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審訊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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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11:35】開庭

辯方郭憬憲大律師向劉澤堅展示證物P7 (被告寓所間隔草圖),郭大律師指建築面積約530尺左右。劉澤堅稱唔肯定,但估計約「4百零尺」,劉供稱最初在客廳檢查被告手機,之後走至被告的房間(在草圖的右下方)繼續檢驗。


劉澤堅在辯方盤問下,供稱檢查被告電話時被告在牠身邊,而且要求被告望住檢驗過程,檢驗電話時大部分時間與被告一同在被告的房間內。惟辯方郭大律師指出,被告當晚其實大部份時間在客廳的SOFA位置等候,被告沒有機會睇劉警員如何操作他的小米手機、座枱電腦。但劉澤堅不同意。


【覆問】

主控蕭啟業覆問證人,劉澤堅澄清當日負責檢驗證物及搜證 (exhibit officer)。因此,數碼法理鑑證、檢驗被告手機是否正常運作、手機硬件有無問題、android系統有無bug之類,均不是劉澤堅當日的職責。


劉澤堅重申將被告的小米手機交予DPC7280進行數碼法理鑑證前,沒有不當干擾手機內的資料、亦沒有不當干擾telegram內的任何資料、沒有干擾放在telegram雲端與本案有關的資料。


【警:切斷網絡連接會妨礙保存證據】

劉澤堅供稱當時有4個裝置登入「SUCKER」,可見當時有其他人可以操作Sucker帳戶。所以必須盡快terminate all other sessions 、移除管理員權限,再移除其他管理員,避免其他人登入Sucker帳戶將頻道內容刪除。因為此舉需要將被告的手機連接網絡,如果按辯方郭大律師建議,將手機防在防信號干擾袋或切換至飛行模式,則無法執行此操作,最終會妨礙警方保存證據。同樣原理亦適用於對「C」帳戶的操作。


劉澤堅續指:「如果上唔到網係影唔到呢d內容,因為呢d內容唔係儲存係被告手機,而係儲存係雲端,只有很少部份儲存在手機內存,因此拍攝貼文有上網的需要。」劉澤堅覆問時澄清「MUTE咗唔代表唔可以㩒入去睇裏面嘅貼文或者參與裏面嘅討論,只係有新信息時唔會有特別通知……而SUCKER帳戶無mute SUCK bot 信箱、無mute SUCK公海、無mute SUCK Channel」


*劉澤堅重申當日沒有unmute上述channel、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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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盤問 PW3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數碼法理鑑證D隊 DPC 7280 丘達豪。


丘達豪指,當平時警員檢取數碼裝置時,牠會攞定Faraday bag。丘供稱Faraday bag封妥後上唔到網,如果想遙距wipe out電話內容,Faraday bag仍然可以防止。 丘達豪指正確步驟是檢取手提電話,查看電話表面有否表面損壞、型號、廠名、IMEI序號是否一致,系統時間與真實時間是否一致,之後切換至飛航模式,然後將電話關機,將sim card取出,之後封存。


郭大律師向認人提議上述步驟可以在飛航模式下進行,要確保休息不受干擾,第一步是切換至飛航模式,丘達豪稱「同意呀」。郭大律師追問:「如果無跟頭先嘅步驟,在接收前6個幾鐘都連接網絡,可唔可以確認資料完整性係一模一樣?」丘達豪稱不可以。


【警:Cellebrite解讀唔到telegram】

辯方郭大律師問丘達豪,可否透過cellebrite軟件得知六個鐘前sucker帳戶在suck channel有多少unread messages,佢講唔講得返㗎?丘達豪稱「cellebrite係解讀唔到telegram呢個軟件,另外根據大律師所講嘅呢個情況,我冇做過相關嘅測試,我亦都唔係telegram嘅專家,我比唔到呢方面嘅意見。」


【辯方:警員用最差方法取證】

辯方指:「相信最差的檢取方法就係一路用部機上網,跟住呢就係咁操作個手機,冇操作嘅時候又唔放入faraday bag。其實警方應該拍video拍攝警員現場操作部手機而非影相」。丘達豪不同意辯方說法,指數碼法理鑑證課程建議警員用相機或截屏,保留佢呢個最真實嘅證據,而截圖會㩒到電話d制,所以影相會比較好。


辯方續指,單憑相片不能證明操作者沒有改動,「例如佢上曬網download返條channel嘅片啊、post啊,跟住開飛行模式先至影相,跟睇張相嘅人就會以為呢啲相啊post啊係部手機嘅資料,係會以為呢啲相啊post係手機本身已經有嘅資料,咁呢張相就直頭係干擾證物、誤導讀者㗎喇喎,你同唔同意我咁講?」


丘達豪回應指,如果有檢取嘅人員或者任何人士做出大律師所講嘅行為,係等同捏造證據。控方亦不滿辯方未有向第二證人提出以上指控。


*其餘詳情見逐字稿 (連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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