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YMT #Trial [15/35]: D3-DW4 prosecution session_2023/6/28

1118YMT #Trial [15/35]: D3-DW4 prosecution session_2023/6/28


📌傳召DW4 李女士


🔹控方盤問

證人否認1118當日因為地鐵不能到達旺角,才乘搭的士。證人當時長時間使用手機,手機有上網功能


證人知悉2019年6月香港有非集,破壞及暴力發生,自已由六月至當日沒有離港。在該段時期,有睇電視、用過手機、youtube。但沒有聽過收音機。 控方問當期時常有遊行,需要透過媒介接收交通消息。證人知道,但自已沒有無睇。


控方再問證人何解話D3有「自己」studio,證人稱理解studio為D3及其朋友合租。只知D3提及過有個地方。


陳官指聽到證人剛剛好像說了一句「我都係統一口供」,請證人解釋這一句。證人稱用錯,習慣講係Winson(被告D3)的地方。 陳官再追問點解錯。證人答用錯詞語。陳官再問為何。證人指無同D3夾,是用錯表達。


控方問證人俾口供經歷多嘛?證人稱不多。 同意控方指用錯字不應出現的說法。


控方指證人稱D3在上址有會議,但又稱d3自己有個studio。如果如證人說他與朋友有個聚腳地,應該不會用「自己有個studio」的講法。證人同意。

控方繼而指出證人非經常前往上址。證人不同意。控方指出如果證人經常去,應會知不是D3之studio? 證人稱曾去過數次,知道上址不是D3的studio,用「winson的地方」是其中一個說法。證人同意控方稱自己studio是很專門的說法。


控方引述昨天的證物相,指出上址不像studio。證人不同意,因為studio 說法只是描述為他們的工作間。控方問該單位的Poker檯與工作有何關係。 證人指檯供poker club 教授poker之用,與工作有關。

控方指證人稱多次上過上址的說法不是事實,證人否認。


證人稱1118翌日需要0900時工作。 證人不記得當日與細妹相約等對方的地方,重申兩人有會合過。控方問為何忘記,證人指如今相隔數年。 控方繼而反問證人為何當日就記得20:00時食完晚餐。證人指按習慣推算。 控方指出推算即不是反映事實。證人稱當日19:00時到達旺角,所以推算到食完時的時間。


陳官問證人為何沒有看手機時間。 證人稱自己有手錶,但沒有當日確實記憶。陳官指既然肯定所推算之時間,為何現在說忘記。證人稱last order是記憶點,再由此推算買飲料的時間。陳官問不用趕回家。證人指不用。


控方指出昨天主問時又不提及20:00是推斷食完晚飯之時間,證人同意,控問為何講20:00。證人解釋記得20:30時到達好望角,有信息記錄該時間,以whatsapp約上去,由餐廳至好望角是步行距離。控方質疑此距離需要行半個鐘嗎,證人指出自已是說八點幾食完。


控方問證人為何又會記得與細妹相約於19:00。 證人指自已18:00收工,約旺角會約19:00。 控方問ot情況符合此預算嘛,證人答所以要搭的士。控問是否肯定記得約咗七點,證人確認。控方問….(按:對控方言語表達表示不能理解)。證人再稱OT先要搭的士。控方質疑彼此相約一定有約地點,答的士下車地點無所謂,視乎交通情況而定,自已可以步行至與細妹相約的地方。


陳官問的士車費。證人答約100元。陳官再指出家常食飯你可以whatsapp細妹指自已需ot, 約遲d。 證人答細妹在調景嶺上班,不想讓她自已一個行咁耐。陳官再問為何要在旺角食,而不選擇較近地方或彩虹。證人指出旺角是習慣的活動地點,多年都沒有去過彩虹食飯。官再問為何一定選擇旺角。證人稱旺角多餐廳選擇亦有眾多商店方便行街。


控方指證人不記得在何處落車,但需要找妹妹的所在地是重要的,證人同意。控方指 證人稱19:00到達旺角但不記得在何處與細妹相見。控方指出證人沒有約在旺角細妹食飯,所以才講不出會合與落車的地點。 證人不同意。


控方指證人早前稱可行街。證人稱當晚隨心。控方再指出當晚食完飯並沒有行街而是走去找D3。證人回答指當晚可以行街或睇戲,只是途中提起,便問D3是否在studio。控方問證人當時選擇甚麼電影及有否查過戲院有否開。證人一一答沒有。控方反問既然稱可以去睇戲,為何沒有睇。 證人稱食飯時沒有確認過睇戲,只是當D3確認才去其studio。控方指證人曾說過沒有選擇行街或睇戲,為何不查戲院有咩戲睇。證人稱去到戲院時才即場選購電影。控問最後到旺角才選擇去餐廳。證人同意。


控指出2019年6月開始,有很多地方遭到破壞,倒路和暴動,難以會有很多電影院和餐廳開門供人們選擇。證人不同意。 控問有否查看餐廳有沒有營業。證人稱出到去還有選擇,沒有太大影響。


控問搭的士去旺角食晚飯,有無諗可以點走,證人指可乘搭小巴。控指六月之後,交通難以回復正常, 仍然覺得可以搭小巴?證人確認。控問如何肯定,答因紅頂私營小巴不是固定路線。控問證人即預期旺角會有狀況。 證人稱不知事前會不會有,如有最多可以搭taxi。控方問證人如有考慮可能會出現暴動,為何不回家。證人稱當時路面平靜,亦有其他行人。


控方再問證人在旺角何處食飯,證人稱不記得。陳官問證人和其妹妹食左咩。 證人答不記得。

官指證人曾提過都係食茶餐廳,證人指出是根據過往習慣作推算。陳官提醒作為事實證人,供詞不能推算。


控續問去茶餐廳食飯都係推斷。證人確認。控指證人因為覺得問題重要所以編作答案,證人同意。

控方指出何處落車、何處與妹妹見面、何處食飯及食甚麼,證人都答不出,但記得何時找D3。證人同意。控問有冇留意好望角單位內有什麼人,證人估計是D3朋友因為在玩poker。


證物相片顯示好望角該單位為開放單位。控方問證人同被告傾1.5小時傾甚麼。 證人指「吹水」。控方問有冇諗過玩poker,答無,續問是否會員之一,證人否認。控問為何studio 適合吹水。證人稱曾上過去,因此無所謂,而D3朋友也有專注玩。控問為何不飲咖啡或邀請被告去餐廳。證人稱沒有此想法。控方續問是否認為咖啡店會關門,證人道不清楚。


控問為何知道22:00時離開。證人答傾到差不多,有人話差唔多10點令 睇吓落去有咩嘢飲嘢食買,抱着掃街心態。最後只買了飲品。控問為何不買外賣,證人答口痕,搵野咬下。控稱你都不記得何人提出。證人指可能是三人的共識,對此沒有記憶但肯定三人同意落街買小食,若沒有共識則當時大家便會告別。控指證人提及餐廳有開但小食無開。 證人稱是找不到適合食的。


陳官質疑證人與妹妹八時食完晚餐,又再食小食。證人指出非生理需要,不是一定要買嘢食。 陳官指出D3不一定要回家,為何會和你一起落樓。證人道不清楚,指D3有打算回家。陳官問D3住何處。證人答大圍。


控問證人落樓後只買飲品,還去了甚麼地方。證人稱行咗2條街道看看。 控反問 2200時離開,為什麼2240時才到達飲品店。證人指當時來回旺角花園街看餐牌,例如甜品店,肥姐,爭鮮。續指估計沒有40分鐘,約30分鐘左右。控方質疑證人現在改變說法


控問如何得知第一間去的舖頭之收舖時間。證人指店員稱2300收舖,有提及lastorder截單時間,因此估計2240-2245。 控指可以是22:55的。證人稱沒有留意。控方向證人確認是否聽到店員講及截單時間令到證人以為是2240至45,證人確認,並指出他有朋友做飲品店,不會在收舖前5分鐘才截單。陳官指朋友的經驗不相關....


控指出證人在主問時提及店員有講截單時間然後在路口飲了15分鐘,就此並沒有基礎能夠講出到底時間是2240 /2245。證人同意


控指出證人不能夠講出店舖人員何時講截單之時間,證人同意。控續問那樣為何要講出此供詞。證人稱因要重整時間線。 控指出即不是事實。 證人不同意。


陳官問為何要重整。證人答因為知要上庭作供,需要不停回想當日的事情,所以曾開會。 陳官指記得就記得,問證人是否與D3開會。證人同意。


控向證人確認昨天主問時證人在地圖上畫的路徑,顯示在花園街上買飲物,而肥姐在這條街的盡頭。證人同意。控方指是否入煙廠街經過飲品店往南然後往北面折返,證人確認,控門在邊兩條街搵嘢食,證人回答在鼓油街及花園街找野食,步程約十分鐘。控問為何往南後又折返北。證人指最後選中鼓油街的飲品店。


控問用邊個出口離開好望角,證人稱西洋菜南街出口。控方問當時環境有咩舖頭會開,證人回答餐廳和賣衫的舖頭,控方再問豉油街有咩舖頭開,證人回答有部份關亦有部份餐廳和飲品店有開,而北面至南邊的部份,飲品店和餐廳都有開


控方問證人西洋菜南街往南邊再去花園街情況有異樣嗎,證人回答與平時一樣。控問為什麼飲15分鐘都是站住飲。證人指出因近小巴站,想先飲完。控方問證人幾點到達小巴站,證人回答不確定,控方追問有冇小巴搭證人回答沒有,控方質疑證人當時為什麼咁快知道冇小巴搭,證人回答因為平時係小巴等人,控方反問可能下1分鐘就有小巴呢,證人回答未必,控方問證人有冇等,證人回答沒有


控方繼續追問證人在小巴站如何得知冇小巴,證人解釋冇人等亦都冇小巴埋站,控方質疑證人點解唔等,證人指出有其他選擇例如地鐵,控方質問證人是否因為當時認為旺角出現了狀態,所以知道冇小巴搭,證人回應當時冇諗到。


陳官叫證人再解釋,證人解釋知道當時有狀態,並 轉乘其他交通工具,控方問所知道的是什麼狀態,證人回答應該有警方封路導致小巴埋唔到站,但不清楚封路的詳細情況,而彌敦道近油麻地方向對落佐敦位置開始有聲響。陳官問控方會唔會追問係咩聲。


控方問開始有聲響的意思,證人解釋不知道聲音有幾遠,係ban ban 聲。控方問係咪得呢一啲聲,證人回答仲有人聲,冇其他。控方請證人就人聲多作解釋,證人回答雖然聲音來源很遠,但仍能聽見所以認為是警察開咪或者黑衣人傳緊話/嗌。控方問啲人聲會唔會係嗌緊「埋嚟睇埋嚟揀呀」……………………..證人回答唔會。控方質疑係咪只有警察開咪或者黑衣人大叫兩種可能性,證人確認。

控指在小巴站可聽到及看到,當時應有警覺。證人同意,指當時想找路離開旺角。控問往西離開時,聲響更大聲嗎。證人否認。證人同意指憑聲響來源估計有暴動發生,亦有危險,同意現場有氣體味。控方質疑證人前往該處會被警方誤以為示威者,證人同意


控指證人稱穿過花園及鼓油街見安全,為何不從此路離開。證人指出油麻地站較近,所以穿過登打士街往西及往彌敦道看看發生何事。控方問係咪同妹妹同被告一齊商討此方案,證人同意,指往彌敦道視察環境討論是否去旺角/油麻地/或更遠。 控問彌敦道有咩發生,答當時在彌敦道見到油麻地方向有光,推斷是防線之光,不肯定是那一方之防線,光線遠至窩打老道再向佐敦方向。


陳官問是甚麼防線。證人指相信是一群人在前面。


控指證人曾稱望到該景像遠過窩打老道係咪等於近尖沙咀,當時證在何處。證人答在行車線。控問為何不站在行人路,證人指車路當時沒有車,行人路有人。控指是否妹妹,證人和被告選擇站在行車路, 質疑行人路係咪好難行呢,答在行車路只是觀察,行人路唔係好難行


控追問證人提及之後黐住行人路行一說,證人解釋意思是黐住行人路之大廈建築物,控又質疑點解要話係貼住行,證人解釋有其他人,控又問貼住意思係咪用腳板底貼住定係背脊貼住……………


證人同意11月18曾在彌敦道,控問是否能望穿,答所望到的有光位置估計是防線位,指彌敦道有警察,數唔到人數,自己係食花生心態。


控稱證人見到防線,但不知屬何方,問見到咩人。證人稱一定有示威者,同意他們是聚集在一起,他們在行車路,行人路則較為分散分布。控問行車路上的是否密集,證人稱有一大班人。


控問為何用防線的字眼,答因為有光線照射,相信是警察射燈。控方質疑證人可以稱見到嘅係警察,繼續質疑點解用防線這個字眼,證人回答 當時他們一字排開,因此用防線形容。控問誰人一字排開。證人答(按:聽唔清楚),並確認現在回憶到及當時看到。


控指證人稱見見防線有黑衣人一字排開,問其位置。答近窩打老道南近地鐵站出口,指示威者沒有佔行人路,而窩打老道彌敦道黃格和行車路則有。控問為何稱黑衣人防線是遠過窩打老道。證人稱主要看警方燈去判斷,當時示威者是黑色,而光線未到窩打老道。控問係咩燈,答係紅藍色警車燈在窩打老道文明里中間,亦有白色燈,不清楚大概幾點看到這情況。


證人同意行到彌敦道時見到並且指出黑衣人有佔黃格。控方問最近證人的黑衣人喺邊,證人指過了碧街,在窩打老道中間,同意是碧街向南往窩打老道有黑衣人,看到此情況時有「ban ban」聲,太遠唔知咩聲,但沒有煙及火,而黑衣人當時包裹臉部,配戴豬咀,護目鏡,手套,黑背囊,頭盔及帽。


控問是否往碧街有暴徒聚集,然後證人往南在回頭位,見南邊的人向證人方向來,證人同意。控續問證人見彌敦道至碧街有黑衣人,但仍行該路。證人稱與示威者沒有特別碰撞,所以想走去油麻地碧街的地鐵站,當時也不見他們有衝突。


控方問當時沿登打士街出彌敦道往南是否聽見警方廣播,證人稱沒有繼續聽到。控方指出廣播呼籲人離開,為何還要繼續前往。證人稱聽唔到講乜,指廣播不是向着旺角方向。證人同意控稱廣播包括叫人不要往南邊行,控方質疑證人為什麼仍然選擇往南。


控方指出證人返回南行線也可以為什麼不行,答當下行人路危險,行車路空間較多。控方指出證人回頭在碧行,向左向右也可以離開。證人回答當時未到地鐵出口,再向前面會逆流。控方指證人轉去碧街離開彌敦道最快,證人表示現在同意此說法但當時冇諗過。


控問證人D3年紀。證人指當時D3 23歲。控問當時與D3一起回頭往北方。證人同意。控指出昨天主問提及D3跑快些。證人稱一起知彼此回頭跑,大概跑5分鐘內。控方質疑跑5分鐘已經可以離開咸美頓街,證人指自己跑至登打士街才停下,稱不知在何地與D3失散。


控方問證人指回頭時看到南邊來的人,禁南邊有火和煙嘛,證人回答看到有 ,也聽到發射催涙氣體的聲響和見到有煙。


[盤問已2小時,小休。]


控指出11 18當日D3及證人經西洋菜南街買飲品,其後遇上「暴徒」不是事實,證人不同意。


陳官指證人早前於地圖描繪所行敬之路線,當中提及回頭往北面,彌敦道南行線和北行線中間有分隔位,問證人為什麼要跨過而不在原本的線上行。證人回答畫地圖時只是形容方向,重新解釋他是沿着南行線行人路,冇注意到點樣畫,解釋沒有過分界線,最終停下先有過,但在該刻已經沒有中間分隔位置了

陳官指證人曾稱已看過庭上提及的地圖,但是否沒有留意中間的石壆。證人同意。

🔸辯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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