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8 #1118油麻地

2023-12-18 #1118油麻地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9/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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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午內容]


📌傳D7 第二辯方證人:姚客人

🔸辯方主問:


(此為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為網店事務上門處理安裝貨物的客人)


▶️證人為單位租客處理用電問題+於被告網店購買智能家居產品


今33歲,自僱人士 - 裝修工程老闆。案發時同做裝修但未係老闆。2019夏-11月,文件夾見一土地查册,顯示被告為一地址業主,證人於19年8/9月把單位出租予2留學生。他們1個月後就因用電+冷氣+抽氣扇唔熄而有爭執,電話聯絡自己指不適合同租。自己有作化解,二人有嘗試,至11月二人交租後指交埋今個月唔租。證人認為當時租金理想,有向二人再了解。續指如退租中介費不能退回給自己。


證人19年11月7日約上單位了解情況,指會買些時間自動開關的東西。證人在租客面前上網查智能家居,搵到被告網站,以whatsapp作查問。雙方曾有視像通話,證人予店主睇廁所和房等之燈制開關。起初想買燈制,在問及冷氣機時獲告知有拖板能予智能控制,也順便買暖風機因為壞咗,亦當甜頭予客人。自己有問會否送貨/包安裝,覆500安裝費。


視像通話時兩名租客在後睇,收線有問二人如何,獲覆可以試。證人指唔計安裝需千幾,安裝埋$2000,認為如能解決問題會付此費用。


證人11月8日在網站落單,早前視像通話時有問能否裝完先收錢,對方叫自己照落單跳過付款便可。店主11月15日whatsapp貨到,問幾時方便安裝。證人指16 17號為周末+有約女友,便約實了對方11月18日22:00送貨安裝。證人有同租客商量幾時安裝,而店長有告知自己要熄電制,續指租客知並表示會出去。


證人指店主知道自己地址,因為於WhatsApp有講+訂貨時有表明。於訂單中選擇PayMe from HSBC是因為自己有問及付款方式後告知能選擇此項。訂購貨品為:wifi 智能燈制+智能搖控拖板+䁔風機。


▶️11月18日上門進行安裝


證人2130到單位,當時租客在單位指會出去。自己等安裝,對方大概早過22:00指架車來不到單位樓下會遲點,曾表示在廣華醫院。續指22:10-15店主到樓下時whatsapp 自己問攞密碼。


店主有問總制箱位置,早前視像通話有問自己有否工具,因知自己從事裝修。搞了約1小時店主約2315-20便離開,自己支付現金,單據跟貨。對方剛走,自己有whatsapp 問保養,對方覆跟單保養一年。後再問人體感應事宜,但沒有回覆。


完成安裝後,證人叫租客翻嚟,約23:30租客回來,於是協助安裝程式和登入店主早前替設的戶口。證人00:00離開,回姐姐家。


▶️後知店主安裝後於回程中被拘捕


店主18號後3/4日有告知落樓下走時被警察捉左,指有黑衣人有關暴動。對方問自己能否作證,自己有答應。2023年9月店主的律師有問證人取住址證明,唯因搬屋(掉失?)。證人指至開審無同店主接觸,今月月頭對方有問自己取對話截圖並用email傳送。


▶️whatsapp 截圖 + 願讓控方檢視電話


截圖見證人查問網店有關智能家居事項並問會連(聽唔清包裝定安裝)嘛。今天被告有帶電話上庭,並願意予控方查閱


2019.11.18

21:46 收到店主表示在何文田嚟緊會遲啲

22:06 收到店主表示在廣華醫院會遲啲

22:15 證人向店主講大廈密碼

23:18 證人問:sor 啱啱保養期幾多唔記得咗

及後證人有問人體感應易唔易等事宜,唯23:22 店主沒有再回覆


🔹控方盤問


▶️手機型號+社會事件睇法+定罪紀錄

- 控問證人手機型號和牌子,證人答牌子但忘記型號,確認2019.11.18為同一部手機。

- 問對社會事件/警方執法睇法 - 答無睇法

- 控問證人於早前一定罪記錄中有否認罪。


▶️問證人一直以來的居所+工作


證人17年4月購入旺角單位後裝修於2017年尾入住。答控指自己期間有返大陸做生意, 19年8月租單位出去。控方問是否自住,回答自住居多,續答和家人分開住,確認居住期間是其居所。


控問案發後租客意向,證人表示有繼續租亦冇投訴,至2020年8月冇租了,回答指之後單位丟空,至後來22年4月賣掉。


控方問及2017年4月至22年4月的居所。證人回答17年住在其旺角單位,放租後住另處至2021年。


控再仔細問一直以來的居所。證人回答住在此旺角單位前,2011年搬了去另一區,及後13年搬去新界區和家人同住三年至2016年,2016至17年尾返回細個時於新界區的住所。法官問租客在哪裏讀書- 被告回答冇問他們。


控方盤問有關證人之工作 - 回答自己有幾間公司做零售及裝修。19年有替父親打工做泥水油漆等工作。


—- 小休 —-


控方就被告和證人的部份相同背景質疑二人是否案前認識,證人不同意。


▶️書面租約

證人同意旺角單位租比2留學生有書面租約。控問為何在田土廳登記看不到租約登記- 回答有印出來不知為何這裏冇。


▶️質疑已簽死約vs證人訂購產品欲使續租


控問訂購該些智能產品是否想租客繼續租,答同意並且作緩解情緒之用。控方質疑租客在死約中有責任繼續租該單位,答純粹諗住幫手。控方問能不能只介紹產品予他們,答用幾千蚊幫手處理,冇諗呢啲嘢,並答控方無要求他們付費。


▶️安裝程序為何不叫租客留下

就證人曾指安裝智能產品是為了予租客,控方問為何安裝時不叫租客們留在單位內。證人回答會熄燈掣,兩名女留學生如告知會出去,冇理由叫他們留下,而且自己能教回他們。


▶️有關訂購產品數量與單位結構相稱性

就11月8日網上訂購之五樣產品包括燈掣拖板和暖風機,證人同意是自己決定的。控方質疑兩名留學生有獨自房為何只買兩個燈掣,證人解釋是給廳和廁所,因為房間細床頭有燈掣。控方質疑廚房呢,回答廁所燈制已能夠控制廚房。


▶️證人和被告就安裝費之討論細節

證人同意11月8日落order時知道需要安裝,亦有傾談安裝費,忘記如何談及此事。控問何時知安裝需額外收費,回答問及後知道是幾百元所以冇放心上,同意是於11月8日前。控方問確實日子,證人指冇印象,續指7號8號有聯絡過,唔記得是邊一日。


證人確認11月8號前只知道有幾百元安裝費,並指WhatsApp對話有講實能否查看。續指7號於電話溝通時有問,對方回答$500。同意8號落單時冇提及要安裝費。控問證人有否問及原因,證人回答自己俾現金冇留意。控指五件貨物共1595 ,安裝費為$500已是當中的三份一,問會否認為賣家寫上安裝費係正路,證人回應自己做工程都冇寫呢啲。控方質疑對方收自己錢做這些是應有之舉。證人回應自己想保養,安裝費事宜不是問題,同意安裝看不見收據 


▶️為何證人不自己安裝

控方質疑燈掣證人也能夠自己安裝,證人回答冇見過面板唔知點樣。控方指證人從事相關裝修工作可以叫對方教自己,證人回答店主搞埋就唔使自己郁,並指出自己只係熟悉正常燈掣。控方質疑自己郁手能較便宜,證人回答不過是幾百元不需如此。


▶️收據 vs 訂單明細

控質疑證人為何不保留(?聽唔到)作保養。證人回答因為搬屋冇咗,不是不保留而是唔見咗。控指訂單明細不是收據,證人回答認為等同。控方質疑訂單明細所寫的日期是11月8(即落單日期)而不是11月18(安裝日期),證人同意,亦同意訂單明細上看不到18號有否安裝的細節或有否付款。控質疑有冇諗拎一張正式收據,證人回答不是大數所以冇考慮。


▶️安裝日子 時間選擇+租客會否留在單位觀察安裝情況

控問11月18進行安裝是否自己選擇,證人答是和租客討論後得出。控方質疑兩名租客可留在單位內,證人回答需要熄燈加上師傅和自己是男性。


控質疑除了18號外,16號和15號能否進行安裝。證人回答自己16 17號不能夠, 15號已經太遲。控質疑為何18號晚上10時才安裝。證人回答2100才放工,在單位地址後面一條街做裝修。控質疑可以當天朝早前往安裝,證人回答租客需要上學,並指出單位鎖匙在租客手上,需要他們開門。控方問及租客上學至何時,證人回答自己冇問。


▶️證人18號九時下班街上情況

控問放工時落樓情況,證人回答正常,冇雜物阻路/馬路上有人。落樓後去了附近的姐姐家中食嘢。控問由姐家中前往旺角單位路面情況如何,證人指自己行小路冇留意。控問是否知油尖旺有示威,證人回答(聽唔到),當日午餐也沒有留意。


▶️18號日間不能做安裝+要待夜晚之原因

控方問18號日間時間不能夠進行安裝是否因租客要上學,證人回答估計要返學,而且自己也要工作,控方問證人是否知道停學,證人答唔知,續問證人是否即時沒有問租客,證人回答有問。


控方問證人為何當天之髹油工作需要去到夜晚九點。證人回答趕工加上新年,控方質疑仲有兩至三個月,證人回答仍有其他單位需要做。


▶️現金支付原因+智能家居vs日常裝修

控質疑為何落單用現金不用電子支付。證人答想睇實物先+網上買嘢通常用現金。控質疑證人做裝修可以自己問行家朋友。證人答沒有,指老師傅唔識智能家居範疇。證人指安裝時間不長,但設定過程需要超過30分鐘,回答設定期間自己撳電話。


▶️ WhatsApp對話記錄

控問及店主有否回答證人問保養期幾耐的問題,證人回答11月7日視像通話時有告知自己,但後來在安裝之日冇講,所以自己問多次。


控方問證人那樣為何當天18 th在WhatsApp對話中使用「啱啱你話保養期…」的字句。證人回答字面上問題,唔肯定當日對方有冇講。控方問及就人體感應的查問在18號之後有冇再作探討。證人回答沒有,表示自己是八卦吓。


18號的對話後,由於證人得不到回覆所以於20號證人問「? ? ?」, 對方在22號才回覆自己被捕能否做證人。


▶️辯方證人身份+WhatsApp對話紀錄的限制

控方問證人是否知作為辯方證人需要證明什麼。回答證明對方在自己家中進行安裝工程,同意不知道店主離開自己單位後做什麼。同意在2019年11月22日聯絡後至今年才有律師聯絡自己,同意此段時間不知道需要做辯方證人,如果要做都係諗住就店主在其單位所做什麼作供。同意20019年11月22日至2023年9月沒有告知自己需要做什麼。


控方問證人2023年9月至現在是靠記憶記起,證人回答靠WhatsApp對話。控方問店主留在單位多長是靠記憶,證人回答從WhatsApp對話中自己問及保養問題可以知道對方何時離開。


控方指出,即使如此也只是顯示WhatsApp 2318前離開,證人同意,亦同意唔知前幾多離開。同意店主留在單位一個鐘是自己印象。控方指曾提及自己有可能講得不準確,證人回答不會偏差太遠,控方質疑會否留在其單位40分鐘,證人回答不會啦,並重新指出從WhatsApp對話中顯示用語「啱啱xxxxx」可顯示屬於剛剛離開其單位。


控方指出證人不能抹煞2300或更早前店主已經離開單位,證人回答2300一定是在單位內工作中,同意此為自己印象。


就彼此的WhatsApp對話中,控方指出證人提及認為whatsapp 中對話應是被告,即店主。證人同意控方所指由誰人及在哪兒發送訊息自己不會知,亦同意在對話過程中對方做緊咩自己唔會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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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覆問

- 就盤問題及證人租約沒有登記,當中一年生約一年死約,證人解釋生死約意思。

- 就盤問題及證人大可以介紹智能產品給租客選擇,證人回答萬五租金算高,辯方問市場平均租金,回答萬二,同意是想搞掂問題後能繼續以此租金放租。

- 同意在視像電話中有問及安裝費。

- 就安裝智能燈掣,被告不知面板內的結構,以往沒有安裝過智能燈掣,自己對智能燈掣冇認知。


📌案件管理


- 明天開始D8 案情 - 


控指完結辯方案情後會提出有關D5的反証+有一位證人。辯方表示反對呈遞仼何反駁證據。如法庭批准申請,辯方可考慮會否就該範疇重開案情。就此:


控:明天19號交書面陳詞

辯:星期三20號交書面陳詞

星期四21 號1430會作裁定 - 22號不開庭

如法庭批准 - 明天會定日子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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