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25 盤問

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25 盤問



⏺ PW25 高級偵緝警員47769 - 接手處理及拘捕A3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PW25於2019年10月14日1100時就本案錄取書面口供,當時對案件記憶清晰,而口供紙依賴記事冊內容。他在案發翌日0200時開始補錄記事冊,唔記得寫到幾時,但確認在0500時之前完成補錄。PW25於1988年加入警隊,案發時53歲。

案發當日他於1644時到尖沙咀警署外,1700時抵達彌敦道永星里交界;約16分鐘的推進過程中,他不是全程跑。郭大律師指出辯方立場:PW25到達永星里後只是「收割」已經有人集結好的物品,而非如主問時供稱那樣處理A3及檢取其物品;PW25不同意辯方說法。

他從警員C手上接收A3,沒有跟進過A3臉上的傷勢是否與C有關。 他於1700時初接觸A3已見到他有傷勢,當時C尚未離開;因為見到A3瞓在地上,他認為這就是造成傷勢的原因,沒有問過C以作確認,亦沒考慮過傷勢與C有關。他不同意,自己並非從警員C手中接收A3。他早前供稱,檢查A3身份證時C在場;他唔知C見唔見到他打開A3的腰包、取出電話再從中取出身份證,但當時是在C面前做此事。他確認A3身穿上衣遮住腰包,冇留意C見唔見到他揭起A3上衣、打開腰包攞電話。他確認,以上衣遮住腰包的情況,他不預期C當時見到腰包。

他用紙抄寫A3身份證資料後把紙交給C,印象中寫漏了身份證號碼,因事後有同事通知他,C問返A3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郭大律師質疑,以PW25的年資怎會抄漏身份證號碼?PW25解釋,當時想盡快完成接收犯人程序,好讓C離開現場、繼續執行任務,而紙上寫了A3中文名,因時間關係而「抄唔到咁詳細」故沒有寫埋英文名。主問時提及八達通,他當時表示唔肯定八達通上A3的英文名點串;他現在解釋,「我啲英文水準冇咁高」,不想在庭上勉強拼音。他不同意律師所指,他事實上根本沒有寫紙給C。他當晚在THA的時候收到action team同事通知,C要A3身份證號碼和出生日期;他不記得當刻是A3在THA影全身相前或後的事。郭大律師質疑,既然PW26交給C的紙已經有寫他的聯絡電話,為何C要透過action team去問他A3的資料?律師進一步指出辯方立場:PW25聲稱現場寫的這張紙根本不存在。

PW25解釋,當日與A3共處超過5小時都講唔出他身穿的短褲特徵,只因沒有刻意留意;他不同意律師所指,自己只曾於1703及1715時宣布拘捕時短暫接觸過A3,不同意由1700到達現場至1742押A3上巴士之間的42分鐘都只是行行企企。PW25主問時交代A3背囊的3個分格間隔,庭上曾經改口供,當時澄清因為睇到實物而回憶返正確的記憶;律師指他在說謊。辯方立場是當時在永星里現場由另一名警員把背囊交給他,而不是A3孭住,他因為對背囊印象不深所以庭上講錯;他不同意。

A3被檢取的384元現金來自兩批錢--44元+340元,不包括銀包內的錢。關於銀包裡的2148元,PW25唔記得銀包有冇硬幣格,唔記得8元是放在硬幣格裡定打開銀包就會跌出來。銀包還有回鄉卡及有署名的證件--好似係學生證但唔記得係咪,亦有信用卡。PW25同意證供冇提過銀包,補錄記事冊則有寫銀包;他不同意,如果銀包唔重要就唔會提。至於口供紙唔提銀包的原因,他解釋,記事冊是初步簡單記錄個人財物。340元的擺放位置不平常,所以他有檢取,但銀包裡有2148元屬正常,背囊前格的44元則判斷唔到正唔正常,但都要檢取。他不同意,銀包係有人畀佢先加落去。辯方立場:有人把一個姓何的人的銀包交給他,所以他順便加落記事冊,但事後發現該何姓人士並非A3,所以唔寫落口供;PW25對此表示不同意。


📌庭上睇PW25記事冊相關部分

記事冊裡對於背囊中格的描述並沒有提及銀包,而是在數完腰包之後加上括弧,補寫中格有銀包及銀包的內容。律師指,背囊前格44元和銀包的2148元都是個人財物,PW25寫背囊中格時應該寫埋銀包;PW25否認收到銀包之後才入A3數。他確認,自己寫記事冊時所有證物已交給下一手處理,自己在交手之前已經記錄低證物詳情--1820時他整理證物時在一張紙上記錄,之後已經銷毀紙張。他沒有在記事冊寫1820時整理證物是「忘記咗、疏忽咗」。

PW25亦有把A3的電話IMEI、sim card serial number與八達通號碼寫落該張紙,郭大律師問點解唔抄埋落記事冊?PW25回應指,因為寫紙時自己想盡快記錄,整理後才寫落記事冊……郭大律師指出,其實他的記事冊有寫上述3個號碼……他不同意辯方所指,即使他1820時有點算證物,也不是在A3面前做。


📌永星里現場情況

當日1700-1742時PW25身處永星里,沒有印象見過手持橙色長柄槍的速龍。當日他的頭髮狀態與現時相若(地中海);他有戴頭盔,印象中冇除過頭盔,唔同意戴住頭盔都會被人睇得出他地中海。他唔同意A3會睇得出他地中海,但不能排除A3會睇到。


辯方案情指當時現場有4名警員,分別以1、2、3、4為代號(後為PW25回應):

-警員1為橙柄長槍速龍,在永星里後巷叫A3出來;唔同意  

-警員1講「叫咗你哋唔好出嚟搞亂個社會」 ;冇聽到

-警員1執起地上一個背囊,放在A3身旁;冇印象 

-警員1執起一個面罩,放到背囊上面;冇印象

-警員1再把防雨袋「吸」住背囊,然後押A3到彌敦道交給警員2;冇印象

-警員2有頭髮、高瘦身材,有問A3傷勢;唔同意

-A3同警員2講,眉心傷勢係屋企隻貓抓傷,因此警員2沒安排A3療傷

-PW25供稱A3有接受治理,並非事實;唔同意

-A3左前褲袋有370元,右前褲袋有電話連殼連身份證、八達通,是由警員2搵到;唔同意

-PW25拎住上述物品向A3以非法集結罪宣布拘捕;唔同意。PW25管有A3的340元、電話連身份證、八達通

-警員2把以上物品交給PW25「收成」;唔同意

-警員4把背囊交予PW25,背囊是警員1執起的背囊;唔同意

-背囊從不是由A3孭住;唔同意

-PW25接收背囊後搜查背囊,A3沒有留意過程,PW25搜完再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向A3宣布拘捕;唔同意

-PW25留多5-10分鐘就走,沒有跟車;唔同意

-陪A3上車返長沙灣的是警員2;唔同意

-PW25於永星里只是「收成」警員2與警員4交給他的物品;唔同意

-PW25於永星里從沒有在警員C面前核對A3身分;唔同意


📌A3傷勢

庭上檢視當日2332時由鑑證科拍攝的APS相,A3正面相看不到PW25指稱的右眼角擦損;他指傷痕被頭髮遮住。

他不同意律師所指,A3左眉心的傷痕是貓抓造成;睇完左邊與右邊臉相片對比後,他同意A3沒有眉心腫脹的情況。再睇A3右邊臉相,PW25無法標示受傷位置,因為被頭髮遮住;張官指出,相中可見「眉尾有少少紅色」,PW25則表示「唔能夠判斷」紅色係咩。他不同意,在永星里見到有傷勢的犯人不是A3。

他供稱A3接受的治理是以消毒藥水清洗右眼角及左眉心傷口,有用棉花,冇留意用了幾多棉花,確認冇滴血。應律師要求重睇P64背囊防水套,PW25表示實物見到有好多點點--相信係血跡,並在截圖中圈出血跡範圍,但對血跡狀態「畀唔到意見」。他在現場時沒有留意到防水套有血跡。再睇P45豬嘴,他確認實物的左邊過濾器「有啲紅色」,但唔可以確定是否血跡。據他現場所見,A3的傷勢不會導致血跡,除了前述兩個位置亦沒有其他傷勢。律師指豬嘴上的血跡不屬於A3,PW25答「我唔知道」,唔同意豬嘴不屬於A3;律師指背囊上的血跡不屬於A3,PW25的回應同樣是「我唔知道」,亦唔同意背囊不屬於A3。

根據其書面供詞,PW25於現場有問過A3,除了頭部之外有冇其他地方受傷或不適;點解問其他地方而唔係問頭傷如何造成?他解釋,當時A3被制服在地上,自己見到其頭部有傷就問有冇其他地方受傷。辯方立場:警員2告知PW25有關A3的傷勢,PW25之後寫低,所以出現這項不尋常紀錄--即使自己眼見A3右眼角冇傷,PW25都照寫落口供紙。


郭大律師再次向PW25指出有關永星里現場情況的辯方案情(後為PW25回應):

-配備橙色柄長槍的警員制服A3後為他上膠索帶,並拎起一個背囊放到A3旁邊,而背囊當時已經有個防雨袋,該名警員再把豬嘴攝入去;唔知

-A3在任何階段右眼角都沒有受傷;唔同意


PW25承認,當時以自己的年紀、體力加上隨身裝備,在現場企一個鐘會攰,但唔同意曾經離開過A3而去其他地方休息。他在永星里搜查A3背囊有除背囊套,同意向下扯背囊套易甩,同意背囊外面沒有把手或繫穩裝置令人可以扯住以制動背囊。


📌關於羈留人士通知書

PW25在長沙灣警署向A3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早前主問時他供稱發通知書時間為1805-1810時,現更正為1805-1815時。


辯方案情(後為PW25回應):

-PW25只向A3點出通知書的3個要點,所以為時冇10分鐘咁長;唔同意

-PW25不是照住通知書讀出全部內容;同意

-A3當時跟唔到PW25讀緊邊部分;同意

-A3透過PW25口頭演繹的理解與通知書實際內容可能有不同;唔同意

-PW25根本冇向A3解釋過通知書;唔同意

-1805-1815時並非發通知書的真實時間,實際上過程連3分鐘都冇;唔同意

-PW25收通知書時A3說要聯絡律師;唔同意

-PW25答唔得;唔同意

-A3問點解;唔同意

-PW25答可能要搜屋,為免妨礙司法公正A3不能主動要求搵律師;唔同意

-A3因此才簽通知書;冇回應


📌關於財物處理

PW25同意,給了A3貴重財物袋,讓他存放單邊鞋和銀包,不同意他認為鞋是A3的個人財物而與案件無關,因為在THA內犯人的財物習慣用貴重財物袋存放,而PW25收到指示,被捕人身上的衫褲鞋不會由他檢取。他同意,有同A3講過「畀返」鞋和銀包佢,而銀包包括2148元、回鄉卡、疑似係學生證及信用卡。PW25亦同意,文字紀錄冇寫低該貴重財物袋編號,控方都沒有A3簽收銀包與鞋的紀錄。由於他不是負責檢取身穿衣物,所以他當時把鞋交返由A3自己保管。鞋和銀包放入貴袋後,袋口冇封,因按THA程序要交給值日官,但當時A3尚未見值日官,所以貴袋不需封口。他沒有收到指示是否要檢取銀包,當時則認為銀包與案件無關;他沒有責任把銀包內的現金入袋。


他確認,睇過《警察通例》第49章,亦會跟隨當中列明的做法。

👀 49-05 被羈留人士財物

他重申,2148元不算是被羈留人士財物,因為當時未交A3去值日官。對於律師指紀錄寫由他交A3給值日官,PW25表示「我冇印象」。根據警方Movement record,PW25當日1951-2001時交A3予值日官--現在他表示「有印象」,但第一次見值日官之後仍然由他處理A3,所以當時不算是交給值日官的情況。1951時值日官會見包括A3在內的一批被捕人,PW25當時已知銀包有2148元;當時值日官係「一批咁見」被捕人,不是「獨立咁見」。

👀 49-08 使用和管理臨時羈留處

PW25知道,值日官須處理被捕人身上財物的規定,但由於他當時尚未把A3交給值日官,就不需要由值日官去處理去2148元。

👀 30-02 記錄財物 

-「案件財物」:不包括被羈留人士財物,而PW25認為2148元與案無關,只是財物。

-「個人用卡」需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CMIS):PW25唔同意需要登記「疑似學生證」,因為不屬於案件財物,當時沒有檢取為證物,有檢取才要做此紀錄。

-「載有電話號碼、姓名的紙張/剪報」:不適用於聲稱寫警員C資料的紙張。

-「檢獲財物須交予當值財物人員」:2148元不屬檢獲財物,單邊鞋當時不屬檢獲財物。PW25當時受指示把財物交由action team處理,自己冇填過Pol. 195,當時只放物品入膠袋,並未正式封袋。


PW25不同意律師所指,當時不作紀錄是為了方便自己加減證物。有關CMIS已登記財物需要檢獲人員授權移交,PW25的權力只可輸入資料及交給證物室,攞證物則要主管安排;他本人沒有在任何階段入過A3的財物入CMIS,亦不曾授權移交。他否認CMIS情況與Pol. 195一樣,自己是故意不留痕跡,不留供核對的可能性或自己無法控制的書面紀錄。


郭大律師向PW25指出有以下辯方案情(後為PW25回應):

-A3在永星里被橙柄長槍警員制服之前著拖鞋;沒有講法

-A3被警員追到甩鞋;沒有講法

-橙柄長槍警員交給他接手處理時,A3雙腳赤腳;唔同意

-PW25接手處理時,A3雙腳赤腳;唔同意

-A3於THA獲發白色拖鞋後才有鞋著;唔同意

-A3從來沒有單邊鞋;不同意

-PW25沒有在A3面前盤點證物;不同意


📌關於庭上對證物描述與實物不符

郭大律師讓PW25再次檢視早前主問環節中處理過的證物,並指出他庭上描述與實物不符或有重要遺漏。

[旁聽席充滿笑聲,直播員無法集中精神致本紀錄有不少遺漏,抱歉。]


🔎P42 伸縮棍盒

當時PW25沒有形容P42a有鷹頭公仔和SHY字樣;盒上寫Expandable意思是可膨脹--PW25表示以他的英文程度唔識解。

辯方立場:形容唔到是因為PW25實際上冇睇清楚檢取物品,只是警員4在永星里交背囊給他「收割」,所以冇認真睇。【PW25不同意】


🔎P43 伸縮棍

當時PW25形容伸縮棍頂部呈圓珠形,與實物不符--PW25承認,見返實物就知有錯。他不同意自己在現場冇認真睇過;律師指出,他從現場檢取、長沙灣警署點算證物、影證物相、交予5960接手處理,前後4次接觸實物都講錯外觀,PW25表示因相隔時間太耐所以記錯。他確認,警方配備的警棍棍頂與證物不同,為球體,唔同意圓柱體和球體有明顯分別,同意「望」咗證物印象都唔深刻。


🔎P44 鎚

PW25不同意,證物與普通家用鎚沒有分別,指證物新淨冇花痕。律師在庭上把證物照片多次放大,向他指出證物有多處用過的痕跡。


🔎P45 豬嘴

當時PW25形容證物有塑膠索帶,現在同意實物沒有,表示「記錯咗」。


🔎P47 膠袋

當時PW25形容膠袋為透明,現在確認不是透明,而且袋上有印刷字體,只是他記錄證物只寫了透明。

辯方立場:PW25「收割」時有警員告訴他有個3M透明袋。


🔎P48 頭套

當時PW25形容頭套可露出五官,後來修正為耳仔有遮蓋,即露出眼口鼻,但實物只露眼。PW25承認記錯。


🔎P49 彩色頸套

當時PW25形容為七彩頸巾,律師指實物有圖案、紋理。PW25唔同意唔應該叫七彩。


🔎P50 3M藍黑手套

當時PW25形容手套有3M標誌但講唔出3M字樣顏色,亦冇講手心位置所用物料;PW25表示「冇詳細紀錄所以唔記得」。

辯方立場:一摸上手就會知物料,PW25冇接觸過實物所以講唔到。【PW25不同意】


🔎P51 灰綠色手套

當時PW25形容手套的手指位置與非手指位置物料不同,實物物料其實相同,PW25承認記錯咗。

辯方立場:PW25冇接觸過實物所以講唔到。【PW25不同意】


🔎pp52 護手

當時PW25形容為藍色護手器具,不獲安排睇證物實物。他不同意證物其實係護腳,自己當時印象就係套上手;律師指出保護不同部位的器具有不同形狀,他就表示自己不能推斷如何使用。他承認早前形容證物為藍色係記錯咗。

辯方立場:PW25只是睇過證物的影象而非實物,睇的時候睇錯了?【PW25不同意冇接觸過實物】


🔎P53 黑色電筒

當時PW25沒有形容到電筒有繩和黃色顯示屏,現在他同意上述為一眼睇到的特徵,自己講漏了是因為記錄得唔夠詳細所以記漏。


🔎P54 黑色噴漆

當時PW25形容噴漆蓋為黑色,現在他同意是講錯了,而自己亦講唔到罐身有當眼的BOTNY牌子。他解釋,講錯黑色蓋係記錄得唔夠詳細所以記錯。

辯方立場:有人同PW25講係黑色噴油。【PW25不同意】


🔎P55 黑色頸套

當時PW25形容證物拉盡有20-30厘米,但庭上度過唔拉都已經有40厘米。他解釋,因相隔太耐時間,回憶時記錯。

辯方立場:PW25冇接觸過實物,不是記錯而是連記憶都冇。【PW25不同意】


🔎P56 黑色手袖

當時PW25的形容沒有錯,律師質疑他是否認定手袖只有一個款式並想當然以為是one size?【PW25不同意】


🔎P57 黃黑色腰包

當時PW25講唔到腰包如何扣上。他解釋,因隔太耐冇深刻記憶,而且自己的紀錄不詳細。

辯方立場:腰包不屬於A3,而且A3從來沒有在任何時段有過腰包。


郭大律師重申辯方立場:A3有現金370元而非340元。PW25表示沒有回應。

🔎P58 現金340元(已入貴袋)

PW25確認貴袋不是由他本人封存,袋上表格則由WDPC 6613簽。他冇印象點解表上的「檢獲人員」 唔係他本人。


🔎P63 背囊

當時PW25形容背囊第一條拉鏈為外面垂直拉那一條;他現在同意拉鏈爛咗,即是拉起了都鎖唔到袋。他在永星里現場有拉過拉鏈,見到黑色頸巾和44元硬幣,印象中當時拉鏈已壞,但庭上冇人問所以冇提。

辯方立場:冇拉過拉鏈所以唔知爛。

律師續指,背囊第二條拉鏈都拉唔順、有kick,PW25同意。他在永星里時冇留意到拉鏈該位置有kick,拉過幾次都冇刻意留意。

辯方立場:冇拉過拉鏈所以冇留意。【PW25不同意】

PW25同意,背囊外面沒有把手或繫穩裝置可扯。


🔎P65 杏色短袖上衣

當時PW25講唔出上衣前後兩面都有AMERICAN EAGLE字樣,他解釋冇詳細記錄所以只講得出上衣顏色而講唔出牌子,亦可能都同自己英文程度有關。[律師提問下,他說出「美國」和「鷹」的意思。]

辯方立場:告訴PW25有關此證物的人只講了係杏色,而PW25本人冇睇過實物所以亦只講到杏色。


🔎pp66 黑色長袖上衣

當時PW25形容為黑色短袖上衣,不獲安排睇證物實物。現在他表示「應該講錯咗」,記得係長袖。


🔎P67 44元硬幣(已入貴袋)

PW25確認,貴袋不是他本人簽,同樣係6613簽檢取及封存位。他不知為何是6613簽為檢取人員。


郭大律師不需要PW25睇現金劵實物,因控方也同意貴袋都係6613簽。


🔎P59 八達通

當時PW25講唔出A3英文名點串,「因為記唔到」。

辯方立場:冇睇過才說唔記得點串。【PW25不同意】

PW25解釋,當時唔記得八達通有冇中文名係因為自己冇詳細記錄,不同意實際上冇睇過實物。


🔎P60 iPhone

當時PW25講唔到電話正面有按鈕。他解釋,因為冇詳細記錄所以唔記得電話前面有冇按鈕。


🔎P61 電話殼

當時PW25形容電話殼物料應該可以彎,但唔肯定。

辯方立場:PW25冇親手接觸過實物,只係「博」講中。【PW25不同意】


裝Sim card的貴袋同樣不是PW25本人簽。


🔎pp73 「汗水淚水血水」上衣

PW25確認,上衣和單邊鞋都係A3被捕時衣著;因為A3當時著住上衣,所以鞋入貴袋而上衣唔入。


🔎pp74 黑色短褲

當時PW25講唔到短褲式樣,只講係黑色短褲;現在他同意實物有好多間條,當時講唔到因沒有詳細記錄。


辯方立場:銀包、2148元現金、信用卡、回鄉卡、學生證皆不存在。PW25不同意此說法,亦不同意沒有單邊鞋。為何單邊鞋沒有成為呈堂證物?「我唔知道。」


📌關於AP編號

根據CMIS紀錄,當日有十多名被捕人都被檢取了一隻鞋,PW25唔知點解只檢取一隻鞋。

[PW25開始時表示冇留意長沙灣THA有沒有白板,經郭大律師喚醒記憶後回答以下有關白板問題。] 他同意,白板是用可抹甩的筆密密麻麻地寫上AP資料,「冇印象」929金鐘拘捕了過百人,因未過48小時所以案發當日長沙灣可能仍然扣留在金鐘被捕的人。他沒有留意有冇多過一塊白板。他不同意,對應AP33身分為A3時可能睇錯資料;他唔記得白板字、亦冇影相記錄,唔知道白板在不同時間會擦掉再寫新字。他當日發通知書給A3之前冇睇白板,之後亦冇睇—他表示自己冇需要睇白板,只知A3當日有臨時被捕人編號,不同意睇白板才知何XX[A3]是AP33,不同意睇錯號碼導致把不屬於A3的財物配給他,不同意睇過白板。

根據警方Movement record,A3由長沙灣警署被轉移到油麻地警署,出現兩個不同的報案號碼。PW25唔知何XX的名字是否有不同的報案號碼。

PW25同意,自己不曾以AP33代稱A3--2019年10月14日寫的書面口供沒有記錄A3係AP33,記事冊亦沒有記錄編號,直接寫全名何XX。點解唔用AP編號?PW25不同意補錄記事冊時系統仍未出現AP33--他帶A3到THA時已有編號,由軍裝同事告知,他本人則沒有留意白板,唔記得當時發出羈留通知書未。他補充,自己習慣用全名寫紀錄而不是用AP編號。

辯方立場:PW25根本唔知A3就係AP33。【PW25不同意】


📌關於影相自願性

PW25安排A3影全身相,影相時只有他本人、A3及負責拍攝的警長在場。

📸pp207(2):A3背面相,PW25確認有第四者手揸AP紙

📸pp207(6):A3背面相,PW25確認有第四者手揸AP紙,與2號相的人為同一人,但他唔記得其警員編號。該第四者負責揸AP紙,A3影相的8分鐘他都在場。


PW25同意,叫A3影相前沒有警誡他,「我冇考慮到呢個問題」,而即使現在再考慮,他都係唔會警誡,「因為冇咁嘅意識去做呢樣嘢」。他亦沒有考慮到,叫A3孭住搜出攻擊性武器的背囊等同招認;A3應他要求而孭背囊,是否等同承認被捕時有孭背囊?對此PW25稱「我唔畀意見」,指沒有考慮A3願意著返被捕時裝束就等同承認。他確認有講出聲叫A3著返被捕時裝束。他沒有收到上級指示影相要警誡,同意不可用武力迫被捕人影相,沒有考慮被捕人是否事必要影相;他知道有關照片會用作調查用,但上級冇指示要告知被捕人收集其資料的用途。

PW25不同意,A3影相期間起碼有兩名警員指示他「著返晒啲嘢」,要求他穿上藍色手套、黑色冰袖、背囊連裡面的物品及左腳黑色鞋。A3在相1-2裡著白色拖鞋,相3裡左腳則著黑色鞋。影相前貴袋由A3自己保管。PW25同意,有叫A3把警方沒有檢取的個人物品著上身影相。A3在相4-5裡都係左腳著黑色鞋。PW25供稱,冇諗過要警誡,對於警誡會否較公平的問題表示「冇意見」,對於唔警誡是否唔公平亦冇意見。他表示,A3著住黑鞋影相係其個人意願,沒有使用武力迫佢著。


📸背面相可見,A3孭住的背囊有套套住,而且明顯睇到他穿的黑色短褲右後褲袋有橫紋,左邊鞋踭則有啡色物體。

📸證物攤開相可見兩件黑色物體,其中一件是黑色頭套,另一件PW25則唔敢肯定;他不同意撈亂了其他黑色頭套,表示相中的黑色物體「應該係頸巾」。至於為何證物相裡不見腰包,他解釋自己「唔記得擺落去」,當時腰包應該仍在A3腰上。PW25表示,影相1時A3有掛住腰包,但腰包被衫遮住;他同意,之後應該影一張露出腰包的相,但冇咁做。影相是腰包是空的,原本在裡面的物品已由他檢取。

辯方立場:PW25根本唔知有冇腰包,所以影相影漏。【PW25不同意】

PW25同意影相沒有包括銀包和銀包內的物品,不同意冇銀包,亦不同意銀包不屬於A3卻入佢數。

辯方立場:A3被要求著上藍色手套、黑色冰袖、背囊連裡面的物品及左腳黑色鞋時,有向警員講「啲嘢唔係我嘅」,警員回應「而家叫你影就影啦,唔好咁多嘢講」。【PW25不同意】

PW25不同意,影相做法對A3不公平並侵犯其法定私隱權。


郭大律師指出,1703時及1716時被宣布拘捕及警誡時,A3都有答「我冇嘢講」,而當日錄取兩份警誡會面紀錄都有講「我冇嘢講」,反映他了解緘默權;若然他知道自己唔係事必要講就唔會講--對此PW25表示冇意見。PW25冇份參與A3的APS程序,知道「發給被捕人的通知書」(Pol. 539)有聲明,資料提供屬自願性質。他不同意,影APS都需要自願。根據紀錄,2332時A3在5960看管下影APS相及打指模。PW25不同意,自己侵犯了A3私隱權。


🔹控方覆問


PW25重申,A3的340元、八達通、電話都由他本人檢取。

對於辯方案情指A3收到通知書後要求見律師遭拒絕,因此才於通知書簽名,PW25當時表示「冇回應」;他現在澄清,自己不接受辯方說法,不承認辯方版本。

關於CMIS授權移交證物議題,系統沒有版面要PW25填授權,他沒有額外向證物房說現在授權移交,自己亦沒有方法授權。他曾多次用CMIS處理證物。他不知道為何A3證物的貴重財物袋由6613簽--他不知道6613在本案角色 ,亦不知對方是否屬於action team。有關THA的白板,白板顯示AP編號,讓大家有認知,但PW25處理A3(即AP33)不需要倚賴白板。在長沙灣落車時,證物在A3孭住的背囊裡、在其腰上、手上,影相前一直由PW25保管,他亦沒有離開過A3附近,證物沒有分開過而需要再配對確認;交由5960接手之前情況相同。

PW25講唔返影相時在場的第四者身分,該名警員在影相過程中不曾對A3說話,沒有向他發出過任何指示,在影相程序中只是用手揸住張紙,亦不曾就拍攝提供意見。以PW25所知,該名警員負責揸紙以協助警長影相,他「完全忘記咗有呢個人存在」,所以之前數漏了。影相時腰包在衫裡面,有掛在A3身上但相片影唔到,影完全身相後把物品攤在地上影,因為掛上腰影完PW25已忘記咗腰包,所以物品攤在地上的相裡沒有腰包。PW25沒有刻意唔影個別物品。對於證物相裡有兩個疑似頭套,PW25早前答辯方其中一件應該係黑色頸巾;PW25當日從A3檢取的黑色物品除了頭套之外,亦有從背囊第一格取出的頸巾。影證物相時他有攤出頸巾放在地上影。

對於A3的Movement record有不同報案號碼,PW25唔知點解,確認紀錄裡的日期、時間、押送人員及備註皆一致。他答唔到案件會唔會有多於一個報案號碼;當日他只處理過一個何XX。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