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陳詞


📎舉證標準


既然控方認為法庭能夠單憑被告身處現場而將其定罪,那麼則需要證明被告的相關認知,而逗留的時長亦是其中一個參考因素。


辯方指出若所有控方證供獲接納的話,不會爭議該處有發生非法集結,但不足以證明現場有發生暴動。採納A2、5法律代表的陳詞,雖然現場的示威者有掟汽油彈,但本案中的示威者掟汽油彈的地點距離警員甚遠,並非十分有可能(likely)擲中警員。


📎司法認知


法庭關注2019年社會運動云云,而控方則表示法庭可以就著此部分的司法認知進行裁斷。


就著衣著方面,辯方表示各人都有個人喜好。至於裝備,頭盔、防毒面具等屬於保護性質的裝備,而2019年中警方曾使用催淚煙、胡椒噴霧等武器,民眾可能認為有需要保護自己,日常攜有這些裝備實屬合理。


📎交替控罪


法庭關注若然法庭最後裁定被告暴動罪名不成立,而認為非法集結罪足以成立的話,辯方會作何說法。辯方表示在法理的層面而言,法庭是可以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的。


📎參與定義


控方只證明被告意圖成為集結者一份子的說法並不足夠,要證明被告確實有意圖成為集結者一份子、有意圖憑藉身在現場鼓動集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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