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1/22 上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1/12]
#1007屯門 #暴動
A1 何(21) / A2 雷(18)
A3 黃(33) / A4 * (15)
D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1-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1被控於同日兆康路輕鐵站兆康站路軌近兆康商場入口保管或控制一支74厘米長的鐵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4被控於同日上訴地點保管或控制一把鉗子和一瓶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被捕後曾成功「踢保」暫獲無條件釋放,但事隔14個月後,於2020年12月10日再被警方拘捕及落案控告「暴動」、「暴動時使用蒙面物品」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於2020年12月11日早上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其後於2021年2月5日於提堂時,控方申請撤回5項蒙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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