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法律代表 陳詞

⏺A9法律代表 陳詞


控方沒有證供指出A9被捕的時間、地點,沒有證據指證A9曾參與暴動。

即使A9被捕時的衣著為黑衫黑褲,法庭亦不能單憑此證供推論其為參與者。再者,A9當時管有的物品他只有一個藍色的外科口罩;無論口罩、衣著,都不能證明A9為參與者。 


根據FACC6/2021第八十二段(註1),辯方同意可以透過說話、動作等滿足「行為」的定義,並不一定要滿足判詞中所有屬於「行為」的例子才可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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