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1佐敦/油麻地暴動 - PW41盤問
⏺PW41 女偵緝警員6613 陳亮婷
🔸A1代表 黃大律師 盤問
PW41應辯方要求,在截圖中標記出證物指南針。她唔記得與警員5271交收證物指南針有冇袋載,盒是她本人後來處理才用的。她接收證物時,指南針肯定同pouch(套)一起放,刀則唔肯定;她不知道誰人把指南針擺入套裡。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盤問
PW41撰寫的第一份口供裡描述item79(即本案證物P39)為一件啡色上衣而非紅色;辯方並不是爭議上衣的顏色,只是問顏色是否耀眼或容易睇到的顏色?PW41答「可以咁講。」
辯方向PW41展示P31手銬的實物,稱有證供指證物在關閉情況下可向內推而打開,與一般警察手銬運作相同;PW41同意,隨後應辯方要求嘗試推證物實物的其中一圈並成功打開。其後PW41再嘗試以相同方法打開辯方證物D2-6手銬的其中一圈,同樣成功。PW41確認P31可見MADE IN CHINA和NO. 368字樣,D2-6同樣有MADE IN CHINA和NO. 368;她亦確認P31與D2-6皆有個掣可以拉、能夠打開手銬。
辯方在投影畫面將D2-4(P31手銬的相片)和D2-5(玩具手銬相片)並列作對比,截圖為D2-8。PW41同意,兩副手銬的拉鏈摺口都唔齊,而兩副手銬的拉鏈圈駁環類似。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從檢取人員接收證物
上一手交來的大證物袋已有Pol. 153通知書或者Pol. 857口供,讓PW41肯定證物所屬的AP—證物的檢取人員則未必,因以PW41本人所知,有啲係拘捕人員自己檢取,有啲係action team人員檢取。上手交證物來時亦附有一張AP紙,但大部分都只寫AP編號,沒有姓名,亦沒寫下檢取警員身分。PW41務必會用白紙做紀錄—上一手如果冇準備AP紙,她就會自己整一張。辯方指出,PW41並不是在收到證物的當日寫Pol. 155,不是即日輸入CMIS。郭大律師在庭上讀出多項時間紀錄,指出PW41單在10月2日就收到7個不同警員交來超過7名AP的物品,更曾在70分鐘之內收取第二至七名警員交來的證物。PW41重申,自己每接收完屬於一名AP的證物後,會把大袋放入幫辦房的地上,細袋則收入屬於自己的櫃裡。
📌電腦輸入證物資料、填寫黃標籤
她續稱,寫Pol. 155不需要睇住相關證物實物,只是根據早前做紀錄的手寫紙內容去寫,輸入CMIS時才需要攞返實物睇。她當時首先收齊9個指定AP的物品、盡快輸入資料,但這不代表她一收到任何物品就要即刻輸入,因為要等埋衫褲;實際相隔幾耐時間唔記得,但有相差幾日。入CMIS期間如果有類似物品,她會攝張紙仔入去以作辨識。她入完CMIS才會寫黃色卡,同步做埋貴袋證物。自己完成所有步驟後就交去證物房。她處理每件證物都有經以上流程,而這個只是她本人的做法,無需向上手同事解釋。
Pol. 153應該是由處理證物的警員填寫;她確認接收證物時有個別警員已經填了黃色卡,但唔記得係邊個,亦對AP33冇印象。她在Pol. 155記錄了交AP33證物給她的是警員5960,可能是自己copy&paste前面而冇改到號碼。
📌AP33證物處理
PW41供稱,AP33是她就本案處理過的AP當中比較特別,因為屬於AP33的證物特別多,有錢、有現金劵,又連一隻鞋都冇,與其他AP有分別,而且是她較早期處理的AP之一。就她早前表示輸入CMIS時要對住實物入,辯方要求她睇Pol. 69A記項126、127;她的第一份口供寫10月2日2120時由19128把AP33的證物交給她,當中包括item126、item127。辯方質疑她何以預先留定126與127的位置輸入衫褲,她表示系統冇得預留。PW41續道,記得自己處理本案開頭都只係收證物,並未入CMIS,而是按上級指示先處理較重要物品;她的口供亦有講,前期在處理汽油彈等,未有時間入證物。
就其不同版本口供紙與AP33相關內容都有更正,她解釋之前只是自己文字紀錄錯誤。辯方向PW41展示其Pol. 155副本有關10月10日1109時交證物去證物房之內容,PW41解釋自己的調查報告寫錯,寫口供時依照報告寫也寫錯。辯方再指出,PW41於10月4日朝早拎汽油彈去化驗,下午1508-1705時總共收到6名警員交來證物,至1950時更累積接收了15名警員交來的證物;PW41表示當時所有證物都只係堆晒喺幫辦房,尚未入CMIS。PW41唔同意辯方所指,自己曾經將屬於兩個不同人的物品入落一個AP33。
有關P43伸縮棍的黃色卡描述寫有「Extendible」,PW41表示,Pol. 69A裡配埋中文的英文字通常都係電腦直接gen出來,自己當時冇留意電腦有冇串錯字,寫黃卡只係照抄CMIS。辯方指出,黃色卡應該由檢取人員寫,然後由值日官或處理人員輸入CMIS;PW41同意,所有程序由她本人做晒,冇得監察。她唔清楚黃色卡上「Baton-26」的粗體字係邊個寫。證物房接收人員主要負責核對Pol. 69A資料。PW41不同意辯方所指,她當日成車證物推過去證物房就走,沒有逐件核對。
辯方庭上展示一張證物相,相中為一張「連豬」貼紙。PW41確認貼紙屬於AP20[非本案被告],為紀錄裡的item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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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1610時,警員10278曾把一堆AP衣物交給PW41,而她在Pol. 155沒有修正,所以口供1裡沒有寫10278曾經處理AP33和AP34。10月2日2110時警員5960交AP33和AP34證物給她時沒有交到衣物,曾經告訴她被捕人身上衣物未齊--但當時她不知道AP33冇鞋或者只有一隻鞋。關於340元現金,她個人經驗較少檢取金錢,所以對AP33較有印象。郭大律師指出,PW41的口供2裡多處修正都是有關AP的身穿衣物。
📌貴袋處理
貴重財物袋的黃標籤有PW41本人簽名。雖然她不是第一個接觸證物的檢取人員,但她是把證物放入貴袋封存,所以也算是檢取人員。《警察通例》第30-03條列明有關被捕人士財物處理,惟即使貴袋缺少了上級簽名,唔代表袋內證物受到干擾。
貴袋號碼不是順序,因為貴袋有大、細之分(A、B),而且一大疊袋本身存放時可能已經整散過,PW41自己只是隨手拎走一疊,然後撈亂咗。貴袋是在Barrack(物資處)攞,擺去寫字樓用,並冇規定證物袋一定要順住次序用。
📌入錯AP33?
PW41處理AP33證物係跟KWRN(西九龍的案件編號)。辯方指她跟了錯的RN,應該要跟CSWRN(長沙灣的案件編號)裡的AP33才正確。PW41表示她沒有睇長沙灣的RN。
就她被發現開庭前偷睇Pol. 69A,她解釋因為前日交了文件去影印,到昨天開庭前才收返,所以自己「睇一睇」是否正確的文件而不是真的在睇內容。
郭大律師指,「AP38」寫法容易和「AP33」撈亂,又質疑item759後面唔見item760,唔知由邊個警員交來,只有PW41自己交item760走的紀錄;她的口供1冇收到item760。根據Pol. 69A,item760是屬於AP38的一頂帽。PW41解釋,由於口供2、3內容並不涉AP38,所以她三份口供都冇提到item760。不過,其調查報告有寫到將AP38的證物入貴袋。對於自己錯誤將AP38的證物歸納為屬於AP33的可能,PW41斷言唔會,因為她收到指示要盡快處理AP33。她相信有收過AP38的證物,但解釋唔到點解冇紀錄。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盤問
除了AP33之外,PW41對其他AP印象冇咁深刻?答:「可以咁講。」不過,PW41對AP19(即本案A6)都有印象,因有其證物當中有雷射筆—AP37、AP40、AP26都有雷射筆,應該仲有一個AP。她製作的Pol. 69A裡總共有六枝雷射筆—她在庭上憶述AP37有兩枝雷射筆,AP26嗰枝筆則冇電芯……不是全部涉及雷射筆的AP都是本案被告。
除了PW41自己,登入到CMIS裡本案編號、負責處理本案的同事都可以修改CMIS內容。PW41寫口供1是依賴Pol. 155、Pol. 69A的內容及自己的記憶。口供有一段落寫警員51267交來AP18、AP19和AP20的證物,當中AP19和AP20的證物都有詳細逐件列出,唯獨是AP18沒有—PW41現在唔記得點解冇詳列AP18的證物,但可以排除當時仲未收到其證物。
PW41庭上確認兩副泳鏡P134、P135為自己處理過的證物,都有輸入CMIS,item號碼為緊接的535、536。她重申,一定會處理完一個AP才離開,而輸入資料只由她一人獨自處理。她製作的Pol. 69A描述其中一個泳鏡是「damaged」和有橡筋,但另一個則沒有此描述;PW41表示相信係自己當時留意唔到。被問及會唔會第一個[泳鏡]當時真係未爛,她只稱「我唔記得」。
AP19證物的黃色卡(Pol. 195)由PW41本人入袋,但部分黃卡由同隊同事幫手填寫。
關於item533雷射筆,PW41確認會寫顏色,並視乎自己判斷是否足夠形容物品當時狀態而再加以描述。庭上睇住證物實物,她形容雷射筆為黑色、有條繩、個掣橙色—點解黃卡描述冇寫橙色掣?她指寫了黑色及長度已足夠,唔同意已寫的描述不足以識別證物;她同意自己覺得橙色掣唔特別,所以冇形容。她處理雷射筆時有試過撳掣,雷射筆發出綠色光,但自己冇就此記錄低,因為記錄外型可清楚睇到嘅特徵,交收時拆咗電芯,寫咗[發出綠光]嘅話證物室無法證實係咪綠光,因為要試撳就要入電芯,就會干擾證物。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盤問
李大律師因應PW41剛才稱雷射筆入返電再試撳著就算是干擾證物的說法而作盤問,PW41現在澄清,證物室不需要開封套去接觸證物,而且雷射筆擺好耐電會走,「唔通試撳著唔到就當唔係嗰件證物?」PW41本人有試過撳著雷射筆。
🔹控方覆問
📌澄清A6盤問內容
PW41處理證物時冇留意到兩個泳鏡都有破損、有橡筋的共通特徵;她輸入系統時有發現其中一個泳鏡有破損,但解釋唔到點解item535冇寫到—相信是她入電腦時冇留意到有此特徵,相信冇其他原因。她同意兩條橡筋顏色接近,都係黃色、相似。她將證物資料輸入電腦系統時,身旁沒有其他人向她講解物品;尋求物品有冇破損不是她的工作。她同意主控所建議,有紀錄有破損和有橡筋的那個泳鏡本身是藍色,顏色與橡筋形成大對比,所以留意到。
就她的口供1沒有詳細列出屬於AP18的每件證物,PW41的回應是,睇返Pol. 69A上的item522-532就知係乜。CMIS的資料可以修改—在證物房交收時是第一次修改的機會,如果在交證物之後才由其他人改,系統就會睇到是由何人在何時更改。
📌澄清A3盤問內容
AP38不是PW41收到指示要盡快做嗰頭9個AP;她在較後時段才處理AP38的證物。AP38相關物品item760-774當中沒有武器,每一項是連續輸入,而每一項有打seized from AP38,每次都係PW41親自鍵入。對於AP38相關物品疑似與AP33混淆,PW41解釋,有可能係打完一次之後直接copy&paste,冇發現過paste咗句「seized from AP33」。她同意處理AP33與AP38證物之間有夾雜其他AP。她不同意「3」字與「8」字相似,而且她自己手寫的3同8字亦容易分辨。
她接受自己撰寫的Pol. 155和每份口供都有不準確地方、有犯錯,但輸入CMIS不可能、亦唔會無中生有地輸入物品或將物品賦予AP;她不會搞錯自己實質有冇處理過一件物品,亦唔會搞錯物品與邊個AP有關。她接收證物的時序不是與輸入CMIS編號的次序有必然關係。
有關她接受盤問時表示唔記得5960有冇同自己講過會分開交AP身穿衣物,她現在澄清,意思是當時交收的證物之中未有衣物,知道會有其他人員交來;當時她知道只欠衣物而沒有其他證物未到。
就案件調查人員特地找她要求她澄清口供,對方只是跟她講係關於邊個AP的內容,但沒有詳細指明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