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0 #1225葵涌 求情內容

20210810 #1225葵涌 求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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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D1-6 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D1 : 有7封求情信,分別由自己、黎女士、中學校長、副校(附上最新的成績表)、相識多年的老師、相識多年的何先生(對其成長、人品有深切的認識)及郭姑娘撰寫。

D1現年剛好16歲,今天父母同姐姐也有到場支持。在自己的求情信中提及自己有反省,及有愚蠢的地方,希望法官閣下給予機會。即使被裁定有參與非法集結,但還是希望法官考慮其參與部分,案情中有否使用暴力,D1顯然冇打爛閘門同做出托閘的動作。

雖然上訴庭案例是以監禁式刑罰為主,但希望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希望保留進一步求情陳詞。事發至今超過年半,過長的審訊時間對被告及其家人構成重大壓力,此亦是求情減刑的機理。D1至今遵守非常嚴苛的宵禁時間,晚上八時需要回家,以致很多家庭聚會抑或學科上的集會亦無法參與,所以亦是一個細微的求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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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辯方呈上一糸列總共六封的求情信,由D2及D2爸爸、阿姨、牧師、校長和副校長撰寫。D2現時17歲,中六畢業剛剛考畢DSE,並獲某學校取錄,父親經營網站月入約三萬,母親在廚房任職。正如剛才D1代表大律師所述,19年12月直到現在審期完結,經歷1年半的時間,D2的3名家人面對很大精神壓力,辯方表示,他知道D2父母話會坦然面對審訊結果,會好好管教和支持D2更新。辯方求情道D2案發時可能嗰時少不更事。辯方指6封求情信均形容被告性格開朗本身善良有責任心。雖然d2並非就讀傳統名校,不過由d2副校長和校長選寫的求情信中指,D2成績不錯,尤其是音樂和英文科,亦受到學校選拔進入樂隊擔任小提琴手,也有為紅十字會做義工。從長輩的信中可見D2同長輩關係很好。辯方懇請法庭寛大處理,希望法庭為D2索取社會服務令甚至是更生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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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現年20歲,案發時19歲。在貨櫃碼頭工作,從事裝板工作。D3是一名孝順的兒子,與兩名家姐和媽媽同住,畢業後不久開始負責養家。他有一羣很好的朋友,一直以來的審訊都有出席旁聽,D3的朋友願意為其撰寫求情信,但D3不想對其他人造成麻煩,故沒叫其他人撰寫求情信,故D3沒有求情信呈上,D3願意接受及面對所有刑罰。辯方求情道,本案出發點並非為個人利益和一己私利,而且與一般的非法集結有分別,本案不是堵路,不是與警察對峙、對罵及激烈衝突。相關案發時間只有30秒,商場大致運作正常。再者,D3沒攜帶其他物品,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性質,作出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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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 : 現時未婚。讀到中五後,自己進修成為維修技師,不過D4已經辭職,今天父母和家姐皆有到庭支持D4。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家姐和朋友撰寫,D4由畢業後一直照顧家庭,個性樂於助人。就非法集結嚴重性方面,辯方採納剛才D3代表大律師的陳詞,並稍作補充指,本案中參與非法集結的人數不多,亦沒集結人士衝入元氣門口作出破壞行為,除閘門以外,沒有其他物件受到物理破壞,事件中沒人受傷,而且D4並非領導角色,既沒有叫口號也沒有作出挑釁行為,因此,辯方懇請法庭寛大處理,望法庭為D4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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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 現時21歲,就讀大學的電影製作系。就本案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D5、其母親和大學教授撰寫,首先第二及三封求情信中形容D5奉公守法和樂於助人,本次犯案與D5本身性格不符,D5本身沒有案底。至於第一封求情信由被告撰寫,主要是解釋因為當時社會環境不佳,才會用這個不好的方法表達,辯方採納有關D3代表大律師就本案非法集結的嚴重性方面的陳詞。辯方再作補充指,就D5的參與程度,D5只是逗留在人群裏,並沒作出一些具破壞性的行為。至於判刑方面,辯方希望法庭為D5索取更生中心、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就住其他事項,待下次索取報告後再補充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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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案發時27歲現時28歲,15年高級文憑畢業,與家姐和母親同住,父親原本是建築工人,在工作影響下導致肺部損壞,15年因肺癌逝世,父親逝世對家庭成員造成很大打擊,特別是對61歲的母親,母親除年紀老邁外亦患有糖尿病,需要哥哥和家姐照顧母親。就工作方面,D6從事和其曾就讀的高級文憑一樣的職業,因為本案,現在沒從事相關工作,但D6沒採取消極的態度面對,反而希望盡她的能力兼顧家中財政,希望尋求協助職業導向的課程。辯方呈上六封求情信分別由D6、D6哥哥、以往的兼職工作的僱主、香港善導會臨床督導主任、朋友。辯方指今日很多人出庭支持D6,例如D6母親、督導主任以及很多D6的朋友。就住第二封信,哥哥指雖然家境清貧,但會一直支持D6。而以往僱主評價D6是一名良好的員工,值得留意的是僱主說希望D6可早日復職,被告人本性善良和樂於助人。就案件嚴重性方面,辯方採納剛才大律師的陳詞,辯方補充本案非法集結規模相對細,希望法庭為D6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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