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32 #721YL #Trial [48/25] -A7

DC32 #721YL #Trial [48/25] -A7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8/25]


上午進度 (D1代表盤問A7)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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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盤問A7 (內容如錯請補充,對話內容為概意)


🔸D1(林卓廷)代表盤問


▶️和D1 (林卓廷)之交流 + 陳官持續關注被告對林卓廷D1出現的看法


就與D1接觸,在附近講「圍住番d人先…」階段,被告同意和D1彼此中間有1-2人 ,相距3-4人身位,環境嘈,緊張。


被告同意認知中立法會身份有多些權限,可幫助,而其他人把得知既野都有告知D1 ,見到D1心理認為有d人幫到手,多些安慰感。


同意主觀理念上想對d1講此話「圍住番d人先…」 。指和d1第一和第二段對話隔了一段時間,第一次為面對面,中問無人,但第二次對方無回應,所以認為此次對方未能接收。


🗣️官:無應未必聽唔到架嘛

被告:個刻認知

🗣️官:禁點解唔講多次…對住牆講嘢?

被告:記得有其他事發生,冇諗過要重複至對方回應

🗣️官:d1 呢個時間出現喺西鐵,有咩感覺

被告:自己當時知對方係元朗區既,以為係當區,有覺小小怪,都十點幾,但見到佢所以以為佢係個區,並有同佢講發生咩事


辯方續向被告理解為何認為d1聽唔到冇回覆,被告解釋對方無相關語言/眼神/動作上之回應。


辯方就陳官問及d1 出現後被告之反應,追問知否為何d1出現該處,被告答第一刻不理解,辯就被告早前回答陳官指感少少怪,問)(案發當時)是否緊張,被告同意,辯方問有冇時間去諗點解會有此怪情況,回答冇,只告知對方發生何事,同意之後冇諗點解覺得奇怪。


辯就被告提及「圍住啲人…」的階段,問當時被告認為要做啲嘢前會諗有乜結果先做嘛。🗣️官:唔係圍住有無效果問題,係出聲無人理佢既問題…

辯續問當時現場人士包括d1冇對自己所講的有回覆或行動,被告同意 。辯問提出一樣嘢很難預期會否成事/有人應自己。被告答當刻想表達出嚟,結果無人聽到,同意係先講,做唔做到就後知。


▶️陳官關注被告對在場記者之認知


被告講「圍住d人…」階段,被告和D1中間有一灰頭盔藍衫,被告指當時知係記者因對方於現場有表達過,當d1 到達後該人有前往表達身份。


🗣️官:邊範似記者,咩報館

被告:冇質疑

🗣️官:點解,之前個指稱女記者有press 喺頭盔,視覺一睇就知

被告:對方講

🗣️官:口講警察都得既

被告:無刻意質疑直確性,頭盔為其中一原因,因地鐵站唔會有人帶頭盔,而且認知中記者會帶頭盔。

🗣️官:警察同暴動人士都戴架

被告:睇現場,個時係地鐵站內,但如中聯辦見此會理解為暴動份子


辯方問事後有無任何階段令自己質疑對方記者身份,被告答冇諗過。


▶️處理傷者階段 +陳官持續關注各人口罩手套來源


就片段顯示有女士被打之階段,被告指不知他們幾時出現,續指有白衣人在閘內打人,唔知道打人嘅原因。🗣️官:親眼定聽講女士被打,答:企喺條柱度睇到嘅。


辯問被告有冇見到剛提及戴頭盔的記者有拍片,回答冇印象。被告同意及後階段無再和d1有接觸。


被告曾提及有扶一名女士入男廁,續指有一名穿旗袍女士隨住姑娘(入廁處理傷者)。至處理黑衫男時則多了一男士幫手。辯方問處理女傷者階段第一眼見到旗袍女士是在廁所內或外,答忘記但有見到她一起和姑娘做急救。


🗣️官:處理女士傷勢時有三個幫手,包括你

被告:至少三個

🗣️官:圍住傷者呢

被告:4-5


辯方問第一眼見到旗袍女士的位置 - 回答廁所內。辯問該旗袍女進行急救時有講自己係醫生 - 答冇印象。辯問有無仼何階段聽到對方指在此stand by - 答無聽到相關。


官質疑stand by 是指在醫院待命,辯方指有相關資料顯示旗袍女士有此表達。辯方問是否同意旗袍女士有落手落腳處理傷者 - 答有前後兩次連同姑娘一起進行急救。


🗣️官:佢哋都同樣做緊急救,就有指旗袍女士係醫生,佢做咗啲乜嘢

被告:嗰時唔知道佢係醫生,佢有幫手止血+問傷者情況

🗣️官:有冇架餐

被告:無,有帶住對手套孭住手袋

🗣️官:手套邊個俾佢

被告:唔知道

🗣️官:口罩呢

被告:喺廁所入面應該有帶住

🗣️官:邊個比佢

被告:唔知道


辯方問協助女傷者時被告是否在旁 - 同意 。辯問有冇聽到旗袍女士同該女傷者講述其傷勢,好讓對方之後告知急症室人員 - 答唔記得。辯問當旗袍女士在替女傷者療傷時有告知其傷勢 - 答(冇聽到,有問傷口情況同講應該點做(?)),唔記得有冇聽到對方同女傷者講去到急症室要講乜。


🗣️官:旗袍女士和該指稱護士有冇互動

被告:忘記有冇講嘢但有合作處理傷者

🗣️官:旗袍女士做主動,叫護士幫手?

被告:冇呢個感覺,認為係合作形式


辯方問有冇聽到佢哋講點解出現喺度 - 答無,同意自己唔知旗袍女士幾點到達 。


就被告曾上月台位置,辯問有無任何階段有人講下面大堂情況 - 答:無聽過係大堂。


就被告提及的第二次急救,多左一男士做救護工,傷者不至1人 - 被告指有留意。辯指有一女孩子鼻流血 - 被告答無留意。辯問帶男士入廁所有冇聽到有女仔比樽掟中鼻流血 - 答無聽到因為太多傷者,起碼六至七個,圍觀嘅人喺廁所外面。辯問被告扶男傷者入廁所(之前?)有冇聽到閘外有人掟樽入閘內 - 答有。


▶️官關注室內開傘原因 + 個人行動/判斷 不涉共同目標


就被告在大堂拉返一人入嚟同有叫人唔好做一啲嘢嘅階段,被告同意不知為什麼/原因 引致該些人揮傘。


🗣️官:啲遮係開咗定係咩

被告:有一把開咗,有啲好似冇

🗣️官:室內開傘,點解

被告:有人掟嘢,擋住之用


辯問當時情況混亂,每個人做什麼行動好難知道原因,只能夠跟隨自己思想行動,個人行動屬於個人,和周遭的人不是同樣目標 - 被告以上皆同意。


- D1犯人欄内舉手 -


▶️向議員求助不會考慮其所屬區份


辯問,就被告指知d1係立法會議員+當時認為對方係當區議員,此些會否影響自己決定是否接觸對方 - 回答不相關,即使是其他議員也會搵求助。


🗣️官:(講左堆野,聽唔明問乜 - 類似質疑被告覺得唔重要,但又曾提及以為對方(d1)係新界東,包括元朗區,所以先要向對方報告。被告解釋自己當時以為係新界北,覺得奇怪係因為諗點解會有立法會議員…)


辯問覺得奇怪是否意思為什麼會有立法會議員在該處. - 被告同意。辯問是否不關區域事,其他區也會向對方求助 - 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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