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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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PW2補錄供詞

PW3有出席本案於2021年7月5日的審訊前覆核(PTR),之後有就著補錄供詞對警員給予指示,當中包括PW2。PW3表示在本年3月已有接觸過PW2,忘記了前後共接觸PW2多少次。PW3表示自己從PW2的供詞得知其辦公室電話號碼,之後透過電話聯絡PW2。PW3表示不記得在本年3月。PW3表示PW2的供詞在證物方面需要跟進,接觸PW2之後收到一份補錄供詞。


📌展示MFI-2 PW2錄取的第二份供詞

供詞中只是將MFI-1的內容重新排列及添增少許資訊


PW3表示MFI-2亦有澄清PW2將證物交予偵緝警員7147的情節,形容自己對MFI-2的內容感到滿意。


📌展示MFI-3 PW2錄取的第三份供詞


辯方指出MFI-3中增添了一些資訊,PW3形容自己對MFI-3的內容感到滿意。


📌展示MFI-4 PW2錄取的第四份供詞


之後PW3應控方要求,指示PW2補錄第四份供詞,當中增添了一些例如如何封起證物袋、在證物袋上釘上黃色標籤的資訊。


PW3表示每一份補錄供詞都是因應PW3的指示所錄取,並非PW2自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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