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24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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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上訴方:控方的主張的控罪涵蓋範圍遠超「補缺去弊」】

代表上訴一方的關文渭大律師指出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9條中,列明法例必須有「補缺去弊」的作用。可是控方卻主張只要證明「任何物品」的管有者,有意圖將其用作「任何非法用途」即可定罪。關大律師認為控方主張的涵蓋範圍是闊到無可再闊,如果有嫌疑即屬犯案,即使管有日常物品都可能被檢控,則遠超法律應有的「補缺去弊」。


關大律師指立法會在1984年曾對cap228第17條進行修訂,將條文中的any such delete咗"such"字。關大律師指修例目的或多或少是針對蔡順興案 [1],所以該次修例在條文中添加了「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使條例可以涵蓋80年代流行的指扣及手扣。唐明治先生在當年修例時亦指其他可以束縛人身的物件,例如繩、手帕,並非修訂針對的物品,可見當時的做法就是補缺去弊。至於為何刪除"such",行政會議的文件及立法會並無解釋。


【索帶有合法用途,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

上訴方指,首先要證明涉案物品適合作非法用途,然後再證明被告有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例如在何家安案 [2] 中,涉案的膠紙並非製作為束縛人身之用,即使將膠紙視為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亦不能用於非法用途因為可輕易地扯脫。 彭寶琴法官質疑關大律師的陳詞的相關性,而彭偉昌法官則示意關大律師嘗試解開索帶。關大律師其後重申無論如何索帶都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


【鄭官錯誤地運用司法認知】

上訴方又批評鄭紀航裁判官以他的日常認知「不時要從一法院搬遷到另一法院,但從沒有見過搬運工人用索帶捆綁物品。」為由裁定辯方證人的說法不合理,但審訊時卻未有向辯方指出他有此關注,對辯方不公。控方則認為檢控基礎已經呼之欲出,即使沒有事先聲明亦不會對辯方造成不公,亦不影響辯方的答辯方向,更何況辯方證人亦無講被告管有索帶的用途,他的證供只提及案發當日打算與被告晚飯後返回公司收拾。

【證據基礎薄弱且刑罰過重】

鄭紀航裁判官判刑時以被告身穿黑衫黑褲、背囊內有豬嘴等物件、當日有未經批准的集會、自2019年6月開始就有人用索帶作非法行為(付国豪案),就推論被告必然會用索帶組裝大型組合物作路障堵塞馬路阻礙交通工具,或作武裝衝突傷人之用。鄭官推論索帶的用途是「武裝衝突傷人之用」已經超越一般香港人的認知,更認為一定有好多同路人附和被告的行為。關文渭大律師批評鄭官進行上述推論的證據基礎十分薄弱,即使考慮本案有示威的背景,6個月即時監禁仍然過高。


【律政司(答辯方)回應】

律政司一方首先認為條文並無指明甚麼是束縛他人的工具,亦無指明「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是指哪一類別工具,所以將索帶歸類為束縛他人的工具並無不妥。再者,1984年立法會曾經按當時罪案的趨勢去修訂法例防止罪案,所以答辯方認為法庭可以因應2019年的反修例事件,自行以符合法例的原意進一步演繹、引申「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定義,答辯方主張條例所限的物品不應只局限於束縛他人、爆竊、入侵民宅。


【上訴方:法庭不可以「司法立法」】

關大律師認為法庭不能以同類原則[3]作為堵塞法例漏洞的藉口,如果當時處理蔡順興案的上訴庭應用同類原則將手銬列入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他就不會上訴得直,之後1984年立法會亦毋須修例。從上述例子可見,法庭對法例的演繹是有局限的,立法的職責應該交予有代表性的立法機關,法庭不可以司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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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ACC639/1977 TSOI SHUN-HING v. THE QUEEN
男子蔡順興被發現持有1對手銬,被控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他稍後上訴;當時上訴庭以條例的「非法用途」僅限於攻擊性武器及入侵民宅為由 (條文此後曾被修訂),撤銷定罪。

[2] CACC550/1995 The Queen v. Ho Ka On

[3] 同類原則,即ejusdem generis rule。一條法律中,不可能完全列舉觸犯該罪的全部物品,如17條僅舉出「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在這情況下,「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若以同類原則來理解,即是與上述列舉物品同類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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