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5 #高等法院第七庭 #1208灣仔 [14/70]

2024-04-25 #高等法院第七庭 #1208灣仔 [14/70]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4/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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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 和 #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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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 、 #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 、 #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 、 #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 、 #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 、 #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 、 #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 、 #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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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開庭


傳召PW1 偵緝警員 16991 劉偉雄(音)


🔹控方主問

PW1 現在任職國安署,負責會見黃振強,見過約十次,係黃經懲教署表達要求見案件主管,不是單獨見面,期間無打黃振強或對他作出威嚇,由PW1 撰寫黃振強的NPS(Non-Prejudicial Statement 無損權益口供)。


🔸辯方盤問( #李國輔大律師 )

多次嘅見面都係由PW1 與兩位上司,警署警長47780 馮保羅,和警長5820 梁樂文(音)一齊去。辯方呈上PW1 的調查報告,只係有一張A4紙,寫了10次會面的日期和時間,無任何內容,列為證物P2000:

1/ 2023/5/19 12:30~14:00

2/ 2023/6/12 11:30~12:20

3/ 2023/6/27 14:00~15:50

4/ 2023/8/24 14:00~16:40

5/ 2023/9/5 11:00~13:00

6/ 2023/9/14 11:30~13:30

7/ 2023/9/16 09:30~13:00

8/ 2023/9/20 09:00~12:15

9/ 2023/11/10

10/ 2023/12/28


PW1 表示頭三次都係收到黃振強的要求而去見佢,內容可以一句總結,他表示想認罪和交代案情。PW1 就叫黃揾律師講。多次會見黃都有做筆記,每次會面後都會紀錄在調查報告,之後就銷毁,這是自已的做法,無通知或請示上司,當時嘅主管係高級督察袁志恆(音)。會面無準備問咩問題,PW1 無問、黃亦無講認罪嘅詳情,黃問警方有無收到通過,回覆都係叫佢搵律師。


在第四次之前收到指示去攞證人口供,無帶證物畀佢睇,會面唔係問答形式,係由黃自己講案情,由6/7月講到被拘捕,有做筆記,寫咗32頁證人口供,之後燒毁筆記。唔同意律師質疑應該保留筆記,除非係作出警誡。


筆記唔係默書形式逐個字寫低,只係point form,就算黃講錯咗,都唔會糾正,呢份係佢嘅口供,PW1 表示因為唔知真正發生嘅事。


第五、六次都係去攞證人口供,直至第七次,已經做好口供嘅草稿,連埋附近帶去畀黃睇,PW1 稱黃表示有「唔清晰」之處,有在筆記紀錄低,不是寫在草稿上。


第八次在9月20日,帶正式口供畀黃振強簽名。


第九、十次,PW1 與不同嘅人去,唔記得有無寫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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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PW1 在2021年8月加入國安署,任務就係做本案調查員,2022年年尾,本案在東區法院開始初級偵訊,PW1 有準備文件,知道當時黃係不認罪,但唔知當時黃的代表是 #陳芊仲大律師。


律師質疑P2000不是每次見面之後做,係見完晒一次過打出嚟,無寫內容,連警員記事冊都無寫去探訪,無寫去會見前有無訓示,會面後無寫向上司匯報,PW1 唔記得係獨自抑或三人一齊匯報。


在頭三次會面,PW1 係收到指示去了解咩事,黃在會面時無講有咩要求,未爆料,無講案情,律師質疑:點解講成個鐘頭?無可能㗎? PW1 回覆係佢處理唔到,叫黃揾律師。


PW1 唔知在第三次與第四次之間發生咩事,約在8月14日收到指示可以攞證人口供,後來知黃振強的律師去信DOJ,DOJ開出條件,律師接受咗,所以有指示去攞NPS,律師指NPS嘅紀錄好重要,唔會用嚟針對黃振強,要存案,PW1 唔同意。


8/24 ~ 9/16 期間,四次去攞NPS,PW1 唔記得有無通知律師,黃無提出。


9月20日處理好NPS最後版本,09:00 去到,律師已經在場,畀咗NPS 佢哋,黃單獨見律師一段時間,黃無提出要修改。


NPS 以電腦打印,律師質疑點解有手寫“10:55”字樣?張官指示書記揾紙本證物。


[10:30~10:55] 小休


PW1 稱10:55 係畀NPS 給黃振強睇嘅時間,唔記得睇咗幾耐,NPS 唔係證物,呈堂為MFI 5。


PW1 表示唔知道黃振強在初級偵訊階段,曾經投訴警察打、嚇、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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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PW1 同意律師所講,唔係每一名疑犯想轉做控方證人,警方都會接納;唔知點解會派三人去會見黃。同意想知黃交代嘅事件,但無問,細節唔記得,律師質疑係唔想講(唔同意),唔想影響陪審團(唔同意)。


有無向DOJ匯報、有咩回覆、點解接受做證人?一連串問題引至控方反對,陪審團退庭,爭議辯方問題,違反法律基礎知識,有人指唔係拍緊《毒舌大狀》。


律師指出PW1 有資料交咗俾DOJ,然後就做NPS(唔同意),證人係蓄意隱瞞、燒毁筆記(唔同意),唔想法庭知道討價還價(唔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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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知到黃振強被控4條罪,第一次見時知道不認罪,佢無講有無律師,只係話想交代事件,未知佢會做污點證人,無講認幾多條罪,無印象其他兩名警員有無問。


第二三次都係話認罪和交代事件,無講認幾多條罪,知道黃有去信DOJ,唔知點解會接納認罪協商。


辯方呈上控方文件中未被使用的資料,係一份草稿,日期係2023/9/20;PW1 表示不是他寫,亦不是5820,係財富調查組的調查員,就調查眾籌事件寫,因為案件在後期合併,所以有這文件。律師質疑點解該警員留草稿而PW1 唔留,PW1 話每個調查員有唔同做法,律師指出證人係唔想辯方知道中間發生咗咩事(唔同意)。文件呈堂為P2001。


PW1 礁認無去D4 家中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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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8月24日錄取口供,就事件嘅經過講咗大約三分之一,當日係唔知道講咗幾多,係因為懲教署有時間限制,第二次已經盡量揀時段,唔記得黃有無寫筆記,9月6日第二次錄口供,無帶到上次嘅筆記,無主動提佢由邊度講起。


9月20日簽NPS,連埋附件有120頁,附件係PW1 根據黃嘅口供,攞返相關嘅Telegram截圖,9月16日係第一次畀佢睇草稿。


在第一次會面之前有睇過相關文件,要明白黃講嘅經過無困難,有叫佢在某些位置(時/地/人)講清楚啲。


#陳偉彥大律師 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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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馬大律師為咗令陪審員明白,仔細講述警察學校有教如何使用警員記事冊,PW1 身為偵輯警員應有的訓練,拉黃要作出警誡,係在落案起訴之前,被控告後係唔會再落口供。


PW1 係主要調查員,警署警長馮保羅,警長梁樂文(音),和同輩會協助調查,主要調查員係負責管有所有證物。


律師講述刑事案件流程,一般案件先在裁判法院上庭,嚴重嘅案件就會做交付程序/初級偵訊。黃被控:

C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C2 交替控罪

C3 串謀謀殺

C4 管有煙花

C5 串謀眾籌

2023年3月18日第一次上庭,黃振強未就 #籌集資金 認罪,直至2023年8月28日再上庭,黃認罪,就交付高院判刑,D7 就交付審訊。


[12:20~12:45] 小休


律師指P2000調查報告只係記低日期時間,無其他內容,警員記事冊都無寫。2023/5/19 去見黃,當時知道就眾籌不認罪,律師指認罪咪向法庭講囉,見警方係有目的,PW1話黃無講,另外兩警員都無寫低,三次見面都無問案情,無問認咩罪,三次都無警誡,因為未有大方向接納。


第四次會面做NPS,唔係默書咁寫低每一個字,唔係一字不漏,NPS會寫得詳細啲,黃無在草稿上簽署,佢有修訂,PW1 寫在筆記,之後連草稿一齊帶走。


2023/8/28 黃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眾籌,已經有協議,知道有承認案情,PW1 唔肯定係在之前幾時知道。


黃承認控罪C1, C3, C4 & C5,C2唔使認,係會獲得豁免起訴書,包括以後提供嘅證據,都不會用作起訴他。


PW1 同意在NPS中,黃有講與D7 的關係,指無將收到關於D7 嘅任何資料,交俾財富調查組,他們亦無要求PW1 交有關D7 嘅資料,在案件合併之後,認識財富調查組偵緝警員11627盧博文(音)。


辯方呈上盧博文(音)的調查報告,會見黃的日期係2023/9/20 12:00~12:25,時間上與PW1 的會面有重疊(12:15 離開),PW1 解釋12:15係離開荔枝角懲教所的時間,無在同一空間見面;唔記得係自己走先,定係律師走先。


PW1 表示唔清楚黃嘅第二份口供係幾時簽署,在2023/9/20 ~ 9/27 期間,PW1無交過D7 嘅資料畀財富調查組,唔肯定其他隊員有無。


[13:27] 🔹控方覆問

主控引導PW1 解釋警誡口供證人口供的分別,警誡口供會呈堂,用作證據指控被告,要原封不動寫低。


證人口供唔係警誡下嘅供詞,唔會用嚟呈堂,唔會列為證物,唔會用嚟指控證人,只係記低,幫佢上庭用;證人供詞包括NPS,證人供詞未簽名只係草稿;記低重點在筆記,係自己嘅紀錄,警員守則不是要求寫入記事冊。


黃振強係證人,身份轉變咗,嫌疑人嘅資料要保留,證人就唔使。


2019年12月8日,黃振強已經落咗警誡供詞,PW1知道,有睇過。同意落案起訴後係唔可以再做調查。


[13:32] 休庭。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26/4)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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