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27證供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27證供



⏺ PW27 偵緝警員5960 - 處理A3及A4證物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主問


案發當日1810時,PW27身處長沙灣警署,被指派負責處理兩名被捕人,其中之一為本案A4。PW27從偵緝警員13288(PW14) 接收A4及其相關證物,盤點證物後於凌晨時分在THA進行APS程序,有好好保管證物,至2110時交由女偵緝警員6613處理。

PW27負責處理的另一名被捕人為本案A3,當日被編配為AP33。PW27去到THA先核對被捕人身分,問當事人叫咩名,對方回答自己的中文名,然後再向他出示身份證。PW27核對身份證上的姓名,並叫A3講自己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上的號碼比對後確認A3身分,然後交還身份證給A3。PW27只有核對姓名與身份證號碼,冇對其他資料,而當時47769(PW25) 在場,除他們3人外沒有第四者。當時他們身處的位置附近有其他人在進行其他程序,但最接近的人最少也距離他們兩個身位。

PW27當日負責的工作是處理被捕後的恆常程序,即是帶被捕人去影相及打指模(APS)、接收被捕人及其相關證物。當日他被指派處理的只有兩人,而他首先處理的是A3。他與PW25交接時,從其口中得知要接收證物,知道證物關於A3,然後開始交收程序。PW25告知他已經完成筆錄警誡口供、未做APS,PW27表示會由他去做APS,PW27沒有跟去。

就A3證物進行交接時,PW25逐件逐件證物向PW27點算--全部證物存放在PW25手持的大證物膠袋內,由PW25從袋中逐件取出--點算完畢就由PW27接收證物。PW27對當時PW25取出證物的次序沒有印象;當時A3在PW25旁邊,位置可以望到二人盤點交收證物。取出證物時,PW25有簡單講物件係乜,PW27則邊聽描述邊睇實物,確認對方的描述與實物吻合。PW27印象中PW25是攞一件講一件,連串一件接一件交代,期間PW27沒有說話,沒有問過「呢樣係乜」,亦沒有更正或補充對方的描述。

PW25取出證物後放在地上空曠位置,全部放在地上之後一次過入返大袋。PW27冇印象點算過程中PW25有冇記錄,他自己當時沒有記錄,接收大袋後則有逐件證物記錄,而過程中A3在他身旁。存放證物的大袋透明,PW27記錄證物時有從袋中取出證物,沒有印象取出的次序,沒有跟隨PW25交代的次序。當時最接近PW27與A3位置的人起碼距離他們有兩個身位;由與PW25盤點至到PW27自己記錄證物,他都有刻意「褪一褪開少少」位置,以確保不受干擾,故此能夠確保冇將自己要處理的證物與兩個身位以外的其他物品撈亂。PW27在記事冊登記證物,大袋中的所有物品都有登記,和之前與PW25交接時點算過的物品數量一樣,亦沒有更換過。他認為,完成整個交收程序後才做登記較為恰當,覺得自己觀察證物會睇得較仔細,可以寫多少少描述。記錄完證物後,他用白紙寫低AP33編號及A3全名並放入大袋裡,然後為大袋打結,由他本人拎住大袋。

A3進行APS(影半身相、打指模)期間,PW27有向他發出被捕人士通知書,因為警方會收集其個人資料,要向對方解釋收集資料之目的,發完通知書才開始影相、打指模。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電話、地址、教育程度,PW27有記錄低收集了A3的資料,而A3亦有在Pol. 539簽名確認。PW27不知道,A3在另一階段影過其他相。

完成APS後,繼續由PW27保管大證物袋,當晚他完成所有工作後返回寫字樓,把大袋鎖在屬於自己的櫃,至10月2日2110時交給6613接手處理。PW27同時有交A4相關證物予6613,同樣是已經打結、內有A4全名和AP編號的透明膠袋。證物袋內的物品不會混亂、不會受干擾,交手前PW27一直妥善保管。PW27就A3相關證物與6613交接時,PW27打開大袋、逐件物品取出,簡單向6613描述,全部物品取出並點算清楚後放回原袋。二人在西九龍警察總部2樓交收證物,當時A3不在場,沒有PW27與6613以外的第三者。PW27從大袋取出證物時沒有記錄,冇印象6613在自己面前有冇記錄;當時袋內所有物品與之前記錄的時候一致,全部放回大袋後有打結,寫上A3全名和AP號碼的紙張亦有放回袋內,PW27把成個袋交給6613,之後沒有再接觸過與案有關的證物。當時他們先處理一袋證物,完成後才處理另一袋;PW27冇印象先處理A3還是A4的證物,但唔會因為同時處理而混雜二人物品。

PW27有就當日與PW25交接的證物做紀錄,除了記事冊外沒有其他文件記錄過物品的特徵。他確認,證人口供的內容需要參考記事冊。記事冊就盤點證物的內容是即時紀錄,沒有其他非正式紀錄於事後被銷毀。


以下為PW27從47769(PW25) 接收與A3相關的證物。


📌深藍色背囊、黑色背囊套

PW27形容深藍色背囊為「好普通嘅背囊」,記得有拉鏈,但冇印象有幾多條拉鏈;黑色背囊套有橡筋、有彈性,可覆蓋背囊。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控方:以現階段的證據基礎足以讓證人辨認實物。

辯方:即使考慮到控方早前呈上相關案例,標準無需達至Turnbull咁高,但這是證人第一次接觸證物,他的印象已經不足以識別背囊,亦講唔到背囊套有灰色,印象太粗疏,不應讓他辨認。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63、P64為上述屬於A3的背囊與背囊套,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背囊、一個背囊套。


📌黑色頸巾

PW27形容黑色頸巾為圈形頸巾,需要穿過頭部之後套上頸。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連長度都冇描述。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5為上述屬於A3的黑色頸巾,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條黑色頸巾或頸圈。


📌3M口罩

PW27形容3M口罩有兩個濾芯,有啲似豬嘴但冇固定帶,有一條類似帶覆蓋後頸位。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證人同樣講錯口罩有帶,而且講唔到顏色。

控方:上一個證人都講有帶仍獲批准辨認實物,這個證人描述雖然較少,但仍可睇實物作辨認。

辯方:可能上一個證人當初處理的口罩確實是有帶……證物鏈斷裂,無法識別。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45為上述屬於A3的3M口罩,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同款式口罩。至於他剛才未睇實物之前提及證物後尾枕有條帶,他確認描述的就是庭上所見這件證物,解釋剛才「記憶上有少少錯誤」。


📌兩個黑色口罩

PW27形容兩個黑色口罩為掛耳式,即兩邊有個圈圈住耳仔,冇印象圈是否繩圈。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證人講唔到口罩耳仔帶與口罩是同一物料而且其實是一體化,亦講唔到有透明膠袋包裝,口罩全新未用過。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46為上述屬於A3的兩個黑色口罩,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這兩個同款口罩。他當時見到兩個透明膠袋內各有一個口罩。


📌一對護手

PW27形容護手為黑色,外面是硬膠,長度可覆蓋前臂,約25厘米。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其實係護腳,點綁都冇講,唔夠詳細。

控方:比起上一個證人嘅優勢係顏色講啱。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臨時證物pp52為上述屬於A3的一對護手,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這一對護手,沒有收過其他類似物品。【護手正式呈堂為P52】


📌一對雜色手套

PW27形容手套有灰色、綠色、黑色、白色,冇印象顏色規律,手背位質地有啲類似塑膠,不是坊間一般白色勞工手套,屬較專業工程用保護手套,冇印象手套牌子或其他特徵。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證人描述反映辯方反對證人在庭上辨認證物的核心--他能講出手套顏色但講唔到顏色分布,正正是他只透過文字描述得知物件,而不是親身接觸過實物。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1為上述屬於A3的一對雜色手套,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超過一對手套,但只收過一對灰綠黑白色手套。


📌灰色藍色3M手套

PW27形容手套質地似保護性類型。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與上一個證人犯相同錯誤,將黑色形容為灰色。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0為上述屬於A3的灰色藍色3M手套,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P50與P51呢兩對手套。


📌兩件T恤

PW27形容一件為短袖茶色T恤,一件為黑色長袖T恤。張官問「茶色即係咩呀...?」他回答「比較淺嘅啡色」。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上一個證人能說出短袖衫是杏色,這個證人剛才先說茶色,然後改稱淺啡色,而其書面口供就寫茶綠色;他無法說出長袖衫的左心口位有牌子。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65、臨時證物pp66為上述屬於A3的短袖茶色T恤與黑色長袖T恤,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件茶色短袖T恤、一件黑色長袖T恤。【黑色長袖T恤正式呈堂為P66】


📌鎚

PW27形容鎚長約30厘米,鎚頭為金屬物料,手柄冇印象……「唔記得咗,係咁多。」鎚頭有圓形類似球體可供敲擊--接觸點為平面(不是球體般只有一點接觸點)。鎚唔係好重。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即使他把鎚頭由圓球體修正為圓柱體,仍講唔出係羊角鎚,即敲擊面兩邊為尖角,亦講唔出木柄顏色與物料。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44為上述屬於A3的鎚,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鎚。


📌6厘米長黑色手電筒

PW27:「記得係咁多。」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證人都係講唔到索帶同黃色顯示屏,細心睇其實有micro usb叉電口。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3為上述屬於A3的6厘米長黑色手電筒,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電筒。


📌黑色膠盒內有伸縮棍

PW27形容膠盒長約30厘米,剛好裝到冇伸長嘅伸縮棍,,有蓋可以打開;他冇拎棍出來睇,PW25有打開過盒向他展示盒內有棍,睇到成枝棍縮埋狀態。盒比棍「大少少」,單邊長約3厘米。棍柄為圓柱體。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冇講盒的牌子、標誌,有紙套套住膠盒都冇講。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42、P43為上述屬於A3的黑色膠盒與伸縮棍,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盒、一枝棍。他從PW25接收證物時,只睇對方展示物品,自己沒有接觸物品,物品放在地上。應主控要求,他在庭上還原當時見到盒與棍的狀態:套住棍的內盒(P42b)在棍旁邊,外盒(P42a)在棍的上或下方,以俯視角度從上向下望,見到P42a係黑色向天,冇留意彩色向哪一邊。交給6613接手時,他有打開盒向對方展示棍,之後收返入盒再入大袋。


📌噴漆

PW27形容噴漆樽身白色底、有字但冇印象,樽蓋橙紅色,圓柱體。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冇講牌子或搖動樽時會有任何聲響,形容太空泛。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4為上述屬於A3的噴漆,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枝噴漆。


📌3M透明可再封膠袋、黑色頭套、彩色頸巾

PW25向PW27展示3M透明膠袋內有黑色頭套和彩色頸巾。 PW27形容頭套只露出眼睛部分,彩色頸巾呈圈狀、穿過頭可套頸,記唔到實際顏色。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膠袋有印刷字樣,唔應該叫透明;彩色頸巾講唔到咩色,而且有格仔;頭套冇反對。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47、P48、P49為上述屬於A3的3M透明可再封膠袋、黑色頭套與彩色頸巾,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如此組合物品--一個同類型袋、一個黑色頭套、一個彩色頸套。


📌港幣44元

PW27唔記得當日收到港幣44元的組合。辯方郭大律師堅持要求證人交代44元的狀態,因要知道處理證物的警員如何交收,否則可能混淆證物。


📌黃色腰包

PW27形容腰包的袋是黃色,圍腰帶顏色則冇印象,帶有扣扣住、可固定在腰間。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腰包袋身其實係黑色而有黃色拉鏈,腰帶都係黑色,但證人講唔出。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7為上述屬於A3的黃色腰包,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腰包。當時腰包內有物品,為340元現金及一對黑色手袖;PW25曾經取出物品並向他展示,所以他知道物品在腰包內,而他與6613交接時都有打開腰包、取出裡面的物品並向對方展示。

PW27與PW25交收時,44元放在地上;他確認當中有硬幣,冇印象有冇紙幣。與6613交收時他有交出44元,把44元散開放在枱面上向對方展示。PW27處理過程中沒有將44元放入貴袋,6613接手後發生乜事就唔知。他記得大證物袋裡有個細透明證物袋載住44元,冇印象細袋係PW25交給他時已有還是他自己入袋。

PW27也不知道340元現金的組合,340元是從腰包取出,冇印象當中有冇硬幣,冇透明袋載住。PW25有在他面前點算340元,他交給6613時都有點數。PW27前述存放44元的透明袋不在腰包內,即有關於A3的證物共有兩批錢。他沒有把兩批錢放在一起,因他不想改變上一手交證物時的狀態。他交證物給6613時,340元都在腰包裡,他亦有向對方展示;他最初見PW25放返340元入腰包,所以自己照跟,亦驚會混亂兩批錢。(他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個340元組合,自己交給6613關於A3的證物裡亦只有一個340元組合。)

PW27知道證物與被捕人個人財物的分別。從PW25手中接收證物至自己再交手予6613的期間,他沒有探討過A3有冇其他錢。被捕人個人財物而非涉案證物會交由被捕人保管,當時未打包頭,PW27職責不需要點算個人財物。


📌一對手袖

PW27形容手袖質地有彈性,長形、可套上前臂。

辯方不反對控方直接向證人展示實物。

PW27確認證物P56為上述屬於A3的一對手袖,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對手袖,自己交給6613關於A3的證物裡亦只有一對手袖。 


📌iPhone

PW27形容為iPhone有裂紋,對其型號與顏色冇印象。接收證物時他不知電話序號,自己盤點證物時則有睇過--機背有。他冇印象有冇電話殼;因為序號有代表電話的獨特性,所以他有記低序號。電話卡槽位打開才見到IMEI。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辯方:證人記事冊聲稱2235時實時同步記錄,但庭上供稱交接完畢自己盤點證物的時候才記錄;而且證人話睇電話機背睇序號,但實物其實冇印到。質疑證人可信性。

控方:事件發生之後才後補是必要。序號靠睇機背抑或卡槽的號碼,要睇記事冊才知證人抄了咩號碼,而這個只是質素問題。

辯方:不反對證人睇返記事冊並不代表辯方同意紀錄真確,甚至話係造假。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讀出自己在記事冊抄低的號碼--他是抄機身有的號碼;他亦有抽出電話卡抄號碼。


***證人避席***

……法官批准控方向證人展示實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讀出自己在記事冊抄低的sim card serial number。他確認機身背面冇序號、卡槽位有序號,當時就係睇卡槽抄序號。他表示,唔睇卡槽序號都認得電話,因為熒幕右上角有裂紋;sim card冇序號就唔認得。

PW27確認證物,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部電話、一張sim card,自己交給6613關於A3的證物裡亦只有一部電話、一張sim card。


📌八達通

PW27形容八達通為非個人八達通,號碼有寫落記事冊。


***證人避席,控辯雙方就可否在庭上展示實物供證人辨認陳詞***

控方:序號可承托序號,但八達通有相而證人話唔係個人八達通……

(法官睇完八達通實物,確認序號在冇相嗰面)

辯方:相信證人收八達通時不在貴袋,八達通有中、英文名、有相卻說不是個人八達通,反映他沒有真正交收。記事冊有關交收內容是造假。

控方:可以採取Fallback approach,只讓證人睇有序號那一面以refresh memory,盤問時可任由辯方處理。

法官批准控方透過projector向證人展示證物作辨認

***叫返證人入庭作供***


PW27確認證物P59為上述屬於A3的八達通,而他當日從PW25手上接收A3的證物裡只有一張八達通,自己亦只交過一張八達達予6613。


📌現金劵(P68-72)

PW27接收證物時,PW25取出一疊現金劵後攤開,未入貴袋、從大袋取出有細袋載,盤點完PW25放返現金劵入細袋再入大袋,PW27交給6613亦一樣,大袋有紥。


兩次交收期間證物沒受干擾,亦沒混雜其他物品,PW27自己盤點證物時在空曠位置,A3在旁,PW27逐件證物記錄,完成後放回大證物袋並打結,有妥善保管。


在他負責處理A3期間,曾有其他警員向A3發出指示,為影APS時指示他企邊個位置影相。沒有人迫令A3跟從指示,他沒有聽過A3提出要求,亦沒有警員拒絕A3要求,沒有人以不禮貌言詞向A3說話或施加壓力,A3沒有投訴、不滿或不願意,沒有對於不屬於自己的物品提出爭議或挑戰,沒有投訴PW25、PW27或6613或任何警員行為。PW27沒有原因要擔憂A3非自願接受警方任何程序。兩次盤點證物後至到搜屋前,PW27帶A3做完APS程序就把A3交由THA人員看管;在他接觸A3的過程中,沒有警員對A3打嚇氹,他沒有觀察到A3有不滿。A3進行APS時有簽Pol. 539,沒有提出要求,沒有表示不明白。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當日PW27最初接觸A3的時間為2235時,唔同意他當時其實只接觸PW25而A3不在旁邊。點算證物時PW27面對PW25,A3在PW25伸手可及距離的旁邊,距離PW27則有約125厘米。點算證物過程約15分鐘,PW27冇印象PW25有冇一張清單做點算,亦冇為意A3當時手持一袋個人物品;他堅持,證物全部攤在地上。當刻他沒有即時做紀錄,到第二階段自己再盤點證物才寫記事冊--他完成接手證物程序約2-3分鐘後再移去空曠位置,搵到有枱就開始盤點,位置就在地上的證物旁邊少少,算是同一個空間。該位置至少有兩張櫈,他與A3坐,冇為意A3有冇睇住他寫記事冊,亦冇叫A3簽記事冊作實。他花了約15分鐘寫記事冊,開筆時PW25已經離開。

他確認沒有處理過單邊鞋、沒有銀包,從PW25接收有關A3的物品中沒有2148元,亦沒有處理過有何XX名字的回鄉卡、信用卡或學生證。他有接收全部與A3相關證物,沒有部分證物仍由PW25保管。

對於郭大律師質疑他不是即時寫記事冊,PW27表示,如果是隔了一段時間後寫記事冊才需要寫明係補錄而非即時記錄。就他庭上對證物細節的描述,他否認記錯,同意自己盤點證物應可詳細記錄。 


📌關於庭上對證物描述與實物不符

郭大律師讓PW27再次檢視早前主問環節中處理過的證物,並指出他庭上描述與實物不符或有重要遺漏。

🔎一枝噴漆:

PW27確認自己冇寫過噴漆牌子、冇寫橙紅色蓋,事隔兩年今天庭上作供則記得橙紅色蓋,上庭前冇人告知案件議題,自己亦冇翻閱相關相片。


🔎伸縮棍盒:既然記憶咁深刻,點解棍盒講唔出有鷹公仔?

PW27解釋因為冇印象,對盒上SHY字亦冇印象。


🔎鎚:鎚柄顏色、物料又講唔到

PW27同意實物係啡色木柄,亦有USA字樣;自己冇記落記事冊所以冇印象。他講唔出係羊角鎚;點解冇印象?「因為冇印象囉。」律師指出,他講唔出係因為實際上冇進行交收,只睇文字形容或影像,他唔同意。他亦唔同意,2235時即使真的有交收,也沒有在A3面前點算證物。 


🔎豬嘴:庭上形容有後尾枕帶,點解記錯?

「解釋唔到,錯咗囉就係。」他與PW25交收時,對方口頭形容證物為口罩,「冇印象」自己見到的實物有冇帶。


🔎3M手套:

交收時PW25口頭形容證物為一對3M手套,他冇印象對方有冇講顏色;自己在記事冊寫藍灰色,現在同意其實係藍黑色。律師指出,PW27的錯誤與PW25一樣,反映他只是照抄內容而沒有交收實物,他唔同意。


🔎灰綠色手套:他能說出手套有灰、綠、黑、白,即係識分黑色同灰色;這一對手套以灰色為主色,所以PW27更應該分清黑色與灰色。

PW27對此表示「冇意見」。


🔎護手:

律師指出,這件證物其實係護腳,圓形位護膝、直條護腳脛;PW27本人認知係護手。律師再指出,PW27的錯誤與PW25一樣,反映他只是照抄內容而沒有交收實物,他唔同意。律師進一步指出,如果有充分時間睇住實物寫記事冊,理應分得出證物其實係護腳,PW27堅持「我呢一刻都覺得係護手嚟」。PW25對他說這是護手,當時沒有戴上示範,PW27自己攞上手評估長度係手定腳,認為護腳的尺碼應該會大啲。點解講唔出用魔術貼繫穩?律師指出,他講唔到因為他沒有交收實物,他唔同意。


🔎黑色電筒:講唔到索帶

PW27冇印象電筒有冇索帶,記事冊及書面口供都冇提過電筒有索帶,唔同意不能夠肯定呈堂證物為自己當日交收的證物,因為大小吻合。他較早前形容證物長約6厘米,並不是他量度得來的數值,只是因他之前用過長6厘米的電筒,認為「都係差唔多」大細所以咁寫,冇印象PW25有冇講過係6厘米。他記得之前自己用過的電筒寫住長6厘米,而該枝電筒沒有黃色顯示屏;他對呈堂證物有個黃色顯示屏冇印象,庭上見到實物就「多少少印象」。 律師指出,他最初接觸證物時見到有顯示屏,理應留意到與自己之前擁有的電筒有唔同,對此他表示冇意見,亦唔同意律師所指因為聯想到自己的電筒而寫證物長6厘米屬不合邏輯 。


🔎噴漆:

PW27同意實物樽蓋有凹位、變形,對顏色有印象,但對殘蓋冇印象。他同意庭上可一眼睇得出樽蓋變形,但自己當晚沒有記錄,唔同意冇進行實體交收。


🔎腰包:庭上話係黃色袋

律師指出,腰包袋身係黑色、有黃色拉鏈,PW27只稱「有黑色有黃色,詳細多少少就黑黃色」,確認當晚交收係呢一個袋,PW25交給他的腰包係有黃色,現在睇到實物修正為拉鏈黃色、袋係「黑色同黃色」。


🔎短袖衫:庭上形容為茶色,記事冊寫茶色,口供紙寫茶綠色

PW27強調「記得係茶色」。他在最即時記錄的記事冊寫茶色,3月2日回口供寫茶綠色「可能手民之誤」,可能打字時「撳多咗字 」。


📌插贓嫁禍?

郭大律師指出,警署裡面有一些冇人認領的背囊,所以背囊冇黃色證物標籤,以便警員有需要時循環再用,所以冇記錄落CMIS;PW27不同意。

🔎背囊

PW27確認,接收背囊時冇黃色卡,知道檢取人員要填黃色卡Pol. 195;他見到PW25冇寫但冇質問點解冇寫,因為當刻覺得唔需要,因為稍後會再交證物給處理證物人員,到時可再由對方填。律師指出,他想屈背囊屬於A3所以故意不留痕跡,他唔同意。PW25沒有告訴PW27由背囊邊格搵出邊件證物,亦沒有講過背囊有分前、中、後格。對於自己為何冇寫背囊有3格,PW27「答唔到點解」,確認背囊牌子都冇寫。


👀短袖衫👀

郭大律師再次提及PW27先後以「茶色」、「茶綠色」及「淺啡色」形容的短袖衫,PW27澄清,口供紙上的「茶綠色」係打字出錯;被問及庭上所見實物是否杏色而唔似茶色或淺啡色,他重申係茶色。他不同意,當日從PW25接收過另一件真的是茶色的短袖衫。


PW27於案發翌日的0300收工。去搜屋之前,他先到油麻地警署接A3;他沒有參與A3從長沙灣被轉移到油麻地的過程。因為收到指示,案件財物不需要跟A3本人去油麻地,PW27有確保財物不會跟隨A3被轉移--他已把物品鎖在西九龍警察總部辦公室屬於他的櫃裡,沒有其他人可以接觸到。他收工前離開長沙灣警署時是拎晒成袋證物去總部。


🔹控方覆問


關於辯方質疑對藍灰色手套的描述,PW27否認特登將黑色講成灰色,而是記錯咗。案發當晚所接收到的證物,他全部都有寫落記事冊;就腰包顏色描述差異,他確認自己來來去去講緊同一個腰包,當日只收過一個,之後亦只交一個。有關證物黃色卡,PW27接受盤問時多次自稱為「檢取人員」,因為證物鏈層面上他都有攞過證物,所以都係其中一名檢取人員;他的下一手6613同樣算是檢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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