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AR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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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申請方(律政司)陳詞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陳詞交代背景,指當日11月11日有「大三罷」,本案發生在07:55左右,稍早時在07:20左右案發地點西灣河港鐵站外發生開槍事件後,多人聚集叫囂,現場情況混亂接近失控邊緣。申請方在庭上播放警方拍攝的片段,申請方指當時多人嗌:殺人犯!殺人犯!而且警方人數遠比群眾少。即使不屬非法集結,但考慮案發前的開槍事件加上聚集人群的口號,本案其實有社會事件背景,因此判刑要考慮阻嚇性,而且現年37歲的答辯人亦非年輕人,所以判刑時毋須考慮其更生因素。


彭偉昌法官的觀察

彭官從片中段觀察到當時有大約2、3百人,當中包括答辯人及其他身穿校服人士聚集在警方封鎖線外、他們阻礙交通堵塞馬路、有人向警員大嗌「你試吓開槍呀嗱」、「打仗呀依家!開槍?」、「仆街啦!」。申請方及答辯方都同意彭官的觀察。


【案情的嚴重性】

申請方指當時警員曾警告包括答辯人在內的現場人士離開,但答辯人不但沒有理會,更站在原地點煙。此外,裁判官亦無考慮案發背景、答辯人曾經站在警員與疑犯之間舉高手擋警員、之後將疑犯拉走使疑犯在20米後才被捕、若其他人仿效答辯人的衝動行為(一齊搶犯?),情況會一發不可收拾等案情嚴重性。


申請方又批評原審裁判官低估案情嚴重性,錯誤地認為答辯人只是途人而非「集結」的參與者,亦沒有考慮答辯人的阻差行為「用手扯走疑犯、推警長」某程度屬於襲警,所以今次阻差的嚴重性不比襲警低,而且答辯人先舉高手擋警長,之後再扯走疑犯與他一起跑走、再推上前追捕他們的警長。即使本案嚴重性、對警員造成的阻礙未如劉家棟案,但仍然要判處阻嚇性刑罰,所以即時監禁是合適的判刑選項。


🟡 答辯方回應

潘熙資深大律師回應指感化令報告顯示由於疫情關係,答辯人沒有參與社區活動,不過感化官安排答辯人剪報,之後與感化官在每月的一次見面中進行時事討論。現在感化令快將完成(剩餘2個月左右),所以不應重新判刑。


潘大狀指答辯人只是推警員一下、阻礙的時間短暫、兩人在20秒後雙雙被捕、亦沒有任何警員因此受傷,原審裁判官判刑並非基於被告推警員一下,亦有考慮案發背景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但潘敏琦法官批評原審裁判官判刑提及阻嚇性刑罰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彭偉昌質疑如果答辯人當時真的在上班途中,為何當時會在混亂的港鐵站外逗留點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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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A SIDE NOTE】

話説本案在2020年10月19日判刑,10月30日律政司就提出覆核申請(104覆核)。潘敏琦法官質疑為何事隔5個月於2021年4月8日才在觀塘裁判法院作刑期覆核,要求律政司解釋到底是因為法庭日誌安排?需要索取指示?抑或有其他原因。律政司一方解釋是等候答辯及判刑理由聆訊的謄本,潘法官聞言斥:Obtaining transcript won't take five months!!


律政司一方稱自從提出申請以來一直未獲裁判法院回覆,所以他們在2021年3月19日再去信法院要求跟進,最終排期於4月14日處理。法官指出就算是案情複雜的案件,準備謄本亦無需5個月,反問律政司一方,是否覺得裁判法院久未回覆是正常做法,所以不更早去信跟進?律政司一方無言以對繼續「疑衣鵝俄」,不斷講my apologies。


【22:11 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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