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元朗 辯方結案陳詞

#20200721元朗 辯方結案陳詞


🧷 搜身 

裁判官問,警員於片段中已經兩次 (01:42 及 01:51) 向被告說要放下手機才會搜她身,辯方有何回應?

辯方指,在整個過程中並沒有聽到「搜身要放低手」或是「放手便不可能搜身」的話語。搜身是靈活的,即使女警有說過被告的行為令搜查不方便,然而這也只是限於不便,而非不能。而同時間 PW3已同意她當時是可以接觸被告,令她受控制。被告本身亦曾表示「搜身可以......你而家可以搜我身喇」。因此,被告手拿電話一事是否令搜查變得更困難呢?未必。故此,控方未能毫無疑點的情況之下,證明被告的行為對警員而言是多於純粹不便。

即使被告無完全滿足PW2 及PW3 所有要求,未算是最合作的表現,但這又是否代表是在阻撓呢?這是兩個程度的分別。另外,PW2 於覆問時有說過,「唔俾影係唔想俾人發現私生活,或不必要的誤會」,故此他要求被告放低電話的原因不一定是因為搜唔到身,而是怕被「起底」。

🧷 被告沒有作出阻撓的行為

辯方呈上 HCMA167/2020 有關阻差辦公的案例 (#0805深水埗)。當中的第15段, #潘敏琦法官 指出「...『故意』指蓄意作出明知會導致阻礙的作為...」。回到本案,直至片段中的 1分 44秒,被告的言語及身體上都允許警員作出搜查。被告是否做明知而導致阻礙的行為是值得相確的。被告說他預備好被搜身,但她當刻嘅是否明知造成阻礙呢?警員叫她放低手,卻沒有說不放低手對警員的難度在哪。當時被告沒有逃走,全程留在原地,儘管態度並非即時回應,但她有配合警方 STOP & SEARCH 及出示身份證的要求。同時,被告有表達過自己手持手機拍攝的原因是因她害怕會被人「袋嘢落個袋」,先不管句子真確性,但她確是有說過這些話,而警員都是沒有給過回應的。故此,被告的態度及行為未必是有意圖地作出阻撓行為。

🧷 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與辯方就 PW1 於截查前及截查時的懷疑是否合理進行了討論。辯方認為PW1 對被告帶有懷疑是不合理的。裁判官認為,若一名警員於街上見到被告,問她去哪兒,她只說去元朗找朋友,又像迷路般,警員對她產生懷疑也正常不過。

辯方重申,辯方認為警方不夠疑點向被告作搜查,未能符合《警隊條例》第54 (2)條中的要求,亦因此不能行使「to stop the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demanding that he produce proof of his identity for inspection by the police officer」及「to detain the person for a reasonable period while the police officer enquires whether or not the person is suspected of having committed any offence at any time」的權力。

(中譯,即「截停該人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該警務人員查閱」及「扣留該人一段合理期間,在該期間內由該警務人員查究該人是否涉嫌在任何時候犯了任何罪行」)

而且警員作出搜查的範圍需與案件相關,不過警員懷疑被告管有物品作非法用途,卻不搜被告的袋,亦沒有叫警長做這件事,那麼他們的懷疑是否存在呢?這是辯方的疑問。

🧷 被告是否願意作出這行為 (Willful)

警員要求被告提供身份證,而警員曾指被告拒絕,然而沒有呈堂片段影到,然而唯一確定的是被告沒有說過不給身份證,因此被告有否拒絕過要求則是疑點之一。

🧷 控方證人可信性

就PW2 而言,在未播片之前,他說被告講粗言穢語及「黑警」字眼,然而這與片段不吻合,PW2 只說無印象,或是記錯,可見可信性成疑。就 PW1 而言,他當初在庭上說沒有考慮向被告搜身,但後來看了記事册又說「想搜身但係未決定」。因此,法庭需要考慮他們的可信性。

(按:以上只是簡單描述,其實雙方還作出了不少討論,然而直播員難以整理出更完整的結案陳詞內容,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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