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9Central Day7 PW5-crossex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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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文字直播台

PW5 偵緝警員8254

🔸辯方盤問


PW5於2007年加入警隊。他為本案準備了一份口供紙( 唯一一份)和有記事册,無做其他筆記。


▶️他由2020年1月21日開始接手調查本案至3月2日,2023年1月9日寫口供紙。

辯方質疑為什麼三年後才寫口供紙,他解釋:海量情報難以落紀錄,「揀一萬次都會噉做」,而案件有特別意義,因為是首次處理多名警員受傷之案件,加上屬親自處理和獲得上級讚賞。他並指即使30年後先上庭,亦能回口供。而於2023年1月9日回的口供,亦能靠CCTV、截圖等記得大概情況。


辯方問PW還記得剛才的問題嘛?PW回答問題是問他點寫口供;辯方指不是。PW稱希望「律師先生」無需要同佢講番原文係乜呀嘛,我答呢兩舊野,係咁多...


▶️警員14105通知PW5回口供紙,PW不知道2023年1月6日是本案審前覆核,有收到上庭紙,辯方質疑未回口供紙就收到是因為沒有記錄,PW指忘記了,又指收上庭紙不需記錄。


▶️PW指記憶中所指的海量情報包括CCTV、個人資料,open source和周圍搵鏡。PW 於2020年1月21日加入特別調查隊就收到本案資料,包括自己調查的情報、入境處和警察系統資料、防暴開機的錄影片段。2020 年一/二月收到防暴警察錄影片段,PW指睇過太多,是彩色和印象中有收音。


特別調查隊大概20個隊員,員佐級有時間會睇防暴警片段,約10名,每人睇幾段。PW所睇的片段包括不同時間,不限於當日有關時間,並指1月19日由頭到尾睇。


就案發日1630時襲擊警察的事件,防暴片段影到好多黑衣人,證人同意如果他們作出犯法行為則屬可疑人物,不排除黑衣人可以屬於長江中心或者遮打花園集會人士。


▶️PW指的公開片段包括YouTube、Facebook,和其他以網站搜查功能所得的超過10條片段, 忘記該10多條片段的名字。辯方問及該10多條片段有否記錄或者下載下來,證人指自己睇㗎咋有機會上庭先會下載,亦唔知同事有冇記錄低,防暴錄影片段亦沒有副本只有正本,自己睇完就俾返主管。PW指最後查看公眾片段(YouTube、Facebook),防暴片段和其餘10幾條片的日子是2月8日。口供紙和記事冊沒有寫上睇Facebook和YouTube,只寫網上公開片段。


辯方質疑證人2023年1月9號才寫口供紙,基於什麼記得看該些片段。證人指遮打花園沒CCTV,必須看公開資料尋找疑人。辯方問證人是否記得他的問題,證人指問題是為什麼要看open source,並請辯方律師問清楚啲, 指要覆問辯方該問題…


辯方指警員寫上參考網上拍攝現場片段是基於什麼, 除了記事冊內並沒有文字記錄,為什麼可以講出當日程序和記憶。證人再重複遮打花園沒有閉路電視所以需要尋找公開片段的答案…


PW並沒有在口供紙上寫上有觀看防暴警察片段,辯方質疑是否因為不相關,PW解釋2月8日前未搵到疑人,當時睇片係追查疑人。辯方律師請證人記住他的問題, 並重新一次問題。PW回答不是無關,是因為冇特別所以沒有做紀錄,雖然和案件有關, 但與可疑人物沒有關所以沒有寫。辯方問即使與案有關但沒有可疑人便沒有寫下,證人回答是。


▶️證人指2020年1月至3月看了總數約為10多段防暴警察片段,沒有把該些片段交給調查人員。證人沒有下載Facebook等片,除了852郵報,並以口頭方式每日向上級匯報看了那一條片。證人打「遮打遊行集會」尋找YouTube片段,同意每一條片和Facebook片段也有獨立網址編號,證人沒有向上級匯報所看過的10多條公開片段的網站地址,只有說出其機構名字和內容。辯方問及匯報的次數,證人指他有突發性先會匯報,辯方請證人記着他的問題並再發問。證人指他追查可疑人物有定期向上司回報, 2月8日起至到2月26日基本上每一天最少要回報一次,2月8日前冇追查特別就沒有回報過,2月26日後有關可疑人物的會匯報,亦有匯報27日燒完碟,就有關可疑人物的最後匯報日子為2020年3月2日。匯報方式為口頭或者電話,沒有以電郵或微信、WhatsApp方式等文字通訊匯報。


▶️辯方指出特別調查隊伍成員尋找1月19號可疑人物離開的片段,但找不到任何片段看到可疑人物從哪裏到達長江中心。證人同意並指出舖頭的CCTV八九成都冇晒,辯方質疑咁剩餘的一兩成有冇調查可疑人物從哪裏到達長江中心,證人回答沒有。


辯方問2020年1月19日後有尋找中環、金鐘、上環的片段,該些片段是否尚未剷除?證人回答沒有上環的片段,另外如果片段有記錄就會燒在光碟中。辯方質疑證人從大量片段中也看不到可疑人物如何到達長江中心,證人解釋不是他主力追查的方向,但不排除有影到,沒有人叫他尋找此資料。


▶️有關觀看片段和掃鏡(落地搵CCTV)

庭上播放的17個地方約50多條片,有不同警員在不同日子、約在2020年1月尾2月中看過。PW指不能說出有多少警員看後告知他內容,並指大部份影片由他觀看,約40條,初步接觸也是PW觀看的。其他警員如發現有關疑人的影片會給證人。


辯方指出因此有約十條左右的片段PW是未有觀看的。PW指要糾正辯方律師,不應以幾多條為標準,應以地方機構來說,並指出只有兩三個機構不在現場睇到。PW同意其隊掃鏡(尋找相關CCTV)後不是每人都會把片段儲存下並帶回警署。即使是儲存並帶回警署的片段,證人也沒有觀看所有。PW同意可能有過千片段被儲存並帶回警署。PW亦不能說出他觀看了影片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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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辯方問題基礎不足以再問下去,法庭問及辯方盤問方向, 並請證人離開法庭。


辯方為釋除法庭疑慮,作出了解說:辯方認為證人對號入座,淨係睇想睇的片段,既然證人使用排除法去證明可疑人物身份,但他卻沒有觀看所有影片,其他人又有協助,此情況下如何證明其說法。另舉例子,今早播放光碟時,證人指出他有Mark錯的地方,然後辯方指片中有與可疑人物相似的人。而且證人亦不知道疑人如何到達長江中心。


-PW返回法庭,辯方繼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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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問證人不在現場時,有否向掃片同事講述可疑人物的特徵?PW指沒有,解釋同事掃鏡suppose要知道掃緊乜,不需要刻意講述,認為有睇過描述、落得地進行掃鏡工作的,都會知道目的。辯方質疑是否需要倚賴同事掃鏡準確性,PW解釋掃鏡顯示疑人的方向。


辯方問PW是否記得他的問題,PW解釋他不過是解釋詳盡啲啫,指辯方認為他掃cam 時不在現場。辯方解釋只屬一部份,續問是否不知道同事掃鏡的準確性。證人請辯方律師直接啲唔好轉嚟問。辯方再續問後,PW終同意他不知道同事掃鏡之準確性。


▶️有關852郵報片段截圖和其他截圖

庭上852郵報的片段看不到可疑人物的下半身,PW指該人被帽遮蓋面容,只見黑色鏡片,辯方問是否肯定為泳鏡,證人認為高成數,針對852片段不肯定是否泳鏡,但肯定不是太陽眼鏡,同意該片段看不到性別,但看到口罩花款為骷髏骨。證人同意辯方所說17段片段都是由零碎組成,不能鏡頭接鏡頭追下去,PW同意如以機構來說的話便是。PW從來沒有就疑人繪製其路線地圖。


辯方指出長江中心行至柏道相隔幾個地鐵站,指1630時警察被襲擊事件至1840時,PW不知道可疑人物有沒有上過車;根據調查他看不見有,同意辯方指他不能說可疑人物沒有上過車的講法。同意852截圖和片段看不見其年齡。從另一張截圖亦看不見他跑去哪裏。辯方指852片段和長江中心片段不是緊接的,證人不同意,認為地方相同,鏡頭角度不同而已。證人同意另一張截圖看不到正面只看到側面,不同意辯方所說P399看不到骷髏頭口罩,並指他一睇就係。


辯方指兩張截圖中看不到施襲的地方,證人不知道有冇類似的人出現,證人指睇片時看不見有相似的人出現。同意辯方指當時兵荒馬亂,不知道852郵報鏡頭後或右方有冇與疑人相似的人出現。


PW同意P324截圖裡,右邊為花園道,拍攝不到右方部份,而852都係影唔到該伸延部分,有盲點。PW不同意於P401截圖中看不到疑人波鞋的顏色,而鞋帶則看不到因為畫面較模糊,口罩看到都有骷髏骨頭圖像。PW認同P324較模糊,不同意辯方所說因為地下白色顯示不了波鞋外貌,反認為截圖質素較低顯示不到。辯方質疑證人回答波鞋顏色是憑着記憶,證人指他是憑睇片的記憶。


證人不同意P401截圖中看不到波鞋,並解釋他截圖時是在第一眼看到有關可疑人物便進行截圖,辯方希望PW專注在截圖而不是片段上,PW建議觀看片段因為截圖較模糊。


P402和P403截圖有關警員被襲擊的時段,辯方問證人有否看到一名男子穿着皮褸,證人指記憶中有,但就截圖嘅就指唔出有冇,而在P401也沒有,而P402則看到一男子穿着反光黑色外套, P403看不到, P404看見一個男子保護着受害人,證人指他可能是穿着皮褸的人,而P406和P407則較模糊。證人同意P406看不到可疑人物到施襲地點,不知道跑到施襲位置何處,但指出其手臂、白色波鞋、褲、帽和白色口罩、黑色手套,現場就算那一條片段都好,都沒有這樣的人。證人要求睇P407再作對比。辯方質疑證人邊講邊作證供,證人解釋他是根據記憶。


辯方指P406右上角有一堆人,問PW該位置的人數。PW指有啲遮住咗,不能確實數,有機會60至70人,其後證人數出約50人,但中間位置則因為畫面模糊數不到。證人同意辯方所指當可疑人士跑進該人群中後消失,其後跑出並出現在P407,不會知道當中有沒有任何人士的特徵與該可疑人相似。


辯方指出P406有幾個人有手套,PW指可能有可能冇,但係夾埋一齊的特徵只得該名疑人。證人同意辯方所指,他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相似造型的人,亦不知道P406、P407右上人群中有否相似人士。PW解釋他憑着特徵,認出P406跑入人群中的疑人就是P407跑出來的那一位。pw同意辯方指他不在現場,而P406、P407皆看不到疑人性別和年齡。


-辯方盤問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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