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6、8 法律代表盤問PW2

⏺A1 、6、8 法律代表盤問PW2


PW2確認上星期作供時指事發當天1637時由與第三隊沙田拗道向北推進到龍翔道西行線,望向西即樂富方向的東西行線,並憑被車輛遮掩的視野估計龍翔道有約三千至五千示威者聚集(不包括南北橋上的人)。


📌展示 P116(3)_00005_PW2_10 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8:53截圖 


PW2確認拍攝到此截圖前的鏡頭首先向龍翔道東面即新光橋方向拍攝,截圖時間前後一至兩分鐘未有推進,為約1637時剛到達龍翔道的情況。PW2同意龍翔道西行線有數架巴士停泊



📌展示 P116(3)_00005_PW2_11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同意此時警方未有向前推進。PW2表示在車隙之間只能看到由黃大仙中心到摩士公園游泳池對出零星密密麻麻(?)示威者,因此估算在龍翔道西行三線均滿佈示威者,其後轉換位置到東行線上則能看到現場全部示威者


PW2指其在西行線上時,估算東西行線共有數千名示威者,看不到西行線上的全部示威者,但能清楚看到東行線上的示威者已有約二千人。其後補充指其在西行線左三線上望向樂富方向,由於龍翔道向右延伸,因此能看到左三線貨車的右邊較遠的西行線上情況


PW2表示其位置看不到龍翔道向右彎處,因而不肯定南北橋以西約二百米的龍翔道才開始向右彎,反建議應為約正德街位置,不記得正德街以西約一百米的龍翔道才開始向右彎


PW2同意當日1637至1639時自己均停留在此位置停留沒有推進


經多番澄清及理解後,PW2表示有誤會。其在左二線上看不到龍翔道向右彎處,剛到達龍翔遁在左三線上看到


📌展示P116(3)_00005_PW2_17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51:17時截圖

PW2同意當時已有約五十名警員佔據東行線,當中最前與最後排的警員相距約五米


📌再次展示P116(3)_00005_PW2_11截圖

P116警方片段 16:39:34截圖 


PW2同意換算後一條行車線上的五米距離可以容納二十五至三十人,甚至更多。PW2不肯定三條行車線的米米距離共計約能容納一百人,不肯定可以超過一百一十人,同意約一百人


PW2不同意畫面右上方的示威者人群最多只有三條行車線的五米距離的五倍,即約五百人,不同意自己稱現場由數千名示威者一說有誇大之嫌


PW2確認當日1639時有舉橙旗;1643時,自己曾給予口頭警告將發射催淚煙,並指示傳令員展示黑旗;同意當時先指示隊員舉旗後才給予口頭警告。PW2確認自己當時有戴防毒面具


PW2不同意防毒面具會令警告的聲線不清,但可能會「細聲少少」,當時現場嘈雜


PW2確認口頭警告意思為「他們違反非法集結,指令他們立即離開,否則將會使用適當武力將他們驅散或拘捕」。記得當時有表達上述意思的字句,包括將作出拘捕。


📌播放P116警方片段(3) 檔案00006

由16:42:30 開始播放


律師提供MFI2(影片謄本)予法庭及PW2參閱,內容為PW2當時發出口頭警告的字句,PW2確認MFI2的內容與事實準確


PW2同意片段中並沒有提及會進行拘捕行動,指自己「記錯咗」


📌播放P114警方片段(3) 檔案00006

由16:42:30 開始播放


PW2確認此片段的口頭警告與P116警方片段(3)(檔案00006)的警告一致


16:42:30 此畫面列為截圖證物pP114(3)_PW2_3,PW2確認畫面中的旗手頭盔有藍燈,為第三隊傳令員警員17946


PW2同意片段中顯示警員17946在隊員施放催淚彈後才舉起黑旗,而該警員在PW2給予口頭警告前並沒有持展示黑旗的準備,惟PW2不同意自己記不清楚有否給予傳令員關於展示黑旗的指示,亦不同意自己於1643時不曾給予傳令元指示需要展示黑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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