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2、3、13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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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3指出化驗所並不隸屬於警務處。


偵緝警員11691在 2019 年11月21日至 2020 年5月20日六個月內,向PW63提供不同的證物以作比對。比對時,會以QP(各被告)的裝備衣著作為比對展示(control exhibit)並拍攝比對用的照片(control photograph),然後與警方所提供的片段(instant footage)作比較。

 

PW63指出對比目的並非認人,只是觀察警方提供的control exhibit有否在instant footage出現,對比屬一個有限檢驗。


在提交檢驗報告予警方前,PW63忘記自己有否先向警方提供初步結論,指出自己以往習慣上會通知警方相關實驗得以繼續。有時候沒有特別特徵作比對 (no distinctive feature)時,PW63會通知警方實驗不能繼續進行(nothing to be work on),例如A1的情況,其衣著太普通(general),比對則不能繼續進行。


PW63於2020年8月18日完成報告,之後警方除了在案件開審的前一、兩個星期有 要求PW63提供報告的數碼版本外(digital form),在PW63提交報告予警方後,警方沒有再聯絡PW63。


PW63專長為對比鑑證(comparative examination),並不完全包括辯方所指的臉部鑑證(facial feature),若要「認人」,通常會認「身體」,並不會辨認QP本身。一般會有特別特徵去作對比,例如紋身。對比中不會交代QP的身份(identity),而髮色、髮型不會包括作對比項目中。PW63的同事曾經做過「墨」的對比。一般而言,潘嘉俊博士有能力比對特別特徵(distinctive characteristics),但因情況而異。


偵輯警員11691提交材料予PW63時,已經事前認定(identity)了某些人,再讓PW63作比對。PW63指出一定要有特定目標才能比對。


警方以截圖表示不同QP,讓PW63作比對 ,不同QP警方已與不同AP配對(match with),即警方在對比前已有前設哪個QP為哪名被告。


辯方指出PW63的工作要若干程度的常識(common sense)才能做到,例如知道什麼鞋子會有白底、什麼牌子有推出黑色衣服等等,PW63指有此類知識會某程度上協助作結論,但比對時不需要知道很多時裝知識。雖然曾接受相關訓練,但若工作只是比較特徵,有沒有相關知識都可以做。例如,警方只提供一件黑衫作為特徵,PW63便不會替警方進行比對,物件要有獨特的特徵(unique characteristic)才會進行比對。


PW63指出對比鑑證非絕對科學(exact science),練官定義絕對科學(exact science)即如DNA檢測般, 可達至99%吻合。潘嘉俊博士補充對比鑑證為建基於意見的科學(opinion-based science),不會有實際數字。辯方問及是否與經驗有關,工作越久會否作出判斷有幫助時,遭#練錦鴻法官 打斷指「咩叫啱唔啱?法庭都會錯㗎,(觀眾席傳來笑聲),作出意見就一定係啱,就算上訴庭話我錯,我都認為自己係啱,冇人會無啦啦做個錯嘅決定。」


辯方修改問題為以往經驗會否有助達致意見(opinion),PW63指有經驗會較容易建立基礎去透過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以達致結論。


PW63指出對比過程有客觀限制,所以最好有比對實物,同時亦要視乎exhibit的質素,判斷時會依賴所有提供的資源 (depend on available resources)。


辯方詢問若有更多片段,影到當晚大環境會否影響結論,或降低關聯性(level of association)。例如大環境有很多人穿白底鞋 ,PW63指就本案而言,只是針對各人的衣物作比對,因而不會考慮其他人。


PW63否認在警方指定QP的情況下更容易作出「可能昰(could have been)」的結論,因為即使警方沒有列出QP,自己亦可以做到,但本案已有指定QP, 會令實驗容易啲,但不會使之較容易找到關聯性(easier for examination not foarssociation)。


在報告中,潘嘉俊博士指A6的背囊與證物有可能一樣,亦有可能是其他同款背囊(could have been the same, could have been any other backpack... ...)。PW63指此結論非最高結論,形容「可能性(probability)」的詞彙(phrase)可分為negative、neutral 同positive 。


由最低至最高的結論排序如下:

不是(was not) —> 備受限制(was limited) —> 沒有結論(no conclusion) —> 不能限制其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could not be limited) —> 有可能(could have been) —> 很可能(was likely) —> 是(was)

其中沒有結論(no conclusion)屬中性,非負面亦非正面。


至於A6的背囊,PW63的結論是A6的背囊可能是(could have been)警方提供的證物背囊,亦但不能排除世上有另一個差不多特徵的背囊。


PW63在報告中多次使用could have been,而影響PW63作出更確實的結論的 限制主要是影片清晰度,辯方提議其他影響因素可能包括警方提供照片的特徵不獨特,PW63不同意。PW63指出例如有件有污跡的衣服非常獨特(P5-2),但受影片質素限制,PW63不能對此作出更高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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