对于法律的藐视更大。

霍布斯认为,同一罪行以国家名义起诉时就称为公罪,以私人名义起诉时就称为私罪。相应提出的诉讼,前者称为公诉,后者称为私诉。比如在一个谋杀案的诉讼中,如果控告者是平民,就称为自诉,如果是主权者,就称为公诉。

霍布斯接着论述了赏罚理论。他说,“惩罚就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因此更好地服从起见而施加的痛苦”。

按照霍布斯的思路,在国家按约建立时,每一个人相互约定放弃自己的自然权利,并将这些权利转让于一个人或由一群人组成的议会。转让的权利中包括妨碍他人的权利,但防卫自己的权利却因立约目的的关系而被保留。这样,主权者的惩罚权是否成立似乎出现了问题。但是霍布斯认为其实不然,首先,主权者不是立约的一方,所以他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包括惩罚权。其次,臣民虽未将惩罚自己的权利赋予主权者,却因他们放弃了惩罚他人之权力,便加强了主权者的惩罚权的力量。主权者根据其认为适合于保全臣民的方式来运用这一权利。

霍布斯从惩罚的定义,得出了一些推论:第一,惩罚只能来自于主权者。篡权者或私人所施加的侵害,都不能称之为惩罚。第二,法律未作出规定的内

容不能够施以惩罚。第三,对犯罪行为才能施加惩罚。如果未经公开定罪就施加痛苦,只是一种敌视行为,不是惩罚。第四,非经当局和法官所实施的痛苦不是处罚,而是一种敌视行为。第五,惩罚的目的是使罪犯服从法律并以儆示他人。不具有这种目的的伤害不是惩罚,而是敌视行为。第六,惩罚是一种人为权力的应用,因此,自然的损害是天罚而不是惩罚。第七,罪罚相当。惩罚要与该罪相当。如果所施加的损害小于其犯罪后自然产生的利益,便是罪行的代价报酬或者补偿。第八,对某种犯罪,法律已明文规定量刑,则不能对罪犯施加更重的损害。因为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恫吓。第九,罪刑法定。无法律依据便不能认定为犯罪,也不能施加损害,因为在法律没有制定的时候就无所谓违法。第十,对于国家代表的损害不是惩罚,而是敌对行为。最后,对于公敌的损害不是惩罚。

霍布斯把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放逐或者它们的混合。体刑是直接施加在犯罪者身体上的痛苦,分死刑和其他肉刑;财产刑是通过剥夺罪犯的土地、金钱等财产而惩罚之;名誉刑是使之成为不名誉或者剥夺其一定的荣誉利益,如取消犯罪者的勋章、荣衔和官职等;监禁刑是剥夺其行动自由;放逐刑是判处罪犯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在规定期间不得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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