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CC2048/2020 裁決理由、求情

KTCC2048/2020 裁決理由、求情

法庭文字直播台


案情大綱:

休班水警58665羅啟耀供稱當日在淘大商場看到被告手持印有涉觸犯國安法的氣球,遂尾隨被告至安達邨誠達樓寓所。羅在表明身份及截查被告時,被告用右腳踢羅左小腿內則3下,使其左小腿有兩處0.5厘米擦傷及左腳踝觸痛。之後被告從她的斜孭袋內的筆袋取出一把長約5寸的𠝹刀,推出1.5寸刀鋒指向羅。


🟢 控罪(1) 襲擊警務人員、(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 屈官:羅啟耀的證供在盤問下動搖、前後不一致。

羅在主問時供稱遭被告踢中左小腿三腳、造成三處受傷,在盤問下開始對自己的傷勢有懷疑,表示「相信」係嗰三腳導致小腿三處擦傷。後來在辯方進一步盤問下其證供再動搖,表示「唔肯定」是否遭被告踢中造成,只肯定是處理本案時受傷。閉路電視片段卻顯示被告踢的第一腳高於羅膝頭對上、第二腳踢空,但羅聲稱遭被告踢到大腿,卻令其小腿擦傷。屈官直斥「睇唔到有任何邏輯可言,相關説法牽強」,羅的證供在盤問下動搖,而且證供與閉路電視畫面、醫療報告不一致,法庭不能依賴羅的證供,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辯方傳召臨床心理醫生蔡暉明作專家證人,指被告過往遭家暴帶來的創傷後遺症令她警覺性較大,面對危險情況時會有較誇張的反應就如驚弓之鳥。蔡醫生指閉路電視紀錄與他的診斷脗合,被告遭截停及糾纏時觸發創傷後遺症,作出看似過激的反應,變得情緒化「一路係到跳、係到走嚟走去、大聲嗌救命......」,或如羅作供所講「突然間發咗蠻」。


屈官接納蔡醫生的結論,指蔡醫生的證供有事實基礎支持,以閉路電視片段作佐證,並非如控方所講「蔡醫生受被告誤導,會診時盲目接受被告所言」。裁定被告有可能受創傷後遺症影響而作出當時的反應,不能排除被告遭截停及糾纏時後認為有自衞的需要,而被告所使用的武力程度(即踢腳)亦非不合比例。


屈官:被告承認曾將𠝹刀刀鋒推出,無可否認當時被告有傷人意圖,關鍵在被告當時是否面對即時危險,需要用𠝹刀保護自己?


羅啟耀聲稱曾3次向被告表露身份,亦與PW4女保安員「只聽到羅表明身份一次」的證供不脗合。再者,當時被告正與羅爭持,被告走來走去、正在通電話,就算作為旁觀者的保安員亦只是聽到羅表明身份一次,以當時環境被告有可能聽唔清楚羅表露身份。加上羅沒有展示委任證,所以被告視羅警員為普通陌生男子並非不合情理。羅接受盤問時解釋不出示委任證「因為當時環境並不容許」,屈官指羅沒有展示委任證,即使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不論原因為何,始終會影響被告在案發時的信念 (相信羅是普通男子)。


裁定被告有面對即時受襲的危險。

屈官裁決時指,被告並非一開始就用𠝹刀保護自己,而是嘗試逃走、用行李篋保護自己、在現場嗌救命、致電未婚夫求救 [屈官:雖然報警有可能會係較佳方法😑] 被告拿出𠝹刀時甚至曾後退幾步。當羅拿去被告的行李喼並大力推開,被告作為一名年輕女子,面對身形壯健的羅突如其來的襲擊。被告在案發時被攔截,曾多次要求離開不果、曾嘗試逃走、阻擋羅亦不成功、加上羅一直阻撓被告離開,甚至捉住被告的手。屈官指在此情況下被告已經有面對即時受襲的危險,用𠝹刀保護自己並非不合情理的説法。


🔴 控罪(3) 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名成立 :

法庭不接納被告所指因為驚而講錯地址C(地址B大廈内的錯誤單位, 單位編號是mix up 了地址A及B), 法官認為這個理由牽強,被告在警員詢問下理應知道真實的住址是A大廈而不是B大廈。被告在案發前於A住了4年,事發當日也是由A下去到平台中,而B是未正式搬入,僅去過3-4次,故不可能混淆。被告是否知悉警員詢問的用途不重要,重點是有真實誤解警員。


*話說休班警羅啟耀因懷疑被告觸犯國安法所以尾隨被告,屈官稱這並不是本案的議題,不會以此評估被告的犯罪傾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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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今庭上4位朋友,其父母及丈夫都有到庭支持。被告在案發當日準備結婚事宜,但在釋放後因為吉時已過所以婚禮延遲了,對被告來說已經有很大影響。被告有一位11歲女兒,被告同第二任丈夫結婚後,女女一半時間由祖父祖母照顧,另一半時間則由被告及新爸爸照顧,所以非常依賴被告。被告過去患有PTSD ,此被捕事件亦誘發了其症狀,令被告飽受折磨。


辯方呈上9封求情信,丈夫的信指在認識前已知被告有女兒,仍然喜歡被告的原因是被告對他的支持,耐心付出及善良,信中形容「遇到一個對佢好嘅人唔難,但對佢好又心底善良嘅人好難,終於搵到啦」,丈夫在11月4日剛完成手術,幸沒有惡化至癌但仍需被告照顧。


第二封信由其父母所寫,指出被告在中學時獨立到廣東省上學也無怨言,回家也會照顧妹妹。在過去面臨11年的家暴期間,被告一直母兼父職,照顧女兒。被告一家是佛教徒,被告會報晚間課程進修,閒時會帶父母看電影及行山。過去數年在政府醫療輔助隊隊員。


奶奶信中指被告會主動幫手洗碗,主動照顧老人家,是善良顧家的人,所以當初都支持兒子同被告結婚。僱主的信中指形容被告正面、積極、合作,日後願意繼續聘請被告。另,佛堂契媽的信中指被告熱心助人會照顧她的腰痛及給予精神上支持。小學老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斯文有禮、重感情,品性樂觀積極,在十多歲時遇人不淑懷有女兒,但仍珍惜家人。相信此事只是突發,望輕判。


剩下三封是由朋友所寫,一位是聽障人士指被告有鼓勵他及一同學手語;一是工作所結識,指出被告是善良的人,望考慮他是真誠的人;另一信佐證被告同前夫不幸的婚姻,指被告患過產後抑鬱但仍堅強脫離陰霾,告別前夫獨力照顧女兒。故望輕判,予重生機會。


辯方律師指本案誤導的情況不嚴重,不同於影響到其他人,僅是遇上突如其來的情況,在驚恐下作出錯誤決定,望法官考慮其心理狀態及情緒波動下,望給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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