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人類罪(上)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反人類罪(上)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危害人类罪




(一)【謀殺】


是一項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結束生命,或使他人受嚴重傷害後死亡。屠殺是一種謀殺,不論是親自實行或命令他人執行都一樣。基於生命權是行使一切權利的基礎、且一旦喪失無法恢復,謀殺在所有普通法國家中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謀殺罪(或殺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為該國刑事法所規定的最高刑罰(例如死刑、終身監禁或法定最高監禁年期)。禁止謀殺被認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類文化都禁止謀殺。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對謀殺定義的爭議性不大。


構成謀殺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義:

  • 殺人的行為是有預謀的,行兇者在明知有關行為會使他人死亡仍然作出有關行為
  • 即使並非親自下手,主使者也犯了謀殺罪
  • 即使沒有特定的謀殺對象,但在有關行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縱火、引爆爆炸品)在理性認知下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情況下仍作出該等行為,導致他人死亡


謀殺罪一旦罪名成立,犯下謀殺罪的罪犯多會被判該國的最高刑罰,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對謀殺的刑罰包括死刑,而部分國家和地區則沒有死刑,在沒有死刑的國家,對謀殺的最重處罰可能為無期徒刑,或者接近法定上限的有期徒刑。


死刑是否有助減少謀殺,是一個具爭議性的話題。這問題也是死刑存廢問題的主要焦點。一般人在直觀上常認為死刑有助控制謀殺案的數量、有助維持治安;但多數犯罪學者及國際特赦組織等部分人權團體認為死刑無助治安,「死刑無助治安」這點,是多數犯罪學者的學術共識,而「死刑不能減少謀殺,甚至還可能會增加謀殺,因此死刑無助治安」的說法,也確實有量化數據研究的支持


但目前依舊有許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數據研究,這其中包括 Naci Mocan 等傾向廢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強的嚇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這點,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論。另一方面,有研究顯示,死刑確實有助撫慰受害者家屬;此外一些人認為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說死刑是唯一能確保殺人犯不會再犯下殺人罪的方法。


以下內容乃是一些相關的解說:

盡管一些研究認為死刑對謀殺沒有更強的「嚇阻效果」,但也有相當多基於謀殺犯罪率數據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確實對謀殺有更強的嚇阻效果,像例如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而那兩篇認為死刑嚇阻效果不明確的論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嚇阻效果存在,但證據薄弱。另外在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為對死刑嚇阻效果的後設分析,而該篇後設分析明確支持死刑有嚇阻效果的說法,但該篇文章也說,死刑嚇阻效果的呈現結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關;另外消息指出,南韓在1998年停止執行死刑後,謀殺率顯著增加。


另一方面,美國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無助治安」,像例如澳洲於 1960 年代中期執行了最後一個死刑,但殺人犯罪率長期而言無明顯變化。英格蘭於 1966 年廢止死刑,廢止後二十年內殺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遠低於其他犯罪種類,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奈及利亞的研究亦未發現死刑減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


著名謀殺案

西方

亞洲




(二)【種族滅絕】


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或群體滅絕


是指人為的、系统性地、有计划地對一个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國民团体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但法律學者對于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该词最早由波兰犹太法律学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 “genos” 来源于希腊语 “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 “-cide” 来源于拉丁语 “cidium” 或法语 “cide”,意思为杀害。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灭绝種族罪公約》,简称CPPCG條約。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国族族群種族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該團體的成员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员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目录:

1 - 近代被國際組織定性为种族灭绝的事件


1.1 猶太人大屠殺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通過種族清洗屠殺了近600萬猶太人,除此之外納粹德國也系統地對歐洲近500萬的吉普賽人、同性戀者、蘇聯戰俘、左翼份子(包括共產黨員)、耶和華見證人、政見不同人士進行屠殺。


1.2 希臘種族滅絕

希臘種族滅絕是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的希臘人所進行的種族滅絕,時間由1914年起,至1923年兩國簽訂協議希臘土耳其人口互換為止。據估計有近九十萬希臘人遇害。屠殺的原因是青年土耳其黨人欲對鄂圖曼帝國進行更全面的突厥化,也為了防止希臘人破壞帝國的團結。屠殺手段包括被迫死亡行軍,驅逐,任意處決希臘人。協約國譴責鄂圖曼帝國資助的大屠殺為危害人類罪。國際種族滅絕學者協會在2007年通過了一項決議申明這是一場反人類種族滅絕。


1.3 亞美尼亞種族大屠殺

1915年至1917年,青年土耳其黨人對奧斯曼帝國境內亞美尼亞人進行驅逐、屠殺、搶劫、強奸,受害者達150萬之眾。聯合國、歐洲議會、比利時、法國、希臘和俄羅斯稱這宗屠殺為 “違反人性的罪行”,聯合國於1978年將此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


1.4 亞述人種族大屠殺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青年土耳其黨人對鄂圖曼帝國境內亞述人實施種族大屠殺。在1914年至1920年間,上美索不達米亞的亞述人被鄂圖曼帝國青年土耳其黨人的軍隊強行徙置與屠殺,當地阿拉伯民兵和部落武裝,包括庫爾德人,車臣人和切爾克斯人也攻擊的亞述平民,估計造成150,000–300,000人死亡。但不同於對待亞美尼亞人,鄂圖曼帝國政府沒下令攻擊亞述人,沒採用標準化的種族滅絕手法,在一些城市,所有的亞述人被殺害,其他人被迫逃離。這些屠殺是經常由當地的庫爾德人攻擊而進行,亞述人逃亡的過程中疾病和飢餓增加了死亡人數。在2007年,種族滅絕學者國際協會(IAGS)達成共識,即「1914年至1923年之間鄂圖曼帝國對國內亞美尼亞人,亞述人,和本都希臘人和安納托利亞希臘人進行種族滅絕。


1.5 盧旺達種族滅絕

1994年盧旺達種族滅絕發生在位於盧安達,是胡圖人對圖西人進行的盧安達種族滅絕,強奸,搶劫。


1.6 斯雷布雷尼察屠殺

 1995年7月波斯尼亞戰爭期間,拉特科·姆拉迪奇領導下的塞族共和國軍隊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斯雷布雷尼察進行大屠殺,造成大約8000名當地波斯尼亞穆斯林男子死亡。2004年4月,海牙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將此次事件定性為種族滅絕,國際法庭也確認此事件為種族滅絕。


1.7 印第安大屠殺

在16-19世紀發生在美洲大陸的一場殘暴的屠殺。歐洲人往美洲殖民時歐洲人以及美國、加拿大等國白人屠殺美洲原住民印地安人,最後印地安人大量消失,是屬於美洲的種族滅絕史。僅加拿大政府19世紀70年代就將同化原住民列入官方議程,公開宣揚 “扼殺印第安血統從他們的孩子開始”,通過設立寄宿學校,對原住民實施文化滅絕政策。


 2015年真相與和解委員會(TRC)發布了最終報告:寄宿學校系統被定性為種族滅絕的案例;這與歷史學家約翰·S·米洛伊(John S. Milloy)觀點一致。理由為 “破壞了允許該團體作為一個團體繼續進行的那些結構和做法”。該報告指出,寄宿學校“是消除土著人民成為不同民族並違背他們意願將其納入加拿大主流的一致政策的一部分。”並記錄了加拿大至少15萬名在校學生的經歷(通常是悲慘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還認為 “六十年代鏟除(Sixties Scoop)”(一種在加拿大大規模遷移20,000多名土著兒童的活動)是種族文化滅絕的一種形式。該報告指出,關閉寄宿學校導致 “兒童福利機構照顧的兒童人數大大增加。” 全國各地成千上萬的土著兒童被迫從其出生地中撤離。1985年埃德溫·基米爾曼法官(Edwin Kimelman)關於土著人民和兒童福利政策的報告 “無寂靜的地方(No Quiet Place)” 也指出 “種族文化滅絕行為是有系統地,常規地進行的。”


艾伯塔省 (1928–72)和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933–73)的絕育立法試圖限製“不健康”者的繁殖,並越來越多地針對土著婦女。在法律內外以及在聯邦政府運營的印第安醫院內,都對土著婦女進行了強迫絕育。這種做法一直持續到21世紀。大約有100名土著婦女聲稱,她們在1970年代至2018年之間經常處於處於虛弱的懷孕或分娩狀態時被迫同意絕育。卡倫·斯托特(Karen Stote)教授認為,通過這些方式,對土著婦女的強迫絕育可以被視為試圖破壞一個群體的生存能力。

参見:對土著民族的種族滅絕 中美洲土著民一節和印第安大屠殺列表


1.8 對澳大利亞原住民的屠殺

19世紀初以來,隨著歐洲移民在塔斯馬尼亞島上的殖民定居與經濟開發,為奪取土著黑人世代棲居的狩獵地,歐洲殖民者對原著居民在1803年-1876年間對塔斯馬尼亞土著黑人進行了驅逐、屠殺。1869年 3月,最後一個純血統的土著男子威廉·蘭奈死於霍亂性腹瀉,1876年5月, 最後一個純血統的塔斯馬尼亞土著婦女特魯卡尼尼死於霍巴特,整個種族從此滅絕,世界近代史上慘遭滅絕的唯一種族。


塔斯馬尼亞原住民的幾乎被屠滅被包括羅伯特·休斯(Robert Hughes),詹姆斯·博伊斯(James Boyce),林德爾·瑞安(Lyndall Ryan)和湯姆·勞森(Tom Lawson)在內的歷史學家描述為種族滅絕行為。「種族滅絕」概念的作者拉斐爾·萊姆金(Raphael Lemkin)認為塔斯馬尼亞島是世界上明顯的種族滅絕案件之一,休斯將原住民塔斯馬尼亞人的損失描述為 “英國殖民史上唯一真正的種族滅絕”

參見:黑色戰爭和對土著民族的種族滅絕中對澳大利亞和塔斯馬尼亞的殖民


1.9 日軍在中國的大屠殺

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軍攻陷旅順,對市內居民連續四天進行殺戮,最大的被屠殺數字達兩萬,老弱婦孺無一幸免。屠殺過後全市僅剩三十六人生還


南京大屠殺是對於日本帝國軍隊在大日本帝國的侵華戰爭全面升級的初期占領中國首都南京城後,對當地居民、戰俘等中國人實施的有組織、有計劃、有預謀的大規模屠殺、強姦以及縱火、搶劫等一系列戰爭罪行與反人類罪行的統稱。日軍暴行的高潮自1937年12月13日攻占南京開始持續6周以上,直至1938年2月開始有所收斂。南京大屠殺之前,日軍在上海、蘇州、嘉興、杭州、紹興、無錫、常州等地也進行了一系列的屠殺平民活動。


南京大屠殺之外,日軍還曾在中國其他地方進行多次規模或大或小的屠殺。在中國許多縣市的歷史上,都有二戰期間遭日軍屠殺的記錄。比較著名的有撫順平頂山屠殺、臺灣對賽德克族清洗等。

日本在中國北方實施了「三光政策」。

参見:日軍戰爭罪行


2 - 其他受爭議的种族灭绝事件


2.1 美國對非裔的暴行

雖然奴隸製的存在可能是後來非裔黑人這一概念出現的原因,但是對非洲人的奴役深深紮根於經濟基礎中。在整個內戰後時期,為鞏固之前存在的社會秩序,種族分層已經被非正式地系統強化了。嚴格從法律意義上說,黑人的投票權仍然存在,然而,投票稅,像美國私刑(通常由自稱3K黨復活的團夥實行,多建立在重建後的南方)這樣普遍性的恐怖活動,以及例如祖父條款這樣的歧視性法律法規都使美國黑人,尤其是南方的美國黑人依舊不具有投票權。


不僅如此,這種歧視還延伸到了國家立法中,在對黑人學校和白人學校的 “經濟援助分配上顯示出了極大的不公平。” 除此之外,有時候縣級官員還會把明確標記要給黑人的資源重新分配給白人學校,從長遠考慮,這種做法破壞了受教育的機會。這段時期有時也被視作美國種族關系低谷期,因為有關種族主義,種族隔離,種族歧視以及白人至上主義的叫囂都在這一時期增多了。與之相應地,反黑人暴力運動也大大增加了,種族騷亂事件頻發,例如1906年的亞特蘭大種族騷亂事件和1921年的土爾沙種族屠殺


隨著非裔美國人大遷徙,美國白人對南方黑人的刻板形象常使他們將例如犯罪和疾病等城市問題的出現歸罪於美國黑人的存在。總的來說,北方的美國黑人在生活的方方面面中都遭遇了一系列歧視對待。在職業發展上,適合黑人的總是地位低下,晉升受限的經濟機會。在房地產市場中,應對黑人湧入的是更為強硬的歧視政策,這導致了一系列 “有針對性的暴力,限製性契約,經濟歧視和種族傾向” 羅斯伍德大屠殺

參見:分類——針對非裔美國人的種族暴力行徑美國種族主義


2.2 印尼1998年排華事件

1998年印尼排华事件,又称「黑色五月暴动」,是指從1998年5月13日至16日发生在印尼棉蘭、雅加達、梭羅等城市的一系列針對華裔社群持續約三天之暴動。


2.3 新疆維吾爾族種族滅絕指控

参见:新疆民族衝突新疆再教育營对习近平的争议




(三)【人體試驗】


人體試驗(英語:Human subject research)

 專指在人體上進行醫學實驗。這種實驗是醫學研究的重要部分,一般由志願者自願參加臨床試驗,但仍有大量試驗是非自願的秘密實驗。

道德規範

一般認為紐倫堡守則赫爾辛基宣言建立了停止停止濫用活體人類進行醫學試驗的道德規範。

實驗原因

化粧品、新藥物或新療法在研發階段時,通常會先進行動物試驗,動物試驗通過之後進行人體試驗。有些化粧品或藥物的實驗需要在人體身上方可進行。

臨床試驗

医学和药学研究者通常要为藥物的最低有效劑量和治療的效果、藥物的安全性、適應症狀以及不良反应进行临床实验。

为了研究與其他藥物的交互作用、比較舊藥和新藥之間的不同,因此需要一些患有特別疾病者的實驗志願者,為了征集這些志願者醫院、藥廠或研究机构将共同向藥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亦有部份比較著名的例子,醫生為免對其他人的生命受到威脅,而直接在自己的身體做試驗。這種做法亦稱為“自體試驗”。

秘密實驗

歷史上有多次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的秘密醫學試驗。這些實驗通常被認為是人類歷史上可恥的暴行,其中已經公開的著名例子有:

日本

德国

主條目:納粹人體實驗

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實施過眾多非人道人體實驗。戰後的紐倫堡審判因此中提出了一套人體實驗的準則,紐倫堡守則主要強調合法人體實驗的非強迫性,實行前的知情同意,以及無後果退出的自由。這是人體實驗第一次被規範化,也為今後眾多人體實驗準則奠定了基礎。

美国

主條目:美國不道德人體實驗

  • 中情局思想控製計劃,針對美國和加拿大公民的腦控實驗
  • 危地馬拉梅毒試驗,美國在1946年至1948年間為檢驗青黴素治療梅毒的效果,在參加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在危地馬拉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 塔斯基吉梅毒試驗,美國公共衛生局性病部門在1932年至1972年間於阿拉巴馬州與高等院校合作,對近399名非洲裔男性梅毒患者及201名健康非洲裔男性所進行的一系列人體試驗。

除美國政府主導的人體實驗外,美國的藥物公司也在印度等欠發達地區進行人體臨床實驗。參與實驗者甚至包括不知情者(多為文盲)的嬰兒,如自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即有49名印度嬰兒在德裏的全印度醫學科學研究所因藥物實驗而死亡。

英国

  • 1950年代在波頓(Porton Down)的人體實驗,導致了空軍二等兵羅納德·麥迪遜(Ronald Maddison)的死亡。



更多參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人體實驗

活體解剖

731 部隊

納粹人體實驗

美國非道德人體實驗

纽伦堡守则

赫爾辛基宣言




待續:

反人類罪(下)Crimes against human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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