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PW12(1)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盤問PW12(1)


📎補錄供詞

PW12就著本案一共有兩份文件紀錄,分別為記事冊及證人供詞。PW12在案發翌日0120補錄供詞,箇中內容較簡單,但有提及發現背囊。其後在同年12月4日時,PW12錄取證人供詞,當中不曾提及使用電筒協助的環節,PW12表示此細節「好似去廁所一樣」,毋需可以紀錄。


📎使用手套

PW12表示當晚有佩戴警方於2018年7月分配的手套,PW12於2019年6月的踏浪者行動起開始使用該手套。PW12指出手套手掌部分為絨毛面、看似面,手背手指關節位置則有膠片作保護用。PW12表示自己有兩對這樣的手套,每次使用後都會用梘液清潔手套。


PW12表示當日到達現場並下車時配戴手套。2240前,PW12表示當日自己在現場有「聲控」(警告)A1,其後2240開始搜查。PW12表示當日自己沒有搜查目標。


PW12在現場搜查期間,首先落樓梯一路搜查,其後發現一黑色背囊。辯方指出PW12搜查的動作快速,PW12同意。


PW12指出發現背囊的花槽深1.5米左右。


📌展示相冊(6)相片(12)

顯示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一帶


📎發現背囊

辯方指出花槽上有雜物,如圍欄等,PW12並不清楚該些物品是什麼,亦不清楚箇中有否化學物品。辯方指出因此PW12在接觸背囊前有可能會接觸到化學物品,PW12不同意,指出自己是用電筒照明後發現背囊,因此可以就此直接伸手觸及背囊。辯方續指,背囊會接觸到花槽中的其他物品,若然花槽中真的有化學物料,那麼PW12便有可能觸及化學物料,PW12同意有此可能。


PW12同意在有人掟背囊之前並不知道花槽中有多少個背囊,辯方指出可能之前花槽中已經有背囊,所以PW12檢取的背囊有可能並非影片所顯示的背囊。PW12表示當時的環境而言,自己只能觀察到花槽的一部分,而自己發現背囊後亦沒有繼續檢查花槽的其他部分,因而不能確認花槽其他部分有沒有背囊。


📎搜查背囊

PW12指出PW2在搜查背囊的初期是站著的,其後曾將背囊放在地上並蹲下繼續搜查。PW12表示PW2站著搜查時曾用手及身體夾著從背囊中搜出的石油氣。PW12表示PW2搜查背囊期間,自己雖然正在用電筒協助PW2,但注意力其實大部分都集中了在A1身上。


📎對於背囊屬於A1的合理懷疑

PW12表示發現背囊後一邊走一邊想,便覺得背囊是個女裝背囊,而當時PW2已經截停了A1,PW12見現場只有一位女性被截查,便覺得背囊或許屬於A1。


PW12到達現場時看到有黑衣人四散,辯方質疑成功逃離的黑衣人中或許就有女性,PW12指出根據觀察該些人是男性。


辯方指出既然PW12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背囊屬於A1,那麼就理應施行警誡。PW12不同意,指出該合理懷疑屬於自己,或許PW2心中並沒有此/類同的合理懷疑。


-盤問未完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