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18證供+PW19證供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18證供+PW19證供



⏺ PW18 偵緝警員51267 - 處理A6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2105時,便裝當值的PW18身處長沙灣警署臨時設立的THA(Temporary Holding Area),現場亦有其他警員,處理大量犯人。PW18被指派處理屬於幾名犯人的證物,同一時間自己會處理多於一人的證物,其中之一為本案A6。他從偵緝警員11885(PW17)接收從A6檢取的物品,包括背囊、藍色泳鏡、黑色泳鏡、縮骨遮、藍色毛巾、八達通、電話連卡。

PW18處理完一名被捕人的證物之後才處理下一人,不會混雜不同人的物品--他會把屬於犯人的物品放入大袋並打結,用紙寫上AP號碼(不會重用)及犯人名,然後才接收下一人的證物。他以下列例子表達正常處理程序:拘捕警員A帶犯人A到他面前,於THA較空曠位置進行交接,在犯人面前拘捕警員會向他點算物品,而事前已編好AP號碼,用一個大袋載晒所有物品。

PW18自己核對完畢才做紀錄,每一件物品都會描述,期間都要一直睇住犯人,直至報案室或THA的軍裝同事接收犯人,而已檢取物品續由PW18本人保管;他只向對方交人而不交物品。當他要「同一時間」處理多於一名犯人,在犯人A未有軍裝同事接收前,他已要開始處理犯人B ,因有時軍裝同事未咁快嚟到接犯人。在處理B的物品時,早已綁好的A袋仍在PW18視線之內--A袋與B袋兩袋都在其視線內。由於早前處理完畢的A袋已經打結,期間PW18自己及同僚都不會打開,而他未完成點算並將B物品放入B大袋前亦不會開始處理C的物品,所以肯定不會混雜不同犯人的物品。

除了較早時主控提及過的物品之外,當日PW18收到來自A6的物品還有一枝「電筒型雷射槍」。他形容物品為電筒型、黑色、按鈕是橙色。他在庭上確認P132雷射筆為上述物品。

PW18上述在THA處理犯人物品的做法,適用於案發當日他處理A6物品的過程,而他處理過的物品包括P132。他於10月4日1830-1845時將A6的物品交給女偵緝警員6613,當中包括P132。由他10月1日接收至4日再交下一手,期間物品一直鎖在他的寫字樓櫃桶,沒被干擾。物品易手前要取出再逐一入袋;入大袋時已有分開用細袋裝。


📌證物袋上的黃色標籤

主控以P138背囊為例,PW18確認庭上所見裝住P138的證物袋是自己當日所用的那一個,袋內的卡紙則不是他所填寫--按正常程序應是由下一個負責處理證物的人填寫,填此卡紙時PW18不在場。

PW18將證物交給6613時,把整個大袋拎到寫字樓面交,在對方面前取出並逐一點算,放返入袋後就正式易手。與6613交收時,原本的卡紙應繼續在大袋裡。PW18有在Pol. 165寫進行了交收程序,沒有詳細寫出交收的物件。PW18交給6613的證物包括由10218交給他的P142黑色短袖上衣、P143黑色長褲和P144鞋。當日PW18本人冇拍照,沒有在他面前進行拍攝。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負責在長沙灣警署停車場臨時羈留區處理犯人及其證物的警員,不是靠睇掛牆白板。臨時羈留區有白板寫住AP幾多號、叫咩名,白板上的字是用可抹甩的marker手寫。每次有犯人抵達、set up THA就由臨時報案室同事寫上資料,PW18不知道白板上的內容會保留幾耐。他同意,寫白板資料是跟進犯人第一步。就本案而言,PW18當日七點幾才到長沙灣警署,無法回答律師有關較早時間的問題。PW18同意,案發前幾日全港多處有示威衝突,即使案發地點在不同地區也有犯人被帶到長沙灣警署處理。PW18解釋,每次大型拘捕處理完畢THA都會清場、抹白板。

白板是一般學校常見的手推白板,PW18同意,因為多資料所以白板上寫得密密麻麻,但數字不容易睇錯,而白板只有中文及數字,沒有英文字。犯人名字會否出現同音異字的情況?PW18供稱,與拘捕警員交接時他會核對AP號碼及名字。他唔知白板上的字會唔會被捽甩或人手寫錯。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PW18當日在THA處理A6時,記憶中同時有「十個八個」被捕人在該處。他於2105時處理A6,全日總計共處理過3人;同一時間有3名犯人連同他們的證物由PW18處理。PW18處理了一枝電筒及一枝雷射筆,電筒屬於AP20 彭XX[同案另一組被告之一],電筒同樣是黑色,沒有其他特徵。就他主問時供稱印象中A6的雷射筆有個橙色掣,PW18確認書面紀錄沒有提及,但因印象深刻所以記得。他亦有把屬於彭XX的物品記錄在記事冊,當中包括一副黑色透明護目鏡……邱大律師指出,記事冊寫彭XX有兩副護目鏡,一副藍色、一副黃色,並沒有黑色護目鏡。

PW18今日在庭上能夠說出A6的雷射筆有橙色,因為當日他交人給沙展寫口供時有寫notebook--開頭他對證物的描述是電筒,寫完試撳過證物先知係雷射筆。PW18唔同意,庭上供稱記得有橙色不是事實,亦唔同意若自己記憶咁好頭先就唔會記錯護目鏡顏色。盤問下他供稱,寫記事冊填證物期間他再攞電筒,見有雷射光於是刪去「電筒」字眼,改為寫上「laser gun」。本來他已在記事冊寫完「電筒」但未寫完其他物品,無端端攞返嚟撳--寫完已將「電筒」放入袋,唔知點解拎返出來……

他稍後收到被捕人的衣物,pack返一袋袋,10月1日與4日檢取的證物分開兩袋裝。存放證物的櫃為木櫃,有兩格櫃桶、一個鎖,30吋高x20吋闊x25-27吋深。他保管3名被捕人的證物,其中AP18與AP19的證物鎖入木櫃,AP20則有較多證物所以鎖入另一個高身鐵櫃。櫃桶鎖匙只得PW18本人擁有,他曾取出證物、入袋和打釘,他的工作位置靠牆、近角落,相信沒有人刻意走過去,但他實際上不知道。在本案之前他曾兩次處理雷射筆,兩次涉及的雷射筆都好細枝,所以處理本案雷射筆時因為對此款式沒有概念而記錄為「電筒」。

2105時與PW17交接前,PW18沒有接觸過證物,二人交接時有逐件證物交代。除了主問時確認過雙方不爭議的7件證物外,沒有其他無記錄的物品,銀包、鎖匙亦沒有交過給他,他也不知在何處。他冇見過A6有化妝品。如果A6有其他個人物品,PW18不會知道、也不需要處理--需要處理的證物是基於上一手同事決定,而非由他自己決定處理證物。他確認當日處理的泳鏡為一副藍色、一副黑色,檢取時沒有發現任何特別之處而需要記錄。庭上檢視P134及P135實物後,他仍然唔覺有咩特別。他唔同意律師指他在處理證物過程有機會撈亂他人物品,唔知接收時證物有否被調換。


🔹控方覆問

PW18與上一手負責拘捕的警員交接時,會同步核對被捕人身份證;當日他睇身份證對名時沒有發生過與白板上AP姓名為同音異字的情況。

犯人會有自己的個人財物「包頭」,裝著沒有被檢取為證物的其他物品。PW18接手時,犯人的身穿衣物應該冇任何物品。A6當時有拎住他的個人財物袋,PW18冇睇過袋裡有什麼;大袋全透明,大到裝得落喼,另外一款貴重財物袋則有表格遮住。



⏺ PW19 偵緝警員12761 - 處理A6證物標籤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證物袋有黃色的財物標籤,標籤後方需要填寫有關證物的描述,PW19單純根據電腦顯示的描述寫上去,並不是本人觀察證物後作出的描述。P134與P135泳鏡的證物標籤寫有DPC12761,但PW19不同意自己曾處理證物--他只處理標籤而沒有處理證物本身。他不知道黃色標籤如何被放到證物袋,他填標籤時證物袋並不在他面前。他是按照Pol. 69A證物表上的描述而填證物標籤,並不知道實物的狀態,亦不需要理會描述是否準確。他不知道由誰人將標籤放入袋。他確認P132雷射筆證物袋的黃色標籤由自己填寫:1 piece of laser pointer in black color, with a black color string, contains Exhibit534, seized from AP19. 描述是抄證物表,他不知道證物如何入袋,亦不知道證物表上的描述由何人提供。

再睇泳鏡證物袋標籤,P134描述「1 piece of goggles with brand MEBO in blue color, damaged, goggles are connected by a yellow color rubber band, seized from AP19」,P135則是「1 piece of goggles with brand GOMA in beige, black color, seized from AP19」,兩個描述都是照抄。對於P135描述不如P134般提及已損壞(damaged)和橡筋(rubber band),PW19不知道原因。


🔹控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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