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審訊內容

[3/5] 審訊內容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5]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10個月 


辯方大律律盤問PW將分為A、B、C、D、E 五大範圍作盤問。



📌A :誠信、飛行模式


//飛行模式//


劉警員為作搜證,從到達被告家直到22:53時亦無轉為飛行模式;其後在22:53時由牠親自轉換電話至飛行模式,亦承認辯方所指這對保持資料完整性有好處;但郭大律師指出劉警員於22:53時前沒有轉飛行模式是為了干擾證物,牠不同意。


約凌晨2時離開被告家往紅磡警署搜證,搜證期間曾連接網絡,該Wifi為政府的小米手機分享的個人熱點。拍攝後轉回飛行模式,再封入警方貴重財物袋。證物中有不少拍攝被告電話的圖片均顯示飛行模式,辯方質疑劉能以飛行模式順利調查但牠故意連上網絡,證人不同意。


證人指不同意牠無基礎確定政府手機不受干擾及操作正常,但承認並沒受訓於小米電話、Android系統、流動電話通訊商及電子保安。牠亦指出未曾詢問被告是否同意將手提電話連接Wifi。


P9 相簿已段有 ig fb的相,劉承認該些相片都連接警方wifi上網時拍下,因此辯方指這些都是受干擾下取得的數碼證據,劉否認。


//雙重認證//


劉警員確認被告電郵信箱於8月26日20:17時收到TG驗證碼,劉當時正與被告人寫同意書,因此不同意牠可以於20:17時立刻取消雙重認證,亦不知道實際登入電郵的時間。


劉警員指於18:42時已移除「SUCKER」帳戶的其他管理員及登入設備,再於20:23時正式解除「SUCKER」帳戶的雙重認證,但不記得之後有否重啟雙重認證。辯方指如證人希望確保資料完整性,牠應即時轉換密碼及解除雙重認證,否則其他未上線的管理員仍能存取到該戶口的資料;證人不同意,因登入帳戶亦需要上線。


辯方指證物顯示「SUCKER」帳戶於8月27日20:48時在警方電話登入並啟動雙重認證,即有約一天時間未受雙重認證保護。劉警員認同警方能防止空窗期、不能反對空窗期有機會是24小時,但亦不記得有否重設。


辯方再指出被告並沒有TG「SUCKER」的密碼,因此不能夠助警方解除雙重認證。證人確認被告提供之密碼為開啟TG應用程式的密碼、不知道被告有沒有「SUCKER」的帳戶密碼,亦沒有紀錄解除雙重認證的步驟。


辯方建議,帳戶「SUCKER」本身並無設定雙重認證,是由警方以被告電郵設立;因若設定雙重認證就會接收電郵,然後帳戶内便能夠有被告的電郵地址。劉不同意。

劉警員不記得被告曾説「你用9xxx(電話號碼)查下呀,都無呢個tg呢個帳戶」,亦不同意牠曾就此親自檢查。


📌B:傳聞證供


劉警員同意無法確認群組中名字旁有「admin」字是否等於是管理員,同意有可能是該人更改別名;不清楚為何該人是管理員,不清楚是否容許「admin」字為綠色。


牠同意群組中的「Deleted account」應該是已移除的帳戶,但不知道129個訊息由「Deleted account」發出是否指有129名管理員。


辯方查看舊訊息,指「SUCK Channel」中的訊息曾經啟動簽署(enable signatures)及取消簽署(disable signatures)。直到2020年8月26日,訊息曾出現15個不同的署名,證人同意「SUCK Channel」有機會擁有15名管理員。


證人同意警方登入TG管理員帳號並名叫「PP」和能夠改其他名字、可以每日隨意更改名字。不同意可以改名為「SUCKER」,不肯定改名為「SUCKER」後會否看似是「SUCKER」發出訊息。


//Active Session//


在8月26日拍攝時,帳戶顯示除了被告手機外,還有四個電子裝置能夠存取「SUCKER」帳戶。劉警員同意四個裝置均是不同IP地址,有機會是四個不同的人,而當時亦沒有派警員去尋找這四個IP地址的所在地。


辯方指重新設定密碼及雙重認證是比較緊急,劉警員不同意並指最急切是移除其他管理員,因為移除其他用戶後便不會影響「SUCKER」帳戶。劉亦不同意其他裝置也能夠終止被告手機的active session;牠不知道什麼是「Root機」,不知道如用已root的手機可否繞過保安設定來終止被告裝置上的帳戶。


📌C:電子裝置操作不正常或受干擾


(被告的小米電話)


辯方指在被告搜屋期間,相片冊中顯示18:42時被告的IP地址卻在中環;劉警員指是因為「SUCKER」此TG帳戶曾登入,TG當時記錄了登入一刻的IP地址,儘管之後網絡改變、IP地址改變,TG亦不會記錄轉換後的IP地址。


另一相片顯示IP地址在18:44時由中環改為位於日出康城的小赤沙;18:57時,Wifi訊號則由兩格改為三格,IP地址轉為中環。劉警員指當時無主動改變網絡,沒有連接到警方的個人熱點。


此時,劉警員問:「我想問呢個係咪『SUCKER』帳戶?」辯方指相片冊已標記為「SUCKER」,亦已於承認事實確認。


郭大律師建議,警方在十五分鐘內不斷將電話連接至不同網絡,因此IP地址轉變了三次,指控警方是為了干擾手機。劉警員不同意。


另外,相片亦顯示在同一IP地址的情況,地區分別為中環及大嶼山石榴埔。劉警員指以牠的認知是源於網頁資料庫(whatismyip.com )和TG資料庫的紀錄不一致,而牠有此認知是因為工作上經常調查IP地址,牠不知道網頁資料庫及TG資料庫的位置。


辯方指其中一個IP地址有機會代表手機是網絡是透過Type-C線連接電腦,劉警員不同意,因當時電話由牠保管,並沒有連接任何有線網絡或電腦。另外,圖片亦顯示出現不同帳戶(「SUCKER」及「 C」)在同日使用同一IP地址的情況。


劉不知道會否是小米電話硬件、Android系統、TG程式或兩張sim card操作不正常,而亦不理解若牠能使用手機怎會是有操作不正常的情況。


證人同意手機在其看管下有五個不同IP地址,而正常情況下若固定在被告家,應會固定接駁同一位置。牠指另一可能性為被告家中有多於一個wifi,像較早前圖片顯示,wifi信號有強弱之分。


辯方反指是因為警方將連上不同的警方wifi或個人熱點,令IP地址改變,顯未資料完整性不能保存、資料受干預。劉警員均不同意。


📌D:被告簽署的確認書


確認書中,

「19:01  同意將我手提電話登入的『SUCKER』戶口轉移警察」

「19:05 同意將我管理的『SUCK channel』轉移警察」

「同意將我管理的頻道『SUCK公海』轉移警察」


劉警員確認字句由牠寫上,分別用「登人」及「管理」是因為係兩種唔同情況。檢取時,無橙點的TG已登入「SUCKER」帳戶,而其後再發現「SUCKER」帳戶是「SUCK Channel」之管理人。


辯方指劉警員與被告溝通期間,被告以為同意書三個情況均是「登入」而簽署。劉稱在簽署前被告人曾閱讀一次,亦相信他是明白了才簽署 ;牠曾複讀確認書,但無講解或注明有登入及管理之區分。


📌E:SUCK channel的訊息量

辯方將留待結案陳詞再作解釋。



Report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