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84/2021

DCCC 984/2021

經修定案情撮要(只供答辯用)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84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逸戰 (“第一被告人”)

陳枳森 (“第二被告人”)

朱慧盈 (女性) (“第三被告人”)

黃沅琳 (女性) (“第四被告人”)



1. 本案涉及一個2020年5月成立的組織,名為“賢學思政”。為了宣傳政治立場,賢學思政舉辦一連串活動,包括設置街站在公眾地方公開發言和公開演說。

2. 在賢學思政中,第一被告人是召集人;第二被告人是秘書長;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則是發言人。


7個街站及公開發言

3. 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賢學思政在多個人多擠逼的不同公眾地點,擺設街站宣傳政治立場。他們設置街站、宣傳紙牌及揚聲器,並有義工派發宣傳單張。案中共識別出7場街站活動:


(A) 25.10.2020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被告人是講者

- 第二被告人現身街站


(B) 1.11.2020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被告人是講者

- 第二被告人現身街站簡短發言


(C) 23.12.2020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被告人是講者

- 第二被告人現身街站


(D) 31.1.2021 第二、第三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二及第三被告人是講者


(E) 21.2.2021 第一、第三、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人是講者


(F) 28.2.2021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被告人是講者

- 第二被告人現身街站


(G) 16.6.2021 第一、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 第一及第四被告人是講者


A. 日期:2020年10月25日 ——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4. 2020年10月25日下午,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沙田港鐵站外設置街站聲援“12港人”(指為免受刑事檢控而逃離香港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截獲的該12入)。街站設置了約2.5小時。

5.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為止。第一被告人提醒公眾緊記“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此話可據有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涵義)。第一被告人表示這不僅是一句口號,而是須秉持實踐的信念。

6. 第二被告人並無任何公開發言,但現身街站。第二被告人協助設置和管理街站,並在活動期間展示紙牌。


B. 日期:2020年11月1日——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7. 2020年11月1日下午,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屯門的商場外設置街站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沙田港鐵站外設置街站聲援“12港人”(指為免受刑事檢控而逃離香港但被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截獲的該12入)。街站設置了約2小時。

8.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為止。第一被告人煽動他人建立“香港民族”。

9. 第一被告人提醒公眾不僅要緊記“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此話可據有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涵義),更要在現實生活中付諸“體現”。

10. 第二被告人現身街站一度簡短發言,重申設置該街站之目的。第二被告人又在活動期間展示紙牌。


C. 日期:2020年12月23日 ——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11. 2020年12月23日下午,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東港鐵站附近行人天橋設置街站,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街站設置了約1.5小時。

12.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不會純屬一場傳統社會運動,而是以“揭竿而起”/“革命“及“戰爭”的形式進行,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為止。第一被告人煽動他人建立“香港民族”和在“心態上”及“技能上”裝備自己。

13. 第一被告人提醒公眾不僅要緊記“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此話可據有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涵義),更要在現實生活中付諸“體現”。

14. 第二被告人並無任何公開發言,但現身街站。第二被告人協助設置和管理街站。


D. 日期:2021年1月31日——第二、第三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15. 2021年1月31日,第二、第三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銅鑼灣港鐵站外設置街站,煽動他人對抗當權者和聲援被法庭判監的示威者。街站設置了約1.5小時。

16. 第二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革命“,對抗及“推翻”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和現有當權者被“推翻”為止。第二被告人煽動他人在“身體上”、“思想上”及“知識上”好好裝備自己為革命作準備。

17. 第三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革命“,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直至香港重光和現有當權者被“推翻”為止。

18. 第三被告人亦煽動他人武裝自己以訴諸暴力和建立“香港民族”。


E. 日期:2021年2月21日——第一、第三、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19. 2021年2月21日,第一、第三、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附近一帶設置街站,煽動他人對抗當權者和反抗其疫情防控措施。街站設置了約1.5小時。

20.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革命”,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和建立“香港民族”為止。第一被告人煽動大眾進行 “勇武抗爭”。

21. 第三被告人公開發言,其間邀請大眾繼續“反抗”現行抗疫措施。第三被告人不僅煽動公眾切勿安裝或使用“安心出行”程式,更煽動他人作出違法行為——即在進入指定處所時提供“虛假”資料,令當局難以追蹤感染源頭。

22. 第四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戰/抗敵”和推翻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和建立“香港民族”為止。

23. 第三及第四被告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此話可據有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及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涵義)。


F. 日期:2021年2月28日 —— 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24. 2021年2月28日,第一、第二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豉油街附近一帶設置街站,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和反抗其疫情防控措施。街站設置了約2小時。

25.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參與“抗爭”和“揭竿而起”,對抗現有當權者。“抗爭”將會持續,直至香港重光和建立“香港民族”為止。

26. 第一被告人又煽動大眾在“抗爭”過程中準備使用暴力,“和勇不分,全民勇武”,帶領公眾呼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27. 第二被告人並無任何公開發言,但現身街站。第二被告人從旁協助第一被告人設置和管理街站。


G. 日期:2021年6月16日 —— 第一、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

28. 2021年6月16日,第一、第四被告人及賢學思政其他成員在旺角設置街站,煽動其他公眾對抗當權者。街站設置了約1小時。

29. 第一被告人公開發言,其間邀請大眾繼續“堅持抗爭”,對抗現有當權者。已判監先驅者未竟之志須由他們繼承。“抗爭”將會持續至香港“重光”為止。賢學思政會開辦“讀書班”及“拳擊班”,為未來做好準備。

30. 第四被告人公開發言,邀請大眾繼續對抗當權者,直至香港重光和建立“香港民族”為止。 


拘捕及會面紀錄

31. 2021年9月20日,警方突擊搜查賢學思政所佔用的葵涌處所,發現賢學思政的街站設備,包括揚聲器、單張、紙牌、旗幟和不同種類的貨品等。警方亦在該處所內發現第一被告人,將他拘捕。第一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32. 警方搜查第一被告人住所,檢獲賢學思政的旗幟。

33. 2021年9月20日,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亦被拘捕。第二被告人在警誡下保持緘默。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與其他被告人是賢學思政的代表,曾在多個不同地點設置街站。

34. 2021年9月22日,第四被告人到警署自首,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總結

35. 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日至2021年6月6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煽動他人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及/或推翻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日期:2022年7月28日


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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