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元朗 控方主問 PW3
PW3 於2018年加入警隊,現為警員。於2020年7月21日,她於天水圍警署駐守。
於2037時,PW3 穿着防暴衣服,走到元朗舊壚路及朗日路增援。
於2039時,她被要求協助警員向被告搜身。當時她看見被告拿着電話,影着其他警務人,她被要求上前叫停,並說要搜身,看看有沒有危險工具。被告情緒激動,拒絕被搜身。當時PW3身旁有警署警長,及一名女警。期間,警署警長給警告被告,但被告仍沒有合作。她仍用着電話由左至右揮動。當時的搜身安排由PW3負責。
於2040時,警署警長給了被告第二次警告,內容大概是「唔好再錄影,俾我哋搜身」。最終被告沒有合作讓她們搜身。因此,PW3於2043時拘捕被告。
拘捕被告之後,PW3與同行的女警及一名沙展帶被告上警車到元朗警署。回到警署後,她見了報案室警官,報告有拘捕被告。PW3 跟被告錄口供,並跟被告發了搜身通知書及被GEI 留人士通知書。
於警署搜身時,PW3要求被告除外衣,檢查衫袋褲袋鞋帶等物,但不用除衫。搜身完成過後,時間約為2114時。
PW3接着將被告交回值日官。
控方主問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