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首宗暴動案
這宗案件會成為「案例」嗎?
高等法院原訟庭黃崇厚法官於梁天琦砵蘭街暴動案重審時,頒下的《關乎罪行元素和違憲議題裁決理由書》,已釐清暴動罪的罪行元素。
區域法院審理這宗案件時,只須(亦只能)跟從《裁決理由書》,過程不涉及新的法律觀點,不會成為「案例」。
區域法院於這宗案件的量刑基準,或會成為同類案件的參考,即同日被控暴動且罪成之人士。
上訴庭於梁天琦亞皆老街暴動案刑期上訴的判詞中指出,暴動罪的量刑基準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對其他案件而言,估計這宗案件的參考價值不大。
2. 他承認暴動罪,是否代表其他同日被捕人士亦很容易罪成?
針對「煲底」衝突是否實際破壞社會安寧,筆者認為可辯之處不大。
暴動案往往是「打證供」,如辯方會質疑控方提供的相片、片段是否足夠毫無合理疑點證明為被告。
即使是魚蛋革命暴動案,亦有一定被捕人士靠「打證供」脫罪。
小結:學會尊重和體諒
隨著法庭處理堆積案件,認罪情況會越來越多。
我們不是當事人,不知道被捕人士的情況,例如控方手持的證據、被捕人士的經濟和家庭狀況。因為我們不了解,所以沒有資格評論,亦需要尊重被捕人士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