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油麻地 審訊紀錄(2)

#20200204油麻地 審訊紀錄(2)

法庭文字直播台

地點:區域法院第7庭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2022年6月27,28,29和30日

📌辯方案情:


辯方向被告索取指示和解釋權利後,A3(下稱"她")會出庭作供,但不傳召證人。


👤A3作供:(主控官的盤問重點會以粗體加以底線和括號顯示)


她自己的背景:


她的背景可簡述如下:(1)在2020年2月4日,即案發當日時,她與家人同住,她任職兼職侍應,每星期會有兩至三天上班 (她同意自己在上班時是有動力工作,工餘也有動力找工作),而A2則是其男友;(2)她的讀書成績不理想,但操行表現良好,亦曾獲得一些奬項。她後來沒再讀書是因為她對讀書的興趣不大(她曾報讀一些課程但半途而廢),加上想賺錢養家;(3)當她遇到困難時,她會找朋友和家人協助,希望得到他們的肯定和支持。


與A2的關係:


有關她與A2的關係,她指有這些情況:(1)她指自己並沒有過問A2的過去,A2也沒曾與她討論社會事件,而她自己則只知道當年的社會事件與一條條例的修訂有關,她自己沒有經歷過相關的遊行和暴力事件,她的生活主要是照顧女兒和上班,她自己對社會政策的討論沒有興趣;(2)雖然她有見過A2的家人,但她沒有見過A2的朋友 (雖然她沒有過問A2的生活和他的朋友,但她不同意她與A2關係不理想,因為她與A2二人的關係好便可以);(3)她因受一些事影響下故當時對A2的疑心重,所以當時她跟A2上酒店時的其中一個原因是想知道A2的朋友是誰;和(4)她當時很依賴A2,A2對她和女兒都很好,她當時期望能與A2繼續走下去,而A2在她身邊,她便會有安全感。


與家人的關係:


有關她與家人的關係,她指有這些情況:(1)她是很依賴父親;(2)與母親關係不好;和(3)她都算依賴二哥。


第一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在2020年2月2日,她因感到空虛和不想留在家中面對母親,而當時她與A2用WhatsApp交談,加上A2亦知道她不想留在家中,故A2後來叫她在油麻地站會合,但她現在已不清楚當時誰先約對方,自己在當時亦不知道當時A2在做甚麼事。


在2020年2月3日約00:00時,她離家前往油麻地站會合A2並由後者帶領前往酒店房間,並在2020年2月3日00:57:50時到達涉案酒店房間。她指這次是第一次上CASA酒店,並在與A2會合後才知道A2租了一間酒店房間和該房間內有A2的朋友。她當時認為這可以令她有地方休息和有人(即A2)陪,類似”Staycation”,但她過往與A2沒有”Staycation”的經驗 (她同意她沒有問A2當晚是否”Staycation”,亦沒有想過為何A2會作出異於平時的作為,即帶她上酒店)


在她到達酒店房間後,她指看見A5 (她同意自己沒有向A2過問為何”Staycation”會多於2人,但同時也沒有想過回A2家睡,自己也沒有擔心自己安危,即使有不認識的A5在場都好),但她並不認識A5,A2也沒有介紹A5予她認識,她自己也沒有過問。她指那時該酒店房間和廁所沒有甚麼雜物,只有一些個人物品如袋。她指當時沒有向A2過問酒店房間的細節,她在房內用一會手機後便睡覺,而她睡覺前當時A2和A5都是在玩手機 (她不同意A2對她是可有可無)。此外,她的”Staycation”念頭在當她上到酒店便已消失,因為她見到這時的房內有多於二人。


在她睡覺前,她指曾用了一次酒店廁所,這亦是唯一一次,這是因為後來有更多男子在房間,故她認為用酒店廁所不是太好 (她指自己是不知道除A2外的被告的名字。即使她有多次見到A5,但她沒有興趣了解他們的名字。即使這些男子令她不自在,她也沒有特別過問和嘗試了解)。此外,她指廁所有磨砂玻璃,故廁所並不能望向客廳。


第一次離開酒店房間:(輔以閉路電視)


1:食早餐


在2020年2月4日早上,A2建議離開酒店房間去吃早餐,期間A5亦有陪著,但她沒有過問。在一行人在旺角吃飯期間,她聽到A2與另一男子在討論該餐廳是否請人,那時她不知道吃飯後的行程,但由於後來A2說「周圍行吓」,故她有跟隨。


2:「周圍行吓」


在「周圍行吓」過程中,她沒有回家意欲,她亦不用上班,亦不知道之後A2會走去那兒。雖她有與A2聊天,但她沒有過問A2的行程,A2也沒有向她提及之後會發生的事。她指不清楚A2和A5是否特別留意五金店,因為她當時專注在玩手機。


2.1:A3到達「全新漆油」


當她們一行人進入「全新漆油」前,曾在店舖對面的行人路停留一段時間,她指現時已不知道這些內容:(1)為何她們會在行人路停留一段時間;(2)自己當時有沒有與A2和A5聊天;(3)當時為何會過馬路前往「全新漆油」;(4)為何A2與A5最初時曾留在「全新漆油」的店外;和(5)為何A2與A5即使曾走過「全新漆油」但會走回頭。她指這是因為她當時只跟著A2,和當A2與A5走入店舖時玩手機等他們。在這過程期間,她指:(1)沒有留意A2和A5的對話;(2)沒意識到A2和A5曾走入店鋪;(3)沒有了解為何A2和A5會特別留意五金店和其貨品。(她同意A2在「全新漆油」時是幾乎忽略了她)


2.2:A3第一次走入「全新漆油」


她指第一次進入店舖是因想看看A2和A5是否在店舖內。辯方律師指片段顯示她曾在店內時與A2有交流,而A2當時有四處張望。她指現時已忘記這情況。此外,她當時並不知道「全新漆油」是五金店和五金店會買甚麼東西。這是因為她以前她沒有去過五金店,即使以前她家中有東西要維修或通渠都是由父親負責和購買工具。(她同意A2當時在自己面前進入店舖,但由於那刻她正玩手機,故當時進入店舖看看A2是否走進內。主控官向她展示相片冊,她同意可以一眼看到店舖全部,但不同意她並沒有必要進入店舖,和在庭上說謊)


2.3:A3第二次走入「全新漆油」


她後來再進入店舖,她指這是因為她見A2留在店舖內的時間有點久,故她進內催A2,但她表示:(1)沒有印象看到A2和A5在店舖內做甚麼;(2)沒有留意店舖內有甚麼貨物;和(3)沒有過問A2如A5為何要在店內留一段時間。她指當時對A2和A5的行為的理解是要買些東西,但她沒有興趣想知他們買甚麼,因為她對店舖內的貨物沒有興趣。在一個短時間後,她再走出店舖玩手機和等A2和A5,但她忘記當時用電話做甚麼事。(她指當時曾問A2「得未?」,她現時認為這是正常不過的做法,而當時A2則有對她說「等多一陣」。關於店舖內的物品,她只是認為店內有很多雜物,但不清楚實際是甚麼。)


2.4:A3第三次走入「全新漆油」


她指之後曾再走入店舖催A2,但現時已忘記A2當時在店舖內做甚麼,她當時也沒有過問A2為何要在店內留一段時間。在一個短時間後,她又走出店舖等A2,她指這時她都不知道A2和A5在店舖內的目的。


2.5:離開「全新漆油」


她指在一個短時間後,A2和A5一同在店內走出準備離開,她見狀故跟D2離開。她同意片段顯示那時A5拿著一個袋,但她當時和事後都不知道袋內的物品是何物。但是她們走了一個很短的路程後,A2忽然回頭返回店舖內,故她又在店外等A2。當她看到A2再次離開時,她亦跟著A2離開。她指當時沒有留意A2有沒有買東西,也沒有向A2過問為何要在店內留一段時間。這是因為她認為等人並沒有問題,也沒有興趣了解。(她同時當時她沒有幫A2在五金店拿貨物*,因為她不知道A2有買東西;她當時是在A5走出店舖且走了一小段路時知道A5當時正拿著一個袋;她不同意她理解當時A2和A5是可能買東西)


*此問法的背景可參見下面「OK便利店」的部分


第二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她期後返回酒店。在身處酒店房間期間,她指自己沒有留意A2和A5有沒有處理原本不在酒店的物品,因為她在休息和玩手機,故沒有留意A2和A5的行為,亦沒有參與A2和A5的對談。


第二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在第二次離開房間時,她沒有留意房間內有沒有多了一些原本沒有的物品。她現時也沒有印象當時曾前往那裡,因為她只跟著A2。


第三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期後她又返回酒店。她指那時房內多了A1,但她並不認識A1,而她理解A1是A2和A5的朋友,她沒有向A2過問A1,和問A2有關A1前來酒店的原因,因為A1是男子。在身處酒店房間期間,她指:(1)自己在玩手機;(2)不知道酒店房間是誰租,房間的用處,和為何A1、A2和A5會聚在一起;(3)沒有過問為何A1、A2和A5會聚在一起,而她自己理解A1、A2和A5只是「聚下」。


即使期後A1和A5曾離開,房間只剩她與A2,她當時不知道,也沒有理會該2人的去向。後來A1和A5返回房間約1小時期間,她主要都是休息和玩手機,沒有理會他人在做甚麼事。


第三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1:上海街


期後她又離開房間,她這是因為她與A2吃午飯和到周圍走走。辯方律師指在上海街的閉路電視顯示到她身旁邊有A1,A2和A5。她同意這時已換了A2在酒店給她的衣服,但她現時已不知道當時要去那兒,以及和A5手上的袋是裝著甚麼和其的由來,因為她只是跟著A2。(她同意在上海街時A2在其前方,而A5則與她並排。她指當時看到A5有拿袋,但不記得何時看到這袋和這袋的由來。她不同意A2是可有可無)


2:OK便利店


她同意她期後曾跟A2進入OK便利店,因為A2想買酒飲(而她亦會一起飲),而她當時的理解當時A2之說是沒有其他目的。但她指出現時/當時:(1)已忘記A2是何時提出想買酒飲;(2)不知道A2會如何處置這些玻璃樽;(3)沒有與A2討論要買多少支酒;(4)不知道A2會買甚麼和多少酒;和(5)沒有想過為何A2要買6支酒,她只認為這些酒只是用來喝的。辯方律師指在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她其後曾離開雪櫃(A2曾在雪櫃拿6支ICE),她指這是因她想看看零食(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能顯示她在看零食,而A2則在其後面經過去收銀處結帳)。辯方律師指在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她其後曾為A2拿ICE離開,她指自己一向會在男朋友付錢時會替他拿物品,免得阻礙後面的人。(她不同意當時已經知道A2會在便利店會買ICE牌子啤酒)


第四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期後她與A2返回酒店。在身處酒店房間期間,她指有飲一支酒,而她飲完後將其樽身放在櫃頂,並預期這樽會當垃圾般丟走,但沒有留意其他人如何處置這些酒樽 (她指自己並不知道酒店房間的垃圾桶在甚麼位置。她指當時沒有丟樽是因為她見他人都是放在櫃頂,但她沒有過問原因)。她指其他房內的人都有喝飲酒,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買酒。她指當時並不知道房間內雜物的情況。她指當時她有與A2和A5玩啤牌,期間她有與A2和A5聊類似「21點」的規則等,但不包括有關購買物品的用途,會在房間和出外做甚麼等。


第四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她與A2期後再離開酒店房間,但現時沒有印象當時曾前往那裡。但她同意當她回酒店時身邊多了A6,她對A6的認知是A1的親戚,但自己並不知道為何A6會出現,也沒有向A2詢問有關A6的事和其出現的緣故。


第五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辯方律師指警方後來在A2手機檢取了一張相,但她對此相顯示的情況沒有印象。這是那時她都是自己休息、聽歌和玩手機,沒有留意也沒有認知其他人(包括A2)在做甚麼,也見不到相中的改裝品。


她指在這約2小時期間:(1)身在靠窗的床,這亦是她每次身在酒店房間時身在的位置;(2)A2有與她交流,關心她女兒的情況和她在手機看甚麼內容;(3)沒有與除A2以外的人交流,她也對房內的人做甚麼沒有表達任何興趣;(4)房間內除A2外的人沒有關心她在做甚麼;(5)房間內沒有特別氣味;和(6)有時A2曾獨自和其他人離開酒店房間,但她沒有跟隨,因為A2有對她說會回來,而A2也有跟她交代去那兒,但她現時已忘記內容。


第五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她之後又跟A2離開酒店房間,但她現時已忘記當時去過那兒和做過甚麼。她在過程中沒有向A2過問為何酒店房間內會有不少人出現,和他們在做甚麼。


辯方律師向她展示A5手機在2020年2月3日22:21至22:38時期間拍攝的照片。她指那時自己並不在酒店房間,也沒有看過廁所有照片所示的物品。即使在2020年2月3日約09:00時和約17:37時她曾身在酒店房間內,她沒有為意當時A5曾拍照,自己也對照片中的物品也沒有印象。


第六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在近23:00時,她與A2返回酒店房間。在身處酒店房間期間,她指:(1)沒有去過房間廁所 (她指不介意酒店房間內有陌生人,但會覺得不方便去廁所);(2)沒有發覺酒店房間有特別氣味;(3)沒有留意房內的人在做甚麼;(4)沒有與其他人聊天;(5)不知道酒店房間內的人(包括A2)是否有一些計劃;(6)她只是玩手機,即使她曾與A2有聊天,但話題都是關於她的女兒。(她指她在酒店房間期間是:(1)有抬過頭,不是全程玩手機;(2)沒有看過洗手間的情況;(3)現時不記得當時是否有揮發性液體的味道)


第六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在2020年2月4日01:24:24時,她、A2和A6離開酒店。她指這是因為她想回家(她的家與CASA酒店的路程是約15至20分鐘),而A2則是主動送她到門口,但她沒有關心為何A6會跟著她們。她指自己沒有想過日後會再返回酒店,因為她在翌日要上班。此外,她同意那時是身穿A2的衣服,但忘記她原本的衣服的去向。


在上述時間期間,即由她第一次進入CASA酒店至第六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她指:(1)沒曾管有過開酒店房門的卡;(2)不知道酒店房間的租約情況;(3)沒有見過,沒有印象,也不知道有除本案被告以外的人在酒店出現。(她指在這日,即2020年2月3日:(1)她沒有甚麼動力,她多次出外都只是想跟著A2;(2)雖然她同意天拿水有味,但她在2020年2月3日時嗅不到一些特別的氣味;和(3)已經忘記當時A2有沒有特別關心寂寞的她)


第七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輔以閉路電視)


在回家期間,由於她發覺漏了斜孭袋在CASA酒店,故她聯絡A2替她拿袋,這是因為她不認識房間的人,也沒有開酒店房門的卡。在一會後,A2叫她在約03:00時在CASA酒店地下等,然後他帶她上房間。最後,她在約03:13到達房間。(她同意沒有問A2為何他會隔一段時間後才回覆她。此外,她用了約6分鐘才走出房間是因為她曾與A2交談和檢查袋內的物品)


第七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在約03:17時,她成功拿袋後選擇離開酒店回家睡覺,而A2則有送她上的士,但她不知道A2其後的去向。


第八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在2020年2月4日,她本來沒有計劃見A4,因為她預期當天要在18:00至00:00時在旺角上班,而下班後亦打算其後回家睡覺,因為A2沒有在當天約她。


但經理在那天約16:00時叫她不用上班,而當A2得知她不用上班後,叫她到酒店找他。她指這時自己並不知道房間內的情況,和A2叫她到酒店的目的,她預期是打算在酒店休息和玩手機。隨後,由於她想有人陪,故答應A2的邀請。


她指A2在稍後時間到她家中接她,並著她在前往酒店前先陪他往他的家。她指自己當時並不知道A2這番話的用意。而當她在A2的家期間,她一直在與A2的狗遊玩。當她與A2離開後者的家後乘小巴前往酒店,她指不知道當時A2是否拿多了一些物品。此外在上述過程中,她沒有向A2過問為何A2會仍租用酒店。


在到達酒店房間後(那時房間內已有A1,A4和A6),她看到房間內「有啲亂,周圍有啲雜物」,但她沒有過問這些雜物。此外,在身處房間期間,她指自己都是玩手機打發時間。(她指出當時是沒有向A2過問為何要她們返回酒店,和為何會有不少人在房內。此外,她指出在初次進房間時是有嗅到揮發性氣味,但她並不知道來源和沒有過問,只以為是鄰房的裝修氣味)


第八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在不久後,她與A1和A2離開酒店房間出外約1小時,而A4、A5和A6則繼續留在房間。她指這時她是跟隨A2前往旺角不同街道和商業中心(包括「兆萬中心」)「行下」,但她沒有留意A2一行人在看甚麼,但記得她們在返回酒店期間有買珍珠奶茶飲。(她指她們當時行旺角的時候是沒有經過五金店,這不是因為她知道五金店是怎樣,而是這裡大多都是買衣服和化妝品的店舖。此外,她不同意當時是視察環境)


第九次進入涉案酒店房間:


在約21:10時,她們一行人返回酒店。她指在房間時;(1)依舊玩手機;(2)沒有留意房間的物品和其他人在做甚麼;和(3)沒有使用過酒店廁所。(她同意A2曾多次出入酒店,但由於她當時沒有理會A2行動,所以並不知道A2是否也忙碌,唯不同意她不太理會A2)


第九次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1:背景


在約22:14時,A1至A5如常離開酒店房間。她指自己:(1)不知道此行的目的、目的地和誰提出離開房間;(2)沒有留意其他人有沒有說話和帶一些物品;(3)她只是跟著A2;和(4)她因預期很快會返回酒店故連斜孭袋也沒有帶。(她指她袋是放有銀包、匙和個人物品,但同意出街應要帶身分證)


2:前往尖沙咀


她指當時她們一行人沿彌敦道往尖沙咀的方向走,那時A2在她旁邊,其他人在她們前面。她指在過程中:(1)她不關心亦沒有留意A2和其他人的交談;(2)沒有過問A2一行人的目的地,她只是跟著A2走;(3)A1、A4和A5曾在走到加士居道的公廁時離開她與A2一會,她不知道這3人的去向,只是與A2等這3人;(4)A2沒有對她說過為何她們要等這3人,她也沒有過問原因,只與A2談論女兒的事;(5)當A1、A4和A5從彌敦道方向步行回來公廁時,A1、A4和A5沒有說他們做了甚麼,她也沒有觀察A2的反應,和A1、A4和A5的神態舉止;和(6)沒有留意A1、A2、A4和A5間的對談(A2上前與A1、A4和A5談話),那時她與這4人相距約6尺。


3:在甘肅街的事


她指其後她們一行人前往甘肅街,而她只是跟著他們。而當她們走過吳松街並到廟街附近時,她們走到一條後巷,而她則是最後一個走入後巷,她不知道她們進入後巷的目的和之後做甚麼,她只是跟著A2。她指當時有點害怕,因為現場黑,但她仍沒有向A2過問,因為她自己很少問A2東西。


她指當她在後巷期間,A2給她一件黑色的有帽拉鏈衫(原本她是穿著啡色外套),叫她換上和叫「凹」上帽。她指雖然A2沒有向她交代用意,而她自己亦覺得奇怪,但她仍沒有過問且穿上外套。可是當她穿上外套後,她覺得很害怕,手震腳震。她指這時她並不知道其他人在後巷做甚麼,也不記得當時A2有沒有給予她面巾(她指記得自己沒有接觸和管有面巾)和其他衣物。(她不記得當時A2在那裏拿衣服予她;她認為這件衫是A2是因為A2叫她穿;她現時已忘記當時有沒有她有沒有戴面巾)


4:跑往彌敦道


其後,她指聽到有人叫「跑」,而由於A2在她面前跑,當她見狀時,她決定跟著A2跑,那時她已離開甘肅街並已到達彌敦道。她指當時她有見到其他人也有跑出去,而她是位處最後一個,但是其後愈跑愈快,位處一行人的中間,她指這是因為她想跟著A2。


5:在彌敦道的事


她指自己在到達行人過路線時,見到A2跑往對面右前方的馬路,即逸東酒店的方向,但她沒有理會其他人在做甚麼。雖然後來A2調頭跑往位於北行線的巴士車尾,但她只跑到該巴士的右邊車頭(即從巴士司機視角看的右邊)並站在附近的石壆上望向A2的方向。(她同意當時她在馬路上跑,但沒有問為何A2要帶她這樣做和發生甚麼事,她只是很害怕和覺得很危險,也沒有留意附近的交通)


其後她指A2走向車頭,同時間現場有人叫「走」,而A2亦馬上向加士居道的方向跑,故她馬上跟著A2跑。她指在期間,她隱若看到左邊地面有火光,但不知道為何會有火光出現(此時她對這火光的認知是可能與2019年的事有關。此外,她看不清那時有沒有火團是因為A2給她的衣服較大件,阻礙了她的視線),也沒有留意現場有沒有特別的聲音。此外,A1、A4和A5是跑在他們前面。最後,她們一行人最後跑到循道中學,可是在跑的過程中,她指自己曾跌在地上,使她的膝蓋有受傷流血,而A2則曾扶她起身。


6:在循道中學時的事


在循道中學時,她指A2叫她脫回黑色衣服予他,那時A1、A4和A5都有脫下一些衣服,但她沒有特別理會也沒有過問原因,因為她的腳很痛,自己感到氣喘和無助,對剛才的事一片害怕,不知自己在做甚麼。(她不同意她戴帽和在循道中學換衫是為了掩飾身份)


她指當她們脫下衣服後很快便離去,而A1、A2、A4和A5也沒有討論剛才的事。她指雖然現時已忘記當時有沒有交予其他衣物予A2,但記得A2有對她說「冇事架」和「唔使驚」,她亦有對A2說想自己回家,但A2表示希望她吃完宵夜才走,而當時A1、A4和A5亦有打算前往吃宵夜的想法。最後,她指有和A2等人吃宵夜,因為她的袋在酒店,但她沒有能打開酒店房門的卡,故她需要跟著他們吃飯。(她同意她是有能力要求A2,但最後選擇順從)


7:在紅磡吃宵夜


她指後來A1離開了她們,而她們一行共4人走往紅磡一間餐廳吃宵夜。她指當時曾表示希望想乘車前往,但A2指不想,故她唯有順A2的意。


她指在吃宵夜的過程中;(1)沒有與其他人交談;(2)沒有理會其他人的說話,她自己也不想理會A2,因為她很累和專注在膝頭的傷口,且一心想拿袋後離開;和(3)沒有胃口吃東西。


她指在吃完宵夜後,她們一行人乘的士回酒店。在的士中,她沒有留意其他人的對話,因為她只想儘快離開,也不想與A2、A4和A5再有聯繫。


第十次進入和離開涉案酒店房間:


她指其後她們一行人返回酒店房間,而她與A2則在約01:19時(即在她們返回酒店約10分鐘後)一同離開酒店房間,她自己則打算乘的士回家,而A2則打算送她上的士,但這時他們已在酒店11樓被警察截查和拘捕。(她指自己取袋時聽到房內的其他人說A1被捕,故他們(包括A2)有討論一會,而她則要等A2才可離開,但她同意是可以自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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