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法律代表 陳詞

⏺A6法律代表 陳詞


控方表示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證被告,但法庭可以憑著種種環境證據推論。


控方希望法庭可以向被告不是住在現場附近的方向作出推論。採納A2法律代表在此議題上的陳詞。


單憑衣著不足以推論被告是否參與者,惟控方指出被告並非住在現場附近,然而,香港沒有宵禁,案發時間是否正如控方所說的般夜?那一區是否閒人勿進?


終審法院案件FACC6/2021中提及到單純出現在現場(mere presence by self)不足以滿足「參與」及「aiding and abetting(協助與教唆)」的定義,需要視乎案件個別情況,惟本案沒有證據指證A6曾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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