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38盤問+PW39證供+PW40證供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38盤問+PW39證供+PW40證供



⏺ 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PW38於2022年1月31日回口供,提及案發當日1951-2001時接見過本案A2。他確認口供所述,當時檢查過A2有傷勢--右腳腕扭傷,而A2表示無需去醫院治療。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就接見AP25-38的過程,PW38當日2100時開始補錄記事冊,至2140時補錄完畢。記事冊2150時的記項為補錄同日較早時於THA例見犯人之詳情,拘捕地點:塘尾道/亞皆老街,之後的紀錄關於AP39順序至到AP49。2248時的記項為一名男子因非法集結被捕,沒有寫AP號碼--PW38表示漏寫咗,冇原因,應該是AP50,唔會沒有AP編號。2252時的記項為一名彭姓人士因襲警與阻差辦公被捕,同樣冇寫AP號碼--PW38表示,順序計該名被捕人就是AP51。他解釋,當晚因為拘捕了大量人,工作繁忙、混亂,所以寫記事冊當刻寫漏咗,而唔係未確定AP號碼。他確認,被捕人要被他接見過才會有AP號碼與RN--由於要人手入電腦後才gen出RN,可能要等一陣才有RN。


📌AP號碼紅貼紙

PW38供稱,自己做THA值日官一定有為被捕人貼紅色貼紙。郭大律師向PW38指出,當日接見A3的值日官不是他而是另有其人。PW38續道,根據流程,他見完被捕人、抄好資料隨即就會貼上紅貼紙,同意應在5分鐘內就貼好。郭大律師指出,當日PW38接見過的被捕人當中,AP25、AP26(本案A7)、AP29、AP31、AP33、AP34(本案A4)、AP35(本案A8)、AP36、AP37(本案A9)在THA全身相裡都冇紅色貼紙;PW38同意。他唔同意影相是在見完他之後才影,唔同意他貼上AP33紅貼紙的人其實不是本案A3。當晚有一名副值日官當值,為女警長黃佩怡(音),但她沒有接見被捕人;上一更值日官則為警署警長KK馬,約七點半與PW38交更,PW38首個接見的被捕人為AP25。他唔記得自己有冇確保KK馬已貼晒紅貼紙。郭大律師指出,在AP25之前的被捕人當中,有10人影全身相都冇紅貼紙;PW38的回應為「可能係會有咁嘅情況出現」。他確認,AP43、AP48及AP50都是由他接見,即是他接見的其中12名被捕人影全身相時身上都冇紅貼紙,指這可反映當時的情況混亂,但唔同意相片顯示他接見完被捕人仍未貼紅貼紙,因為好多時被捕人都會自己搣貼紙--因為當時他們雙手已冇被鎖住,「會好自由」,冇人阻止他們。


📸AP40相片:PW38唔同意,相中AP40身上的紅貼紙冇寫字,堅持有寫到字,「我淨係見到張貼紙朦同反光咋喎。」

郭大律師指,即使被捕人冇手多搣貼紙,有貼紙係冇寫字;PW38唔同意。

📸AP45相片:相中AP45左手有紅貼紙,PW38唔同意睇唔到數字,「我淨係見到朦嘅相囉。」他堅稱「見到個焢[貼紙上的數字]」,在截圖相關位置用藍筆寫上「45」(列為證物P273),唔同意自己死撐、作故仔。

📸AP51相片:相中AP51身上的紅貼紙清楚可見有黑色筆寫上「AP51」

PW38表示,唔同人寫會唔同,正常貼紙會寫上AP加號碼;他唔知、唔清楚當晚有份寫貼紙的同事用咩筆寫,肯定唔會有同事用鉛筆寫幼線,用黑色原子筆寫幼線則有可能。他唔同意有淺字跡被警員睇錯成AP33。


📌寫白板、輸入電腦

PW38確認書面口供所述,當被捕人到達警署後,會在報案室登記資料及編配被捕人號碼,而號碼是根據被捕人在THA登記的先後次序及報案室人員在系統鍵入資料的先後次序;報案室人員鍵入電腦之前,會在一塊大板上寫上同一案件的被捕人資料,當中包括AP號碼、被捕人個人資料和負責處理的警員。有關入電腦與寫白板的先後次序,PW38記憶中分開由兩個同事做,未必、但有機會係同步做。他接見被捕人時手寫簿仔,口述叫同事寫白板--距離好近,在一兩呎範圍內,亦會把自己的簿仔傳給同事入電腦。之後當有更新資料,就會寫返上白板。他表示唔會因字跡問題而在入電腦時打錯字,唔同意寫白板的同事聽唔清楚或寫錯資料,因為自己的職責要監察同事,確保無誤。

他唔記得THA係9月30日還是10月1日朝早開始……KK馬由0700開始當值,正常應是由他開始,因為對上一更就是PW38本人,理應會記得。他確認,10月1日之前長沙灣曾經設立THA,唔同意會橫跨幾日至案發當日仍是同一個THA。他強調,值日官一定會知道AP1的編配不是跟RN而是跟THA。 郭大律師向他指出,根據紀錄AP33當日1753時到達THA,1951時才被他接見,即是在警署逗留兩個小時才獲派AP號碼,而2040-2048時拍攝的全身相裡沒有紅貼紙。PW38表示,未見值日官編AP號碼前,被捕人身分只是犯人,未係AP33,亦因為未見值日官所以其資料未入電腦,報案室人員睇身份證可以知道其姓名。

根據警方的行動紀錄,AP33總共有3個不同RN,其中一個是CSWDIV19032053--由長沙灣分區發出,視乎入資料的次序,當事人在此RN裡未必都係AP33;另一個RN是YMTDIV19030445--由油麻地分區發出,紀錄顯示AP33由長沙灣轉去油麻地。行動紀錄應該睇唔出真AP號碼--Master RN正常會備註真AP號碼,有可能有備註。第三個RN是KW19000443--由西九龍總區發出。

PW38唔清楚拘捕人員會唔會睇到THA的電腦資料,但THA報案室人員區只有兩部電腦。律師提出一個入錯AP33資料的可能性:輸入電腦時打錯字、入錯人名,而白板手寫資料正確,有人睇白板比對電腦資料時以為白板上寫錯故此更改白板字--PW38對此表示冇可能。他再次重申,自己職責是監管同事工作,要確保冇出錯,如有錯就要修改、更正。此外,白板由報案室處理,電腦亦只供報案室人員使用。


📌接見AP33、個人財物處理

帶AP33去見他的警員為47769(PW25),他唔記得PW25講AP33名字時是否讀成「衡」,唔記得自己向寫白板同事嗌AP33名字時是讀成「衡」定「杭」。律師指PW25證供話當時被捕人係一批過見值日官,PW38稱,一批人前來,但他是逐對[拘捕警員+被捕人]接見,見完就離開,然後到下一對。他確認,當時沒有接收犯人財物,因為只是接見犯人,而見犯與交犯程序不同。

PW25證供指,見值日官的時間是1940-2021時;PW38重申接見時間是1951-2001時。他沒有印象曾接收AP33的財物、2148元現金;按照程序,如果有接收財物需要記錄。他對律師問及的單丁鞋、銀包、證件皆冇印象。他唔同意辯方案情所指,接見AP33的值日官並非他本人,而且接見過程只有1-2分鐘、距離10米望一望。他對Action team冇印象,冇印象曾有警員稱要將犯人交給Action team而不是值日官。關於個人財物處理,PW38解釋,程序上犯人的個人財物應在拘捕警員處理完犯人後交由報案室同事暫時保管,又或者用貴重財物袋封存後由犯人自己保管,值日官不會記錄,由報案室記錄。

他的記事冊與口供都形容AP33右眼角及左眼角擦損,現在對於確實受傷位置已冇印象。對於律師指AP33右眼角冇傷,他表示寫得就有傷,自己已即時記錄並叮囑警員記錄,以防有人話係佢打;對於左眉心他則冇印象。 他唔同意,當日所見的AP33並非AP33。


🔹控方覆問

PW38確認,被捕人未被他接見前未有AP號碼,冇其他人預先編定號碼。自己手寫資料後,同事寫白板與入電腦其實係同時間進行。拘捕隊伍知道由值日官編AP號碼,他當時有在拘捕人員面前嗌號碼。就AP33行動紀錄裡有3個不同RN,CSW的號碼為PW38本人所發,其他RN不是。輸入資料的程序稱為「種犯」,在長沙灣THA他本人面前種CSW,其他則不知道,有機會在長沙灣常設報案室做。該區人員輸入資料才能gen出該區號碼,自己無權gen其他區的RN,唔清楚出CSW的號碼時有KW號碼未。根據紀錄,AP33離開CSW後才有YMT的號碼。

即使47769話係1951-2021時見值日官,他以自己記事冊的1951-2001時紀錄為依歸。他接見14人時沒有收過物品--案件證物或個人財物都冇。關於個人財物,正常情況會由THA報案室同事記錄;搜身後手寫登記犯人財物,入貴袋由搜身人員加簽。PW38接見前被捕人未搜身,接見時未處理個人財物。

他親自核對過手寫記事簿、白板與電腦的資料,案發當日當值期間沒有發現過白板或電腦對照資料出錯。

他同意有個別被捕人的紅貼紙離身,唔同意有紅貼紙冇寫字。他與上更值日官有共識,一定用紅貼紙貼上身,冇共識貼咩位置,有共識貼紙一定要寫AP號碼。值日官以外的THA人員、拘捕人員都知紅貼紙的作用,因為他發貼紙時拘捕人員也在場;事前他沒有刻意講會貼貼紙。他唔知被捕人見完值日官之後如何處理貼紙,而拘捕人員沒有責任確保貼紙持續貼在身上。他所接見的每個被捕人都有用紅貼紙寫AP號碼。

紅貼紙在他面前貼上被捕人身,貼完貼紙才可以離開。(辯方展示AP33的APS半身相📸 PW38確認,相中AP33身上有紅貼紙。)PW38接見被捕人時未做APS,APS亦非其管轄範圍。他確認相中的紅貼紙由他發出,如果中途發現冇咗就會補發,但老老實實唔知相中呢張是否原本嗰張紅貼紙。



⏺ PW39 偵緝警長25826 - 拍攝A3-5、A7-9全身相及證物相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740時,PW39於長沙灣THA為被捕人士拍照做紀錄;他的證人口供內有當日負責拍攝的人物列表,原本是用紙記錄,書面口供完全靠該張紙的內容而寫。他於1920-1923時為本案A5拍照,稍後於2010-2017時為A7拍照,稍後於2040-2048時為A3拍照,2051-2057時為A4拍照,2059-2101時為A8拍照,2108-2111時為A9拍照。

PW39當日1000時開工,在寫字樓聽到有大型拘捕行動,遂聯同案件主管(西九龍總區重案組4A隊督察)被委派做THA的工作。當拘捕人員與被捕人來到他的影相位置,他會講要返當時現場實際情況,但冇明確指引要點安排;他只與拘捕人員溝通,而被捕人當時也在場。PW39有自己的既定拍攝程序:先影正面、側面人樣,然後問拘捕人員現場有冇其他從被捕人身上檢取的證物--他沒有特登講要被捕人著上身。他確認自己本身不在現場所以冇條件畀意見,亦冇留意拘捕人員如何指示被捕人影相。

他負責撳掣,拘捕人員會幫手拎住寫上AP號碼的白紙,在場沒有第四者;AP紙應該是他本人所寫。他當日處理過的被捕人當中沒有重複AP號碼。被捕人到影相區後,他會問拘捕人員AP號碼,然後在紙上寫號碼,並叫拘捕人員同被捕人溝通完就影相,自己有講需要影乜嘢、要展示物品。AP號碼由拘捕人員向他口述,自己再根據THA的表格核對資料--THA有表格列出被捕人號碼+個人資料如姓名、身份證號碼、拘捕地點,每個被捕人來到都會手持這張由THA製作的紙。PW39供稱,拍攝期間除了拍攝角度之外,他沒有作出任何要求,拘捕人員應該都冇指示。


📌P209相冊 (A5)

📸相3:有張白紙寫上AP9,相中A5身穿的黑色T恤右膊位置有顏色

PW39確認為紅色貼紙,貼紙上寫有AP號碼,拍攝前已經有,不是由他處理,而他核對身分時亦會睇貼紙。他確認相1-7皆由他本人拍攝。


📌P211相冊 (A7)

PW39確認相1-5皆由他本人拍攝。相1與相3見到A7額頭有治理傷口的物品,他唔知是在現場拘捕前定後出現。


📌pp207相冊 (A3)

PW39確認相1-6皆由他本人拍攝。根據相片資料,相中人為AP33,但他現在已經唔記得。(睇埋相冊其他相)他認唔到相中白紙上AP33的字跡,但肯定紙係自己或拘捕人員所寫,而如果係拘捕人員寫,一定是在他面前寫。

📸相5:他確認相中見唔到AP33身上有太陽貼(即前述紅色貼紙)

他表示影相時冇注意一定要影到太陽貼,亦沒有此項指引;他解釋,數碼相機影太陽貼會睇唔到號碼,所以影來冇意思。他唔記得當時處理AP33有冇核對貼紙上的號碼。他拍攝時已知道相1-4朦,所以繼續影相5就較清楚;即使之前影的相朦都要保留,以保留真確性、不受干擾。

-他確認AP33在相1裡冇戴手套,相3則有,現時冇印象點解

-他確認AP33在相2裡冇背囊,相3開始有,現時冇印象點解,但他有要求拘捕人員在適當時展示檢取了的證物

📸相7、相8兩張證物相皆由他本人拍攝:因為要展示檢取的證物,所以物品放在地上影

他有親眼睇住拘捕人員逐件物品放落地,至於物品係從背囊取出抑或本身用手揸住就唔知。他確認相中物品全屬AP33,因為每次拍攝他都會從拘捕人員得知物品屬於AP,而他處理AP與下個AP之間都會清場以確保沒有遺留物品才影下一個。

他確認,拍攝AP33之前沒有施行警誡,亦沒有其他警員在其面前警誡;警方並沒有指引要警誡。當時除了他自己、拘捕人員和AP33之外,應該就冇第四者在場。AP33沒有就物品向他說話,拍攝過程中沒有警員好惡對AP33說話、迫令他拍攝。PW39確認,相1-6如實反映他拍攝一刻的狀態。清場由拘捕人員負責執拾物品,他自己只是確認執好。

影完AP33之後,他隔了3分鐘才於2051-2057時為下一名被捕人拍攝;該3分鐘內他一直在THA,但現在唔記得做咩。把AP33帶來讓他影相的警員是47769,下一個帶被捕人來影相的警員是13288。沒有一名男性警員曾經帶多於一個AP來讓PW39拍攝。


📌P208相冊 (A4)

PW39確認相1-9皆由他本人拍攝。

📸相3-5朦但仍然保留,原因與前述相同。

📸相9有把間尺,他確認間尺與AP無關,是自己的做法,用以顯示物品實際長度。除了間尺或量度器之外,他沒有加過其他物品。


📌P212相冊 (A8)

PW39確認相1-4皆由他本人拍攝。


📌P213相冊 (A9)

PW39確認相1-6皆由他本人拍攝。

📸相1所見A9戴頭盔,他唔記得A9剛來到自己面前時戴頭盔未,同意有機會冇戴,即未撳掣前已有安排戴頭盔

AP紙由他自己或者拘捕人員所寫,他核對身分時可能有或可能冇對太陽貼。他記唔返相1是否反映自己第一眼見A9的狀態。


他確認,影完上個AP後有清場,然後才影下一個。除了量度器之外他沒有加插其他物品,沒有其他警員或拘捕人員把他人物品塞落去當成屬於AP的物品,沒有交換過物品,亦沒有把唔知是否屬於AP的物品放落去。拍攝過程中沒有發現過搞錯物品。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睇數碼版的AP33相片)郭大律師指出,相1-6都冇影過A3腰上有腰包,PW39指相3所見A3左手旁邊「好似見到有隆起物」,現時就記唔起。他確認當時冇安排揭起衫影腰包,唔記得47769有叫A3戴返腰包上身,唔記得腰包 [庭上睇P57實物後都表示唔記得]。他確認攤開影的證物相裡見唔到腰包,指可能係拍攝角度問題,或者拘捕人員唔小心而冇拎出來,A3戴上身影完相後冇除低。對於律師指可能事實上根本冇腰包,PW39表示「真係唔記得」。

PW39確認自己的記事冊與口供都冇提過主問時所指AP帶住有資料的那張THA表格,表示自己曾經多次做THA工作,每次模式一樣。2019年由反修例運動開始,他曾在長沙灣、紅磡、北角等地方參與過5-6次THA工作,案發當日則是首次去長沙灣THA。


📸相5:A3戴手套、孭背囊

📸相6:背面見到背囊;PW39確認唔到早前在截圖上圈出腰包的位置會唔會其實係背囊,只強調有可能係腰包、有可能唔係

📸證物相:PW39認為相中圈出並標示為A、B的兩件黑色物品都係飛虎隊頭套,現在冇記憶

庭上睇P48實物,他確認係飛虎隊頭套。


PW39供稱,指引冇明文規定一定要影相,如果被捕人有反對他會向上級請示,但當日冇發生此情況;他承認,冇講過唔係必須影。他表示自己純粹擔當相機的角色,中性,冇諗過影相可能成為證供或調查之用,所以自己亦只接觸拘捕人員而不與被捕人溝通。他知道他負責影的不是APS相,但「唔猜度」調查隊點用相片。他表示「唔會有機會」知道AP聽唔聽到他與拘捕人員之間的說話。他唔同意律師指他有責任就影相施行警誡。

郭大律師向PW39指出辯方案情:除了PW39、47769(PW25)與A3之外,還有兩名警員在場,協助PW39影相。PW39回應,「印象中應該唔會」有辯方指稱兩名警員協助自己。其中一張A3背面相可見,有一隻手揸住張AP紙--PW39「唔敢確定」該隻手是否屬於PW25。律師指PW25作供時已否認,PW39仍表示「唔敢確定」在場有冇其他人得閒走過來協助。

他唔同意律師所指,拍攝時總共有5人在場,重申冇人專責協助他影相。他冇印象曾有警員指示A3「著返晒啲嘢」,冇印象有警員指示A3穿上藍色手套、黑色冰袖、背囊和左腳的黑色鞋,冇印象A3講過「啲嘢唔係我嘅」、而警員語氣凶狠地回應「叫你影就影啦,唔好咁多嘢講」。他重申,自己是中性的影相角色,如果聽到AP說出上述說話就會立即制止;事實上他當時有繼續影相,即是當時沒有聽到律師指稱的說話。指引冇話影相需要警誡--以他認知,需要答覆才需要警誡,他覺得影相中性,所以不需要警誡。被問及有冇諗過影相可能侵犯被捕人私隱,他立即指出調查或破案受豁免。

他確認,相片冇影到屬於A3的銀包、證件或現金;PW25「應該」冇向他展示過銀包、包括回鄉卡、學生證的證件、2148元現金。


🔹控方覆問


就辯方所指影相時有警員對A3說「叫你影就影啦」,PW39當時回應,如果有發生他會即時制止,亦會標註喺張相--他意思不是會制止被捕人投訴,而是不會繼續影相,而本案亦沒有出現他需要在相片做標註的情況。



⏺ PW40 督察 梁倩儀(音) - 沿彌敦道南行線推進(B2小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PW40於2019年9月30日1705時開始當值,直至10月1日晚上。10月1日1630時,她收到上級指示,要去尖沙咀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設立防線。她連同小隊大概有40人,當中有一人與她同級,其餘為下屬。1630時她收到指示,當時在車上、未落地。她在彌敦道與柯士甸道交界落地,之後步行至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期間她見街上已冇公眾或示威人士。她唔記得有冇非所屬小隊的其他警員與她步行方向一致。她於佐敦道位置的彌敦道南行線曾停留約1分鐘設立防線,北行線亦有警方防線;約1分鐘後她開始行動,向北推進,因前方近加士居道位置有大約200名示威者,她收到指示要向前方推進,當時大概1645時。她眼見加士居道位置有逾200人著黑衫黑褲,南、北行線的警員皆向前推進。 

1647時,她於彌敦道近長樂街親自用擴音器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呢個係警方嘅警告,前面嘅示威者,你哋正參與非法集結,請馬上離開,否則我哋可能會使用武力將你哋驅散。 當時她是根據自己的現場觀察而發出警告,並不是收到指示要這樣做。她以正常步速推進,示威者人數與最初相若,有慢慢向後移,雙方之間的距離可能有少少拉近。她發出警告之前應該已曾有其他警員警告過,但她唔清楚,只知自己不是第一人發出警告;她當時是邊行邊警告。

她和小隊推進至彌敦道近永安位置時,後方有坐車的警員快速推進--南、北行線都有,地面的警員讓開兩邊予警車推進。她聽到上級指示將會有車輛推進;她和小隊隨後在車的後方跟著車跑,當時約為1650時。 去到眾坊街附近,她發現有示威者被制服,亦有到眾坊街後巷進行拘捕;她本人沒有親眼目睹警員截停、制服示威者的過程。

在佐敦道至長樂街期間,PW40見到眾坊街至加士居道一帶有火光,彌敦道南、北行線皆有路障;示威者向後行的方向大致上是一致,往旺角方向。有警車推進時,示威者向後離開,稍為快少少;她跑的時候,前方示威者相對地快速往旺角方向離開。她見到示威者離開並有零星火光,相信可能有示威者縱火,但睇唔到由冇火變有火的過程。她觀察到警員拘捕示威者、帶上警車,疑犯上警車後其工作便完成。

步行期間發出的警告為她本人當日就這場非法集結所發出的唯一一次警告,她判斷身處加士居道的人應可聽到自己在長樂街的警告聲量。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PW40當日於1643時抵達柯士甸道,1645時到佐敦道與彌敦道交界,見到加士居道有示威者聚集,約1647-1648時開始推進。她的小隊是Bravo2,董俊輝(PW35)為Bravo3小隊指揮官;Bravo大隊有4支小隊。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40同意,地圖顯示長樂街與加士居道相距281米。她表示警方的擴音器強力,相信身處加士居道的人可以聽到她在長樂街發出的警告,不同意律師所指事實上係聽唔到;當時街上沒有雜聲,而雙方之間為直路,沒有阻擋物。她否認口頭警告包括「和平有秩序」字眼--她在2019年10月23日錄取的證人口供上寫,當時發出的警告內容包括「請立即和平散開」,現在她表示口供並非exact wording。盤問下,她確認當時警方沒有指示示威者如何離開現場,警告有講會用武力驅散,唔認同示威者離開就唔會驅散……她聲稱只要唔進行違法行為就唔會被警員拘捕,而上述人士沒有散開所以被捕。她唔認同可能有班唔關事嘅人本身就在眾坊街,「有理由相信」位處眾坊街的人是由加士居道退過去的人。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40身處長樂街時見到加士居道有200名示威者,但唔清楚200人的後方、甚至遠至窩打老道位置有冇其他示威者,她本人當時只見到200人。示威者以正常步速後移之時,她講唔到人群當時狀態。至近永安位置有警車快速推進,此時黑衣示威者就加快速度往旺角方向離開。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盤問

PW40向加士居道推進時,睇唔到永星里有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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