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盤問PW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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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PW63觀看片段後形容QP身上物品時使用「light tone」、「dark tone」「mid-dark tone」,沒有直接形容顏色。


報告第9頁,潘嘉俊博士對比A6的一對波鞋,比較波鞋的鋸齒邊緣(irregular edge) ,但PW63不能講出波鞋的實際顏色。


報告第8頁,PW63憑右下角的招牌對比A6的背囊,辯方律師提出除了「outdoor」 字樣外,「outdoor」下還有「products」字眼,但PW63稱已經忘記。法庭指示讓PW63觀看證物背囊(P6-8)。辯方指出在報告附件的放大版圖片看不到「product」,PW63稱看不到亦不代表不存在,圖片上面是深色圖案(pattern),下面看到有某些東西,但不能確認是甚麼。 辯方再提議「outdoor」的「o」是有些許設計的,同意,但片段中看不到。


在報告附件的放大版圖片(close up view),辯方稱模模糊糊能見到「o」並非通孔,PW63解釋此為片段限制,O字看似有一個孔,事實上則未必是。


PW63表示有見過outdoor這個牌子,但對於該牌子是否常見,PW63反問自己身邊沒有人用是否代表不常見?


報告第10頁,PW63指出A6的手套上有圖案(pattern),手背上有一片中色調的斑(mid tone patch),在近鏡中(close up view),辯方提出該patch似是淺色陰影。PW63解釋報告選用的截圖已經是眾多格影片中最清晰的一格,該斑一直存在,並非時有時無,因而絕對不是陰影。


就A6而言,PW63指出背囊、鞋、手套,三樣證物同時出現在同一人身上,關於A6的褲則沒有結論(no conclusion),但原因並非辯方所指的「褲並沒有特別特徵」。PW65指出片段看不到並不代表不存在,其實褲上有好細小的圖案(pattern),只是不足夠成為外貌之上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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