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5盤問+PW6盤問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5盤問+PW6盤問



⏺ PW5 警員E - 截停A5

(冇人報料,PW5主問及部分盤問內容從缺)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5認識警員F,當日案發現場拘捕行動前有見過F,不是同車,不知他坐哪部車,不知他落車後行動。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PW5坐的白色小巴在北行線推進,當時有兩部車,PW5唔記得自己坐前車或後車,未到眾坊街就落車,未落車前見唔到南行線情況。往眾坊街推進時,PW5唔知南行線有兩部車;他知道有4部車一同推進,但沒有親眼觀察南行線,只是透過通訊機得悉指揮官的指令,自己只有望住車頭前方,沒留意右方情況,停車亦沒有留意。他有印象南行線與北行線之間有分隔花槽,但唔記得是否伸延至眾坊街前的紅綠燈位置。

📌D5-3

PW5同意相中可見欄杆,但無法說出案發時該位置是否也有欄杆,亦不能確定當日欄杆位置是否有橙色帶封住。他認識警員G,當日同車,但唔記得誰較先落車。PW5追截較近休憩公園人士,距離落車位置較近。


🔹控方覆問

PW5較早時供稱,撳住犯人(A5)後將她交給女警14033,然後與14033交換聯絡資料--對方遞了紙仔給他,他在紙上寫上自己的手提電話號碼;PW5有告訴14033自己的編號,但沒有看見對方抄低。PW5唔同意紙上只有電話號碼8個數字;他唔記得編號有冇寫落紙,但有向對方清楚交代自己的階級與編號。他在現場得知對方的編號,因自己有問對方UI(即是14033)。PW5聽到現場被捕女子(A5)嗌了3個字(她的名字),與女警14033交接後再收到其通知,A5名字的寫法。



⏺ PW6 警員F - 截停及制服A6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6在車上收到指揮官指示落車位置,出動前接受的訓示沒有提及之後要在眾坊街位置落車。

📌地圖P199

按照地圖顯示,PW6同意柯士甸道至眾坊街之間只有眾坊街有掘頭路,但唔肯定現實是否的確如此。他不同意,當警方在眾坊街任何時候停車而跑入眾坊街的人就必然會被捕,因該掘頭路只是車路掘頭,行人仍可透過樓梯、冷巷等路離開。PW6同意,如果由眾坊街上樓梯入石壁道,或者由安昌大廈後巷出返去,都係到永星里;他亦同意,如果有人在眾坊街跑入去,總要在永星里出返去。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盤問

PW6在彌敦道佐敦道上車,與地面防暴一齊推進,車在後面跟隨防暴,至到長樂街時防暴已經分開讓車超前。PW6形容,前面一堆人橫跨南北行線,狀似集合成一條防線;當警察車駛至,人堆的防線仍在集合、但後退中,兩邊線一同行動,不是分開。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除了案發翌日下午3時錄取的書面口供(Pol. 154),PW6就本案沒有寫過記事冊或其他書面紀錄,而他今天上庭作供前有翻閱過口供重溫內容;本案發生前後他曾處理十多宗同類型案件,每次都沒有記事冊,只錄取書面口供。PW6不同意處理同類型案件每次情況相同,因為「自己唔係成日會拉[人]」, 而且案發地點不同。他同意自己就細節描述可能有不清晰或不準確地方。根據其書面口供,當日1650時他與隊員在彌敦道眾坊街交界緊急落車,自己和其他隊員落車後都沿彌敦道追往旺角方向。他確認主問時在地圖標記的追截路線。

PW6澄清書面口供所描述的追截路線:落車追截的黑衫黑褲人士本身是走向旺角方向,只因前方有另一部警車才沒有繼續向前走;兩邊行車線同時都有警員在場,PW6唔記得南行線警車的位置,但最少有兩架白色小巴。邱大律師繼續追問有關其書面口供所指「落車後沿彌敦道追往旺角方向」,PW6稱只是描述人群沿旺角方向,並非指他們去旺角。他不同意口供意思是向旺角--自己一落車時黑衫人方向是向旺角,自己追他們就是追向旺角方向,而過程中目標人物向右轉。

PW6原本供稱與黑衫黑褲人士相距約20米,根據剛才標記的地圖作修正,現估計當時距離約為15米,承認「一定會有誤差」。邱大律師指出,A6當時其實是在眾坊街後巷,PW6不同意。PW6是從車的左中門落車。邱大律師再讀出PW6書面供詞中指當日見到人群轉入眾坊街,其後見到A6--他向PW6指出,其書面供詞沒有提過A6由彌敦道轉入眾坊街,亦沒有提過A6是右轉的人群之一,PW6皆不同意,稱A6在追截過程中右轉。

拘捕過程中PW6成功將A6控制住,當A6「趴喺度」,PW6見到A6的鞋甩了後踭。他不知道鞋踭實際上幾時甩,忘記甩踭的是邊隻鞋、有幾多隻鞋甩踭。捉住A6背囊過程中,A6有繼續郁,PW6順勢推他落地。PW6沒有打過A6大腿以外的身體部分,有印象其手部有擦傷,冇留意其他傷勢。邱大律師指出A6頭部有受傷、流血,PW6拉A6背囊之後不是推他而是把他向後扯,A6被向後拉跌致頭撼地受傷;PW6對以上幾點悉數答唔同意。他確認至到與其他警員交接A6都唔知A6頭受傷。


📌P210相冊

A6背面相:相中可見A6左手有傷勢,PW6供稱記得A6手有傷,但唔肯定邊隻手


A6現場趴在地上時呈俯臥姿勢,PW6冇留意他頭部有沒有流血--邱大律師剛才指出A6頭部受傷時PW6表示「唔同意」,PW6現在澄清「唔同意」的是指他在拘捕過程沒有留意A6頭部有否受傷,A6俯臥在地上時他則是「冇留意」其頭部有否流血。盤問下,他同意處理A6期間A6頭部可能有受傷而自己冇睇到。他不同意自己向後扯A6導致其傷勢。


邱大律師指出以下幾點,後為PW6回應:

-A6從沒身處彌敦道;唔同意

-PW6與A6接觸前,A6鞋踭已甩;同意

-現場A6附近有其他身穿黑衣人士逃走;同意

-附近其他人多多少少有阻擋PW6對A6觀察;同意

-PW6認錯人;唔同意。PW6澄清,落車初時觀察有很多人,視線有受影響,但當刻自己未有特定目標,人群分散開過程中才鎖定A6

-書面供詞沒提及第一眼見A6是在彌敦道;同意

-書面供詞沒提及A6與彌敦道走入眾坊街人群為同一班人;唔同意。PW6補充,書面供詞只敘述重點,至庭上作供才描述得更詳細

-PW6今日庭上口供與書面供詞自相矛盾;唔同意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盤問

落車後見人群跑向旺角方向,PW6當刻只見到人群背面、穿黑衫黑褲,無法分辨是男或女。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PW6認識警員I,二人當日不同車,因屬不同team。PW6沒有留意,警車推進時有冇警告人群離開,只見人群四散。


🔹控方覆問

PW6緊急收到指示要落車,不是事先已知要在該刻落車。PW6同意第一眼見A6位置估算有誤差,但誤差不影響當時身處彌敦道抑或眾坊街。即使事發逾兩年後才上庭作供,他有關發現A6、A6有背囊 、身處彌敦道、為人群之一的部分都沒有不準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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