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CC13劉(27) 12/9審訊紀錄

KCC13劉(27) 12/9審訊紀錄



12/9上午直播紀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35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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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0321陳振鋼(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1現時駐守荃灣警署軍裝巡邏小隊第三隊,2019年11月17日2140時,他收到隊長電話緊急出動,參與踏浪者行動。0032時,他到達紅磡警署;0035時,與同僚接受危俊義督察(音)的訓示,指理工大學被示威者佔據,當中有人縱火、掟汽油彈,亦有人用弓箭攻擊警員;指示警員以暴動罪名,拘捕所有「17日2200時後離開理工大學的人士」。


0100時,PW1穿著防暴裝,到達康莊道近天橋的紅磡站A1出口設置防線。0345時,他從橋上看見理工大學近蒙民偉樓的欄杆位置有男子爬出。男子頭戴彩色草帽,身穿黑白橫條衫、深綠色褲,手持彩色雨傘,背一黑色背囊,距離PW1約50米。男子為本案被告,他越過紅隧行車線,走近天橋「橋躉」。


PW1與警員55842走近男子,將他帶上紅磡站A1出口,將其背囊中的物品悉數倒在地上,發現1把橙色鎅刀、1把紅色、1把黃色、2把黑色合共4把剪刀、鐳射筆、黑色口罩、眼罩、打火機等,另外發現2張射箭總會的會員卡,登記姓名分別為「楊XX」、「李XX」,並不屬於其本人。


PW1問被告「喺邊度出嚟」,被告則回答理工大學。因見2張射箭總會會員証,PW1聯想起中午曾發生警員為弓箭所傷事件,便追問被告是否認識會員証上的兩人,被告答曰不識。


(裁判官暫請證人離開,詢問被告,方才PW1述及二人對話,有否涉及自願性的問題。被告提出,PW1並不是拘捕警員、亦非將自己帶上車的警員,奇怪為何控方會請一位對案情毫不了解的警員作供;他根據口供,指自己於0400由偵緝警員15927饒家銳拘捕,又批評PW1的口供只有4、5行,以手寫,從中看不出案件細節。裁判官對被告說法感疑惑,指自己並非問PW1的口供是否簡潔,PW1「不熟悉案件」也僅是被告的個人意見,只要求被告回答此刻有否自願性的挑戰。被告不挑戰當日對話的自願性。)


PW1在天橋上以暴動罪、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盜竊罪宣布拘捕被告,但由另一警員把被告押解回紅磡警署,PW1不知其中過程。他又解釋自己繪畫的草圖(P23)。


(💁🏼直播員按:PW1作供同時,被告不忘向旁聽席上親友打招呼。)



辯方盤問


被告再三詢問PW1是否在當天3點45分、紅磡康莊道天橋見到自己:「你肯定係?因為我本人因為我對你冇任何印象?」他挑戰PW1對自己外貌的記憶:「我面上有冇戴任何口罩——所以我口罩、眼罩、頭盔完全冇戴?即係你清晰見到我嘅容貌,描述嘅所有特徵都係當日,which is兩年前,你見到嘅?」被問及如何認得被告,PW1直言:「你頂帽彩色㗎嘛,你頂帽咁大,同埋你嗰時頭髮灰色㗎嘛,又灰又黑又白噉,好易認。而家我都認得你。」


被告又質疑PW1對截停過程的形容:「同埋你描述我係『盤旋』緊噉樣?」PW1解釋,有這形容是因被告「喺行車線上唔知行前定行後」。被告隨即道,自己是「聽到警方舉高手、行出嚟嘅呼籲,先從蒙民偉樓穿越6條行車線到達紅火橋。唔明點解你會覺得我唔知行前定行後。」


PW1反駁:「我冇聽過你講嘅任何廣播(即『舉高雙手、向天橋行』等句子)」,亦無印象叫喊過這些話。被告聞言,即刻指出:「0345時,警員見到我從理工大學離開,用大聲公命令我『你哋喺理工大學離開嘅,即刻舉高雙手,沿天橋行過嚟』,自己是因聽到這些話才從欄杆位走出。


被告話鋒一轉,問道:「唔好意思,想問一問你話你喺A出口,係乜嘢位置?因為A出口其實好大。」被告揭露辯方案情,指自己當日在「蒙民偉樓嗰面離開」,只看到「左手邊方向、十點鐘方向」有警員叫自己離開,「我其實冇印象喺天橋見過呢名警員(指警員10321)。」


裁判官停下澄清被告和PW1指的「天橋」分別在何處。警員表示不清楚自己當時站的是哪條天橋。被告指出,兩條天橋呈90度角,警員應該站在兩橋交界的位置。而自己走出理工大學時,看見左手邊有3名穿黑衣的警員;到達天橋時,截停自己的警員也並非警員10321。


裁判官再次暫停,代被告詢問PW1兩條問題:

一,是否同自己意當天身處地位置,並非A出口天橋?

二,是否同意被告當日被3名警員截停,但當中不包含自己?

PW1全不同意。


裁判官再問被告:「另外,你嘅版本係喺邊度被截停啊?」被告答:「當時我係喺返蒙民偉樓跨國欄杆離開,冇耐就聽到警方用大聲公呼籲:『嗰位離開嘅人士同我立即舉高雙手、沿住天橋行過嚟。』我聽到呼籲,就馬上越過6條行車線,去到你形容嘅紅火橋接受你哋警員嘅盤問。」又指證物中,警員10321所繪的現場草圖,上標的截停位置正確,自己沒有爭議,但爭議截停自己的警員身分。


被告對PW1提問:「想問吓你當時對我提出過咩說話?」獲答覆「咁耐,真係唔記得咗。」被告則說:「因為我記得盤問我嘅警員,係問過我『入裡面做乜』、『入咗去幾耐』。喺呢個星號位置(證物草圖上標註的截停位置)截停我嘅警員,係對我講過啲噉嘅嘢嘅⋯⋯」


裁判官截住被告:「等陣,呢度太多問題喇。」繼而詢問PW1:「截停被告嘅有幾個人?」PW1指只有自己和警員5842。

裁判官再問:「頭先被告聲稱你截停佢之後問佢一連串問題啦,呢個情況你同唔同意?」PW1不同意。


被告就整個拘捕、搜身過程提問:「跟住警員對我進行盤問之後,就帶咗我上去天橋上面接受一個調查,兼且證物嘅搜證⋯⋯噉想問,將袋裡面啲證物倒出嚟呢個步驟,唔係由你處理㗎嘛,係咪?」PW1不同意:「(搜袋)係由我處理。」至於警戒,則「唔係我做,會俾CID做警戒。」


PW1供稱,自己在係4點20分呢左右,將被告人連同證物交給同事,再無與被告接觸。被告質疑:「唔好意思,即係你35分鐘之內就將我帶上天橋、簡單噉睇過我21樣證物、盤查我然後將我交畀CID?」但未有再跟進。


被告問PW1「帶我上天橋之後有咩行為?」PW1說,自己在被告面前將背囊物品拿出,倒在地上。被告隨即問:「我中間有冇一段時間喺地上面?⋯⋯呢個係你唔知道,定係唔記得?」他指出,自己一被帶上天橋,即被按在地上,導致眼鏡爆開;但PW1稱沒留意被告有眼鏡,更沒留意「眼鏡有否爆開」。


被告語速漸快,裁判官制止被告,提醒他盤問的目的除了是說出「自己的版本」,更是要證人回答,不然「講嚟冇乜意思」,要求被告和PW1「問一答一」。


被告繼續,指現場有女警員手持攝錄機拍攝整個流程,但PW1答「看不見」。被告又問PW1,4點20分時自己的狀況——即身上、臉上有否傷痕,PW1指自己沒有留意。被告再次提出,自己被警察按在地上、拳打腳踢,「想對應返呢個係一個事實,定係我單方面嘅片面之詞?」PW1依然否認自己有目擊被告被襲擊,導致受傷及眼鏡碎裂。


被告要求PW1澄清案發時在紅磡火車站天橋A出口上,有哪些在場警員曾接觸自己;希望知道哪些口供對案件有幫助。


PW1指整條天橋上不只自己和5842兩名警員,詳細數量不記得,大概有10名左右。在他所見範圍內,除了自己和警員5842,沒有其他人曾接觸被告;警員5842負責看守被告,自己則負責檢查及詢問被告。在查看警員記事冊後,PW1補充自己在0435時,把被告交給偵緝PW4。


裁判官提出,被告在上午盤問環節中的一連串問題涉及PW4,問被告是否需要傳召這名證人。主控官再次確認警員14588及PW4都可到庭。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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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楊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PW2於2015年入讀理工大學,申請獲批加入理工大學箭藝會;其後,他透過箭藝會,申請成為「箭總」(即香港射箭總會)會員,獲發1張會證。PW2在庭上說明申請程序:先在射箭總會網站呈交個人資料及繳交會費,大會便會寄出會員證。若自己並非理大箭藝會的會員,申請有可能不獲批。


2020年7月31日,PW2被邀至荃灣警署報案室協助調查,警員向他出示一張箭總會員証,上有他的個人資料。他憑登記姓名、照片及「Homeclub」一欄旁記有的理工箭藝會簡稱(PUAC),確認會證屬於自己。


PW2確認自己不認識被告,也從未批准任何人拿走或挪用證件。不過,自己是初次申請會員証,證件亦由朋友代自己領取、保管,自己從未見過證件。


覆問得知,被告未有被通知申請獲批,也不知道會證發下後,若不親身領取,會經由什麼渠道到達自己手中。



辯方盤問


被告問及,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PW2有否在理工大學內出現?有否報失任何證件?PW2均答沒有。


PW2沒有見過證件,也不知道朋友把它保管在何處。被告則說,自己是在11月16日,辦事處的「一個廢墟」中找到證件,便「幫你keep起咗先」。


被告再與PW2確認,作為證物的會員証,是在2018年申請,在案發時已經過期,另外PW2同意,在自己的認知中,會員証並沒有被人「盜竊」。被告補充,自己見到證件時沒有理工大學學生在場,學生會窗口及辦事處均已關閉,便拾起代為保管2日,期望日後可交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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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3 李先生 作供


控方主問


PW3曾為理大箭藝會會員,在2013年加入,也曾申請箭總的會員資格。他提及,會員証可託人領取,也可以郵寄方式領取,當初自己便是托理大箭藝會的幹事「攞證」。幹事領取證件後,會先行保留,再約時間與會員交收。被問及箭總會員的待遇,PW3答會員可參加總會的比賽、使用其設施,但自己只是「申請定」會員證,鮮有利用。


2020年7月22日,1名偵緝警員在觀塘警署報案室向PW3展示1張會證,上有PW3的個人資料。就他所知,理大箭藝會的幹事領取證件後,會放在與學生會共用的儲物地方。


覆問時主控問及:「即使你選擇不參與總會的活動及使用設施,你仍有這個權利;若你需要參與活動或用設施,你隨時可以找理大箭藝會的幹事拿回會證。」PW3同意。



辯方盤問


被告詢問,從2013至2017年期間,箭總會員証是否一直為PW3所持有?PW3指不是,但自己知道有理大箭藝會的幹事已經拿取證件,也正擬約交收。即使沒有參與箭總活動,PW3也有每年續證;在2017到2020年之間,唯有2018-19的證件PW3未見過。


PW3確認,直至2020年被警方通知,自己都沒有報失這張會員証,亦無為此報案。在PW3的認知中,他並不覺得自己有「遺失」證件。


被告問PW3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身處什麼地方;PW3則答曰不能確定,可能在家,亦可能正上班。他確認自己當時沒有到過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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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65b證供


趁消毒證人席,控方先處理2份證供。


第一份65b證供由八達通公司科技風險管理部經理作出,供稱自己在2021年8月,列印被告八達通卡的資料、及製作一份載有八達通交易紀錄、商戶資料的文件證明書。


第二份65b由謝天良律師作出,說明被告八達通中的最後交易紀錄,來自麥當勞公司彌敦道彌敦行地下分店的八達通機。


主控提出,被告八達通在2019年11月17日早上9時51分所作出、一筆54元的交易紀錄,與本案直接有關。控方案情恰好指,被告在進入理工大學前,曾在彌敦道麥當勞中使用八達通卡;證明被告於早上尚未進入理大,在17日消費後即進入理大。


裁判官不解:一、這張八達通並非個人八達通,是否屬於被告、為他所使用,並無指向性。二、控罪書雖寫明,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至18日期間盜竊2張會員証,但八達通消費記錄只證明被告在17日後再無消費,對解釋控罪期限定於12至18日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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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偵緝警員15927饒家銳(音) 作供


辯方盤問


被告翻查文件需時,由裁判官先代為釐清PW4在本案中的角色。PW4在11月17日夜晚當值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他有印象曾在17日夜晚接觸被告——有警員拘捕被告後,他協助看守被告,帶同被告及證物上警車,回到警署。


被告問得,PW4在18日凌晨4時左右,從軍裝警員手中接收被告,該名警員為10321。被告重複PW1供稱之「於0400時把被告連同證物交給偵緝警員」,PW4確認說法正確。


PW4記得被告當時長袖間條衫,有穿外套、戴帽,但忘記其鞋、褲是什麼顏色。被告背著黑色背囊,身旁1到2米外有一把雨傘。被告要求PW4進一步描述當時被捕人士的特徵,如髮色等;PW4指被捕人士應為白頭髮,被告即追問:「當時嗰位仁兄嘅頭髮比我更加之白嘅?冇戴眼鏡?」均獲同意。


PW4憶述,當晚自己一直在紅磡地鐵站內的走廊(出閘機後有圓窗走廊)待命,離被告被捕的地點不近,聽到通訊機消息指有可疑人士被帶上理工天橋後,需「跑過去」。被告忽指自己對PW4「有啲印象」,但後者忘記自己當晚穿什麼衣服、有無戴口罩。


被問及見到被告時,被告的狀態,PW4沒有印象。被告則指出,自己應是睡在地下、剛起身,眼鏡掉落身旁。PW4仍稱沒有印象。


接收被告和證物後,PW4在4時51分與夥伴警員21309登上警車,眼目所及不見被告有任何傷勢。被告沒有要求見律師、也不需通知家人。抵達警署後,PW4檢查被告隨身物品,沒有發現磚頭、釘、「火魔材料」,但有1套六角匙、防毒面罩及口罩;直至18日下午1時30分,才見不到被告。接手一刻,鎅刀與剪刀並非在被告身上,被告亦非頭戴帽、口罩、安全帽。被告提出,自己當時並不像一個示威者。


裁判官疑惑被告此節盤問的目標,被告則言,自己希望從警員口中,再三確認21樣證物是否從自己身上搜得。裁判官解釋,被告已在今早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中,同意警方從自己身上搜出21樣證物。被告放棄追問。


被告從材料中抽出1張照片,為自己打指模時所拍照片。他指出,照片中人面部明顯有紅印——甚或是「傷痕」,因相可看出血跡。PW4駁指自己直至交出被告,都未注意到被告身體上出現傷痕,因如


裁判官截停被告,問他是否有投訴。被告答沒有,只是希望了解自己在被捕到羈留期間受到的對待是否合法。裁判官請證人暫避,向被告解釋,從開始案件至今,多次的提訊、審前覆核中,辯方均無提及被告在拘捕流程中受到任何不公對待,被告亦從未提出自己因為受到警方的不公對待,而作出對案件不利的招認。故此,被告一直追問的當日拘捕流程,對反對他所面對的3條控罪並無幫助。


被告表示明白,但仍希望弄清自己臉上傷痕在何時出現;正因如此,才需要仔細盤問每名警員有否目睹自己臉上出現傷痕,以免「在時間上出現空隙」。他又補充,自己當晚曾向警員要求食物、食水,唯不獲答覆。裁判官:「我見唔到點解法庭需要知道呢啲嘢,如果你想投訴,可以去投訴警察課⋯⋯如果你問嘅問題唔關案件事,我唔會俾你問。」


被告又問:「題外話啦,投訴警方有咩機制?」裁判官答:被告可諮詢法律意見,「問一問有咩可以做」;「呢個唔係題外話,我唔係審理題外話嘅。」


被告盤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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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5 偵緝警員14588陳宇霆(音) 作供


辯方盤問


2019年11月18日早上,PW5收到上級指示,前往紅磡警署處理踏浪者行動的被捕人。1時30分左右,他被指派處理本案被告。他為被告錄取Pol 857(警戒口供)及Pol 154(背景口供),後為被告與證物拍攝,和被告到臨時搜身室更衣,以便檢取被告衣服。其後,他帶領被告進行APS程序,包括讓鑑證科同事拍照;整個過程完結後是18日的7時35分,他把被告交還偵緝同事看守。


被告向PW5確認,自己是在10號審訊室中錄取口供。PW5憶述,大部分時間在10號審訊室內只有自己和被告兩人。被告在即將錄取第3項罪名的口供時情緒不穩,自己叫其冷靜不果。被告拍檯,受到一次警告,卻將桌上物品掃落地。PW5見被告開始失控,便過去制止;被告反抗,有同事湊近制服被告,導致被告左邊眼角及面部受傷。PW5強調自己曾問被告是否需要看醫生,被告答曰不需要,但想飲水。PW5見他冷靜下來,為其解除手銬,開始錄第三份口供。


被告與PW5的版本在此分歧。


被告指出,錄取第二份口供時,警員拍檯、「發爛渣」,接著「有3個警員衝過嚟,對我拳打腳踢?檯上面有我血跡?發爛渣一刻我已經講對唔住、我唔應該咁多要求⋯⋯我冇要律師,因為你哋唔會俾。只係我話我17號冇點食過嘢,24小時冇食嘢冇飲水,我想要啲水。你哋一個藍色衫上司有嚟過,攞咗少少野食過嚟,which我係幾感恩嘅。」但後來警員開始打人:「你開始制服我嘅時候,有引到起碼4至5個人過嚟,係噉打、係噉打。隔離有個戴眼鏡嘅,唔知係咪警員2647?佢從審訊室9號衝過嚟,藍色衫警員即刻冚埋——因為你哋係拉簾嗰隻門——冚埋門,等9號裡面嘅犯案人見唔到我當時嘅狀況?」


PW5對以上陳述一概「不清楚」。


裁判官停下,釐清被告長段陳述中的問題點:

一、PW5答「不清楚」,是因為不了解抑或不記得?(沒有觀察到。)

二、PW5是否同意自己有「拍檯、發爛渣」?(不同意。)

三、是否同意當時存在一名「警員2647」?(不同意。)

四、是否同意被告有被「係噉扭頸、噉樣動作」?(不同意。)

五、被告被毆,是否導致桌面有血跡、其後他手腳和面部有傷痕?(不同意。)


被告補充,自己曾在19號上載照片到Facebook,相中可見自己左手有傷痕。他針對PW5說出的案情,質疑「PW5問被控制住的自己是否需要就醫」一節,問PW5:「你認為當時我面上嘅擦傷係足以睇醫生?」被告認為,當晚紅磡警署中多人,若非傷勢嚴重,恐怕警員不會輕易把被羈留人士轉介到醫院。PW5則解釋,自己只是循例詢問被告。


PW5認為是因被告反抗,自己才要把他撳在地上,扣上手銬。被告覆:「你認為我嗰啲叫反抗?」「係由於我極力反抗,先導致(俾人)撳落地,定係(我俾人)撳落地,先開始激烈反抗?」


被告語速逐漸加快,裁判官制止,有對話如下:

裁判官:「請問呢啲問題,同被告有冇干犯嗰3條罪名,有冇關係?」

被告:「有關,個關係係⋯⋯總之有關。我用15分鐘就可以完成呢個部分嘅盤問。」

裁判官:「15分鐘都係珍貴嘅時間。」

被告:「我等咗兩年,先有機會搵到警員問相關嘅流程,呢15分鐘好……珍貴。頭先你問有冇關係——有關係——係公義嘅問題。你哋而家香港政府、同香港警察、司法暴力知法犯法,先導致噉樣嘅事情(可能指反修例事件導致被捕人士增加)發生,你(指裁判官)見到噉樣嘅事情發生都視若無睹⋯⋯」

裁判官:「我唔係視若無睹,你要彰顯公義,唔係喺度。你可以⋯⋯」

被告:「即使我去到警察投訴科,相信我都搵唔到呢個警員、搵呢個編號查無此人、申訴無門。」

裁判官:「點解會搵唔到?」

被告:「總之就係搵唔到⋯⋯兩年,你覺得我冇嘗試做嘢咩?但係我搵唔到呢個number(指警員編號),行咗三間以上嘅警署都處理唔到呢個case?」


被告質問,為何會有3個警員,一同制服手無寸鐵的自己?PW5雖同意被告當時沒有「納架撐」、亦無意圖襲擊警務人員,但他不知道被告當時會做什麼。被告反問:即PW5「傷害我,從而令我冇辦法傷害你?」又提及當時有一「肥肥哋嘅、紮馬尾嘅女警員行過嚟,話『抵撚死啦,好好哋落口供咪得囉』」。


裁判官再次制止被告,要求他讓證人回答問題:

「我以為你想要公義,目的係俾我聽到。如果繼續係噉(指上述盤問方式),你想要嘅公義亦都唔會有任何作用。」


PW5此時答被告:「我目的唔係傷害任何人,只係要制服你。我唔知當時你要做乜嘢,可能係拎起物件傷害其他人,又或是傷害你自己。我估計唔到你下一步。」他又指,明白被告的意思,但覺得被告「唔明白實際情況」。當時,他走到被告身邊,捉住被告手;但被告手舞足蹈,嘗試甩開。故他選擇把被告按在地上,為他戴上手銬。在這過程中,有同事湊近,但他不記得同事接近的時間點,因為事情「太快」。


被告因連串盤問顯氣促,需要除下口罩。他幾番停頓,隨後問PW5:「你認為你啱啱所講嘅嘢係事實?中間冇任何嘅隱瞞,冇任何大話?」


獲PW5「是」的答覆後,被告苦笑。他語氣放緩,再對證物列表的編排作詢問,後提到自己昨日生病,感疲累而坐下,完結盤問。


PW5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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