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0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2022-07-20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6/35]


下午進度


D1: 謝,D3: *,D4: 曾. (15-24)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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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覆問A3


👉你指D4想甩掉你隻手和想走,有無喺口供交代?

我寫佢想逃走,好多細節係睇片先記得返


法官:你嘅問題有啲引導性,下次注意返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表示不需要再用屏風,暫休庭10-15分鐘


D4有三段片段有爭議,已提交理由書

控方沒有補充


傳召PW4 何名開(音)先生


控方主問

2011年5月加入政總任保安主任,負責保安及閉路電視操作,2019年9月29日都係呢個職位,10月11日收到警方要求,將閉路電視片段燒錄。


政總的保安錄影系統係24小時運作,不斷錄影,30日後會自動刪除影片。只有自己可以提取片段,得自己有密碼,工程人員都會有密碼可以睇,其他保安同事可以即時睇到閉路電視錄影,有系統記錄低資料》錄低後嘅資料不能修改,無得增減片段。PW4唔可以修改密碼亦不能修改入面嘅內容,工程人員都唔可以。


10月11日警方要保留9月29日的片段,涉及時間下午1500-1800。控方特別關注鏡頭HAR-09-286,確認此鏡頭為政總閉路電視的一部份,警方有要求此鏡頭的錄像,亦有要求其他鏡頭。


證人埋去攝影記錄整落隻碟度,中間證人無修改及郁動過。片段一共燒入4隻光碟,之後交比警方。


比證人睇證物

警方的貴袋(貴重財物袋),確認是該4隻光碟,確認上面筆跡是自己的,紙套是自己提供的,確認上面的CGC字代表政總,申請4隻光碟做證物PP50。


控方提出喺法庭面前剪開貴袋並拎錄像出嚟播,確認檔案為當時的鏡頭,兩個檔案為245 及286。CAM245裝住嗰嗰鏡頭嘅鏡。控方特別關注鏡頭在286檔案。


系統是將錄像儲存在電腦,警方要求錄影。閉路電視系統同電腦係同一部嘢,本身駁住螢光幕同鍵盤,有光碟機。確認以上所有都需要密碼及不能修改。Player係做影像嘅軟體,系統供應的。一次過燒3隻光碟。245同286係一齊燒,逐隻燒碟。


CH01_20190929153347 (抄唔切檔案全名),確認檔案名代表由1500開始錄影


開啟其中一個閉路電視畫面,確認HAR09286為鏡頭編號,畫面上所有數字都是系統給出。左下角為日期及時間,不能修改,是系統的時間。


1500-1800的影像就是剛才見到的影像檔案,由電腦系統分成三個檔案,原理唔清楚。我會輸入日期、時間及鏡頭號碼去得出9月29日1500-1800的片段。然後放入電腦再燒碟。


無印象19年9月29日自己有沒有當值。警方要求片段時錄影系統運作正常。


系統有工程保養,自己會定期檢查,有問題先搵工程人員。系統的檢查及保養是你自己的職責之一,上述提到的時間沒有發現系統有不正常運作。


開一開其中一個檔案(286中的CH01_20190929153347),呢支鏡同頭先嘅檔案嘅鏡頭之角度有不同,鏡頭是可移動的,移動並不會影響錄影功能。15:33:47為當日時間,跳影片,17:50:08都係顯示時間。


主問完畢


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有無其他人可以進入錄影室?

系統係保安室入面,無獨立房間


👉你無答我問題

無其他人可以進入,得我一個


👉工程部有無


👉工程部有幾多人可以進入

入開嚟有3,4人,自己並非每一次都在場。


同意工程人員可以在自己不在場時進入,自己會知情,保安部同事會核實身份,我自己在場會睇實佢哋。

自己不在場時由其他人接手,不清楚其他人有無睇實。


9月29日至10月11日有放過假,不知道有無其他工程人員進入過。鏡頭可以放大縮小,以人手操作。9月29日17:50時保安室有人操作,由操作者決定鏡頭動向,呢個人可以進入保安室。如果自己在場唔會比工程人員搞。同意自己唔知當日有無比其他人搞過鏡頭。因不記得自己是否當值。


👉咩準則去放大縮細?

人員自己決定,無準則,同意唔知當日誰當值


👉片段不能增減係你嘅認知定事實?

工程部話我知,我認知嘅事


👉同唔同意有熟電腦嘅人可以增減?

我唔知


逐一取出及燒碟係同一日做,連續的。

PW4沒有確認9月29日 286由誰操控,今天也不知道當日由誰操作。PW4唔知道有無人接觸過電腦保安系統。



控方覆問


👉保安室有無其他功用?

除咗錄影仲有其他系統,平日會有保安員坐喺度,全部都係政總嘅保安員,24小時分三更當值。保安室長期鎖住,要在外面㩒鐘,由保安部同事確認才可進入。


系統在保安室入面,自己及工程員的3-4人可以接觸。工程人員長期在政總上班,而非保安室。工程人員係外判人員。工程人員進入要在外面㩒鐘,由保安部同事確認才可進入。


工程人員有證件,由政總行政部派發。沒有求證9月29日有誰出入亦沒有記錄。證件係用嚟拍卡入其他通道,證件有相片。


覆問完畢,證人作供完畢。



PW5 沙展5485(或54855)羅少薰(音)


控方主問

D4大律師同意可以引導提問,11月2日收到訓示有收集影片,當日為警方罪案初部支援部成員,接受過資訊科技處理及課程。


使用警方電腦下載五段影片,網址等有喺口供記錄,全部都來自youtube,網址講唔出。口供第2頁有方格,第2欄有寫影片網址,5段影片都有記錄。此記錄MFI 4,辯方沒有反對。


影片標題是來自youtube影片本身的標題。使用軟體下載影片時會自動生成影片名稱,下載完自己會檢查片長及客量。


11月2日可以播放那些影片,下載軟體為網上open source軟件,可以予人免費下載。將一個網址放入去,你可以選擇下載成MP3或MP4,即只有聲音或聲音連畫面都得。下載前會睇一次,確認是該片段,下載後會再看一次,檢查畫面、聲音有沒有影響,沒有問題才會燒入光碟。11月2日11:01-16:49做曬5條片的燒錄。


控方特別關注的片段2,Y21WLF11080.MP4(此非檔案全名,抄唔切😭),確認為此第2段片段


貴袋中只有光碟及上面的字是自己處理及寫,光碟裝住5段片段。申請為證物PP51。


開一開光碟確認,確認5個檔案為口供紙提到的5條影片,倒數第二條片的修改時間為19月11月2日1606,是上述提及的工作時間範圍內。格式為MP4。確認影片時間為2分19秒。


主問完畢

D1、D3無盤問


D4律師盤問

當時係有位同事ene(音),比影片網址我,我就下載。不知道Youtube嘅片段為第一身、第二身。同意影片可以被人改動。


👉你有無自己嘗試聯絡youtube搵片主?

呢個係由另一科做嘅,自己無。同意自己無從得知片段是否經過修改。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PW6 警員14611盧雨霆(音)


控方主問

19年09月29日要當值,軍裝,有去政總候命,當日跟防暴隊。1645收到資訊政總外有事發生。由添美道出入口衝出政總進行驅散,在夏愨道築起封鎖線。


築起封鎖線時見到有黑衫黑褲戴面罩嘅人做啲擾亂秩序嘅事,眼見有大量人,有人起磚塊,扔嘢,用錘仔整嘢。


比證人睇地圖,只記得自己由政總側面衝出(不肯定是前門定後門),右轉,沿圖向下跑到夏愨道築起封鎖線。因示威情況持續,所以封鎖線有移動,跨過路壆至樂禮街。封鎖線是橫排,證人畫出封鎖線。證人畫的地圖列作證物。


黑衣人在封鎖線的前方。印象中他們在夏愨道方向,其後指揮官指派我哋由樂禮街去金鐘係另一個階段。


1724時收到指令,小隊的林madam叫我哋跨越夏愨道,由樂禮街推進及掃盪至金鐘,自己有參與推進及掃盪。我哋沿樂禮街衝出,前方係金鐘道,我就見到金鐘道範圍有黑衫黑褲戴頭盔嘅示威者,他們正在逃跑,人數我覺得有過百名,他們由樂禮街向灣仔方向逃跑。


我在樂禮街,視線在金鐘方向,黑衣人由右至左跑。我哋之後都快速衝出,我哋要進行驅散甚至拘捕行動。當時我同小隊同事衝出樂禮街及金鐘道十字交界,我留意到自己右手邊(金鐘道右方),見到一堆人群,其實現場好多示威者,但我主要著眼我前方,為數十幾人左右的示威者。他們全部向灣仔跑,即迎面向住我嘅方向。當時我手執長盾,我上前想制停佢哋及阻止佢哋越過去。自己有制停及拘捕人,我有拘捕一名男子。其實該男子已越過我的長盾,但該男子的手提電話跌在地下,佢轉身想執,但我快一步執到並捉住佢,然後聯同同事一同制服及拘捕。


他有灰黑色背囊,上面有雨罩,蓋住三分之二。有面罩連頭套,只露出眼,黑色緊身衫、長褲,黑色手袖。拘捕後有搜查,我同另一位同事帶佢到金鐘道路壆旁邊,搜查後發現他身上沒有可傷害警方的武器,現場發現他背囊胸口位置掛住一部攝影機。去到警署都是由自己處理該男子,該攝影機為gopro。後我處理證物時發現256GB記憶卡,交由CID同事前,此攝影機都是由我保管。


沒有干擾過他身上任何證物。我問佢胸口前係咪攝影機,該男子承認,我見到攝影機有燈著緊,我就熄咗佢。同埋我怕佢嘅攝影機會跌,我就執起咗攝影機及前面提到該男子的手提電話,保管在我的防暴服口袋。


上索帶帶往警署前確認該男子身上還有其他證物。一直由我看管呢位男子,在警署的程序為一般程序。後去到北角警署,我將該男子身上所有物品顯示,並全部檢取。


因當日係大型拘捕,所以在北角警署設立THA,被捕人要見值日官、影相、搜身、檢取證物等,整個過程該男子都在我旁邊,由我控制。


檢取證物時該男子在場,展示物品後,我同佢講物品會檢取作呈堂證供,不會歸還,以上只是大概意思,非準確言詞。

該男子當時沒有投訴沒有要求。


檢取完後我哋要入返做證物,我要將各項目拆返出嚟,用貴袋包裝,先再比處理證物的同事。我處理好曬,錄曬口供後,我就交比一個處理證物的同事3821。記憶中交比3821時貴袋係封住嘅。


證人睇證物(貴袋)

確認證物最外面的外袋是法政部包裝,現在法庭剪開包裝,貴袋編號C0726161。外袋編號為CA0531。


控方將貴袋交給警員

內有一張256GB記憶卡,有自己簽名及編號,寫住由自己封,同意交比3721前已封好。自己交之前都唔見上面有貼紙,現有貼紙。


睇片片,D4大律師附近的三部電腦都睇唔到片段🙃


D036檔案夾,檔案名P036FDX010668(不爭議)


片段一,證人認為影片在金鐘道拍攝,自己當時見唔到片段入面的情境(旁聽席根本睇唔到條片播咩🙃)


片段二,影片大概內容:

黑衣示威者沿一個方向前進,有人開傘。及後有人搬運木板(或政府路牌,睇唔清),此時片裡眾人的方向為後退。

然後有人叫:「開遮」,再及後有人大叫:「走呀!」,鏡頭影到眾人加快速度跑動後暫停。同意鏡頭在最後一刻向住灣仔道(轉身跑走),左手邊路口為樂禮街。


片段P036G,影片大概內容:攝影者在跑動,前面的人群也在向前跑。鏡頭掉轉方向(掉頭),有人見:「睇住呀!」

之後鏡頭面向地下。


00:03:45證人見到自己,畫面右上方手執長盾,盾面寫住「警察」。因為自己當時正在做制服的動作,所以認為此人為自己。最後一刻鏡頭掉頭,見到自己手持長盾,長盾內側中上位置上面寫住「3」,警方會記錄由邊個拎裝備。


畫面睇唔清,但我記憶中係被捕人掉咗粉紅色iphone,我彎低身執緊。


影片由見到自己去到結束,未係自己拘捕男子的全部過程,因為我哋之後帶佢過的另一邊。片段與當日情況相符,不認為有人修改過影片。確認影片有影到自己當日拎住嘅3號盾。


證人作供未完畢


案件押後到7月21日09:30續審,期間各人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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