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PW9
📎PW9的裝束
PW9於案發日以便衣執勤,意思即穿著「自己的衫褲鞋襪」,但PW9稱警方有提供多功能褲,而同事私下亦會相約購買差不多款式而保護性較高的鞋款。
辯方指此做法與便裝防止被人辨認出的目的互相矛盾,PW9同意便裝警員沒有制服,但認為「周街都係鏡頭,都知我地係便裝。」
在12月之前,訓示室因踏浪者行動而改為臨時羈留室,PW9不肯定此改動由何時開始,但同意案發時踏浪者行動已開始約半年。
📎證物處理
PW9確認00:35-01:20為偵緝警員第七隊中的其中一名隊員為A5拍照的時間,即約1小時。
而辯方所指拍照時間應為00:58-01:04,PW9回應「答唔到」,但可確認是先拍個人照,緊接便拍證物照,但沒有印象A5之後是否到A6影。
而在拍攝證物時沒有更換墊底白紙的決定由刑偵警員作出,沒有印象該警員有提供原因。
📎證人供詞
PW9在記錄中沒有提及:
-換紙——PW9解釋沒有記錄的原因是因為該職責由調查隊負責
-在拍攝證物照片時自己有戴手套——因PW9認為沒有需要
-供詞所記錄的時間是根據自己手錶所寫——PW9同意
-換手套防止交叉感染——PW9同意冇提及但不同意沒有更換手套,並認為沒有在供詞提及並非重要遺漏
辯方指出根據相冊(3)照片(55、71),兩張照片打開背囊的雙手所戴的手套是同款,亦穿著同款便裝鞋,故兩張照片的手屬同一人,PW9回應「不會」。
辯方指出A5的個人相及證物相非連續拍攝,PW9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