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PW10(1)

⏺A6法律代表 #黎家傑大律師 盤問PW10(1)


PW10表示案發當日踏浪者行動已開始了幾個月。PW10知悉示威活動中常見汽油彈,亦見過汽油彈。


PW10就著本案錄取了兩份供詞,第一份是於2019年12月4日1000時在新界北總部錄取的;第二份則是於2021年7月20日應本案調查人員就著本案的細節作出補充,PW10指出該人員並沒有指明要補充何許細節。


辯方指出PW10記事冊與第一份供詞的內容十分類同,PW10同意。


📌展示PW10記事冊複印本

記事冊的左側寫著時間(如2233),右側紀錄事情


PW10表示記事冊內容是補錄的,惟記事冊中不曾出現補錄的字眼,這些紀錄是在拘捕行動結束後補充的。PW10表示自己有兩本記事冊,PW10指出另一本記事冊用作完整紀錄所有拘捕流程。


📌展示P120相片冊(2)相片(16)

顯示A6被捕時衣著


📌播放P102 仁愛堂賽馬會社區及體育中心閉路電視

拍向屯門公路

由22:33:15播放至22:33:35


📌同時展示閉路電視截圖,後呈堂為D4(1-7)


22:33:29 PW10表示不能確認畫面左邊的人是否A6

22:33:17 有一名穿著短褲開始跨過行人路及馬路間的圍欄

PW10表示不能確認該人是否真的身穿短褲


其後PW10確認該人身穿nike衛衣及短褲,其後該人手在跨越時有觸碰到欄杆。


辯方指出片中人的衣著與A6相同,PW10相似但不能確認。


22:33:37 辯方指出路邊黃色膠欄的警告燈正在閃爍,PW10確認

22:33:57 PW10確認警車到達現場


辯方指出鏡頭顯示警車到達現場時的駕駛方向及黑衣人逃跑的方向一致


📌展示P122相片冊(4)相片(2)

可見有一身穿短褲的人


PW10表示該人衣著與A6相似但不能確認。


PW10表示當時在現場聽不到有同僚提醒現場有人投擲汽油彈,而在截停A6後偵緝警員5890通知PW10在現場檢獲物品,當時尚未拘捕A6。


PW10在拘捕A6時有向其提及在現場找到白電油及兩支汽油彈。


PW10指出拘捕A6是自己獨立的決定,並不是有人下令而作出拘捕。至於拘捕時間2250則是自己看手錶而得出的。


📌展示P131相片冊(7)相片(3)

攝於2019年12月2日


辯方指出拘捕位置為相片中H1117附近


PW10截停A6後先鎖上手銬,再搜查背囊。辯方指出制服A6期間A6曾面向地趴在地上。


📎A6如何背著背囊

辯方指出PW10所謂自己手持背囊,實情是A6背著一邊,自己拿著另一邊,辯方指出實情是到達警署前A6都是一直背著兩邊背囊帶的,PW10不同意。


辯方指出PW10在第二份供詞中方提出自己在2253時帶同A6物品一同押解A6上警車,第一份供詞、記事冊亦不曾提及A6甩了一遍背囊帶一事。


辯方指出PW10制服A6後A6的左邊面額受傷,口罩亦有鬆脫


📌展示P120相片冊(2)相片(16)

顯示A6被捕時衣著

可見A6左邊嘴角下面有紅


辯方指出A6被制服後因為口罩鬆脫而導致面部受傷,而A6到達警署後才脫下手套。


辯方指出A6在被制服期間曾跌倒在地,雙手有機會碰到地面,PW10上索帶手銬時亦會碰到A6雙手,PW10同意。


📎PW10不曾紀錄自己有戴手套

在PW10的紀錄裡不曾提及PW10在現場有戴上手套,在第二份供詞時才首次提及自己在警署檢取證物時有戴上手套。辯方質疑若然PW10果真一直戴著手套,理應在較前片段就開始紀錄,PW10表示因檢取證物一環節重要,因此特意記述自己有佩戴手套。


辯方指出PW10在所有供詞中沒有提及在現場搜查時有佩戴手套是重要的遺漏,PW10不同意,解釋指自己一時遺漏而沒有紀錄(???)。


辯方指出A6被鎖上手銬曾坐在地上,手部有機會接觸地面,PW10同意。A6在現場逗留約二十分鐘方登上警車,期間一直雙手反扣坐在地上。


辯方指出A6其後乘坐的警車上其他被告,PW10同意,但不記得實則有多少名被告。


2335時會見值日官,PW10表示此時間紀錄為自己的紀錄。


PW10從2015年開始擔任偵緝警員。PW10表示案發當日有較多被捕人,因而較難有獨立的房間錄取會面紀錄。


📌展示P120相片冊(2)相片(?)


📎時間、程序紀錄

辯方詢問為何A6拍攝照片的地點與其他被告不同,PW10表示有可能是錄取會面紀錄後才拍攝的。


辯方指出PW10在錄取警誡供詞時未有提及部分證物,質疑當時房間內根本沒有證物在場,PW10不同意。辯方指出PW10、A6及其母親是在會面室內錄取警誡供詞,期間房間內沒有任何證物,PW10不同意。


辯方指出會面時若有其他人在場理應作出紀錄,PW10表示當時訓示室內確實有其他人,但他們都是在做一些不相干的事情,因而沒有紀錄。


辯方指出警誡供詞中,PW10沒有紀錄期間曾經暫停(去了拍攝證物照片),PW10不同意。#郭啟安法官 再三詢問後,PW10改口稱自己有可能紀錄有遺漏,辯方指出實則上PW10未有遺漏紀錄,PW10稱不確定。


辯方指出PW10的第二份供詞指出,其於案發當日2327-2330時,PW10檢取證物(放入證物袋)、向其他警員展示證物並拍照。辯方質疑PW10的記事冊及第一份供詞均沒有提及,何以在一年半後會橫空出世記起拍照一環節。辯方指出實情是,拍攝證物照片時PW10及A6並不在場,而是在補錄警誡供詞。


辯方指出因為PW10當時正在補錄警誡供詞,所以並不是由PW10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及拍照,PW10不同意。PW10表示自己是在2330後拍照的。


辯方指出0001時偵緝警員才開始替所有證物拍照,PW10不記得。辯方指出偵緝警員在0105-0110間拍攝A6證物照片,而PW10沒印象曾暫停錄取警誡供詞,辯方指出所以拍攝證物照片時PW10及A6不在場,PW1不同意。


📎證物處理

PW10表示在訓示室內,自己與A6在長桌處面對面坐時,自己並沒有將證物放在長桌上(此作法不違反警員守則),因擔心A6會有機會接觸及破壞證物。PW10表示當日沒有留意訓示室其他警員如何處置證物,並表示不會批評其他警員的做法。


辯方指出警員需要拆開被捕人士電話內SIM卡等可拆開物件才能將電話放入貴袋,期間電話會碰到桌子,PW10指出自己當時隔著貴袋拆除電話。


📌展示P121相片冊(3)相片(?)

顯示一個豬嘴


PW10在主問時表示此豬嘴被放在完好的包裝中,辯方指出其需要將證物放在桌上拆開包裝袋才能拍照,PW10不同意。


-盤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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