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5

A1、2、3、12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 盤問PW65



[此部分盤問為PW65辨認資格相關]


PW65案發當日在上環林士街當值,觀察到現場群眾的衣著裝備。故依賴長時間重複觀看片段及照片辨認被告,及向法庭提供資料。


📍[關於裝備]

PW65指按現場觀察,同意「大部分」人都是身穿黑衫黑褲但不肯定是否都有背囊,他亦同意從片中見「大部分人有黑色背囊,他們的打扮皆是黑衫、褲及背囊。」


#沈士文大律師 指出香港人的鞋大部分都是黑/灰/啡色,PW65不同意及稱有其他色,但他同意片中民眾的鞋主要是黑色及白邊白底。辯方指出2019年甚或現時很多波鞋都係白邊白底,此乃常見現象,PW65不同意。


PW65 同意片中有許多人戴口罩及過濾性豬咀,黑色普通外科口罩較多但同意亦有白色的。辯方指紅、粉紅、白色過濾器是常見的過濾器,PW同意但補充亦有黃邊的過濾器。


PW65指片中觀察所得,白/黃色頭盔出現得最多,亦同意有為數不少的頭盔是橙色。


📍[錄取口供的日子及性質]

PW65在2019年8月至至2020年4月的8個月期間,重複觀看影片及錄取一份供詞以辨認當中10名被告。辯方指出PW65為整個案件共寫了4份供詞,撰寫日期及內容如下:

1.2020年1月31日(關於檢取證物的詳情)

2.2020年4月1日(重複觀看影片的觀察詳情)

3.2020年4月28日(沒有提過片段比對)

4.2020年8月7日(沒有提過片段比對)


📍[PW65辨認所用時數]

在盤問下,PW65確認實際上只是用了 7個半月觀看影片及認人,而非主問時所指的8個月。PW65在主問時提及看片片所花時間為每日4至5小時及每個月10至15日。


辯方指出若以主問時所提及的8個月準則,取其最少的時間,即每個月10日及每日4小時,8個月合共最少是320小時,最多即是主控所取樣的600小時,兩者相差一半,PW65同意此說法。


辯方續指PW65在口供紙中沒有提出過觀看影片的準確時間,字眼只指「用大量時間重複睇片」,辯方指出PW65由2019年7月28日到2021年7月8日期間,經過約2年時間,他沒有以任何文件、書面紀錄記下看影片的時間,只有第一次在庭上由主控盤問下才提出此計算。PW65同意以上說法。


辯方問及為何不將看影片的時間記在記事冊內,PW65指並非每樣事項也要記下。辯方指出記事冊的作用:記下當值時的工作事項及所花時間,方便上庭提供資料,以加強警方搜集證據指控17位被告,PW65同意此說法,及後同意這點相當重要。


辯方問及觀看影片是證人強而有力的知識,為何不將每日的時數寫在簿中。PW65解釋指重要的是其如何辨認被告,而非花了多少時間。經辯方再追問後澄清指「唔係最重要」,及後PW65同意在主問時才第一次回想所花時數,亦同意沒有書面記錄協助的話其說法會籠統。


關於辨認本案被告,PW65同意沒有分別記錄辨認每位被告的所用時數;現時再問亦記不起;無法估計平均用了多少小時比對每被告。


PW65指視乎每位被告的特徵,故所花時間有長有短。PW65同意其僅大約記得辨認總共所花的時數,當中有一半時間觀看影片後沒有結果,但亦不知無效的比對時間實際有多少,因為沒有任何相關紀錄。PW65同意在觀看影片的過程中,有機會看到某人,但經過反複觀看後就會否決初步觀察;此情況均有發生在辨認本案的被告中。PW65同意以上過程對一個客觀檢視工作過程的人而言是重要的指標,惟自己沒有作出紀錄。


辯方舉例:有其他人與AP1(Arrested Person)外形相似,而否決的過程是重要資料,可以讓法庭得悉有幾多人與AP1相似,故辯方指認錯的過程重要。PW65不同意,指其不是單靠身型及衣著辨認被告,而是加上裝備特徵。


📍[關於PW65的工作崗位]

在2019年8月頭,鄭日鵬高級督察指示PW65做證物人員及睇片警員,此工作目的是辨認出不同的被告。PW1同意除此外警方沒有給予其他指引,警察部門向來亦沒有指引予睇片警員。


PW65的工作崗位包含把資料提供予化驗所潘家俊博士(PW63)做檢驗。在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5月間,PW65親手將資料交予PW63,他同意提交資料時已開始認人工作。


📍[PW65及PW65的辨認工作]

辯方指資料中PW65選擇了A5及確認其出現的片段供潘博士比對結果,PW65澄清指是由PW63選片,2019年11月的初期曾跟PW63開會,期問PW65提交了約21條新聞開源片段、20條警方片段、12-13條閉路電視片段予PW63,但PW63當時指出只有一條片段符合對比,並向PW65解釋該片段拍攝距離較合適、影像質素較佳,其他片段退回予PW65。


在唯一可用的影片中,是由PW65能從片中比對以及圈出A1-5,再交予PW63,PW65表示自己有信心確認被告身份。PW65得知PW63隨後有撰寫報告,但他沒有看過,亦不知比對結果。


📍[常見衣著無法作出有效比對]

辯方引述PW63撰寫的專家報告第6段,當中指出A1的淺色頭盔、深色衫及口罩是非常普通的裝備,所以沒有透過片段進行比對,PW65稱不知此事。


辯方想要問及「所以當你唔知一啲已confirm 嘅AP裝備中冇special feature,係無法從中比對⋯⋯」問題未完時遭控方反對提問,一度要證人離席,讓控辯雙方討論問題意義。


 辯方指出PW63的報告中指出常見衣著(generic wearing)是不適合進行比對,故詢問PW65是否知悉此點。 #練錦鴻法官 指出兩位證人的比對重點不同,PW63是科學化的比對,而PW65則是自己在場的親身觀察,他同時亦只能提出片中的特點讓法庭留意。


辯方反稱其他PW所觀察的「特點」可由控方播放片段後再交由法庭判斷,但目前控方的做法只想借PW65以加強比對的說服力。練官笑指「咁我梗係知佢想點...」 (按:PW65的供詞會在稍後日子裁定是否可以呈堂)


PW65同意在沒有特別記認(special feature)下無法作出有效比對。辯方舉出黑衫、長褲、鞋、頭盔等各款衣著,指出依據這些例子的話,在現場的環境下不能作出有效比對。證人指出各項物品有細微款式之別,惟辯方引述證人在主問時只提出對各被告的描述只是「黑衫黑褲」,當中沒有細致描述款式,故PW65亦同意不是有效比對。 


📍[關於影片質素及色差]

PW65同意自己是以PW63退回的影片(按:遠距及非高清)進行比對,他同意部分片段顏色黑白;被催淚煙遮擋畫面;片中有不同光源。但PW65不同意在影片中跟被捕人身上衣物實物的顏色有偏差。

辯方提出一個例子:A8在現場被檢獲的手套(P8-7)是手背部分黃色,手心及手指間是綠色,但從片段P81開源片段(第十五段)TVB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1:03 中所示的手套手背部分是綠色,PW65在作供時也提出過是綠色。

在庭上展示證物的情況下,PW65不同意片段中顯示的色調有偏差,但同意彩色中的白、灰;深灰同黑的色調較難分。 


PW65表示不曾聽過PW63沒有用顏色分辨及比對,PW65同意自己在比對過程中有不少的篇幅以顏色作為主要的辨認指標,PW65同意在比對上若沒有離近(close up)而做顏色比對會較易出錯,但PW65續指自己有考慮過顏色的扭曲性,其同意單靠顏色的話,比對結果可信性會較弱。但自己不止是單獨考慮顏色,而是以一個整體去進行觀察。PW65不同意若不計顏色,各被告只剩下很少特徵可供比對。


📍[程度階梯]

PW65同意在作出比對結論時,他心中沒有一個可能性程度階梯,全部都是肯定地認到 / 認唔到。 辯方律師繼而指出:「唔係單單針對你,喺你完全冇訓練同冇警方嘅指引下,你作出肯定AP嘅比對係片面、唔科學嘅~」,惟PW65不同意此說法。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