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4油麻地 審訊紀錄(1)

#20200204油麻地 審訊紀錄(1)

法庭文字直播台

地點:區域法院第7庭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2022年6月27,28,29和30日

📌背景:

這宗案件涉及6位被告,順序排列會是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在下文,會以A1,A2,A3,A4,A5和A6稱呼這六位被告。他們涉及3項控罪,詳情如下:

控罪1:縱火
莫(16)與劉(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九龍城衛環里8號西九龍交通行動基地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該基地,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縱火
陳(23)、陳(26)、林(19)、劉(16)和莫(16)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政府的財產,即該交界附近的一段車路,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毀財產
陳(23)、陳(26)、林(19)、劉(16)、莫(16)和陳(17)被控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彌敦道483至485A號CASA酒店(Casa Deluxe Hotel)11樓1104號房內,管有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當中有9枚是汽油彈)、2罐汽油、1樽腐蝕性液體、4條毛巾、1個漏斗、1把扳手、1把剪鉗、2把鎚、2罐罐裝石油氣、3罐液化石油氣、2把鐵槌和4罐噴漆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在審訊前,A1,A2,A4和A5已承認控罪2和3;A6則承認控罪3。當中A1和A2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被判處4年2個月監禁;A4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被判入勞教中心;而A5和A6則在判刑前被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下令還押索取報告。而A3則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案情:


背景:


於2020年2月3日至5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六位被告租住一間酒店客房作為犯案基地。這段期間他們一起行動,包括多次到酒店附近的五金店及便利店購買工具,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材料製作汽油彈,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作刑事毀壞及/或縱火。


在2020年2月4日深夜,A1至A5從酒店出發,用汽油彈縱火損壞涉案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的一段車路。A1當場被拘捕,A2至A5逃回酒店,而警方則追查他們至酒店。在2020年2月5日凌晨,A2和A3在步出該酒店客房時被捕,而當時在客房內的A4和A5亦被捕。大量物品包括鐵鎚、汽油彈、易燃和腐蝕性液體等散落地放在酒店客房中的當眼處。


拘捕和搜查:


多組閉路電視拍攝到六位被告案發時的外貌、衣着、行徑以及他們往返酒店客房,五金店及便利店的路線等。


在2020年2月4日約23:13時,兩名休班警長59024和33347(PW16和PW17)行經涉案彌敦道十字路口時,看見5名全身穿黑色或深色衣服的蒙面人(後知為A1至A5)將一大塊帆布、一些圍欄及其他雜物放在車路上,架設路障阻塞交通。該夥人其後投擲了5枚點燃的汽油彈,焚燒上述路障及車路。路面遺下已破碎的汽油彈和ICE酒樽的招紙;當時正於該處進行道路工程的鄭先生(PW1)亦目睹上述情況,並拍下路障及起火的照片。該照片能顯示現場有巴士等車輛。


在上述事件發生期間,兩名休班警長一直監視着A1至A5。A1至A5在縱火後逃往對着彌敦道十字路口的循道中學。該學校所在的一段加士居道為一條上斜的掘頭路。A1至A5在循道中學側門位置換下黑衣裝束,然後沿加士居道折返。期後,A1在加士居道和A2至A5分開離去,並獨自朝着兩名警長行去,故兩名休班警長見狀遂在加士居道與志和街交界截查A1。經搜查後,他們發現A1身上攜有一張CASA酒店的客房卡、深色衣服、口罩、手套和一張由「錦威」在2020年2月3日發出的收據等;A1亦表示他們5人在當晚較早時帶同汽油彈從酒店客房出發。其後A1被捕,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另一隊警務人員則奉命到CASA酒店作進一步調查及埋伏。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2至A5於2020年2月5日約01:08時返回酒店客房。在約01:22時,A2和A3在步出酒店客房時被捕,當時A2管有酒店收據及4張五金鋪收據。在警誡下,A2承認向巴士噴漆但否認縱火;A3則表示她曾跟A2去縱火現場,但她沒有投擲(口頭上是用”放”一詞)汽油彈;此外,酒店客房內的汽油彈和武器都不是由她購買或製造。在約01:55時,警方在酒店客房內拘捕A4和A5,當時該酒店客房內充滿汽油味,A4站在房內兩張床的中間,而A5則站在靠門的床旁邊,他帶着黑色手套,並攜有1張酒店客房的房卡及4個打火機。A4和A5在警誡下作出陳述。就控罪2,A4在警誡下說:「阿Sir,我當時淨係掟咗一支汽油彈落地下燒姐,無燒到其他嘢。」;A5亦有表示他剛在「彌敦道掟過汽油彈」,並稱「其中有啲嘢我有份去買,但都係阿A2俾錢,之後就拎啲嘢上去CASA酒店1104號房」。


在當時,大量物品散落地放在客房的顯眼處,當中包括收據、9枚汽油彈、2罐汽油共189毫升、1個標誌為通渠劑的膠樽,內載約295毫升的藍色硫酸、1個藍妹啤酒樽在有約310多毫升的透明有機混合液體,含有丙酮,乙酸乙酯及二甲苯(類似松節水和電油的混合物)、製造汽油彈的工具和材料,即1包已開封的白砂糖、4條白毛巾及1個漏斗、2罐可攜式汽瓶石油氣,其中1罐接上了1個火槍噴嘴、1把扳手、1把鐵鎚、1對黑膠手套、4罐噴漆、1把剪鉗、1把鐵鎚。A4放在床上的背包內有1支第3B類雷射筆連同電池、黑色望遠鏡、護目鏡、防毒面罩、1隻抗高溫手套、和黑色衣物,如鴨舌帽、外套、面巾、手袖等。此外,酒店客房內的人定可以看見客房內的人的行動,


檢驗和證據:


法證科學家檢驗和證實了案中檢獲物品,包括上述各項物品所含化學物的性質和數量,亦檢驗過客房內檢獲的9枚汽油彈後證實及指出該批汽油彈可致皮膚燒傷等,亦有就汽油彈的構造及可造成的破壞提供專家意見,亦發現酒店房間內大部分物品都有易燃物質。


CASA酒店的閉路電視顯示A1,A2和A5於2020年2月2日19:29時左右到達酒店。其後,A2和A5上前辦理入住手續,A1則站在兩人旁邊;CASA酒店及附近一帶的閉路電視顯示案發期間,A1至A6夥同行動,例如他們共同及分組地在酒店客房聚集及或逗留(包括製造汽油彈和可攜帶的石油汽罐),並多次出發買物料(包括製造汽油彈的材料)。


數碼法理鑑證人員發現被捕人士被捕時所攜帶的流動電話有於2020年2月3日傍晚至22:38時在客房內拍攝的照片,其中顯示放在房內A4的鴨舌帽和1隻手套、A4和A5在洗手盆處組裝汽油彈的自拍照、A4帶着的防毒面罩和在房內檢取的相同、A4在房內帶着防毒面罩的自拍照、有人正改裝可攜帶的石油汽罐、儲存在酒店客房內的涉案材料、及被告們身在房間時的情況。此外,A1的手機被發現有搜尋燃燒裝置或汽油彈的紀錄;A2的手機則有搜尋附近警署及五金舖的紀錄。


涉案的五金店確認本案被告管有的收據是由他們發出;涉案的OK便利店的閉路電視顯示有被告購買ICE酒類飲品,而最後該瓶裝與涉案汽油彈批次款式相同;酒店職員和技工曾於2020年2月4日下午前往酒店房間維修,期間發現該酒店房間內充滿濃烈的天拿水味。


錄影會面:


A1至A5被捕後進行了警誡會面及錄影會面。A4承認在涉案的彌敦道十字路口投擲一枚在客房內製造的汽油彈。此外,他連同A1至A3及A5在2020年2月4日03:00時左右從CASA酒店出發到一處地方投擲約5枚汽油彈,而該些汽油彈均在酒店客房內製造。事後,部份人在該地點附近的公園更換衣服;A2亦承認有材料是由他和另一些被告購買,但他不知道一些材料購買的目的。

📌同意案情:


A3的同意案情主要都是和開案陳詞(包括警方在縱火現場、五金店和酒店客房的搜證、案情、拘捕A3、和A3被捕時身上的物品、專家化驗和檢驗結果等);酒店、便利店和五金店閉路電視的內容;蔡永傑醫生*為被告撰寫的精神科報告(控方指會用以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A3沒有案底;本案證物的證物鏈沒有問題等相關。


*蔡醫生曾在0813機場和0901東涌兩案擔任控方證人,而且其專家證供都獲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和郭啟安接納。


📌避席申請:

辯方在開審前提出法官避席申請。法庭認為辯方的申請沒有理據,並予以撤銷,簡單理由如下(詳細理由會在最後的裁決理由寫出):(1)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對A3沒有影響;(2)法庭對A1和A2已承認的案情的討論對A3沒有影響;和(3)專業和曾受法律訓練的法官會和可以將A3的案情與其他被告的案情個別處理。

📌審訊:


在開審前,法庭先觀看被告被捕時身穿的外套、帽、貼身運動褲、鞋和外套。控方另表示辯方不會爭議大部分證物。


👤PW1作供:


背景:

PW1是警員59024(下稱”他”)。他指在2020年2月4日22:50時,他與PW2下班離開警署,並由甘肅街行往吳松街的方向,當他走到吳松街時,他與PW2「分手」。期後,他自己留在交界找東西食。同時,他看到有身穿黑色裝束,佩戴黑色口罩和帽的5人(當中4個高5尺7寸,1個高5尺2寸,全部都是瘦身材)由甘肅街跑往彌敦道,那時他與這5人相距5米,附近有街燈,視野清晰。期後這5人跑過了他。


對5人犯案經過的觀察:


他見狀亦前往彌敦道觀看情況,那時他看到有5人分別在馬路投擲至少3個汽油彈(亦聽到3下玻璃樽的落地聲)、向馬路拉出大型藍白色帆布往馬路、和拉出地盤用的黃色膠欄往彌敦道北行線阻礙巴士行駛。他指這3個動作是同時發生,這群人可謂快速,但不知道在這段時間有沒有人在彌敦道南行線,也不知道誰作出那些行為。


他指從控方呈堂的照片冊可看見:(1)地面有火光;和(2)附近有其他車輛。

對5人逃跑和換裝的觀察:


他之後看到這5人跑往加士居道的方向至循道中學的樓梯,那時他與這5人相距15米,亦有一直望向循道中學的方向觀察這5人。在觀察期間,他發現PW2原來也在附近,即加士居道天橋底,觀察這5人。


其後,他打電話要求支援,期間他沒有觀察這5人。但1分鐘後,他看見有5人在循道中學的斜坡走下來並走往伊利沙白醫院的方向,當中有2個男子換上灰色衛衣、2個男子換上深色衛衣,1個女子穿上灰色拉鏈外套;此外5人都有換上藍色口罩。他指當時附近沒有行人,亦相信這5人就是他一開始看到的5人。


期後,他指這5人從土地審裁處橫過馬路且走往他的方向,但後來3男1女在橫過馬路期間忽然倒頭走,剩下有1個男子走往他方向,即是A1,最後他連同PW2一同截停A1並拘捕其。他指這時他與這5人相距10米,附近有街燈,視線清晰,亦沒有類似群組,和附近行人少。


這張圖可簡單顯示當時一行5人的逃跑路線:

方格A:甘肅街與吳松街交界
方格B:彌敦道與甘肅街交界
方格C:循道中學
紫色箭咀:一行5人的逃跑路線


👤PW2作供:


背景:


PW2是警長33347(下稱”他”)。他指在2020年2月4日22:50時,他與PW1離開警署,並由甘肅街行往吳松街的方向,當他走到吳松街時,他與PW1「分手」。


對5人犯案經過的觀察:


期後他在彌敦道逸東酒店附近看到有途人迎面向他跑,故他轉頭望,看到有身穿黑色裝束和佩戴黑色面罩的5人將雜物(包括紙皮)和黃色膠圍欄放或拉向彌敦道北行線,以及將燃燒著的汽油彈投擲在雜物的位置,其後有些汽油彈(他指該5人一共投擲了4至5支汽油彈)爆開並有火光。這時他身處約10米外的地方,附近有街燈,視線清晰,但不知道誰作出那些行為。

(練錦鴻法官要求PW2將面罩帶在人形雕像中,以反映當時5人佩戴黑色面罩的情況)

他指控方照片冊顯示在地面的火光與他當時看見的相似,但並不能反映所有情況。

他指自己沒有特別留意案發地點旁的巴士附近發生甚麼事,亦不知道是否該5人全部都是從甘肅街方向跑出,但不同意:(1)當時即使一行有5人,但只有2至3人作出縱火或拉物品至馬路的行為;(2)至少有1人只是在現場跑過;(3)亦不同意初時他只看到有3人在彌敦道,然後他後來才看見5人。

對5人逃跑和換裝的觀察:


他之後看到這5人跑往加士居道的方向至循道中學的樓梯,那時他與這5人相距約1.5米。在這5人走上樓梯後,他視線中斷,因此他一直走向志和街嘗試望向循道中學的方向觀察這5人。在這期間,他發現PW1原來也在附近打電話,故他估計PW1也是觀察這5人。


其後,他看到這5人正更換上衣和藍色外科手術口罩。之後他指這5人在循道中學的斜坡急步走下來(這時他憑外貌衣著知道這5人的性別,當中有1位啡色頭髮,瘦身材和5尺2寸高的女子)並走往伊利沙白醫院的方向。他指這時他與這時現場沒有類似群組,附近沒有行人。


期後,他指這群人從土地審裁處橫過馬路且走往他的方向,但後來有3男1女在橫過馬路期間忽然倒頭走,剩下有1個男子走往他方向,即是A1,最後他連同PW2一同截停想截的士的A1並拘捕其。他指這時已有2個男子換上灰色衛衣、2個男子換上深色衛衣,1個女子穿上灰色拉鏈運動外套。

📹控方對PW2播放循道中學外面的第一組閉路電視:


1:實時時間:23:13:36至23:14:53

練錦鴻法官指有至少3人出現在畫面中,將原本身穿衣服更換至淺色衣服。


2:實時時間: 23:16:08

練錦鴻法官指這批人從樓梯離開,返回加士居道。

PW2指這閉路電視的畫面與他觀察的相符,但由於當時他身在加士居道底,他未能看清部分情況,因為循道中學外的樓梯口有部分位置是凹下的。


📹控方對PW2播放循道中學內的第二組閉路電視:


實時時間:23:13:26至23:16:36


練錦鴻法官指有2人出現在畫面中,有1人在學校門口坐下有換衫的動作;另1人則站立著,同樣有換衫的動作。此外,由於拍攝角度的侷限,畫面未能顯示所有動作。

👤PW3作供:(辯方要求傳召)

PW3是女警9974(下稱"她")。當她在2020年2月5日在涉案酒店裡進行埋伏行動時,看見A2與戴著帽、身穿褸、黑褲和黑鞋的A3一同在酒店客房步出,故她上前截查A3。她其後在11樓的後樓梯對A3宣布警誡(懷疑A3與汽油彈一事有關)、進行搜身(當時A3身上有斜孭袋,沒有武器和可疑物品,但有深色疑似頭巾或面罩的物品,她指當時沒太想過這會呈堂用,故沒有檢取其作證物)和在01:22時對A3宣布拘捕。當時A3有作出回應(見開案陳詞)。


在04:41時,她對A3(因她曾置身的房間內被搜出攻擊性武器,詳情可見控罪3)就控罪3施行警誡。當時A3有作出回應(見開案陳詞)。她理解A3口中的「武器」即是她在警誡時提及的物品;此外,她指的10個內有易燃液體的玻璃樽即是汽油彈。


在06:05時,她帶A3到警署。當時她為A3搜身,結果沒發現。


有關個人財物,她指這些物品如果與案相關的話會放在一個袋封著,並交由報案室看管。針對A3,她將A3的物品放在貴重財物袋中,並交由報案室看管。她指只有被告在貴重財物袋上簽署,她自己沒簽,但自己有簽在「流水簿」,亦有在「流水簿」紀錄貴重物品袋的號碼,她的警員編號和貴重財物袋內的物品(但不是所有物品都有紀錄)。


她指在當天,當A3被羈留在羈留室後,其的貴重物品袋會交由報案室看管。她指在正常過程中她會在「流水簿」簽署和紀錄貴重財物袋的狀況和去向,包括他們將貴重財物袋交還予被告,以及有警員打開貴重財物袋檢取物品等。


她亦指若將貴重財物袋內的物品放在另一個貴重財物袋時,舊的貴重財物袋需要放在另一個貴重財物袋中*;但在轉換過程中,她不一定會全部物品放在新的貴重財物袋,可以放在普通膠袋,要視乎該物品的價值。針對A3,她將A3的整個手袋放在貴重財物袋中,但細節已經忘記了。


*PW4則指這是若臨時貴重財物袋,則不用將其放在另一個貴重財物袋;有關紀錄上,若有警員剪開臨時貴重財物袋,則會由剪開袋的警員作紀錄


👤PW4作供:(辯方要求傳召)

PW4是警員8827(下稱"他")。在2020年2月5日02:45時至02:50時,他接受上司訓示,聯同隊員前往涉案酒店調查,而他是證物警員。


在03:25時,他到達涉案酒店房間,並在其後檢取一些物品。在過程中,他指房間裡有大量刺鼻的揮發性液體氣味,以他經驗是類似是天拿水的氣味,但他無法確定這些氣味到底是天拿水還是電油。他指在照片冊中看到廁所有磨砂玻璃,而這玻璃並非透光,故在廁所內未必能看到客廳的情況。


在06:05時至06:10時,他指已經完成檢取證物和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在16:55時,他提取A3。在16:57時,他從報案室檢取被指由值日官看管有關A3的袋(他不肯定這袋是否貴重財物袋,但肯定是有封好的證物袋),內有帽、八達通*和黑色面巾*,那時A3在他面前但PW3不在場。他指若當時是用貴重財物袋裝著物品,他會在口供提及這貴重財物袋的編號;此外,當時報案室的人是剪開袋的底部,再倒袋內的物品落枱面。


*1:他開初表示自己之後有將這八達通放進貴重財物袋,雖A3和PW3不在他旁邊,但他有作紀錄和簽名(他指在一些情況,例如被告不在場,可不需被告的簽名)。但當後來他同意現時裝著呈堂的被告八達通並沒有他的簽名,但有PW3的簽名後,同意自己記憶有誤


*2:練錦鴻法官指這面巾與A2的面巾的顏色、尺寸和質料都一樣;而證人(即PW4)則表示不知道這面巾的由來


他的工作紀錄中顯示PW3曾給予他一部A3的手機,他指這時這手機是放在貴重財物袋中。


有關「流水簿」,他指這由報案室的警員填寫。他同意在「財物列表」欄旁的簽名是他的,他指當時是他在16:56時簽名後報案室的警員在16:57時才倒出物品。另外在「流水簿」中有箭咀指著帽,寫著「Seized by (PW4)」。他指是不完全正確的描述,因為他後來看到原來帽內還有一條面巾,故他在將A3在16:58時交予值日官後將這情況紀錄在記事冊中。

👤PW5作供:


背景:


PW5是蔡永傑醫生(下稱"他")。他為這宗案件準備了一份報告(分别與A3和她的家人傾談共約150分鐘)。此外,他曾在不同法庭作供,其證供都獲接納。在本案,他診斷出A3有:(1)依賴型人格障礙;(2)和持續性抑鬱。

依賴型人格障礙:


蔡醫生指依賴型人格障礙是需要患者由小至大的背景和歷史才可診斷。若有人是在近年才出現這病的特徵,那通常是由其他疾病引致。至於要診斷一個人的「依賴」到底是病還是傾向,都是要取決該「依賴」會否嚴重影響其生活和社交。

蔡醫生指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有「依賴型人格障礙」,要先判斷其是否有「人格障礙」。美國精神醫學學會出版的DSM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中已就人格障礙製訂了診斷標準,若該人有「人格障礙」,他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患者會作出一種持久,且明顯偏離個人文化期望的內在體驗和行為模式。而這種模式會表現在兩個或多個領域認知功能:(1)認知;(2)情感;(3)人際;和(4)對衝動的控制;

2:行為模式的表現長期固定不變;

3:患者的行為模式會影響到其個人、社會、職業等的功能和領域;

4:這模式是穩定和持續時間長,最早可追溯到患者的青春期或早年成年期;

5:這模式不是由多重精神疾病所造成;和

6:這模式不是由物質或其他身體疾病所造成。


有關達致人格障礙的元素1,蔡醫生指患者會對自己的認知(例如自信和自我認同等)和與人與人相處(例如別人對她的看法)有障礙,即出現偏差。他指這會造成壞影響,例如出現對事的理解錯誤下作出錯誤決定,唯這與是否自願作出某些作為沒有直接關係。


有關達致人格障礙的元素2,蔡醫生指被告表現要符合DSM所指的8項情況和條件。他同意這部分的資料是依賴被告和其家人提供的資料,此外若被告和其家人提供的資料有誤,這診斷會有誤,但由於他認為被告和其家人回答時真誠、坦白、自然、沒有延遲和迴避,他認為被告和其家人提供的資料無誤。


蔡醫生指有依賴型人格障礙的人會有這些情況:(1)希望得到他人的肯定;(2)害怕他人不接受和忽視他;(3)易受重視的人影響和啟發;(4)對重視的人表達不同意有困難,但自己仍可以作出決定;(5)若那人對其十分重要,這類型的人可能仍會作出一些錯誤的行為和決定。


蔡醫生指他的報告中指A3在現實上是會希望取悦或得到A2的肯定(即依賴A2)而作出一些行為。然而他指出即使該行為是錯也好,但她自己是仍可以作出決定,而他在報告的結論亦是A3可以分辨對錯。此外,他指出這類型的人亦可能會選擇跟隨其重視的人,即使他們對其重視的人所作的事沒有興趣和參與也好,唯他們仍有能力辨別和留意他們面前發生的事。


蔡醫生指A3的思想沒有問題;她對事件的一般理解沒有問題;她沒有出現幻覺;A3和其家人都有表示自己/A3有不想負責任(就算上班都是選擇簡單工種)和自己作決定時會有焦慮的情況;A3本身是尊重和跟隨A2的人;A3由小至大都是依賴人的人,即使她在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出現極大的問題,也沒有特別找他人協助。


持續性抑鬱:


蔡醫生指持續性抑鬱與嚴重抑鬱有些分別:(1)持續性抑鬱較嚴重抑鬱輕;(2)若要診斷出一個人患上持續性抑鬱,患者需持續輕微抑鬱2年。若要診斷出一個人患上嚴重抑鬱,患者需嚴重抑鬱2星期;(3)雖持續性抑鬱的病徵與嚴重抑鬱相似,但持續性抑鬱對患者的生活影響低;(4)持續性抑鬱和嚴重抑鬱可對患者的思想和行為有很大差別。前者對患者的行為不算大,但若是嚴重抑鬱則會對患者的行為影響大。嚴重抑鬱會對患者的活動能力、興趣、思考,對事的理解和作出決定都有影響,例如出現思想消極、出現傷害自己甚至自殺的風險、經常感到疲累和退縮、經常留在家中躺在床上、以淚洗面、沒有胃口、和體重下降等。他指這些徵狀是最嚴重的情況,但A3沒有這些情況,仍可以如常結識異性、與人聊天、聽歌、和上班。

蔡醫生指雖依賴型人格障礙和持續性抑鬱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但同意這兩個情況可能可以互相影響。

👥其他證人的證言(不需傳召):


這部分是有關辯方不爭議的證供,,並由主控官在庭上讀出。這些證供來自涉案店舖,即「錦威」、「全新漆油有限公司」和「鉅興」的東主和員工,以及蘇文浩博士,內容大概如下:

1:有3名非熟客的20至30歲戴口罩的本地男子在「錦威」五金店購買”Pilot”噴油、「祝君健康」毛巾、松節水和電油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

2:本案的「錦威」收據是確由「錦威」發出的;

3:有2名非熟客且戴口罩的約20歲男子到「錦威」購買手套和松節水等物,他們亦有要求收據;

4:有人到「全新漆油有限公司」購買火槍、噴漆、索帶、邊爐氣罐、打火機燃料和天拿水等;

5:本案的物品是「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的貨品;

6:本案的「全新漆油有限公司」收據是確由「全新漆油有限公司」發出;

7:本案的「鉅興」收據是確由「鉅興」發出;和

8:汽油彈的運作原理和其威力


📹控方對PW2播放循道中學外面的第一組閉路電視:


主控官在庭上播放共32組的閉路電視,大概可顯示這6點:


1:A3與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和4日時多次出入CASA酒店地下、乘搭酒店升降機和在酒店11樓時的情況;

2:A3和其他人在2020年2月3日在「浩昌五金」附近的行人路上的行徑,即橫過馬路到「全新漆油」買東西的情況;

3:A3與其他人在上海街「雅典居」附近的行人路上出現;

4:A3與其他人在位於文明里的OK便利店內出現和購買疑似「ICE」的酒類飲品;

5:一行5人在循道中學外換衣的情況。練錦鴻法官指有人(主控指看到有4名以上的人在現場)在換衣後露出淺色的衣物,特別是有名戴帽人士將一些物品(疑似是黑色衣服)丟落循道中學內;和

6:A3在2020年2月3日曾在房間逗留了15小時1分鐘;2020年2月4日則是2小時28分鐘;而2020年2月5日則是10分鐘。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A3在(1)至(4)的情況中,她一直在A2身邊;此外她曾佩戴有NY字眼的黑色帽(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和穿上不同顏色的衣服,包括黑色衫、綠色褸和灰色褸(特別是在控罪2發生後)。


📌表證裁決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考慮所有情況後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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