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9法律代表 #方富樂大律師 陳詞

⏺A9法律代表 #方富樂大律師 陳詞


📎司法認知


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但只限於確立社會運動中部分人會有若干衣著,並不代表該衣著與暴力示威者有必然關係。至於裝備,當時常有發射催淚煙的情況出現,一些保護性裝備的出現並不足為奇。


📎交替控罪


法庭關注若然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認為非法集結罪足以成立的話,辯方會作何說法。辯方表示可以。


📎參與定義


辯方指出單憑被告有意圖成為集結者的一份子並不足以滿足參與意圖,需要證明其有意圖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方能滿足參與意圖。誠然,若現場其他人士正在作出相關行為,而被告有表達支持的話,則足以構成參與意圖。


逗留在現場並不足以構成參與,需要證明被告在現場確實有作出一些行為。若被告是前往了暴動現場並逗留,亦有意圖成為集結者一份子(無心壯大聲勢)的話,亦不足以構成參與。


📎逃匿證據


A9的拘捕警員(I),I指出自己尚未向其表露身分時,A9已經正在逃跑當中,因此可見A9並不是為了逃避I的追捕而逃跑。


📎有關控罪三


控方邀請法庭使用司法認知裁定被指稱為攻擊性武器的證物是適合拆解路邊的鐵欄作非法用途,辯方表示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任何人使用何種類型的工具去拆除欄杆的情況。若控方以來司法認知的話,並沒有任何事實基礎依司法認知。亦沒有證據顯示該兩項證物曾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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