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7盤問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7盤問



⏺ PW7 警員G - 制服A7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7認識警員F,當日同隊但不同車,開工時有見到,拘捕行動期間則沒有留意F去向。PW7落車位在彌敦道眾坊街交界,當時沒有留意眾坊街掘頭巷情況,自己身邊有同隊同事,皆不在本案證人列表上,亦無法說出不在列表的同僚身分。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PW7坐的車在北行線推進,警方推進期間有兩架車在北行線、兩架在南行線,自己沒有留意南行線情況。PW7落車見到二十幾人往旺角方向跑,人群都是背住自己,睇唔到係男定女。當時南行線路面有障礙物、垃圾、火堆,唔覺有濃煙;PW7打斜追截,障礙物在其路線之中但不阻礙他跑,亦不阻礙視線,因障礙物好矮,冇印象有灰黑色煙。PW7追截期間, 相信南行線的兩架車曾經過,但他忘記位置,亦因自己專注前方的追截目標而冇留意南行線的車停了幾耐和有冇警員落車。PW7唔記得自己是第幾個落車,由左邊門落,應該全車隊員有落晒車,而自己是頭批,全車有14或15同事。大部分同事往相同方向跑,追截期間PW7前面有其他同事,但講唔到幾多個,大概相距約5-10米,應該往旺角方向跑。

後巷裡,PW7相信有5-6名黑衫黑褲人,但沒有刻意數過,同事則有3-4名 (後改稱印象中一入後巷見2-3名同事);自己入到後巷後緊接再有同事到達,黑衫人則沒有新增。後巷有一棟是茶餐廳,廚房門虛掩,PW7見到該位置有A7及其他黑衫黑褲人。PW7唔知永星里後巷與眾坊街互通,唔知有冇同事由眾坊街入後巷。他入到後巷後有觀察現場環境是否有足夠人手,見A7冇反抗就為他上膠手扣,緊接有其他同事接手處理,全程估計長3-5分鐘,冇留意有冇其他人再入後巷。

PW7唔記得拘捕A7時他有冇戴眼鏡,沒有記錄低。他確認留意到A7有傷,在右眼角與額頭之間,有流血。PW7冇打過A7,冇見過有人襲擊他,唔知他幾時受傷,亦講唔到他如何受傷。

加入警隊多年的PW7確認,知道錄取Pol. 154口供需要盡量詳細記錄;他唔記得處理過多少社會事件,唔同意現時庭上作供記憶會較兩年幾前差,只是唔記得A7有否戴眼鏡。上庭前他有參閱口供紙。黎大律師向PW7指出,其書面口供有關A7的描述只有黑長衫褲、黑背囊及身高約1.65米,剛才主問時提及的「略肥」、「戴頭套」都沒有記錄在口供紙。PW7唔同意律師所指,今天庭上的描述係他記錯。他記得A7有戴深色頭套,但睇唔到有冇花紋,頭後方全部笠住,追捕時自己冇見過他的樣貌。

PW7入到後巷時已見到A7趴在地上,唔同意律師所指,既然同事已控制現場人士自己就沒有需要去撳住A7。他在口供紙描述當時追到彌敦道永星里後巷將AP[A7]制服,按在地上,表明身分;點解唔寫去到已見對方趴在地上?PW7表示,認知中要上埋手扣才算是完整「控制」。


黎大律師指出以下幾點,後為PW7回應:

-當時其追截目標並不是A7;唔同意

-南行線近永星里位置已有本身在南行線的警員進行追截;同意

-他聲稱一路留意到追截目標一事冇可能發生;唔同意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PW7認識警員I,二人當日不同車,他唔清楚I是否同在其證供所述的後巷進行追捕。被問及剛才盤問所提到後巷的茶餐廳廚房門,PW7當時看到有5-6名黑衣人堆在該後門位置。

PW7唔肯定,A7以外的其他人是否全部由永星里進入後巷,自己冇理解過裡面環境,亦不知道當時身處後巷的2-3名同事是否由永星里入去;自己與他們本身不是同車。PW7供稱,現場其他被告沒有反抗,自己沒有留意有幾多人,同意有可能是一名警員對超過一人。PW7為A7上膠手扣後,「緊隨」就有其他同事接手處理。


🎥播放D3-1

PW7入後巷見到地上的A7時,其他被告與他同樣相隔約7米距離。


🔹控方覆問

PW7澄清剛接受盤問所指的「被告」是指被捕人,不知是否本案其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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