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0H清单诉讼新进展:禾赛再提法律意见驳斥美国防部
https://mp.weixin.qq.com/s/kocfPSXcAwID8NsLQuVPHQ中国激光雷达龙头禾赛科技起诉美国国防部之路异常坎坷。近日,禾赛就美国国防部所提出的“交叉简易判决动议”(Cross-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同时进一步支持其自身此前向法院提出的“简易判决动议”(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在此背景下,禾赛之意图是请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在审查美国国防部对HesaiTechnologyCo.,Ltd.及其子公司(下称“禾赛”或“原告”)的列名决定时,认定美国国防部的交叉动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最终裁定支持原告的简易判决动议,即撤销禾赛在“中国军事公司清单(CMC清单或者1260H清单)上的不当列名。
一、案件背景:两次列名与再度交锋
1.初始列名与第一次法律挑战
本案的起因可追溯至美国国防部根据《2021财年国防Hesai授权法》第1260H条款将禾赛科技列入CMC清单。最初的列名决定(Original Designation)并未明确且系统地说明,本应构成列名依据的充分事实与法律推理,尤其是在判定关键的“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之贡献(contributes to the Chines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以及“军民融合贡献者(military-civil fusion contributor)”等问题上,,美国国防部仅泛泛援引一篇网络资料及一些模糊而不具实证的推断,试图将“潜在军用”与“实际对中国军方供应”相混同。此举在禾赛看来,严重背离了1260H条文的本义与行政程序法的正当要求。
正因如此,禾赛通过诉讼主张美国国防部之行为“超越法定授权、缺乏充足事实依据且违反程序正义”。此后,在面临法院审查与原告方提交之异议时,美国国防部先行撤销了其最初的列名决定,转而在2024年另行发布一份“修订后列名决定”(Amended Designation),意图藉此弥补先前“证据不足且程序违规”之缺陷。
2.修订列名决定与禾赛的继续起诉
然而,禾赛在细读第二份“修订后列名决定”后发现,该份新决定不仅没有解决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无法满足1260H条文中“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的实质要求,甚至在“具体事实佐证”、“程序通知和答复”、“情形分析”、“法律标准适用”等方面存在更多不当之处。例如,修订决定一方面大幅引述了一些对禾赛产品“可军用性”的笼统旧文献,另一方面又没有充分采纳或回应禾赛提交的反驳证据,包括对LiDAR(激光雷达)产品的技术指标、美国商务部ECCN分类、对外销售合规以及声明“绝无军事领域销售”等信息。于是在本案中,禾赛再次起诉美国国防部,要求法院撤销这份“修订列名决定”,并相应地对其自身的简易判决动议做出有利裁定。
(三)美国国防部交叉简易判决动议与禾赛意见的“反对+支持”性质
在法院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被告美国国防部也提出了自身的“交叉简易判决动议”(Cross-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试图让法院认定美国国防部不需进一步查明事实;并断言美国国防部的修订列名决定并无原则性错误,应当即刻驳回原告之诉。正是对此“交叉动议”,禾赛在此文件中提出全面的反对意见(Opposition),并借此机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自己先前针对“撤销禾赛列名”的简易判决动议之正当性立场。
二、争议核心:何谓“军民融合贡献者”,何谓“对国防工业基础之贡献”
1.立法规定与标准内涵
《2021财年国防授权法》第1260H条列举了几个关键要素,使美国国防部得以定义并列名所谓的在美运营的“中国军事公司”(Chinese Military Company),其中最主要两条路径:
企业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拥有或控制;
企业属于“军民融合贡献者(military-civil fusion contributor)”并且“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contributes to the Chinese defense industrial base)”。
在本案中,美国国防部并未指称禾赛“由中国军方控制或拥有”。其仅依照上述第二条逻辑,将禾赛归为“军民融合贡献者”并判定其产品为“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所涉之技术。因此,禾赛此时最关注的问题,便是美国国防部对两个关键点的解释是否合法:其一,“军民融合贡献者”究竟是否可以无限扩大到任何在中国经营、只要技术可能涉足军事的企业?其二,“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是否应包含实际向解放军或国防产业提供产品的证据?还是仅凭“潜在军用性”就足够?
2.禾赛立场:区分“潜在用途”与“实际贡献”
原告禾赛在其意见中重点强调:大量日常工业品都可能具备军用潜力,例如智能手机、无人驾驶算法、航空零部件、卫星通信等;美国商务部对于“军民两用”产品也通常以“是否应列入管制清单”来做区分。而禾赛的LiDAR产品已被商务部认定为“EAR99”,表示其并不具备敏感的军事用途或出口限制,属于普通商用技术范围。若美国国防部按“只要技术可用于军事场景,就推定该企业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那么绝大多数高新企业——乃至在华运营的欧美企业——都可能被推入“军工企业”范畴。这显然超越了美国国会立法本意,也赋予美国国防部近乎无限的裁量权。
3.美国国防部立场:广义“军民融合”授权下的自由裁量
美国国防部在修订列名决定及其简易判决动议中强调,美国政府在阻止中方获取敏感技术、保护国家安全方面享有广泛酌处权。只要有公开资料显示禾赛的产品具备“军事利用可能”,且禾赛在中国受到相关部委的政策扶持或监管,那么美国国防部即可得出“军民融合贡献者、对国防工业基础构成贡献”之结论。美国国防部还引述一些网页搜索结果,认为禾赛产品可能被列示在中国工信部(MIIT)倡导的某些项目或所谓军事采购平台上。
三、对美国国防部“交叉简易判决动议”的具体反驳
禾赛在反对意见中对美国国防部的交叉动议提出系统性的反驳,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1.对“国防工业基础贡献”的事实认定薄弱
禾赛指出,美国国防部在修订列名决定中一再强调“LiDAR技术能有军事用途”,但却无法指出禾赛与中国军方或军工承包商有任何直接供应或合作合同,也并无证据证实禾赛“以军事用途为目的”研发或许可产品。甚至在禾赛厂商实际产品规格、美国商务部出口管制等问题上,美国国防部也未进行实地调查或更深入的数据比对。美国国防部拿不出具体证明,只能笼统声称“潜在军民两用用途”即可理所当然地推定禾赛“贡献于中国国防工业”。这在禾赛看来,明显缺乏“实质证据”(substantial evidence)。
2.对“军民融合贡献者”的认定过于笼统
美国国防部通过“广义视角”将禾赛与中国工信部的常规监管关系解读为“附属于军民融合”。这种逻辑走向极端的话,再普通不过的工商登记、普通产业优惠、技术许可证发放都可被当作“军民融合”。禾赛更注意到,美国国防部只能在一些过时资料或缺乏权威来源的零星网站中搜集到“猜测性内容”,并无任何反驳禾赛自证“不会也不可能将产品供应军方”的宣誓陈述。从而形成实际上的“循环推定”(circular inference):只要企业在中国经营、技术有点先进,就可推定其对军队有“潜在贡献”。
3.程序性不正当:国防部未充分回应禾赛递交证据
禾赛在本案中多次提交了关于禾赛产品性质、商用前景、美国商务部EAR99的出口分类证明、对潜在军用市场的明确排除等证据材料,但美国国防部在正式的列名决定里基本只字不提或一笔带过,等到诉讼时才临时拿出新版网页文章或其他未经验证的新材料,严重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陈述与反驳”要求(notice and commentrule),亦不符合相关判例对国家安全相关列名必须保证“基本正当程序”的立场。
4.“无害错误”(harmless error)理论难以适用
在官司里,被告往往声称,即便对某些程序确有遗漏或瑕疵,但在国家安全背景下,这种错误无关大局。但对于企业被列名1260H清单所带来的商业信誉及法律后果,不可能被视为小瑕疵。美国国防部此前的原始决定已被撤销,现行“修订决定”依旧存在相似问题;若支持美国国防部主张的“无害错误”,会纵容行政机构在程序层面一再马虎,应对极不严谨。禾赛也坚定指出:美国国防部至今并未能证实自己程序行为合法,也未能证明若补足程序后结论仍会一致。
四、禾赛对自身简易判决动议的再度支持
在要求美国法院否定美国国防部交叉动议的同时,禾赛也进一步强调自身简易判决动议应当获准的核心理由。简言之:
1.美国国防部超越授权
美国国会通过相关法律旨在制裁真正实质联系中国军方、而非普遍有“潜在军用可能”的企业。用于满足此立法目标的关键就在于必须证明企业确实参与到国防供应链或军队相关研发,而该修订列名决定明显无法支撑此要件,实属美国国防部作出扩张性解释并“一刀切”式包含所有可能军民两用用途技术的企业,超越了法条针对“对中国军事领域供应和助力”的本源要求。
2.证据不支持列名
禾赛强调,美国商务部将其产品定性为EAR99,就意味着此类LiDAR并非美国出口管制高敏感度、军用级产品,不少国际车企(如沃尔沃和通用汽车等)都使用相似方案。美国国防部却没拿出任何禾赛已监听、测绘、士兵训练等“防务核心场景”的实际证据。若对比美国国防部借助的零碎网站陈述与禾赛提交的详尽数据、CEO宣誓书,后者更具可信度与排他性。故从证据角度,禾赛非常有把握论证美国国防部举证不及格。
3.程序欠缺剥夺合法权益
禾赛认为,列名决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生效,会冻结禾赛与美国政府或机构开展合作、切断投资管道,并给禾赛在资本市场和商誉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此重大后果理应要求美国国防部事先向企业详细告知列名理由并给予抗辩机会,然而事实表明美国国防部行动草率,被动出具所谓“修订决定”,却并未纠正核心程序瑕疵。禾赛因此仍须通过简易判决程序获得一次干净彻底的撤销救济。
五、结语
基于以上对事实、程序、法律标准、国家安全权衡等多维度的分析,禾赛在本份针对美国国防部“交叉简易判决动议”的反对意见中,充分体现如下结论性请求:
认定美国国防部的证据不足,特别是在“对中国国防工业基础做出贡献”方面毫无详实基础;
美国国防部在程序上欠缺对禾赛的充分告知、调查与反驳机会,存在严重“程序性缺陷”;
即便美国国防部声称任何“程序缺陷皆属无害”,法院也不能漠视禾赛在美整体运营与名誉受损的严峻后果;
法院应当驳回美国国防部的交叉简易判决动议,并且支持禾赛撤销列名的简易判决请求;同时,如果美国国防部未来要再度寻求列名禾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标准并履行应有的正当程序。
至此,禾赛既已在反对意见中表明反对美国国防部交叉简易判决动议的清晰理由,也为进一步支持自身简易判决动议夯实了法律与事实基础。对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而言,如何判定美国国防部是“合法依权限、基于可靠证据”行事,抑或“不当扩张国家安全概念、忽视程序正义”,将直接左右本案结局。
若美国法院最终裁定支持禾赛立场,则禾赛或能重获“清白之身”,解除在美投资交易的桎梏;反之,若支持美国国防部,则不仅禾赛在1260H清单上的列名地位会继续维持,也会在客观上对其他同样被列名或潜在列名的中国企业形成“寒蝉效应”。这意味着更多企业在面对诉讼成本和审理不确定性时,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迟疑,甚至放弃通过法律程序挑战美国国防部的相关行动,从而进一步巩固美国国防部对中资企业实施行政制裁或污名化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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