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512-2020-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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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無證據顯示兩人曾踏足暴動現場。

控方指稱當時有一群與兩名被告相似衣著裝備的示威者,因警方防線推進而跑入安樂里,所以推論兩名被告曾參與在軒尼詩道的暴動。李官認為上述推論並不合理,即使合理亦非唯一合理推論。因為軒尼詩道四通八達,就算兩被告被截停前來自灣仔道近安樂里,也不能確定兩被告必然曾出現在軒尼詩道的暴動現場,然後經安樂里進入灣仔道。


李官續指,就算採納對控方最有利的推論,也不能確定兩人從軒尼詩道的那一路段、在甚麼時段轉入安樂里,亦不能證明兩人有踏足軒尼詩道。就算有踏足,是踏足那一段的軒尼詩道?是逗留或經過?如逗留曾逗留多久?在數百甚至上千的人群中的那個位置?曾耳聞目睹暴動中那個的激烈行為? 法庭不得而知。


單憑環境證供不足以證明兩人曾參與暴動。

李官批評控方證據的最大缺失,在於未能證明兩名被告遭截停前做過的事情、曾在那裏經過或逗留。單依賴兩名被告的逃跑路線、被截停的時間及位置、被捕時身穿的衣著與裝備,並不足以證明兩人參與暴動。


李官: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對暴動中的激烈行為知情。

李官又指即使假設兩人曾在暴動發生時出現在軒尼詩道暴動現場,亦不能證明兩人以任何形式參與(親身參與或從旁協助或鼓勵),沒有證據顯示兩人的角色及崗位,更沒有證據證明兩名被告對暴動中的激烈行為知情,所以不能證明兩人曾按照其他人的共同犯罪計劃行事。


不能因衣著及裝備推論兩人曾參與暴動。

至於兩名被告身穿的衣著及裝備,李官認為最多只能推論兩名被告當晚曾參與或出現在示威活動中,不能推論與控罪(1)暴動有關,更遑論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再者,男被告身穿印有紅色十字的反光衣、背囊內大量的急救用品均顯示他在當晚是一名急救員,反而引伸到另一合理推論,即他在現場提供救護服務而非參與暴動,加上本案並無證據顯示他對暴動知情及有共同計劃或協議後,以救護員身份協助共同干犯暴動。因此,就算法庭不接納男被告的救護員身份作辯護理由,無論如何亦不會是招致入罪的證據。


李官:兩人逃跑屬情理之內。

李官認為男被告即使被呼喝態度亦算温和,只是重複呼叫自己個人資料及急救員身份。另一方面,女被告更明顯比其他黑衣人走得慢,橫過馬路時更俯身拾起地上的手提電話,兩人上述行為是否屬於逃跑有商榷餘地。


此外,李官指就算兩人真的如控方所講逃跑,考慮現場有大型示威及激烈事件發生,而且現場有多人逃走、亦有多名警員執勤。無論兩人是否知道有暴動,逃離現場亦屬情理之內,可能是因為恐懼、害怕麻煩、避免牽涉在內或其他個人理由而逃跑。無論如何,法庭都不能將兩人因為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跑,視作支持控方指控的證據。


證人記憶不可靠、做法有違常理,不能證明雷射筆屬於女被告。

辯方批評警員記憶不可靠、沒有清楚記錄當晚在女被告身上搜出甚麼物品,例如PW5 女警19083許小鳳 在2019年9月錄取的記事冊及證人供詞上,指自己從女被告身上搜出黑色手提電話。但許小鳳卻在17個月後即2021年4月主動在另一份補充證人供詞中,更改為「從女被告身上搜出黑色護膝」,並解釋是「看到同事的證物相片,所以記起有錯,是手民之誤,自己有獨立記憶」。


李官同意辯方對證人的批評並認為許小鳳的解釋令人難以信服,因為許小鳳明顯是憑相片才得知她的供詞有錯。李官指如果連護膝與手提電話都可以搞錯,其他在女被告身上搜出的物品亦可能有錯。另外,李官又批評許小鳳稱從女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數量眾多使她印象深刻,但又不進行書面記錄的做法有違常理,指出任何合理的調查人員如在疑犯身上搜到大量物品,理應儘快作書面記錄以防遺漏或出錯,而非單憑記憶。


此外,在本案中共有22名被捕人士,沒有證據顯示PW5、6、7有否處理女被告以外的被捕人士的物品。由於被捕人士眾多,而且暴動這類案件被捕人士的物品很類似,警員忙中有錯的機會較大。證物警員PW7正正將女被告的被捕人編號錯記為AP14 (正確是AP16),可能只是一時糊塗,亦可能是無心之失,但難免再添法庭疑慮。


總結,法庭不能確認雷射筆從女被告的背囊內搜出,故不能肯定女被告管有雷射筆,所以女被告就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罰款$2,000。

上訴庭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並無訂下量刑指引。李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男被告使用涉案的對講機作任何不法行為,所以本案情節相對輕微,考慮男被告即時認罪、過往的良好背景及品格,終決定罰款$2,000 (從保釋金中扣除)。


批准女被告的訟費申請。

李官指雖然控罪所指的範圍當時曾發生暴動,但不能單憑女被告的衣著與暴動人士類似、在暴動現場附近被截停就認為女被告自招嫌疑,因為始終沒有證據證明女被告出現在暴動現場或有任何作為。此外,亦沒有證據證明涉案雷射筆在次被告身上撿獲,此控罪更無可供爭拗的自招嫌疑之處,因此批准女被告的訟費申請。



[16:00 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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