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7法律代表 #劉漢泓大律師 陳詞

⏺A6、7法律代表 #劉漢泓大律師 陳詞


📎司法認知


法庭可以就著衣著方面運用司法認知。辯方指出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裁斷示威活動中常有某種特定衣著,但有這些衣著的人士不必然是暴力示威者。


📎交替控罪


法庭關注若然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認為非法集結罪足以成立的話,辯方會作何說法。辯方表示在法理層面而言,法庭是可以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的。


📎參與定義


辯方表示只是逗留在暴動現場而不作任何行為的話,視乎情況,可以滿足參與定義。


📎有關指控A7曾作出訂明行為


有關PW9指稱與控方提交的證據(例如截圖)都不能顯示A7被發現位置的附近有玻璃碎,而經化驗後,A7當時手戴的手套上並沒有驗出任何化學成分。


📎逃匿證據


被告逃匿有許多可能性,並不能排除所有其他可能性。


📎就著控罪二


控方指稱A6被控管有的剪刀是用以掘磚,而影片中亦看不到加士居道有人掘磚,當時現場地上亦有許多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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