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12證供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12證供



⏺ PW12 警員9663 - 接手處理及拘捕A2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645時,PW12於彌敦道永星里執勤,1655時在彌敦道486號外發現4名女子坐在行人路上,當時已被警員制服,其中一人為A2。彌敦道486號在永星里附近,PW12見到A2身穿黑色風褸、有3條白間的黑色長運動褲、黑白色鞋,黑色口罩單邊掛在右耳,露出面容,孭住單肩背囊,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背後已上索帶手扣。

1703時,警員B將A2交給他處理;A2因右腳受傷而獲安排驗傷治療。1708時進行初步搜身,1714時PW12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罪名向A2宣布拘捕,有女警協助進行搜身。1727時A2被押上警車,在車上作進一步搜查及檢取證物。

警車上,PW12在A2面前從其沒有檢取為證物的單肩背囊中檢取P31手銬、P32透明護目鏡、P34全新黑色口罩連透明袋,並檢取其身上的P33黑色口罩、P35一對白色勞工手套、P36&P37&P38電話連套連卡。同日2217時,他把以上證物於交給警員10570。檢取上述6件證物後,PW12先把物品放在自己的衫袋、褲袋或勾在身上,回到警署後亦一直由他本人保管,直至與10570交接,期間不會混雜其他人的物品。有警員為屬於A2的物品及A2本人影相,PW12亦在場。


📌P206相冊

📸相1:相中A2戴住手套,與現場一致,但口罩狀態不一致,因影相要求她著案發時衣著,由A2自己著

📸相2:相中A2心口位置有條尼龍帶,為沒有檢取之背囊帶

📸相3:PW12冇乜印象點解A2除手套

📸相4:影相時背囊內空無一物

📸相5:攤出全部6件證物

相片在長沙灣警署拍攝,期間PW12只處理一名嫌疑人;影相1-5時他在場,相6(手銬)則不在場。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PW12在彌敦道486號見到包括A2在內的4名女子,當時A2身處490-492號盤谷銀行位置。辯方不爭議警員從A2檢取前述6件物品;PW12在案發現場分兩個階段接觸過證物,首先是在銀行作初步搜查,之後上到警車檢取為證物。

PW12曾取出A2的銀包以核對身分,當時A2坐在地上,PW12從後打開其背囊取出銀包,而A2看不到他如何取出銀包。他在背囊搜查到的物品包括手銬、全新黑色口罩和護目鏡,記得背囊有OZOKU字樣。上到車他正式檢取背囊內搜出的物品為證物。初步搜查時他有取出來睇過物品,之後再放入背囊,在車上拉開背囊再取出物品時,A2仍看不到他取物情況。

A2面對的控罪之一為「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有關P31手銬。PW12在第一階段的初步搜查時,沒有詳細檢查過手銬,只「睇一睇」;第二階段在車上檢取證物時,PW12有檢查過手銬「work」,即是可以正常操作,但沒有鎖匙所以「好危險」。返回警署與10570交接前,證物一直由PW12本人保管,證物有拍照,PW12有詳細檢查證物。


📌P206相冊

📸相6:P31手銬(相中所見手銬為鎖上狀態,而兩個鐵圈由一條鐵鏈扣住。)

鐵圈打開時可以見到有鋸齒紋,鎖上後則要用鎖匙打開。PW12當時在A2身上搵唔到手銬的鎖匙;他同意,找到一件證物後應盡量維持當時狀態是正確做法。

📸相5:相中所見手銬的狀態為PW12現場所見的狀態,即右圈鎖上而左圈仍有部分鋸齒未套實,但同樣是已鎖上狀態

[PW12分享專業知識]即使冇鎖匙也可以打開鎖上了的手銬:一直將鐵圈向入推,推到過鋸齒位就開得返,但向外拉就唔得;鎖咗人手就無法推開,因為推唔到咁入。

PW12同意,手銬用以束縛人或物件,需要若干程度堅固,不是隨便可打爛。他在警車上曾經檢查過手銬可正常運作--試過推得開後再鎖返,之後沒再作其他檢查。


📌背囊

對於當時沒有檢取的背囊,PW12現時沒有印象背囊有多少個儲存格,亦無法說出從袋內邊格搜出證物。【辯方將背囊實物暫時列作臨時證物PD2-1】PW12同意庭上所見的PD2-1外型與當日所見的背囊相似,但不能100%肯定為當日那個背囊。他同意背囊有兩個分開的儲存格,大格內有幾個網狀格,但仍然冇印象證物由邊格取出。他同意背囊高度約13吋半,闊度約9吋半。


📌手銬

再睇📸P206相5:相中手銬的左圈露出部分鋸齒,但已是鎖上狀態

📸相6:兩個鐵圈皆完全關閉,沒有露出鋸齒

證物處理過程中,曾經有人把手銬鐵圈推入?PW12冇記錄交予下一手前手銬的最後狀態;他曾在警車上檢查手銬,「冇乜印象」在警署時有冇再作相同檢查。

關大律師以一個紅色圓圈圈住相中手銬的鎖匙窿位,並指出旁邊位有一個彈弓鎖或栓,另一邊的鐵圈側也有,對此PW12表示檢取證物時冇留意。他供稱,警方用的手銬並沒有此彈弓裝置,自己唔清楚此裝置的作用;關大律師向其指出,彈弓裝置是用來打開已上鎖的手銬。應律師要求,PW12在庭上用自己方法試開已鎖上的P31實物,但不成功,關大律師示範如何利用彈弓裝置開鎖,成功打開PW12無法解開的鐵圈。

PW12同意P31不及警方用的手銬堅固,但唔同意P31只有手銬之形而無手銬之實。關大律師質疑,他已示範手銬即使鎖上仍可用彈弓裝置開鎖,到底如何用以束縛人?PW12稱「未必個個清楚」有此解鎖方法,「我都唔清楚啦」。他不同意P31實際上不能作束縛人之用,指此手銬「一樣可以鎖住一個人」。PW12同意,P31手銬其中一邊鐵圈有NO.368字樣,另一邊鐵圈則有made in china字樣。

關大律師展示一副玩具手銬的相片,相中玩具手銬包裝印上BIG CITY POLICE HANDCUFFS及With quick release safety latches,而手銬鐵圈同樣有NO.368 字樣。關大律師指出,P31是一副玩具手銬,根本鎖唔到人,即使鎖上亦可用彈弓鎖開返;PW12對以上幾點全部表示不同意。


🔹控方覆問

若然關大律師沒有告知他手銬有彈弓扣,PW12唔會知;就他嘗試以自己方法解鎖卻只能解開其中一圈,他認為手銬「可能結構有問題啩」,揸上手時亦唔清楚手銬實際點運作。PW12估計玩具手銬的3個萬字夾圈鏈「可能鬆得開」,但P31手銬的3個鐵圈鏈不能用手鬆開。他不知道手銬上368號的意思,認知中此號碼亦沒有任何特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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